原標題:■ 周小雯 近日,《南京零距離》欄目報道了一出發生在江蘇省昆山市的“荒唐的重婚鬧劇”,35歲的張某利用各省間婚姻系統沒有聯網的漏洞,先后在江蘇、河南和安徽三省,分別與三任妻子領證結婚,并均生育一個孩子,三任妻子被張某安排在方圓一公里的三個小區內。但紙終究包不住火,第二任妻子陳女士最早發現丈夫的“貓膩”,并向昆山警方舉報丈夫重婚,警方查實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有配偶而重婚,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最終提起公訴。 針對此案暴露出的法律問題,澎湃新聞對法律文書數據庫openlaw中以“重婚罪”為案由的一審刑事判決書做了詳盡數據分析,發現近5年全國至少有2193人因重婚罪被判刑,其中,女性犯重婚罪的比例并不低,占到46%。與昆山重婚案中的張某類似,很多重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辯稱自己并不知道其行為觸犯了刑法,以為只是道德問題。這種法律意識淡薄的情形在外出務工人員中比例較高,甚至有的認為夫妻分居滿幾年就算是離婚。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以永久生活為目的的兩性結合,和諧的婚姻關系是維系家庭穩定的基礎和紐帶。重婚罪是多重婚姻疊加而導致的犯罪行為,侵害了無過錯方的基本權利,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敗壞了社會風氣。昆山重婚案這一個例,以及外出務工人員重婚情形較多這一現象,暴露出部分公民對婚姻制度以及重婚罪還存有認識誤區。加之我國城鄉差異較大,人口流動性較強等客觀因素,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重婚案件可能仍然常見。因此,應當加強普法工作,提高公民對重婚罪的基本法律認知,同時,要盡快落實全國婚姻登記信息聯網以及紙質檔案電子化,切實堵住跨省重婚領證的漏洞,減少重婚、騙婚等行為。 重婚罪的立法規定 重婚罪規定于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重婚罪涉及婚姻關系,因此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也是重婚罪認定中所要考慮的重要法律規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5條對認定事實婚姻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重婚罪的常見情形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將實踐中重婚罪發生的常見情形總結為以下三種: 兩個及兩個以上的法律婚,也就是昆山重婚案中的情形。行為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的,構成重婚罪;第三人明知其另有合法婚姻關系仍然與其登記結婚的,也構成重婚罪,但如果第三人不知情的,不構成重婚罪。另外,依據我國婚姻法第2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之規定,只有第一次的婚姻登記合法有效。 具體到昆山重婚案中,張某與第一任妻子任女士的婚姻合法有效,但張某與后兩任妻子陳女士、王女士的婚姻雖經民政部門登記,自始無效,所生育的孩子在法律地位上屬于非婚生子女,所涉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還需另行起訴解決。 法律婚+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依《解釋(一)》第5條,事實婚姻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視為同居關系,但此種情形在刑法上卻可能構成重婚罪,因為它破壞了已經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對重婚罪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了實際損害。因此,司法實踐中只要認定屬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就可能構成重婚罪。當事人雖未登記結婚,但舉行結婚儀式、以父母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女方生育孩子時男方以父親名義在醫院簽字等,均可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輔助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有配偶者雖與他人同居,如“包二奶”、姘居等,但只要當事人雙方在主觀上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便不構成重婚罪。 事實婚+法律婚或事實婚,這種情形應當區分對待。其一,由于歷史遺留問題的客觀存在,雖然我國目前實行婚姻登記主義,但同樣有限度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依據《解釋(一)》第5條,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實婚姻有效,視為合法確立的一夫一妻婚姻關系。行為人在事實婚姻有效的情況下,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以及明知他人存在有效事實婚姻仍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重婚罪。 其二,如果事實婚姻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后,依據《解釋(一)》第5條,不屬于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均不構成重婚罪。 同時,還有一些常見的認識誤區應當予以澄清。例如,與配偶訴訟離婚的,在離婚判決尚未生效期間,不得與第三人登記結婚,這是因為此前的婚姻關系尚未正式解除。與配偶協議離婚但尚未辦理離婚登記的,不得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因為未經離婚登記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且有效。此外,感情破裂、分居多年都不等于離婚。 加快落實全國婚姻登記信息聯網以及紙質檔案電子化 昆山重婚案還暴露出婚姻登記系統尚未全國聯網所導致的跨省重婚領證漏洞。2011年3月,民政部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全國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為進一步強化婚姻管理,提升服務能力,維護婚姻登記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在3年內大力推進全國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工作,逐步建立全國婚姻登記數據中心。 盡管早在2012年,民政部便宣布已初步建立中央級婚姻登記數據中心,各省均建立省級婚姻登記工作網絡平臺和數據中心,但現實情況卻不盡如人意,目前只有北京、上海、陜西、青海等部分省份之間實現了婚姻登記信息共享。而且,由于在此之前的較長時間內,都采用手工辦理婚姻登記的方式,使得一些省級婚姻登記工作網絡平臺和數據中心尚有海量紙質檔案有待電子化掃描和存儲。這在客觀上為行為人跨省重婚領證以及省內重婚領證留下了漏洞。 2018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廣州市政協主席劉悅倫提交了《關于推動婚姻登記工作創新,實現規范化、信息化、人性化發展》的提案,提案中提到了實現婚姻登記跨地區辦理的問題。民政部就此回函,“目前,開展跨區域婚姻登記工作主要面臨兩方面的制約因素:一是法規層面……二是實踐層面,由于全國婚姻登記信息化水平不高、全國婚姻登記信息數據庫的不完備、部門間信息共享共核還未完全暢通以及與婚姻有關的信息尚未有效整合等因素,難以保證當事人信息核查的準確性,也會影響異地婚姻登記的準確性。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推動歷史數據補錄工作、推動部門間數據共享、完善全國婚姻登記信息數據庫、推進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和身份證號關聯等工作,指導地方積極開展異地婚姻登記試點工作。” 綜上,推進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完善全國婚姻登記信息數據庫,推動數據共享,應是民政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只有最終落實全國婚姻登記信息聯網,紙質檔案中的歷史數據電子化,昆山重婚案這樣的荒唐鬧劇才可能不再上演。 (作者系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講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