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并增加了一些新規定。與現行婚姻法相比,草案新增了一個月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草案公布后,該條規定引發空前熱烈討論。中國婦女報微博發起的關于離婚冷靜期的投票結果顯示,參與投票的24萬名網友中,正反觀點膠著。 點評:我是贊成這個制度的。保障離婚自由,必須反對輕率離婚。反對輕率離婚是我國離婚立法指導思想的組成部分。輕率離婚是濫用離婚自由權的行為。增設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對輕率離婚的限制和約束。 近十幾年,我國的離婚率逐年增長,離婚案件中多數是通過登記離婚辦理的。離婚增加帶來了家庭的離散趨勢和婦女兒童利益受損等一系列問題。 保護和穩定婚姻家庭是世界各國制定法律政策的基本價值取向。 對于緩解離婚率上升,各國有如下共識:(1) 鼓勵締結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2) 積極開辦新婚夫婦學校、婚姻咨詢門診和離婚學校,為一些常見的婚姻危機化解提供對策和心理輔導。(3) 提倡對離婚案件的冷處理。法院加強離婚案件調解,對行政程序的離婚增設一段時間的考慮期。(4) 增設法定的分居制度,規定其適用的條件、程序、法律后果,為有裂痕的夫妻提供離婚前的深思熟慮階段等。 登記離婚以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并達成協議為前提,反映了婚姻法尊重婚姻當事人婚姻意思自治的現代法治精神。但是,這一離婚方式也易造成輕率離婚。事實上有很多婚姻,客觀上并未完全破裂,只因當事人意氣用事即行離異。此種欲和欲離,任由當事人決定,與婚姻要求的永久共同生活本質不合,其離婚后果任由當事人以協議決定,易為惡意配偶濫用,而很可能變成強者欺負弱者的工具,甚至危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正因為如此,歐美國家大多不承認登記離婚,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序。承認登記離婚的國家,也在登記離婚的條件及程序上予以必要的限制。主要有:(1) 登記離婚必須在結婚滿一定期間后才能提出。各國規定的期限從6個月至3年不等。(2) 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必須沒有未成年子女。(3) 當事人提出離婚申請后須經過一定時間的考慮期才能正式辦理登記手續。有的還規定考慮期滿后重新提出一次申請。關于考慮期各國規定也不盡一致,短的3個月,長的達1年。這些限制對于防止登記離婚過于簡便所滋生的弊端是有實益的。 我國婚姻法既然承認登記離婚,在運用上也應謹慎,以杜絕其弊。但具體怎么規定,要以一定的實證研究為基礎。如實務中所謂的“草率離婚”比例究竟有多大?一個月的冷靜期是否能夠起到預期的作用?以其他方式如離婚前的第三方調解是否可以替代? 此次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只適用于登記離婚程序,訴訟離婚程序中并沒有規定。登記離婚程序中的冷靜期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沖動型合意離婚。不必擔心家暴受害人因離婚冷靜期受到更大傷害,因為家暴案件的離婚通常是走訴訟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也規定了一系列預防和制裁家暴的措施。 (馬憶南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