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天慧等委員聯名建議: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swjmn.cn?2011-03-08 13:40? ?來源:中國婦女報
我來說兩句
?3月6日,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記者見到了參加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的婦聯界委員洪天慧。她告訴記者說:“今年我們幾個政協委員還是聯名提交了關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的建議,因為這一罪名的存在對女童的保護非常不利。”
據介紹,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其中有這樣的表述:“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的,構成嫖宿幼女罪。
洪天慧說:“我們認為,設置‘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對嫖宿幼女的行為按照強奸罪從重處罰。”
洪天慧認為,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的規定相矛盾,量刑差別大,放縱了犯罪人。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的規定是相沖突的。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了強奸罪,并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定罪,從重處罰。具有奸淫幼女情節惡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節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是否采取暴力或強迫行為,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就可以按照強奸罪從重處罰。而嫖宿幼女罪的行為也是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而且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這種情況下行為更加惡劣,但卻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最高只能處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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