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購買經濟適用房離婚后引爭議
王芳(化名)與劉立(化名)經自由戀愛于2004年1月結婚,二人后因性格不合于2008年2月離婚。2008年8月,劉立從單位購得經濟適用房一套。期間王芳以配偶身份提供了未享受經濟適用房的單位證明,并支付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的10萬元購房款。王芳與劉立自2008年9月8日開始裝修房屋。9月9日,王芳與劉立復婚。裝修期間王芳共支付款項約10萬元?,F王芳與劉立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劉立還多次對王芳進行辱罵,將其趕出家門。王芳忍無可忍,向劉立提出離婚要求。雙方經溝通后一致同意離婚,但就雙方所購房屋的權屬發生爭議。王方主張自己對該房擁有一半產權,而劉立認為該房是他的個人財產,只同意返還20萬元購房款和裝修款。
“現在,該房即將發放房產證書,我是否擁有產權?應該如何維權?”接到王芳的咨詢后,本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段鳳麗律師。
雙方離婚時是否有明確約定是本案關鍵
隨著房價的日益攀升,房屋已然成為了普通百姓家庭中價值最高的財產。它往往是夫妻雙方半生心血換來的,所以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產的爭奪經常成為焦點。
“與完全市場化的普通商品房的購買資格相比,國家為平衡各種社會利益從而嚴格限定了購買資格和條件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宅基地房、軍管房、單位集資建房等,因為附加了特殊身份和條件等稀缺資源,價值更加撲朔迷離。如果這些政策房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簡單地根據評估價的一半折價補償沒有得到房子的一方,或者僅僅根據出資比例來對房子進行分割,就顯得極不公平。目前此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點?!倍温蓭煾嬖V記者。
“本案情況較為復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雙方在離婚時和離婚后購房時是否做過明確的約定,在相當程度上還取決于女方所能夠提供的證據?!倍温蓭熣f。
段律師認為,僅從當事人提供的信息推算,正常情況下單位房改活動不是一朝一夕完成的,應該是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就已經開始進行了,并且這種福利分房往往是與個人身份相關的。雖然離婚時該房屋并未實際取得,但是雙方應當已經能夠預見分房的可能,如果雙方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并未對該房屋歸屬加以約定或者對購房聲明保留的話,那么即使離婚之后購買了該房屋,該房屋仍應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雙方復婚后再離婚時應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