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專家解讀之一
記者:《規定》具體從哪些方面來保護兒童個人信息? 方禹:《規定》在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方面,體現了“從嚴規范”的保護思路。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專門性,要求網絡運營者制定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并設置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工作。二是嚴格性,要求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兒童個人信息時,應當取得監護人同意并同時提供拒絕選項。存儲兒童個人信息時,應當采用加密措施。對刪除權、數據泄露通知等制度規定了更高標準。三是特殊性,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委托第三方處理兒童個人信息時,應當進行安全評估。 記者:根據《規定》,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網絡運營者制定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規范、行為準則等,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方禹:行業自律是互聯網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個人信息保護領域作為互聯網治理的主要內容之一,也十分注重行業自律手段的運用。目前我國已經通過制定個人信息保護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方式來推動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自律,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也在不斷提升自身個人信息保護水平,通過隱私條款更新、發布隱私白皮書等方式不斷確定自身個人信息保護的行為準則。隨著《規定》的出臺和實施,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自律工作也自然將細化到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領域,促進更多主體參與相關工作,為《規定》的深入貫徹落實,貢獻各自的力量。 記者:當前,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的關鍵點在哪些方面?換句話說,《規定》出臺后,該如何落實到位?實現合理有效的兒童保護,同時防止過量的和不必要的信息收集。 方禹:數字經濟時代,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越來越普遍、越來越廣泛,防止信息濫用、信息泄露是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目標之一。《規定》從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等全生命周期作出了規定,力求最大程度實現對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全面覆蓋。《規定》出臺后,應該進一步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來確保有效落地。一是加強宣傳貫徹工作。組織相關監管部門、網絡運營者、學校、家長等主體進行學習教育。二是積極開展整改工作。《規定》將于今年10月1日實施,目前還有一個多月的過渡期。有關網絡運營者可以在過渡期內,對標《規定》有關具體內容,查漏補缺,及時完善自身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水平,以符合《規定》的各項要求。三是及時組織執法監督。法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問題在我國還是一項新任務新使命,配合《規定》出臺,有關監管部門宜于適時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行動,集中就普遍存在、重點突出的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問題,開展針對性執法活動,實現我國向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新階段的順利轉變。 記者:《規定》出臺的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面? 方禹:《規定》的出臺具有兩個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方面,《規定》是我國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首部專門性立法,具有里程碑、開創性作用,未來我國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工作將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另一方面,《規定》是網絡安全法出臺后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專門性規定,《規定》的制定和實施,也可以為我國正在研究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積累經驗,提供有益的實踐素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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