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二:針對招聘環節中愈演愈烈的就業性別歧視做出明確指令 就業乃民生之本,女性的公平就業權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性權利。因此,除憲法規定男女平等基本原則以外,中國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多部法律法規中均有禁止就業性別歧視的規定,但女性招聘環節中遭受“僅限男性”“男性優先”的現象仍然屢禁不止。針對此類現象,《通知》要求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通知》還要求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及各部門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帶頭遵法守法,堅決禁止就業性別歧視行為。 亮點三:明確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招聘信息的審核義務與罰則 《通知》從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預防招聘性別歧視環節入手,明確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切實履行招聘信息發布審核義務,及時糾正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行為,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在此基礎上,《通知》明確了兩項罰則: 其一是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其二是將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因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后者對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機構來說,其形象、商譽受損導致的社會與經濟效益損失會更大更難預測,甚至永久性難以挽回。 亮點四:規定舉報投訴多渠道并建立聯合約談機制 《通知》不僅提出暢通窗口來訪接待、12333、12338、12351熱線等渠道,及時受理就業性別歧視相關舉報投訴。并且要求各地人社廳局與婦聯、工會等部門建立聯合約談機制。 在全國婦聯進行約談試點取得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要求相關機構根據舉報投訴,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約談,采取談話、對話、函詢等方式,開展調查和調解,督促限期糾正就業性別歧視行為,及時化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間矛盾糾紛。并且以行政責任和輿情指責等方式,督促被約談單位積極合作,以免被勞動監察機構查處,并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從而掃除了約談中的障礙,這會使已有的約談向著多部門聯合約談的方向發展并得以順利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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