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出生才七天即被人領養,不料領養時同意的母親突然反悔,要求自己撫養孩子,而領養人以自已喂養多日付出了大量精力和費用為由拒不交出孩子。9月15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通過立案前調解,終于使這起監護權糾紛得到解決。
今年42歲的鄧某系新干縣麥斜鎮人,2010年8月20在新干縣中醫院產下一女嬰,因鄧有兩個孩子了,故想把剛生下的女嬰送給他人領養。經過鄧某二姐介紹,三湖鎮的聶某夫婦即到了麥斜,與嬰兒的父母就領養問題進行了協商,鄧某夫婦同意孩子由聶某夫妻撫養,聶家覺得孩子的母親懷孕十月也不容易,就給付了12000元的營養費給了鄧某夫婦,8月23日聶某夫婦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抱回了這個出生四天的嬰兒,全家人可謂是歡天喜地。可是沒高興兩天,鄧某即打電話稱鎮、村因計劃生育問題找到自已,想要回孩子由自已撫養,聶某家人對此極為不滿,不愿將孩子送還。為此,鄧某即到自已的二姐家,吃住在二姐家不說,并在二姐家又哭又鬧,稱自已的孩子被二姐介紹給人家抱養,她沒同意,自已是孩子的母親,要求監護和撫養自已的孩子是理所當然的。姐姐無奈之下只好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經過調處未果,9月15日,鄧某向法院提起監護權訴訟。
法官見雙方當事人矛盾較大,極有可能引發更大的糾紛,當天即到事發地,在當地村委會的配合下,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領養一方當事人稱孩子已經扶養20多天,因為孩子小,家人輪番照料,誤工及各項損失已達6萬余元,如鄧某要抱回孩子,必須全額賠償自己的損失,否則連孩子的面也別想見。送養方則認為,孩子是自己的,要回孩子于法于理都說得過去,雙方各執已見。法官見此,及時宣傳了《婚姻法》及《收養法》的相關規定,并從情理的角度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經過整整一天的努力,當事人雙方被法官入情入理的解釋打動,同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調解意見,孩子的監護權依法變更由其親生母親鄧某享有,鄧某一次性補償吳某因照料、喂養孩子及相關費用2.4萬元。協議簽訂后,法官組織人員將孩子及某母親送回了老家麥斜。至此,一起少見的監護權糾紛得到了有效化解。
- 2011-09-16未成年人務工受傷也應該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