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就是一場男人和女人爭奪話語權、經濟權、掌控權的戰爭。”去年熱播的電視劇《婚姻保衛戰》中,曾如此定義婚姻關系。而在現實生活中,婚姻經濟權的爭奪越來越受到民眾的關注。
近日,《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獲得通過,輿論對夫妻共同財產的關注再次高漲,“夫妻財產互查”又一次成為熱點。
夫妻財產互查規定頻現
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
其實,提出夫妻財產可以互查,濟南并非首家。
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就列明,夫妻一方憑身份和婚姻關系證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車管部門要求查詢配偶的有關財產登記信息,這些部門有義務受理和提供材料;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亦明確規定:婦女對夫妻共有財產享有知情權,有權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財產狀況,有關登記機關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類似規定的頻繁出臺并非偶然。根據民政部規劃財務司的統計發現,2010年,我國共有196.1萬對夫妻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平均每天5300多對。其中,四川省登記離婚的人數最多,全年有169294對夫妻登記離婚。而司法實踐中,在一些離婚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一方通過轉移、隱匿、出售、贈與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等方式,隱瞞夫妻共同財產,讓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吃虧甚至人財兩空的事件時有發生。其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絕大多數是離婚女性。
“離婚訴訟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方提出財產主張,必須進行相關舉證。而如果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不了解實際財產狀況,離婚時財產權就很難得到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夏吟蘭教授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她認為,規定夫妻財產互查是有必要的。
對于這一規定,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也表示贊同,他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書面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的所得財產都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作為財產的所有人之一,當然有權利了解該財產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