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證明父母委托女兒購房
“本案涉及借名購房的法律問題。此類案件往往由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收集保存證據意識不強而導致一方利害關系人反悔引起糾紛,關鍵是要提供證據證明房屋的權屬。”楊律師告訴本報記者,我國實行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公示主義。即在一般情況下,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推定該房屋的產權歸誰所有,除非其他人能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這種推定。
那么,在借名購房中實際購房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是什么關系,誰對房屋擁有產權呢?
“從本質上看,實際購房人與名義產權人間的借名買房關系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名義產權人以自己名義實施的購房行為是基于該委托合同關系實施的隱名代理行為。”楊律師說,根據《合同法》第396條、第402條、第404條的規定,受托人即名義產權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即實際購房人。所以,在實際購房人能夠提供與名義產權人之間的委托買房協議、出資證明時,可以認定實際購房人應為房屋產權人的主張成立。
結合本案,楊律師指出:“丁珊父母以丁珊名義購買的房屋若是普通的商品房,且能夠證明他們之間存在委托購房協議,如中介小王的作證,丁珊父母通過銀行轉賬的出資證明、還款證明等,才可以認定丁珊父母對其女兒名下的這套房產擁有產權,這套房子不是丁珊與于洋的夫妻共同財產,于洋無權分割。”
借名買房有風險,實施需謹慎
借名買房存在風險!通常是名義產權人反悔的風險。楊律師說,實踐中,如果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委托購房協議,或者實際購房人無法提供完整的出資憑證的情況下,法律很難保障實際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導致的糾紛時有發生。所以,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實際買房人首先應當注意簽訂并保存好書面的委托購房協議;其次,要注意保存好付款憑證,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而非現金的方式支付房款。
此外,楊律師還提醒道:“借名購房如果發生在實際出資人不符合購房政策所要求的身份條件,即實際購房人不符合國家關于購房的政策性規定,如經濟適用房所要求的當地戶口或中低收入等,則屬于惡意規避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借用他人名義買房,其與名義產權人之間委托購房協議是無效的。”(本報記者 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