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璐 重婚,對于正常婚姻具有致命的殺傷力,而在眾多的重婚案件中,受傷害的往往多系女性。 究竟什么是重婚罪?怎樣避免陷入重婚的漩渦?遭遇重婚,女性又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結合案例,教廣大女性朋友正確應對重婚。 結婚須領證,勿輕信婚禮 2010年,劉女士與韓先生通過婚戀網相識建立戀愛關系,并于2012年舉行婚禮,后在北京市海淀區居住生活,并生育兩個子女。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劉女士多次提出與韓先生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韓先生以工作性質為借口,多次推諉、拒絕辦理。 2018年年初,劉女士發現韓先生竟在多年前就與廖某進行了結婚登記。劉女士認為韓先生隱瞞已婚的事實與其舉行婚禮,共同生活,并生育兩個子女,其行為構成欺騙,給自己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以重婚罪追究韓先生的刑事責任。 □ 法官提示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中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八條“結婚登記”中,“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按照我國的婚姻法律規定,結婚以登記為要件,舉辦酒席、訂婚宴等行為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結婚。法官提醒,戀愛中的男女不要為甜言蜜語迷惑,一旦決定建立婚姻關系,要及時到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締結合法婚姻,才能依法享受婚姻法的保護,在遭遇侵害時也能更有效維權。 同居≠重婚,關鍵看是否以“夫妻名義” 馮女士與何先生于1989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至今。 2008年,何先生在一個征婚網站上登記個人資料,注明婚姻狀況為離異,并借此與王某相識。何先生與王某租住在某住宅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王某向他人介紹何先生為其丈夫時,何先生亦予以默認,王某的朋友也都知道“王某結婚了,丈夫叫何××”,王某向請來的保姆做介紹時稱何先生是其老公,王某租房時也對房東說房子是他們“夫妻二人居住”。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何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最終,法院以重婚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一年。 □ 法官提示 重婚罪系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要點在于“以夫妻名義”,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而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般不認定為重婚行為。 重婚罪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即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舉證責任的重點應在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不是同居關系。另外,法官提醒,在發現配偶與其他人重婚時,收集證據一定要依法進行,否則容易侵犯別人的隱私,進而引發不必要的其他糾紛。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也是重婚 蔡先生與李女士于1980年在陜西省某縣辦理結婚手續登記結婚。后蔡先生在未與李女士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于1998年與王女士以夫妻名義生活。王女士在明知蔡先生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于2000年生育一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蔡先生在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關系,王女士在明知蔡先生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的情況下,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雙方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婚罪。 最終,法院以重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7個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一年。 □ 法官提示 我國刑法第258條對重婚罪予以界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重婚罪的認定包括有配偶而重婚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兩種情形。法官提醒廣大女性,在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應恪守法律的底線,不要過分相信所謂“真愛”而與之結為“夫妻”,否則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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