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廂法院—— 探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詳細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內容及程序,并在全國確定9個《審理指南》的基層試點法院。福建省莆田市城廂法院作為首批試點法院之一,積極探索實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取得成效。 嘗試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單獨立案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俗稱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訴訟程序正常進行而做出的一種強制措施。內容包括禁止施暴者毆打、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友;禁止一方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責令施暴者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自費接受心理治療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城廂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納入“婚姻家庭糾紛”案由,使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成為一個可以單獨申請的事項;對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此類裁定的有效期通常為6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后立即執行。 經對申請人進行跟蹤回訪后發現,此項司法創新效果良好,能夠警告潛在的施暴人,有效預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暴力,對完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具有重要的價值。 聯合公安機關解決裁定執行問題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要達到保護受害人的目的,首先要使施暴人意識到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嚴重法律后果而不敢以身試法。 為解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強制執行問題,城廂區專門成立“反家庭暴力領導小組”,由政法委領導全區反家庭暴力工作,建立了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多部門聯動機制。 2012年5月,城廂區出臺《關于構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三條第二款第8項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控制被申請人,并根據情節對違反保護裁定的行為人予以處罰。”2013年9月,城廂區法院與公安機關聯動,首次由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人身保護裁定的施暴人進行行政拘留。 在法院的積極推動下,福建省委領導相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嚴格規范家庭暴力處置工作,提升化解家庭矛盾糾紛、處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效能。 2013年10月,莆田市公安局出臺了《莆田市公安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規定》,其中第26條規定:“家庭暴力施暴者違反人民法院作出的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增強了莆田市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預力度,也有力地配合了人民法院的反家庭暴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