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年婦女在小區內燃放煙花,不料火花躥至一住戶家的陽臺引發火災,被燒的住戶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燃放煙花者賠償損失。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給對方造成了經濟損失,該婦女應承擔賠償義務,故判決其賠償對方3萬余元。
案情回放 放煙花燒毀他人財物
今年(2011年)2月2日19時,梁某在自家小區3號樓附近燃放禮花。10分鐘后,物業工作人員發現3號樓住戶任某家的陽臺起火,于是紛紛上樓滅火。由于當時任某家中無人,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與趕到的消防干警一起進入任某樓上住戶家中,然后來到該住戶的陽臺上,采取措施將火撲滅。
任某接到通知回到家中,發現空調室外機及存放在室外機護欄內的食用油被燒毀,陽臺窗戶、護欄、外墻也有不同程度損壞。火災事故發生后,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塘沽支隊經現場勘查、詢問調查,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因空調未使用,排除電氣短路致災,陽臺存放食用油排除自燃可能,不排除外來火源和遺留火種。
經任某申請,鑒定部門對財產損失數額進行了評估鑒定,損失共計2萬余元。于是,任某將梁某告上法庭。法庭上,任某稱梁某應賠償實物損失以及窗戶、護欄修復費用、評估費等。梁某辯稱,原告任某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尤其是不應將食用油放在空調外掛機的臺板上。因此任某自身責任不能免除,且物業管理企業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由于梁某在燃放禮花過程中未能確保安全,導致任某家中陽臺發生火災,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故任某要求梁某承擔賠償責任,且火災事故認定書已經排除因食用油自燃導致火災發生的可能性。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梁某賠償任某財產損失及房屋不銹鋼護欄、外檐斷橋鋁合金平開窗、評估費等費用共計3萬余元。
原審判決后梁某向二中院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相關證據已經形成鎖鏈,可以證實梁某在燃放禮花過程中未能確保安全,導致任某家中陽臺發生火災,梁某應承擔賠償義務。梁某主張任某自身存在過錯,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故法院駁回梁某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提醒 燃放煙花應注意安全
春節臨近,燃放煙花爆竹又呈現高潮。天津市善時律師事務所律師于波提醒廣大市民,燃放煙花爆竹時,要選擇適當場所,不能在陽臺、走廊等地燃放,更不能對著人和建筑物、可燃物燃放。未成年人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有家長陪伴。(文中人物皆為化名)(記者 張家民 實習生 信華 通訊員 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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