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彥安一邊養傷,一邊苦等著法院的判決。陳彥安在武漢市黃陂區武湖五洲建材城打工,因與工友一起討要工錢遭到30多名男子暴打。如今,受傷嚴重的陳彥安拿到了20多萬元的“工錢”,但大部分卻是在工地上充當“飯票”的“代金券”,現金寥寥無幾。
陳彥安式的“遭遇”并非個例。河南新鄭市的韓付嶺帶領20多名工友給一家飯店做裝修,干完活結算時卻被店方強行發放了200張面值100元的代金券,以抵工人工資。工人們哀怨地說,“平時連吃碗燴面都心疼,怎可能拿著代金券到高檔飯店去消費呢?”
近年來,農民工欠薪問題在大力整治之后,又穿上了代金券等“新馬甲”,更具有欺騙性和隱蔽性。農民工維權專家呼吁,杜絕工資白條“新馬甲”,需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維權細則。
代金券抵工資也是欠薪行為
多年來,各地政府不遺余力地治理農民工欠薪問題,工資白條一度被禁絕。然而,這幾年來,又有部分企業偷偷地將明目張膽的惡意欠薪變通為更隱蔽的方式。
月餅抵工資、電話卡抵工資、化肥抵工資的離奇事件相繼發生在農民工身上。“近兩年代理的案件中,工資‘代金券’現象屢見不鮮,在代金券金額不多時,很多人都不計較此事,打官司的多是數額大的或因為欠薪而牽出此事的。很多人認為,農民工在工地上吃住,用這些代金券購買食品、日用品也圖個方便,殊不知自己的權益已經受到了侵犯。”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徐玉嶺律師對本報記者說。
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勞動者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也要求,各用工單位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以代金券抵工資,無論外衣多么光鮮,都無法遮掩其‘工資白條’的本質。”徐玉嶺說。
勞動市場“潛規則”屢禁不止
縱然各地政府都在整治農民工欠薪,但欠薪、變相欠薪緣何屢禁不止?為何建筑市場的欠薪問題尤為突出?
哈爾濱市的祁特多年承包建筑、裝修工作。他說,“建筑市場的層層轉包、墊資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癥結所在。現在不少開發商和承包商都巴不得‘干指頭蘸鹽’——不出一分錢。”
據介紹,建筑商總承包某個工程項目后,再將工程分解成若干個部分進行轉包,一個較大工程項目的建設,參與公司往往多達數十家。在最終轉包給某個自然人的層層發包過程中,大多數為墊資施工。
由于建筑市場不規范,任何自然人都有資格到某建筑公司承攬分包工程,加上良莠不齊的施工隊伍及人員,極易引發工程質量問題和勞資糾紛。如果開發商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施工單位便以此為借口拖欠相關單位及供應商的工程款、材料款等,形成三角或多角債務,相互間的推諉、扯皮都會引發欠薪事件。
徐玉嶺說,“我接觸的農民工中,很多因為沒簽合同而無從舉證。很多包工頭在一個項目或一個工程結束后統一結算工錢,這些農民工在一進入工地開始就被拖欠工資了。”雖然勞動部門和建筑管理部門每年都會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進行日常巡查及個案調查,但由于各地勞動監察力量薄弱,要監管現有龐大的建筑企業,監管難度很大。
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月發工資、不購買社會保險,“你要能接受就留下干活,不愿接受就走人”是建筑行業的“潛規則”。但迫于賺錢養家的壓力,很多農民工選擇留下。
維權制度還需細則撐起保護傘
值得欣慰的是,針對這種“潛規則”、“代金券”問題,很多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政策,如《昆明市關于加強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實施意見》中提出,今后,建設企業不能以實物、有價證券等抵付農民工工資,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并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資支付負全部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對工資支付負總責。
此外,廣東省、海南省、青島市、北京市等地要求,企業在施工作業期間,均要以企業為單位,設立一定數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局、建筑企業和銀行要簽訂四方監管協議。保證金存入專用賬戶后一般情況下不能動,一旦發生事實拖欠,而且判定是企業單方的責任,就可由政府和銀行強制性地從這個賬戶里劃出款項,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支付。
很多維權律師都承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為保護農民工的權益提供了可靠保障,但這一制度執行起來的效果有些差強人意。
農民工李立強說,“工資保證金被稱為農民工討薪‘保護傘’,但我們去勞動監察部門要工資時,這個‘保護傘’卻打不開。”
據了解,一些地方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以有無工程項目為標準,即有工程項目才征收。還有些地方則采取以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的資質為標準的征收方式,即有無項目,每年都需按資質交納相應的保證金。因此在征收過程中,一些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或打著政府工程、民生工程、社會工程的旗號,或憑借個人關系,欠交、緩交或不交保證金。
此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比如找不到建筑單位、分包公司、勞務公司,或者欠薪單位不愿支付工資、欠薪單位因經濟原因無力支付工資,才會啟用。李立強說,“我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僅憑包工頭一張欠條,勞動監察部門稱,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筑單位存在用工關系,拒絕了我們請求。”
“有些案件的證據不足,但可以通過調查進行取證,但勞動監察部門等人手不夠亦或是維權經驗不足往往無從調查。”徐玉嶺說,“維護農民工的權益需要相應的、嚴密的監督機制細則及配套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遺漏。更重要的是,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勞動監察部門在內的多單位協作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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