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課上,老師擅離職守,小學生從雙杠上掉下來摔傷,學校拒絕賠償。近日,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學校承擔學生吳某傷后損失31605.39元,余下的4211.71元由吳某的監護人承擔
今年12歲的吳某是山東省莒南縣某小學六年級的學生。2010年5月6日11時許,吳某所在的班級上體育課,體育教師讓學生跑步后自由活動,吳某等同學在小樹旁邊玩,一個女體育教師發現學生在雙杠附近玩,就在雙杠上給部分學生作示范,接著讓學生一個一個的上去做,地面沒有墊子,期間該女體育教師離開,學生仍在練習雙杠,吳某最后一個上雙杠,由于擺的幅度過大失手落在水泥地上致傷,其父親帶吳某一起去醫院治療。
吳某的傷經司法鑒定為牙脫位、唇開放性外傷、頦部挫傷。其醫療陪護時間應為2個月,其成年后需行義齒修復,行烤瓷冠修復或種植牙修復,需30 000元。吳某的傷后損失為35 817.1元(醫療費2 088.90元、法醫鑒費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元(12元/天×8天)、護理費2 932.2元(48.87元/天×60天)、后續治療費30 000元、交通費1 000元。)
庭審中,被告學校辯稱,原告受傷時間是中午放學之后,并非在體育課上,原告中午最后一節課是體育課,沒有玩雙杠的教學內容,不存在應該有老師安全教育和指導的事實,也不存在應當有安全措施的需要,原告是在體育課結束后,學校已經放學的情況下擅自違反規定玩雙杠致傷,受傷的過錯在于原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學校在體育課上沒有雙杠教學科目的情況下,由非當班的體育教師組織學生練習雙杠,且沒有體育教師在場看護,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致使原告受傷,過錯在被告,被告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原告沒有識別教師,沒有認真規范操作,自身也有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因被告不同意調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 2011-10-13“財產權”取代“贍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