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雇主”不應賠償“新工傷”
swjmn.cn?2011-09-09 09:32? ?來源:法律快車
我來說兩句
“舊雇主”對雇傭關系結束后的工傷還要承擔法律責任?日前,湖北省恩施州檢察院依法抗訴一起這樣的案件。 吳勝兵2009年承包魏某、譚某家修建房屋的挖坑、灌注工程,他組織了包括吳三明在內的幾個工人施工,工程完畢雙方結算后,魏某、譚某又打電話請吳三明給魏、譚兩家的基樁加高并另行支付吳三明工資。吳三明在給基樁加高過程中受傷。吳三明訴請法院要求魏某、譚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5萬余元。法庭審理中,被告魏某申請要求追加吳勝兵為被告得到法庭準許。利川市法院民事判決認定吳勝兵作為雇主承擔70%的責任,魏某、譚某明知吳三明無建筑工程的施工資質而進行發包,承擔30%的責任。
吳勝兵不服,向恩施州檢察院申訴,恩施州檢察院受理該案后,對該案迅速展開審查。在審查中檢察官發現,魏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及敘述的細節存在諸多疑點,且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而吳勝兵提交的證言之間不存在矛盾,同時有吳三明的陳述和吳勝兵與工人的結算單據佐證,形成了較完整的證據鏈條。
恩施州檢察院遂以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向恩施州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恩施州中院指令利川市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利川市法院再審后認定: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魏某、譚某為基樁加高另行雇請吳三明做工,雙方已形成新的雇傭關系。法院遂判決魏某、譚某承擔吳三明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4.3萬元,吳勝兵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接到判決書后,吳勝兵和魏某、譚某都明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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