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馮某系某電機廠女工,1995年3月6日生育。產假期滿后,馮某感到肺部不適,確診為慢性肺炎,系因感冒發燒所致。醫院讓其休息治療一個月。病愈后,該廠以曠工為由扣發其全月工資。為此雙方發生爭議,馮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調查,情況屬實。于是,仲裁委員會進行了調解,企業同意對馮某支付病假工資,但馮某仍堅持要享受產假工資待遇。仲裁委員會裁決對馮某的要求不予支持,馮某不服,訴至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馮某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評析:
對于女職工產假期間和產假后因病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有明確規定。《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根據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90天假為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這說明,女工享受產假工資照發的待遇是在90天內,超過90天則不應再享受產假工資。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第三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由醫務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第六條也規定,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本案中,職工馮某產假期滿后,因感冒發燒引起的肺炎與生育無直接關系,且產假90天已過,確實有病需要治療,享受病假工資待遇是合法的、合理的。而馮某要求享受產假工資待遇則沒有道理。企業對馮某生育期滿后患病休假以曠工論處,扣發其全部工資,也違反了國家規定。值得提出的是,在本案處理中,企業一方知錯能改,接受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意見,對馮某按病假支付工資。而馮某則對自己的無理要求堅持到底,最后只能在法庭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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