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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題為《美點蛋糕店居然賣過期蛋糕》的帖子在南國早報網上引發網友關注。當事人呂先生與蛋糕店進行了多次交涉,因雙方分歧較大而無果。3月10日,在相關部門介入處理后,店方終于同意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呂先生拿到了錢(據3月12日《南國早報》)。

由于呂先生匆忙之中購買了蛋糕店貨架上的過期蛋糕,在事后與商家的交涉中,進展并不順利。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呂先生才想起向政府部門投訴,可以想象,如果不是相關部門的及時介入,攝于國家法規和政府部門的權威,無論呂先生如何“折騰”,蛋糕店也不會輕易滿足呂先生的合法要求。這就可以看出,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前提是消費者要勇于、敢于維權和投訴;政府部門及時介入,雙方形成合力,結果自然不難實現。

有網友認為政府部門能及時介入,幫助呂先生的維權成功,是得益于眼下3.15消費者權益日的臨近。實際上這也是一種誤解,消費者維權難,并不是或不完全是難在政府部門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力,或是執法不嚴上。很多事是表明,維權難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消費者的維權意識的不足,主要體現在消費過程中,不注意索取小票等足以證明自己利益受到損害的相關證據,出現糾紛之后,雖然也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但因為證據不足,政府部門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呂先生最終維權成功的關鍵因素,在于呂先生維權意識很強,發現蛋糕出現問題之后,馬上按小票聯系方式與商家做了交涉,隨后又對購買的問題蛋糕拍照并放入冰箱“封存”,近乎完美的證據留存,讓商家幾乎沒有拒絕賠償的理由,在此情況下,政府部門介入才能讓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尚若呂先生不注意采集保管這些有效證據,政府部門再及時介入,也是有勁使不上。

其次是擔心維權成本過高和依法維權勇氣的不足。某些消費者在消費利益受到損害后,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維權而是維權成本,顯然,通過正常法律渠道需要準備各種材料證據等,確實需要付出一定的經濟成本,尤其是時間成本更讓不少消費者覺得耗不起,在與商家私自協商不成之后,往往發發牢騷甚至吵鬧一番了事,甚至干脆自認倒霉,不愿意耗費時間精力去“驚官動府”;另外,某些消費者自身素質也是問題,出現消費利益受損時,不是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是采取某種非法手段“以暴制暴”,最終不僅由受害者轉變為“加害者”,反而把自身的錯誤歸咎于維權難。

誠然,也不排除有政府部門對消費者投訴存在消極應付的作風問題,更不排除有部門在3.15到來之際,做些應景式的維權,但這類現象不但純屬個別,在呂先生這一案例中更不存在,只要消費者有較高的法律維權意識,在消費過程中妥善保留相關充分證據,不但可以省下很多維權成本,政府相關部門也能更為積極有效的介入,實際上,因投訴證據不足或模糊等原因所導致有關部門的“介入難”也很普遍,因此,要實現天天3.15,必須由政府相關部門與消費者形成合力,消費者提高依法維權意識,像呂先生那樣“膽大心細”,也就不存在所謂的“維權難”。

3月13日,在南寧市新村農貿市場,南寧市工商局高新分局聯合質監、食藥、煙草部門開展“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咨詢活動,為消費者現場解答生活中容易出現的問題。(3月14日 《南國早報》)

水產海鮮、燒鹵熟食、水果等,最容易在秤上做手腳;不細問價錢,買肉買海鮮豪爽的“土豪”最容易被黑心攤販瞄上;習慣“切10塊錢肉”、“要30塊錢蝦”的,最容易遭遇短斤少兩……對大多數公眾而言,相關部門做了一次很好的黑心秤科普教育。而且,提出“我要復秤”的應對策略,也非常有針對性,有利于公眾提高警惕,并對不法商販形成威懾。

但問題是,即使復秤就能管住黑心秤么?以水產品為例,一來,水產品都是帶水稱量,消費者離開后,賣家可以用“瀝干了水分”賴賬。二來,為方便群眾,水產品大多附加扒鱗、去內臟等“附加服務”,缺斤短兩很容易變成“死無對證”。在很多情況下,即使消費者不怕麻煩,真與不法商販“較真”,也很難討回公道。

因此,整治黑心秤,不能只靠消費者的“較真”精神。市場管理部門在培養消費者防范意識的同時,更該重拳出擊,整治黑心秤。然而遺憾的是,相關部門僅將整治黑心秤當成一項“應景”的工作。只是在“3·15”走上街頭,進行一站式宣傳。而沒有抓在平時,長期不間斷的整治。事實上,正是相關部門的失位,才造成了消費者對黑心秤“知識匱乏”,或缺乏警惕意識,或明知被黑卻束手無策。所以,黑心秤講解現場的火爆,是相關部門不作為的投名狀。

其實,整治黑心秤,不止“3?15”一個時間窗口。有關部門在“3?15”走上街頭進行科普的同時,更要加強平時的整治力度。首先,要加大對陰陽秤的打擊力度。周末增加抽檢和不定期校驗的頻次,決不讓陰陽秤在市場上泛濫。其次要增加懲戒的力度。對那些被“抓現行”的不法商販,要予以最嚴厲的問責,以儆效尤。同時,也要建立黑名單制度。通過良心秤排名,在市場中形成購買導向,引導商販誠信經營。

偽劣產品以次充好、購物陷阱層出不窮、消費糾紛遭遇理賠難題……屢見不鮮的各類消費侵權行為已經成為百姓心頭之痛。15日起,《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實施,成為對新消法的補充和細化。處理有據日漸完善之際,人們更期待處罰有力,對肆無忌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迎頭痛擊,為發揮消費在新常態中的拉動作用奠定基礎。

伴隨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必要性日益凸顯。中國消費者協會日前發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近62萬件。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關乎民生、關乎百姓切身利益,各方應高度重視。

長期以來,由于信息不對稱、維權難度大、理賠成本高等原因,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在與售賣者、生產者的博弈中時常處于弱勢地位。特別是隨著網絡購物日益普及,網絡平臺上的消費侵權問題日益多發、頻發,已成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必須邁過的新門檻。

“魔高一尺”更需“道高一丈”。法律法規理應是消費者維護正當權益時最為堅實的“后盾”。無論是新出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明確“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以及“對網絡售假重拳出擊,讓違法企業傾家蕩產”的表態,都傳達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堅定態度。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處理有據的同時著力實現處罰有力,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迎頭痛擊,提升違法違規成本,方能切實提升法規的震懾力、影響力,逐漸培育起讓群眾能消費、敢消費、愿消費的良好消費環境。

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消費既是經濟增長重要“引擎”,也是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巨大潛力所在。協調推動經濟穩定增長和結構優化,都離不開加快培育消費增長點。用更嚴格的執法維護好消費者權益,讓更多消費潛力得以爆發,定能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強勁動力。

摘編自新華社3月15日電文/梁建強、周暢

昨日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工商總局發布了《2014年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情況報告》。《報告》顯示,當前消費者維權呈現出新的特點:網購投訴猛增,手機投訴數量增至首位,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成為消費投訴熱點和工商機關查處的重點。此外《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也于昨日正式實施,出臺了“對已拆封網購商品拒絕退貨的工商可罰”等新規定。

消費是現今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也是市場運作的重要環節。回顧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從“水貨”、假冒品牌、劣質食品,到如今網絡陷阱等等,幾乎可以說,一部打假史,見證了市場發育的不同階段。假冒劣質商品,其實是市場失序的一種典型體現方式,打假,必須超越具體問題商品和數理的盤算,要有市場問題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好處,正是整合權力執法資源,重點突破某個市場癥結。以前打假集中在“水貨”,那個年代,我們滿街看不到幾個像樣的正牌商品,穿衣戴帽有個貨真價實的品牌,是可以出去炫耀的事情。前些時日,網絡打假甚囂塵上,網購背后的監督管理制度一度成為話題。這些都是市場“問題感”,也就是說,相應市場階段的困惑,折射在某一類型的問題商品身上。

整合權力執法資源,為集中治理相應市場問題,提供了推力,“3·15”是一個契機。這個日子有重要作用,但要物盡其用。年年曝光,不能是年年歲歲花相似,以為湊足了問題商品數量,就挺震撼,就貼近了保護日的主旨。市場在發展,問題有新情況,整合執法資源重點突破癥結,是消費者所期盼的。比如“團購”等具有“線上付款線下交易”雙重屬性的新形式,已經面臨新的立法需求,看起來是針對團購中的各種陷阱,其實涉及電商時代的市場建設問題。

商業模式日新月異,欺詐消費者的手段也會層出不窮,歸根結底,市場漏洞也在“發展”,有更高級的表現形式。以網絡打假為例,全力研究網絡交易中的法律、制度困境,升級監督管理手段,提升執法水平,是今天市場提出的一個新課題。也有些消費欺詐其實早已存在,但一直沒有強力整肅,譬如購房中的各種瞞騙,甚至公然違約,已經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很多時候卻視之為法律合同問題,市場癥結沒有審慎對待。

市場在發展,問題在“跟進”,我們要有時間感。目前的消費者維權模式,仍處于比較被動的狀態,市場上發生了什么,就制訂法規和政策去解決什么,這本來沒錯,但反射弧往往太長,消費者等得著急。

面對消費者維權的訴求呈現出的階段性特征,保護與治理的手段需要走得更快一些,更及時一些。公平誠信的交易、安全有序的市場,是廣大消費者的共同心愿,也是推動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

  新京報插畫/陳冬

又逢3·15,消費者維權又成為輿論的焦點話題。每年的這個時候,億萬雙眼睛都會聚焦到各大媒體的報道,又有哪些行業的潛規則會被揭露?又有哪些狡猾的騙局會被曝光?又有哪些隱藏的危險會被警示?同時,消費者的權益又將如何維護?

擴大“舉證責任倒置”,方便消費者維權

【新《消法》規定的“假一賠四”、部分商品的“瑕疵舉證責任倒置”等民生原則,本身就是為了放進活水,讓消費者自主維權,其背后的配套措施還需要進一步細化。】

據《新京報》報道,消費者維權仍面臨檢驗報告不對個人、難尋第三方檢測、質量檢測費用高昂等“細節里的魔鬼”。

一般來說,消費者認為自己買到假貨,要去維權,電商平臺、消協等都會要求消費者提供鑒定證明。但是,一者,有的廠家不愿對商品的正偽做出鑒定,或者雖然口頭鑒定為假貨,但不愿出書面證明,據專業維權人士稱“幾乎所有的廠家都不針對個人出具假貨的鑒定報告”;二是第三方檢測機構缺乏,而且它們往往只能通過一些理化指標來檢測商品是否合格,而不能鑒定真偽。三是鑒定費用畸高,比如海外代購的奶粉,全套檢測費用居然高達3萬元以上。

明明是假貨,明明消費者有理,可為什么維權這么困難呢?商品鑒假環節,牽涉利益方眾多,法律關系復雜,但也不是無解的。

其實,去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提出2個宏觀上的解決方案,一是將原《消法》著名的“退一賠一”改成“假一賠四”,四倍賠償能盡量“填平”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激勵消費者去較真。

但是,很多時候,高額的鑒定費用、訴訟費用、誤工成本,仍會使得普通消費者不敢維權。所以,維權需要有“規模效應”,由專業的維權人士來“教訓”無良商家。之前,很多地方的法院,基于狹隘的“維穩”考慮,不支持專業維權。好在去年年初,最高法公布了《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明確“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維權,這給民間維權者除去了緊箍咒,放開了民間活水。

另一個是,新《消法》規定:機動車、計算機等耐用商品在6個月內有“瑕疵”的,實施“舉證責任倒置”,由商家自證清白。但該新法實施一年來,對于“瑕疵”是否包括假貨,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希望最高法及時做出司法解釋,將手機等耐用品是否假貨的舉證責任明確由商家承擔。其實去年最高法已經在《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廠商對食品、藥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那么,不妨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方便消費者維權。

至于廠商不愿意鑒定,背后的情況有一些復雜。比如,一些廠商有“國企病”,只愿配合工商、司法部門,卻不愿給消費者個人維權提供方便。這方面,應該由消費者協會利用其權威身份,理順關系,穿針引線,搭建起廠商與消費者維權協作的平臺。

總之,新《消法》規定的“假一賠四”、部分商品的“瑕疵舉證責任倒置”等民生原則,本身就是為了放進活水,讓消費者自主維權。所以,背后的配套措施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打通舉證責任全面倒置、第三方檢測等等“技術瓶頸”。□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調和汽油,執法者“嗅覺”是否夠靈敏?

【真正有效力的執法,就要讓制假者、售假者真正感到疼痛,并讓他們的疼痛傳遞給潛在的制假者、售假者,如此方能避免陷入“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打假困境。】

“怪不得有的時候車沒勁。”“車子加的便宜油居然是調和油!”央視3·15晚會曝光調和汽油的內幕之后,許多網友有恍然大悟之感。“便宜沒好貨”的鐵律又一次驗證了,但不能怪消費者貪便宜,因為正如節目中調和汽油廠家的工作人員所說,他們的問題汽油不僅能通過國家標準的檢驗,而且堂而皇之地流向油庫、加油站等下游鏈條。

山東大大小小的調和汽油廠有200多家,規模大者年產量五六十萬噸,甚至存在調和汽油培訓學校,5天之內包教包會……種種景象觸目驚心。調和汽油利用國家標準不檢測的添加劑,鉆空子謀取暴利。表面上達到了標準,其實卻是以對車輛的損害和對空氣的污染為代價。

更值得憂慮的是,調和汽油的規模性存在早就是禿子頭上的虱子。2014年5月,經濟之聲記者就采訪了圈內人士,“揭開了一個業內公開的秘密”。這也并不是媒體第一次揭開調和汽油的蓋子。我查到《魯中晨報》在2012年就做了“調和汽油亂象調查”,報道中提到的是甲縮醛今天又一次成為3·15晚會的主角。

央視主持人在晚會上當場表示,國家質檢總局已通過遠程執法對山東的調和汽油廠采取手段,并針對甲縮醛等有害添加劑制定相關檢驗標準,最快時間出臺。

國家標準跟著造假者的腳步跑,已然是一種無奈和被動。問題是跟得還這么不及時。調和汽油的亂象已被媒體曝光多年,這次伴隨3·15進行的執法和新標準制定,不得不說有點晚。讓人更擔心的是,打掉甲縮醛之后,汽油里會不會出現其他有害而國家標準里又沒有的添加劑?

添加劑的種類無窮無盡,國家標準不可能全部涵蓋。因此更新標準只是亡羊補牢。如果再出現其他漏洞,不可能無限地補下去。其實完全沒必要一直跟在造假者身后追得這么辛苦。

正如“調和汽油培訓學校”所說,炮制只是一層窗戶紙,一捅就破。調和汽油并不可能藏得太深,其原理并不復雜,其存在更難以掩飾。因為汽油是一種大宗消費品,通過公開市場發售,貓膩在各個環節都很容易曝光。業內早已洞悉其中的秘密,媒體也早已曝光,問題僅僅在于執法者的嗅覺是否足夠靈敏,反應是否足夠迅速,懲罰是否足夠有震懾力。

懲罰不應僅僅針對調和汽油的生產商,下游的加油站等企業知假買假售假,亦難辭其咎。真正有效力的執法,就要讓制假者、售假者真正感到疼痛,并讓他們的疼痛傳遞給潛在的制假者、售假者,如此方能避免陷入“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的打假困境。□西坡(媒體人)

倏忽之間,3·15晚會已經走過24個年頭。從1991年央視第一場揭露商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維權電視晚會開始,它猶如春晚一般,每年都要準時呈現在消費者面前,成為全社會關心商品質量的饕鬄盛宴。當一個個黑心商家,一件件偽劣產品,一道道維權難題被集中曝光,真的讓消費者很解氣很解恨很過癮。可以說,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在這24年中是蹭蹭上漲,這得力于晚會對林林種種的法律法規、各種標準的宣傳,也讓越來越多的不法企業“有幸中獎”,但我更想問的是:為什么還有成堆的無良商家成了漏網之魚,是誰讓他們練就了金剛不壞之身?我們何以會束手無策?

今年3·15晚會的主題是“消費在陽光下”,這表明我們的消費陽光還不夠。越是倡導的東西,就越說明我們擁有的還太少,曝光的東西說明我們還沒管好,還有陽光沒照射到的角落。現實之中,我們常見的一種狀態是:每一次曝光之后,必然會有相關部門擲地有聲的表態:今后將對類似企業將嚴格監管,絕不留死角。可是風聲一過,一切依舊太平。當“常態化管理”變成了常態化表態,消費者的求告無門,求告無用,于是只能將最后的希望寄托于媒體,于是才有記者不斷發現那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家。就像某汽車企業趕在晚會前“自我滅火”那樣,如果商家都在三月集中防媒體,這是怎樣的一種市場生態?

有人希望“天天都是315”。我覺得很搞笑。沒有“315”才好,更無需3·15晚會。畢竟,消費者晚會不能曝光所有問題,媒體也不會天天辦消費者晚會。晚會辦得越火越受歡迎,料爆的越猛,就越是讓我們感到沮喪、悲哀。

純凈市場環境,需要全社會參與。媒體、消費者或者專業打假人士等,都義不容辭,但千靠萬靠,根本還是要靠法律法規的執行者,看我們的監管力量是否足夠強大,看我們能不能用好手中十八般武器去實現它。很大程度上,每年一次的3·15晚會,可以是消費者的節日,但更應該成為管理者的恥辱日。只有讓他們陪同不法商家一同站出來“亮相”,才能長記性,才會實實在在地去做,才會讓不法商家惶惶不可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