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案背后的真問題是非法經營罪
2017-02-20 10:50:49?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農民王力軍沒有辦證就“膽敢”去收購玉米,結果被判非法經營罪,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因媒體報道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2月17日終于被改判無罪。 這樣的案例,發生在講了市場經濟這么多年的今天,怎么看怎么顯得有點離奇。不就是一個農民,想做點收購玉米的小買賣嘛,為什么還要去辦證?沒辦證就是犯罪?收玉米沒有觸犯任何人的利益,鄉親們都邀請“還來我家收玉米”,怎么就觸犯了國家法律?這分明仍舊是當年的投機倒把思維。 1997年刑法修訂時,廢棄了投機倒把罪這一計劃經濟的產物,代之以非法經營罪,這是當年劃時代的進步,解放了個體經濟生活的自由選擇。但是,非法經營罪事實上仍然是一個口袋罪,也就是:非法經營罪是個筐,什么罪都可以往里裝。因為,其中的“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幾乎可以作包含一切的隨意闡釋。 根據保護司法人員的相關規定,法官、檢察官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所以,玉米案的唯一后果,只是納稅人要代付一筆國家賠償金,原審人員不用承擔錯案責任。他們甚至可以為自身困惑喊冤,因為“收購糧食應該取得行政許可”的規定,至今仍寫在《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里。 所以,個案之外,真正的問題在于非法經營罪。就像當年廢除投機倒把罪,人們質問何謂投機倒把一樣,啥叫非法經營,是一個必須認真研究的問題。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法無明文不定罪,語焉不詳的“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很容易“投機倒把化”,還魂的鬼是可惡的。 市場經濟,本來就是自由交易的經濟,政府監管的要義并不在于高筑門檻,像糧食收購許可證這種門檻,早就應該盡數廢除。以之作為非法經營罪的處罰依據,才真正是對市場秩序的擾亂與破壞。所以,非法經營罪的適用范圍應該被嚴格限制,比如食鹽專營等專營制度的存在必要性與合理性,本身就備受質疑。 從投機倒把到非法經營,需要徹底更換的是一種思維:前者痛恨自由交易,后者贊頌商業之美;前者不讓自由的人自由地掙錢,后者只對個人經營的限制保持在最小的范圍內。基于此,非法經營罪只應基于公共利益視角做最小的限制,除此之外的一切經營行為,都應該是合法的——它們創造社會財富,增進人類幸福。 如果就“玉米案”討論“玉米案”,或者只是延伸到糧食收購問題,我以為都是意義甚微的;真正的問題不在于玉米,而在于非法經營罪。何謂非法經營?非法的界限在哪里?誰,通過怎樣的程序,以怎樣的形式,才能畫個圈圈,不讓圈子外的人參與經營?經營應該是自由的,“非法”只是“必要之惡”的極少數例外,而不是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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