擠過公考獨木橋也奈何不了潛規則
www.fjnet.cn?2011-01-26 20:57? 葉祝頤?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公務員招考部門接到第二名的舉報就取消第一名的錄用資格,莫不是招考方為“官二代”量身定做崗位,考試結果不符合“他爸是李剛”的潛規則,招考方在考試結束之后又抬出職稱門檻?此情此景與“官二代”以專業不符為名擠兌公務員考試狀元張競何其相似!在媒體的持續關注下,張競終被錄取。李宇明的何處何從,值得關注。
《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考生具備了招錄工作崗位的必備素質,通過了筆試、面試,政府招考公務員怎能亂設就業門檻,向其他用人單位“示范”就業歧視呢?在我看來,政府招考公務員濫設門檻,除了對考生不公平以外,也給其他用人單位傳遞出“就業歧視有理”的錯誤信號,帶頭破壞就業公平氛圍,侵犯公民平等就業權利。
退一步講,就算招考部門對公務員崗位確有職稱“硬杠杠”,或者說,招考方認定執業資格非任職資格,為何在筆試、面試之前不向考生說明呢?既然考生此前已經如實填報所學專業、所獲執業資格,資格審查也通過了,還取得了筆試、面試第一的好成績,招考方也認可了這些成績。現在,招考方出爾反爾,取消其錄用資格,如何服眾?即使拋開“執業資格不是任職資格”的合理性、合法性不談,從契約論的觀點看,招考方單方面棄錄綜合成績第一的考生也是違約行為,應該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一言以蔽之,只要求職者具備了工作崗位所需能力、素質,政府部門擅自設置就業歧視門檻,不僅不近情理,而且讓人浮想聯翩。如果說公平正義向就業潛規則讓路是考生悲哀的話,作為公平就業環境倡導者、創造者的政府部門,公然“示范”就業歧視,這又是誰的悲哀?
相關新聞
- 2011-01-25可怕的并不是基層成公考跳板
- 2011-01-14河北公考“潑墨門”事有蹊蹺
- 2010-12-27小學生參加虛擬公考是堂公民教育課
- 2010-12-01跨省追捕無法消除“公考黑幕”疑云
- 2010-11-08公考不能挾權考隱私
- 2010-11-08面對公考“涉性題目”沒必要大驚小怪
- 2010-09-07取消“公考”加分 就公平了嗎
更多>>視頻現場
更多>>囧視頻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