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這是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簡政放權的進一步加快,此次修正案草案聚焦“民告官”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擴大了行政訴訟主體范圍,并將部分行政合同糾紛納入訴訟范圍,對行政機關在應訴中的違法行為做出了更嚴厲規制。 獲授權社會組織可作被告 有意見提出,伴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有些社會組織已承接了部分原由政府部門辦理的事項,下一步還可能承擔更多,其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也應當納入行政訴訟救濟渠道。 草案在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主體范圍基礎上,也作了適當擴大,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納入行政訴訟主體。 行政合同糾紛納入行政訴訟 在實踐中,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時,有時會產生爭議和糾紛。有意見提出,這類爭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爭議,應納入行政訴訟解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受案范圍中增加一項:“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同時,為保證行政合同爭議案件得到有效處理,修正案草案擬增加相應的判決形式,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 行政機關不出庭,法院可提司法建議 除了可訴范圍的擴大,修正案草案對行政機關應訴過程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懲處予以了強化。例如,針對行政機關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訴的,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些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不到庭應訴,或者中途隨意退庭,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審理,草案應當對這類行為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為此,修正案草案作出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跨區域管轄案件不僅限于基層法院 管轄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有意見提出,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精神,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不應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草案應當為管轄制度改革留有空間。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管轄制度改革留出空間是必要的,同時,探索管轄制度改革要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體現以人為本、便民利民原則,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明確行政行為無效的具體情形 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行政行為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有的部門、專家學者提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對行政管理影響較大,建議明確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的具體情形。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作者:張 洋 毛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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