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彭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首次明確了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查詢結果、申訴復議、請求保護、獲得獎勵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新修訂的舉報工作規定明確提出,人民群眾可以采用信函、走訪、傳真、全國檢察機關統一的舉報電話“12309”、最高檢舉報網站等方式進行舉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行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舉報人享有的各種權利。 按照這些規定,舉報人在舉報后一定期限內沒有得到答復時,有權向受理舉報的人民檢察院詢問,要求給予答復。人民檢察院對舉報事實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舉報人有權就該不立案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舉報人是受害人的,還可以向作出該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 此外,舉報工作規定還對舉報線索的受理、管理、審查、答復以及保護舉報人、獎勵舉報有功人員、舉報失實澄清、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了系統的、較大幅度的修訂。 舉報工作規定還明確提出,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線索實行分級備案管理制度。縣處級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省級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其中涉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層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廳局級以上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最高檢舉報中心備案。 作者:彭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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