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多地市場監管部門發出提示 規范探店類營銷短視頻發布
2024-07-17 18:15:47? ?來源:泉州晚報 責任編輯:卓志沐 我來說兩句 |
“這家店推出了特價套餐,小伙伴們有時間一定要來試試!”“現在的價格超值!心動就快行動吧……”隨著短視頻平臺的興起,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在短視頻平臺上介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各類探店視頻風靡網絡。不少網友在享受動動手指就能看遍各色網紅店鋪的同時,也寄希望于博主們能幫自己“避坑”。但現實情況是,不少所謂“探店博主”只關心自身利益,因收取商家費用,無視產品實際情況,配合“演出”進行夸大宣傳,甚至虛假宣傳。 “探店”這種新型的營銷方式存在不少“注水”推薦、過度承諾、不具有可識別性等違法問題。為規范探店類廣告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市泉港、石獅、惠安等地市場監管局近期先后發出提示:利用互聯網媒介,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屬于廣告活動,應當在明顯位置標明“廣告”,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提示中指出,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不得借黨和國家重大活動、重要節慶等嚴肅政治主題作商業營銷宣傳;確保廣告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出現易造成不良飲食消費、食物浪費的內容;不得發布虛假的打折、降價等廣告,商品描述要客觀、準確,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泉港、石獅兩地的市場監管局還組織區域內粉絲量排名靠前的探店達人召開網絡廣告發布行為提醒、指導座談會。會上提出,達人、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和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和證明,應當依據事實,明確“誰在帶貨”“帶誰的貨”,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各互聯網平臺及相關廣告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發布互聯網廣告;廣大消費者在消費時要冷靜、理性、科學,對各網絡平臺中流行的“達人探店”等營銷類短視頻要仔細甄別,避免被營銷廣告所誘導。 (泉州晚報融媒體記者林志安 通訊員洪依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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