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內容吸引眼球 發布主體應有警示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一些短視頻平臺存在不少隱含危險因素的視頻內容呢?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李丹林認為,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成熟,短視頻憑借其豐富的內容信息、直接的感官刺激等優勢成為很多人消磨碎片化時間、獲取信息的主要娛樂方式之一。同時,短視頻具有參與性強、制作門檻低的產品優勢,用戶不僅是信息接收者,也可以成為創意輸出主體,發布視頻獲得粉絲關注、獎勵,甚至被推上平臺首頁賺得收益。正是這種強大的傳播力和變現能力,吸引了更多參與者,加劇了短視頻領域競爭。 “利益驅使下,一些短視頻平臺方及視頻制作者為了吸引關注、增加流量,發布驚奇、刺激、危險、高難度等內容的短視頻,其中有不少隱藏著潛在的危險因素,用戶在模仿時容易發生意外。雖然單個短視頻的時長較短,但是這類短視頻App比較能消磨時間。尤其是對自制力較差的青少年兒童來說,他們容易沉迷其中,占據過多精力。并且短視頻內容繁雜,一些低俗有害的內容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健康,甚至影響其價值觀的形成。”李丹林說。 發生意外事故之后,視頻制作者和平臺方是否應為用戶模仿短視頻內容受到的傷害承擔責任呢? 趙良善認為,只要視頻發布者的視頻內容不存在侵權事由、違法事由及誘導性情節,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反之,需承擔與之過錯相對應的責任。但同時需注意,視頻傳播平臺、網站應該對危險視頻作出必要的提示、警告。對于危險性較高的視頻、惡搞視頻,應當做好提前審查義務,踐行視頻先審后播原則;對于危險視頻或者專業性較強的視頻,經識別后確認為危險行為的或者存在潛在危險性的,應當注明“請勿模仿”或者“專業動作,謹防受傷,在指導下進行”等警示用語,或采取技術模糊等手段避免觀眾模仿。 “如果視頻存在暴力、非法等內容,應當及時采取告知、刪除、屏蔽、禁播、斷開鏈接等措施,避免短視頻平臺成為傳播危險行為的途徑和幫兇。如未盡到上述管理職責,平臺方需承擔相應責任。”趙良善說。 李丹林認為,短視頻平臺方需嚴格建立事前評估機制,由平臺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更詳盡細化的內容規范,明確告知所有用戶其上傳的內容是否符合發布標準,加強其責任意識,從源頭降低危險發生的可能。對于漠視公共利益,過度追求流量的平臺應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主播既是段子的拍攝者、表演者和傳播者,也是段子、直播流量紅利的獲得者。從經濟學角度看,主播拍攝段子獲取關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流量。以直播平臺為例,流量變現的渠道有兩大塊,一是直播人氣和打賞獲利。比如,有一兩千萬名粉絲的主播每次直播在線人數幾十萬,每天一兩個小時直播的打賞獲利高達數萬元、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二是靠廣告獲利,比如擁有一兩千萬名粉絲的主播發布一個段子廣告,費用是幾十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 “從流量變現角度看,主播拍攝的段子,必須需要有較高關注度,這樣才能有機會變現。除了高品質、成本較高的視頻之外,絕大多數主播獲取關注度的快速通道,要么是低俗,要么是獵奇。山東這起引發燒傷的視頻,就屬于獵奇類視頻范圍。”朱巍說。 朱巍認為,一名主播對自己作品的影響力理應有所判斷,特別是擁有兩三千萬名粉絲的大主播,明知自己的粉絲年齡層復雜,也應該知道這種視頻播出后可能會有人模仿,更應知道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性。但在這個事件中,這名主播在短視頻中沒有進行任何提醒、提示,反倒是在炫耀、表演和推廣這類做法,仿佛這類危險行為就是家常便飯。這種行為,從法律責任認定角度看,應該知道卻裝作不知,應盡到的義務沒有履行,這就是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應承擔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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