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長樂法院推出離婚證明書 保護隱私化解尷尬
東南網6月12日訊(本網記者 林先昌 通訊員 李苗 林旻煜)為進一步推進家事審判方式改革,充分保障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日前,長樂法院推出離婚證明書制度,并出臺《出具離婚證明書的規定》,以此推進家事審判和工作制度的改革創新。 該證明書封面標有“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離婚證明書”字樣,正文僅包含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判決離婚的裁判文書案號、生效日期等必要證明信息,落款處加蓋長樂區人民法院院印,此外并無其他信息。而封面背面有一段法院贈言:“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原來,法院下發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上,總會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個人隱私內容。這樣一來,走訴訟途徑的離婚當事人在需要提供裁判文書以作為離婚狀態證明時,經常會感到尷尬和不便。而長樂法院推出的離婚證明書,則在具備與裁判文書相同效力的情況下,不再涉及案件具體事由和其他個人隱私信息,因此充分起到了保護當事人隱私的作用。另外,它還具有易于識別、便于保管和攜帶等優點。 此外,長樂法院著手簡便辦理《離婚證明書》手續,當事人憑本人身份證或護照、生效裁判文書即可向法院立案信訪窗口申請出具離婚證明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當場出具《離婚證明書》。調解離婚的當事人申請出具《離婚證明書》,與調解書同步送達到位,避免當事人不必要的往返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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