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海峽都市報閩南版6月14日訊(記者 曾炳光 通訊員 戴阿福)小葉(化名)是長泰巖溪鎮珪前村人,歸屬第10村民小組,雖然嫁到泉州南安,但戶口并沒有遷出來。小組集體土地被征用后,小組成員每人分到4275元補償款,但小葉和另外3名“外嫁女”卻分文未得,于是她們將村民小組告上法庭。
前日,漳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即村民小組應該支付小葉等人的土地補償款。
小葉于2007年出嫁南安,但戶口并未遷出。2010年,珪前村第10村民小組的部分集體土地被征用,經開會表決通過,該小組每位成員各分得土地補償款4275元,但小葉卻沒有。經過多次協商未果后,小葉將村小組告上法庭。去年12月16日,長泰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小葉的戶籍自1999年5月18日起,一直落戶于珪前村第10村民小組,是該小組村民,依法享有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權利,判決村民小組支付小葉土地補償款4275元。
一審宣判后,珪前村第10村民小組提起上訴,稱《關于珪前村第10村民小組按人口分配土地補償安置費的表決情況》和《珪前村第10村民小組海西高速路征地補償安置款分配》,是經過村民小組集體通過,符合民主議定程序,是處理本小組事務的依據,小葉未在珪前村生產生活,亦未履行珪前村10組村民的義務,不享有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權利。
經辦法官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小葉作為珪前村第10村民小組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出嫁后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未取得設區市非農業戶口,她仍具有珪前村第10村民小組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要求分配土地賠償款。
最終,漳州中院二審認定,珪前村第10村民小組制定的上述決議內容,否定“外嫁女”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能作為分配土地補償費的依據,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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