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傷大養:擴大費用自擔責
案例:2011年2月11日,曾琳因交通肇事導致左腳腿骨骨裂。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來只需住院治療半個月左右,但考慮自己反正沒有職業,不如乘機賺些錢,曾琳遂不顧醫院床位不足,橫豎就是不肯出院,以至于多住院105天。當曾琳要求對方依此支付誤工費、護理費時,遭到對方拒絕。曾琳遂以住院記錄為憑提起了訴訟。法院審理后判決對方只按15天賠償給曾琳誤工費和護理費,多出的住院費用也由曾琳自理。
評析:這是一起典型的小傷大養案件,類似的情形還有原本沒有必要住院卻要求住院,甚至不在住院卻“掛”了張床位等等。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但其中的所有費用均應以正常為限,且受害人也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對不正常的或因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而擴大的損失,根本不得納入賠償范圍。本案中,曾琳不僅沒有防止損失擴大,甚至故意擴大損失,自然應當自食其果。
過度醫療:超出費用難獲賠
案例:2011年4月23日,劉娜駕駛一輛無牌小型客車時,因車速過快,導致楊莉被撞后左腿骨折。住院治療中,楊莉認為反正不用自己掏錢,遂不顧劉娜的承受能力,除非醫院確實沒有,否則非進口藥物不用,甚至還讓醫生開出大量相同藥物,然后悄悄帶回家中。事后,由于劉娜拒絕支付全部藥物費用,雙方成訟。法院判決劉娜只按國產、中等的藥物價格賠償,對超出國產、中等藥物價格部分的費用及多開出藥物的費用則由楊莉自理。
評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過度醫療案件,類似的情形還有借機大補身體、進行與外傷無關的輔助檢查、重復檢查等。一些醫院出于經濟利益也往往迎合,以致造成醫療費用的虛增。但民事訴訟賠償針對的是合理的醫療費用,而并不包括虛增部分的費用。“合理”的含義包括:(1)一般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不含擅自購買的藥品;(2)限定醫療終結屆滿前的費用,超出時限部分的費用不納入賠償;(3)一般為國產、中等價格的同類藥物;(4)所用藥物必須是對癥、適量、合理、適時。楊莉非進口藥物不用、開出大量相同藥物的做法,明顯與“合理”相悖。
搭車治療:無關費用需剔除
案例:江蕙早年曾在勞作時不慎受傷,落下“腰椎體壓縮性骨折”的舊傷。2011年5月29日,江蕙在散步時因被左敏駕車撞跌后,造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但未傷及骨頭和內臟。住院治療中,她認為自己找到了“冤大頭”,遂借機“搭車”治療舊傷,并把所有醫療費用開在同一發票上,企圖讓左敏一并承擔。因遭左敏拒絕,江蕙提起了訴訟。法院最終只讓左敏賠償江蕙醫治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的費用,江蕙治療舊傷的費用則由其自理。
評析: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搭車”治療糾紛,類似的情形還有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傷者親屬假借傷者名義,治療其相同或相似的傷病等等。這些“搭車”費用是不能納入損害賠償范圍的:一方面,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之一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彼此有著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前者導致了后者,后者為前者所引起。而江蕙的“腰椎體壓縮性骨折”之舊傷,與左敏沒有任何關聯。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規定:“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本案自然也不例外。
- 2011-11-02妻子請人向丈夫“索要”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