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經過河南省、南陽市、內鄉縣三級法院和三級勞動部門庭外共同協調,內鄉縣女教師謝愛榮與該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體局就其被強令提前退休糾紛案達成經濟賠償支付協議,一攬子解決各方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訴請事宜。涉案雙方均以案件已得到妥善處理為由,撤回自己的訴訟申請。
50歲到61歲,11年的不懈奔走,這個各方均表示“滿意”的結果,在謝愛榮身上表現更多的是堅持與無奈。
“被”退休
1999年12月20日,內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內人勞(1999)17號《關于范丙義等62位同志退休的通知》,該通知所附名單中有該縣教師謝愛榮。內鄉縣教體局按照該通知要求,停止謝愛榮工作,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
這一決定遭到了謝愛榮的反對,“我是人民教師,當時只有50歲,且沒申請退休,不應按工人退休年齡標準對待。”謝愛榮告訴筆者,她是1971年5月被招為集體工在內鄉縣百貨公司上班,1979年10月改為全民制固定工,后調整到內鄉縣城關鎮教育辦公室工作。1989年取得小學一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1996年取得小學教師資格證書,同年9月1日,與內鄉縣教體局簽訂為期8年的勞動合同(自1996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
“我‘三證’齊全,具備人民教師資質,讓我按照工人身份50歲就退休,一是不平等,二是歧視女性,三是剝奪我繼續勞動的權利。”于是,謝愛榮向內鄉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內鄉教體局恢復其工作,補發已扣除的工資。內鄉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內鄉縣教體局只是執行內鄉縣人保局的通知要求,故對謝愛榮的請求不予支持。
撤通知
收到仲裁結果后,謝愛榮不服,以內鄉縣人保局為被告,向內鄉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內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內鄉縣人保局下發的內人勞(1999)17號文件,雖然對原告實體權利產生影響,但該人事處理行為僅為“通知”,僅具有人事勞動政策指導性質,既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又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遂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內法行裁字第024號裁定書:駁回謝愛榮訴訟請求。
謝愛榮對該裁定不服,申訴要求再審。內鄉法院于2004年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主審法官介紹說,雖然謝愛榮的勞動檔案記載的是工人身份,應按照國家規定男55歲,女50歲年齡退休,但其還具備從事教師職業的資格,且從事教育職業已達20余年,屬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具有雙重身份者,應按其主要從事的職業退休標準,即女55歲年齡退休。
2006年6月30日,該院作出(2004)內法行監字第18號行政判決:1.撤銷(2002)內法行裁字第024號行政裁定;2.撤銷內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人勞(1999)17號通知中關于謝愛榮退休的部分;3.內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作出相應補救措施,通知內鄉縣教體局補發謝愛榮自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間應享受的各種工資待遇。
內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該再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07年12月28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行終字第03號判決:1.維持一審再審判決一、二條;2.撤銷一審再審判決第三條。內鄉縣人保局對該終審行政判決依然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南行申字第48號行政裁定,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南行再字第27號行政判決:維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終審判決。
但本案再審判決并沒有涉及謝愛榮要求補發被強令退休后少發的工資等民事權益。
判賠償
在謝愛榮進行行政訴訟期間,因該案涉及女性勞動權益問題,內鄉縣婦聯自始至終高度關注。
該縣婦聯主席李愛琴等多次了解案件進展情況,并根據法律程序,指導謝愛榮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以內鄉縣教體局為被告,以內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第三人,一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內鄉縣教體局及第三人為其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前的醫療保險、賠償經濟損失等。
但該民事訴訟受限于行政訴訟結果,被中止。
2009年9月28日,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謝愛榮行政訴訟勝訴后,內鄉法院啟動了民事訴訟程序,判決:內鄉縣教體局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按照規定補發謝愛榮自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間應享受的各種待遇、少發的工資,并按政策規定為謝愛榮辦理醫療保險;內鄉縣教體局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支付謝愛榮交通費、住宿費1998.50元;駁回謝愛榮要求第三人內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內鄉縣教體局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10年4月6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內鄉縣法院原審判決;內鄉縣教體局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按照規定補發謝愛榮自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間應享受的各種待遇、少發的工資,并按政策規定為謝愛榮辦理醫療保險。內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上述條款負有協助履行義務;內鄉縣教體局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謝愛榮交通費、住宿費1998.50元。至此,這起與謝愛榮提起行政訴訟同步進行的民事案件落下帷幕。
畫句號
該民事案件終審判決后,謝愛榮申請法院執行,“因內鄉縣人保局對南陽市中院再審行政判決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河南高院裁定‘提審本案,中止執行’,民事判決也沒有履行。”謝愛榮告訴筆者。
河南省高院提審本案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和河南省高院關于加強行政審判協調處理意見精神,本著“三個至上、案結事了,促進和諧”的原則,會同市、縣法院和省、市、縣三級勞動部門多次庭外共同協調,經不懈努力,8月18日,當事各方最終達成協議,一攬子處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內鄉縣教體局申報勞動部門補發謝愛榮55歲前被強令提前退休扣發的工資、為其辦理退休前的醫療保險、賠償因訴訟造成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
訴爭雙方對該協調結果均表示“滿意”,并已履行。至此,這件歷時11年的勞動部門強令女教師提前退休糾紛案圓滿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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