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曾見過"臨時工"參與執法的規定
來源:東南網 2011-12-12 編輯:林洪熙
原題:何曾見過“臨時工”可以參與執法的規定 12月7日,河南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凡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自實施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按照《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今后一些臨聘人員將不能參與執法,執法錯誤,執行機關應給予賠償。(河南商報12月8日) 對私權,法無規定即自由;對公權,法無授權即禁止。臨時工不得參與執法,這本來就是法治的基本常識,現有法律體系中,也從來找不到賦予臨時工參與執法的條款。但是,常識告訴我們,出臺禁止臨時工參與執法的規定并非畫蛇添足,因為在現實中,臨時工常常一方面扮演了實踐執法者踩踏法律邊線或者違法的“踐行者”,另一方面又常常成為執法者推卸責任的天然“替罪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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