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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還活著,醫保卡中的錢卻沒了。不過,卡中的錢不是被外人偷去,而是被自己的家人動用了。擅自盜用家人醫保卡,會有什么后果?家住諸暨市的鄒某就嘗到了苦頭。患有高血壓的鄒某,讓女兒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買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雙雙獲刑。17日,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給有些人敲響了警鐘。(12月18日《紹興日報》)

此新聞一出,坊間輿情幾乎一邊倒地同情著兩位“倒霉”的當事人,認為有關部門判罰過重——不過是刷了幾次自己家人的醫保卡,而且累積數額只有一萬多元,便讓母女倆雙雙獲刑,如此判罰未免太重太沒人情味了,還有人稱此事發生與貧窮有關,是“窮人的悲哀”。對此,筆者并不茍同。

醫療資源作為一種全民性社會資源,而且由國家給予補貼,醫保卡必須專人專用。近年來,各地都出臺了醫療保險資金管理和使用條例,條例規定,凡是偽造醫保卡、轉讓診療證、冒用他人身份看病買藥等騙取醫保費用行為,都要面臨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2014年新修訂的《刑法》也明確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屬于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這就意味著,實施騙保行為視同詐騙,將受到法律制裁。由此看來,母女兩人動用家人醫保卡被判詐騙,不過是依法行事,并無違越法律精神。而此案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實是因為曾經發生的類似案例鮮有判罰未被提到法律高度來解決罷了。

出現盜用家人醫保卡情況,是一些人對醫保卡的功用存在誤區,認為卡中余額可以自由支配,家人可以共享共用。其實,醫保卡中的錢由個人繳交和國家補貼兩部分構成,專款專用于醫療救治和社會保障方面支出,嚴格說來,醫保卡中的錢為救命錢,即使卡中有較大余額,也不能挪作它用。否則,如果當事人日后需要醫療救治,卡中沒有余錢,只能由國家埋單,這也增加了國家和社會負擔。現實中有人用醫保卡中錢從藥店購買生活用品,都違反了醫保管理條例,改變了醫保金用途,損害了國家利益,一經發現,是要受到處罰的。當事人鄒某母女拿家人醫保卡刷藥,并非一次兩次的偶爾為之,而是多達幾十次,說明就是蓄意而為,對其給予刑責相當的處罰,也就是合理的。

目前,國家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醫療保障體系,從老人到孩子,都有一張屬于自己的社會保障卡。老人冒用老伴醫保卡,與貧窮無關,估計是因為老伴醫保卡中有較多余額,此外報銷比例可能會高一些。這就涉及到醫保卡的管理以及醫保政策的宣傳和調整問題。醫保部門在管好用好醫保基金的同時,還要讓醫保政策惠及民生,對高血壓這類需要長期服藥治療的慢性病,可以讓其通過辦理慢性病手續來提高報銷比例,不能讓貧窮阻擋了群眾的就醫之路。如果鄒某知道了這一政策,相信也就不會再打老伴醫保卡主意了。進一步而言,讓患者“病有所醫”,則是涉及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德政工程、民生工程,有關部門須把好事做實,把實事做好。

盜用家人醫保卡獲刑也警示我們,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規則和法律,堅守信用和做人準則。須知,規則是被用來遵守的,而不是用來打破的。如果為了一點小利而違背規則,僭越法律,只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醫保政策中也應該體現出“濟貧”的人文精神,根據家庭的收支情況,制定醫保免征標準,保證貧困家庭的看病問題,針對慢性病患者,可以根據他們的長期服藥情況,適當提高支付額度。】

近日,浙江諸暨的鄒某和周某母女倆,因為冒用家人的醫保卡開藥,涉及金額一萬余元,諸暨市法院對其以詐騙罪做出了判處母女倆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的判罰。

從法理上講,鄒某和周某母女倆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基本要件,以詐騙罪對其做出判罰,可能并不為過。但是,從情理上講,生活不大寬松的她們,出此下策,不過是為了獲得寬松一點的醫療保障,也算得是對個人基本利益的一點爭取。對于這樣的一對母女施以“詐騙”之“重拳”,著實有些出人意料。

我們常說的醫保,其實是指基本醫療保險。這是由政府牽頭集資為社會提供的基本的醫療保護。因此,從其定位上說,就應該是面向全體民眾。并且應該是無差別的,如果要列出差別,依據公平原則,也應該是向貧困或者多病人口傾斜。但我們國家的醫保政策并沒有體現出這樣預期,有的時候甚至是反其道而行之,這使得很多貧困群體在看病時非常艱難。

英國早在十六世紀就出臺了《濟貧法》,對貧困人口在各方面予以幫助。為此,在二十世紀初,英國還沒有實施全民醫保時,首先制定的就是針對貧困人口的醫療保障制度,保證了貧困人口的就醫需求。五十年代后,英國啟動了全民醫保,如今,英國人看病,可能只需支付很低的處方費,即便如此,對于貧困人口和慢性病患者,依然免收或者減少相關費用。英國的做法,使得英國民眾幾乎沒有看病之憂,醫患關系極為密切。

我們的鄰國泰國,除了對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僧侶實施免費醫療外,對于60歲以上老人、12歲以下兒童、殘疾人和貧困線以下的農民也都實行免費醫療制度,由政府發放免費醫療許可證。除此之外,一些農村居民可自愿購買健康卡,一戶一卡,持卡者有病可到健康中心或區醫院就診,當基層醫院認為需要轉診時,可轉到省醫院就診。這一制度,對于成員較多的家庭,顯然起到了傾斜作用。

對比起來,我們國家的醫保政策就很少與受保人員的家庭條件相結合,對于貧病家庭,缺乏必要的應對或者補償手段,不能體現雪中送炭的精神。其中諸如不分患者年齡和疾病情況,在門診設置統一的總額限制,導致許多患多種疾病的老年患者到了年底需要自費吃藥的情況。此外,家庭中的每位成員生病就診,需要分別支付各自的起付金,對于我們這個沒有消費退稅政策的國家而言,其實是一種重復計費,加重了多患病人口家庭的負擔。很多家庭多人用一人的醫保卡看病,就是出于這樣的原因。

所以,冒用家人醫保卡的行為,雖然有著詐騙醫保費用的性質,但同樣也暴露出我國醫保支持力度不足,特別是對貧困家庭缺乏補償機制的狀況。催生了許多醫保使用過程中的各種冒用的方法。

因此,我們的醫保政策中也應該體現出“濟貧”的人文精神,根據家庭的收支情況,制定醫保免征標準,保證貧困家庭的看病問題,針對慢性病患者,可以根據他們的長期服藥情況,適當提高支付額度。此外,醫保還應盡可能地讓更多群體受益,例如以家庭為單位設立醫保賬戶,以減少因為工作調動,或繳費滯后等原因,導致家庭成員失保問題。

當然,擴大醫保可能會讓醫保資金出現斷裂,對此,國家應該本著從低收入群體向上逐步保障的策略,可以先引導中高收入群體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以提高醫療支付能力的方式來獲取更好的醫療保障。

□鄭山海(醫生)

浙江省諸暨市患有高血壓的鄒某,讓女兒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買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雙雙獲刑。此事在互聯網上引起軒然大波,網友紛紛留言表達對母女遭遇的同情,更有網友對國家法律規定提出了“不近人情”的批評。

在某些人看來,醫保卡里的錢就是自己的錢,怎么花都行,事實上并非如此。醫保卡內的錢通常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個人繳納的錢,二是單位為職工繳納到醫保統籌基金里的錢。特別是醫保統籌基金里的這部分錢,是屬于當地所有醫保投保人的,目的是通過一定區域范圍內社會群體間的互助共濟來分擔疾病風險。當個人社保卡內余額不足時,需要動用統籌基金的錢進行報銷,這正是醫保制度的核心所在。如果有人冒用社保卡進行報銷,而該卡中個人繳納部分已經用完,其盜用的,就不是個人的錢而是公共救命錢,可能涉嫌詐騙受到處罰。

喊冤的背后,折射了現實不良現象。在許多地方,家中一人有社保卡就“全家吃一人”,這種現象長期存在。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居民不是用社保卡去就醫,而是用社保卡去購買生活用品。還有不少藥店“變相”推出了社保卡套現服務。

如果社保卡長期亂用的現象不被及時叫停,久而久之,亂象就會堂而皇之地越位。試問,誰還會將社保管理的法律法規放在眼里?

一個社會的法治水平,絕不是簡單地看制定了多少部法律法規,而是更多地從人們的法治思維和習慣來體現。必須讓人們習慣于用法治標準來判斷事件的是非曲直,進而自覺做到按法治要求來調整自己的行為規則,而不是簡單地感情用事。

【類似的惠民政策應該加快推進、全面普及,不能讓那些經濟困難的家庭雪上加霜,更要堅決避免不合理的政策傷害法治】

近日有媒體報道患有高血壓的鄒某,讓女兒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買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因涉嫌詐騙雙雙獲刑。12月17日,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了首例冒用社保卡案(12月20日《京華時報》)。

這種親情拗不過法理的新聞很容易引發爭議,爭議的背后常常會傷害法治影響裁判的公信力,從一些網友對該新聞的評論就能看出,曲解法理、誤讀裁判的聲音不少。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說是比較典型的弱勢群體,不得已而為之冒用了社保卡,從情理上來說符合人性倫理的普遍性標準,但是法院判決卻認為這種冒用行為屬于犯罪,法院的定論自然就引來輿論對其裁判的不滿,認為法院的裁判不公正不合理,甚至有網友認為法院是在欺負弱勢群體。在曲解法理、誤讀裁判的眾聲喧嘩之中,也有理性的網友看到問題的本質,就是社保卡使用制度的不合理性,因為很多省份都已經立法明確家庭成員之間可以通用社保卡,筆者近期去醫院還在繳費窗口親眼看到這方面的提示,想必很多網友也會在當地醫院看到這方面的政策信息。就是因為情理與法理的沖突,以及各地社保政策的差異等因素,導致一些網友質疑法院的這份判決。

一些網友之所以抱有這樣的想法,不僅是因為未能看清楚問題的本質,而且對于法院裁判特殊的邏輯思維不了解。在刑法理論當中對詐騙罪是這樣定義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定罪的邏輯方式則先是行為人以非法目的實施欺詐行為,然后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最后被害人財產受損。案件當事人鄒某及其女兒所在地的法規認為家庭成員之間不能通用社保卡,而法院認定非法占有的“法”就是地方性法規,既然這種冒用其他家庭成員社保卡的行為不合法,那么法院定罪的依據就成立,然后社保部門因為被故意欺瞞產生錯誤認識,并且基于錯誤認識錯誤報銷藥費,最終導致社保基金損失。綜上所述,法院認定詐騙罪成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并無是非性問題。

通過對法理的梳理論證完全可以說明,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公正的,網友直接質疑法院的判決缺少說服力。這種讓法院陷于負面輿論環境的案例,其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社保制度,而不是法官以手中的法槌去挑戰人性倫理。當地媒體報道這一冒用社保卡案時,導語部分提到,該案例給有些人敲響了警鐘,而其他媒體轉載時卻刪除了這句話,其實該詐騙案并不是給普通群眾敲響了警鐘,而是給立法部門、政府相關部門敲響了警鐘。

當前,某些地方改革步伐的緩慢導致群眾遲遲難以享受政策性福利,就以這類不合理的社保制度為例,某些省份已經有家庭成員之間共享社保的政策,某些省份卻沒有,這就會導致惠民政策存在差別,并進一步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同案不同判,甚至罪與非罪的重大差異。家庭成員之間共享社保基金符合群眾切身利益、符合親情倫理,另外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這種共享符合家庭成員間財產共同共有的原則,所以類似的惠民政策應該加快推進、全面普及,不能讓那些經濟困難的家庭雪上加霜,更要堅決避免不合理的政策傷害法治。

有違社保初衷

按照紹興當地的社保卡管理規定,實行的是一人一卡制度,醫保卡僅限于本人使用,不能借給其他人使用,包括自己的親人。如果說夫妻一方的社保卡個人賬戶中還有錢可以買用來藥,另一方卻不能用來買藥,只能另外掏現金買藥,毫無疑問直接加重了家庭的經濟負擔,乃至可能因病致貧,這本身就與社保制度救人于危難、減輕民眾負擔的初衷和宗旨背道而馳。

山東 何勇

【“一人持保,全家用藥”的做法,法律風險極大,有可能使參與其中的一家人都受到法律追究。】

浙江諸暨75歲的鄒某患有高血壓病30多年,長期吃藥降壓,因自己參加的醫保報銷比例低,遂讓女兒周某冒用80歲丈夫老周的社保卡到醫院配藥,自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合計報銷藥費11376.64元。近日,諸暨市法院以詐騙罪對鄒某和周某母女倆,均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可能不少人提出這樣的問題,用自己親人的醫保卡去看看病,開開藥,會涉嫌詐騙犯罪嗎?回答是肯定的,這也正是該案有較強警醒作用的地方。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是數額犯,根據數額不同,刑法規定了三檔法定刑: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數額較大、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范圍會有些差異,浙江地區分別為6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50萬元以上。

本案中,浙江諸暨的鄒某患高血壓病需用降壓類藥物,本來應用自己的錢去支付醫藥費,卻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虛構了丈夫用該類藥的事實,冒用丈夫之名,從國家醫保基金中騙取了一定數額的財物,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刑事追究。鄒某的女兒明知母親騙取醫保費用而為其積極提供幫助,也構成詐騙罪的共犯。本案中鄒某的丈夫老周患腦梗已無法說話,對妻子女兒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故沒有受到刑事追究。這也提醒人們,“一人持保,全家用藥”的做法,絕非小事,法律風險極大,有可能使參與其中的一家人都受到法律追究。

近些年,包括醫保基金在內的社保基金成了一塊肥肉,不少人都想去那里分點肥。實踐中對該類行為的處理也五花八門,有的按詐騙罪追究,有的按保險詐騙罪追究,有的僅給予行政處分……為了解決這一亂象,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屬于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因此,鄒某母女案為人們提供了前車之鑒,大家千萬別不當做一回事。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患有高血壓的鄒某,讓女兒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買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雙雙獲刑。前天(12月17日),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給有些人敲響了警鐘。

法不禁則為可行。同樣,社保是國家給予社會個人的保障性福利,從相關規定來看,社保卡是不能冒用的,畢竟會造成國家財產的流失。這點,無可厚非。但此間有個問題,會讓民眾如魚刺梗喉,不吐不快。

社保卡具備開藥功能,目前社會當中,各類藥店已經呈開放式便民,只要是政府開放性的社保卡均可到藥店劃卡、取藥,而此過程中并沒有強制性要求執卡本人前往,往往是卡到即購藥,憑票進行報銷。在此種開放式制度下,如何進行界定,又如何確認為冒用,實際操作中為空白。漸漸,在民眾腦海中也就形成了家人醫保卡可以購藥,可以共享。

事實亦如此,社保卡住院,必須是本人,這無可替代,畢竟住院得辦手續,身份信息各方面是必須相吻合的。但通過醫院門診或藥店拿藥,卻沒有如此嚴格的要求,更何況浙江鄒某母女倆拿著丈夫的社保卡,分34次到門診拿了1萬多元藥,意味著每次僅三百余元的藥費,盡管累計起來有一定的數額,但能否判其為冒用或者說獲刑,還是值得商榷的。

次數如此之眾,用家人社保卡輕而易舉購到藥,這其間的環節是不是存在問題?先不追問此案是如何被破獲的,單從直系親屬的角度來說,情理上也難以接受,畢竟民眾在日常生活中,無論社保卡還是城鎮醫療保險卡,夫妻之間共用,平日里去取個頭痛感冒藥也很正常,而且都沒有嚴格的要求限定,報銷時也并沒有說非得本人前往或提供病理診斷書之類的。更何況,作為百姓來說,既然藥店能夠取得政府許可讓百姓憑社保卡購藥,門診和藥店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就會給百姓一種“可以”的暗示。久而久之,可以用家人社保卡、醫保卡購藥就成為生活常識。

冒用,在法律上為冒名頂替、非法使用。事實上,無論是醫院門診還是社保部門許可的各大藥店,在實際操作上卻沒有做到提醒、卡控、法治宣傳的義務,卻在潛移默化中默許了家屬之間可以“冒用”之實。此種情況下,如果要說鄒某冒用丈夫社保卡開藥有罪,那么此罪可定,但并不該罰。

近日,浙江諸暨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冒用醫保案件。母親鄒某患多年高血壓,讓女兒用父親醫保卡買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雙雙獲刑。原來,自己的醫保卡,給家人買藥也不行。(12月20日人民網)

很多人都用自己的醫保卡給家人買過藥,或者用家人的醫保卡給自己買過藥。難道這涉嫌違法犯罪?此案一經報道,引發輿論軒然大波,人們普遍感到非常困惑不解,覺得難以接受。那么,以法理角度進行審視,用家人的醫保卡為自己買藥獲刑到底冤不冤呢?

對于醫保卡個人賬戶余額能否給家人買藥或作他用的問題,《社會保險法》及人社部制定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等配套法規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法學界及普通民眾也有頗多爭議,各地掌握的尺度更是不一,多數地方要求只有參保人本人才能使用自己的醫保卡,醫保卡不得給他人使用,有些地方則允許使用參保人的醫保卡個人賬戶余額為家人買藥,允許家庭成員之間的醫保卡賬戶余額有條件關聯。

筆者以為,對于參保人而言,醫保卡個人賬戶余額具有一定的私有性質(計息、參保人死后可繼承),而按照民法理論和婚姻家庭法理論,家庭成員具有財產共享或利益共享關系,因而,使用自己醫保卡為家人買藥符合情理。其實,一些地方要求醫保卡不得給他人使用,主要是防止他人盜用、冒用醫保卡,保護參保人利益,如果參保人同意將自己的醫保卡個人賬戶余額給家人使用,應該就沒什么問題了。我們對使用自己的醫保卡個人賬戶余額為家人買藥的行為應該持寬容態度,不宜扣騙保的帽子,不宜啟動追責程序。

當然,家人的醫保卡也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是包治家人百病的“萬能藥”。使用家人的醫保卡也應該有范圍底線和額度底線,超過了底線,就具有了騙保的性質。顯然,使用家人的醫保卡住院或買藥,所報銷的費用超出個人賬戶余額,動用了醫保基金的公共賬戶部分,就傷害了全體參保人的醫保權益,破壞了社會保險制度,就是違法行為,借用人或冒用人承擔法律責任并不冤。

鑒于目前家庭成員混用醫保卡的現象非常普遍,鑒于民眾對混用醫保卡缺乏明確的定性認知,政府有必要用法律形式明確醫保卡個人賬戶的使用范圍,統一監管的尺度,堵住監管漏洞,如此,民眾才能有法可依,看清底線,心中有數。政府還應加快推進三大醫保統一的進度,統一醫保標準,如果醫保標準統一了,“自己為家人買藥”的現象就會明顯減少。

患有高血壓的鄒某,讓女兒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買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雙雙獲刑。17日,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了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給很多人敲響了警鐘。

用親屬社保卡治病,這種行為就是騙取國家的錢

楊濤

這個案件的案情其實很簡單:鄒某患高血壓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藥。因鄒某只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費報銷比例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報銷不少醫藥費。為省錢,鄒某便讓自己52歲的小女兒周某,拿著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

這樣類型的案件,雖然在諸暨市是首例,但在全國,利用社保卡或者公費醫療卡來為親人或者他人買藥而被判刑的案件卻不在少數。例如,今年7月,江蘇省高院就公布一起用親妹妹醫保卡報銷醫療費用的案例,來自江蘇洪澤的居民羅某去年8月在體檢中被發現患有早期乳腺癌,需住院手術治療,但是,羅某并沒有買醫療保險,于是用自己妹妹的信息住院治療并報銷費用,前后共報銷醫療費人民幣20228元,出院后,其妹妹又領取大病保險補償費用人民幣6230元。結果,當事人因涉嫌詐騙罪獲刑。

于情而言,無論是鄒某還是羅某,都值得同情。譬如鄒某自己已經75歲了,家庭經濟又確實困難,但因為自己患高血壓要用藥,冒用的又是自己丈夫的社保卡。而羅某也確實是患有乳腺癌,經濟也很困難,交醫療保險又來不及,只得冒用一下自己親屬的醫療保險,這些似乎從情理上也都說得通。但是,情理上可以同情的事情,在法律上卻是不能容忍。

首先,他們騙取的是國家的錢,而國家財政的錢來自公民納稅所得或者交費所得,他們騙取了醫療費,國家的錢就會減少,其他人就可能受到損失。其次,如果采取冒用親屬的方式來騙取醫療費用可以不追究的話,那么,這樣就可能鼓勵更多的人不去交社保或者交醫療保險,國家的社保和醫療保險就會形同虛設,許多人因此就會鉆空子不去交這些費用,國家社保和醫療保險制度就無以存續。再次,允許親人冒用親屬的名字去騙取醫療費用,實際上是鼓勵公民采取不誠信和不合法的手段去達到自己的目的,給社會帶來一個極為惡劣的影響。最后,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一些沒有社保或者醫療保險,但又身患重病,但是,這種感情上值得同情的事情宜用其他方式來解決,比如求助于慈善組織,發動其他人募捐等等方式,但絕不允許利用違反法律的方式來解決自身的困難問題。

這一事件也反映了情法沖突的問題,不過,情不能違法,但并不意味著法絕不容情。譬如說上述兩起案件,當事人都違反法律,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司法機關還是考慮到了他們的實際情況,給予了從輕處罰,譬如說法院只判處鄒某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其女兒周某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這一事件給人們的最大教訓在于,別輕易用親屬的社保卡、醫保卡來治病、買藥,這種行為本質上就是騙取國家的錢,是詐騙,法律并不會因為你是用親人的社保卡、醫保卡和因為你確實是在治病而置之不理的。


若不是醫保制度設計有問題,“騙保”何以盛行?

家人“共用”醫保卡,在生活中其實很常見。這和“小病大治”是一個道理,醫保制度就是這么設計的,得達到一定起付線才能報,家人“共用”醫保卡因此比較劃算。當然,此案情形稍有例外,妻子鄒某參加的是城鎮職工保險,藥費報銷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或許是之前的公費醫療)能報的更多,于是女兒用老周的卡給鄒某買藥。這算不算騙保?嚴格意義上講,肯定算。又是翻倍罰款又是判詐騙罪,因此都不能說于法無據。

此事之所以遭到網民炮轟,不是因為大家都法治意識淡薄,而是因為判罰這樣一個被疾病壓垮的家庭似乎不夠人道,而且,醫保基金“錢多到花不出去”的問題,被輿論熱議早有年頭了,若不是自己的醫保報銷太少又何須用丈夫的?在我看來,簡單用“弱勢群體”來否定依法判決的必要,當然是要不得的“仁慈”,但值得反思的是,若不是醫保制度設計本身有問題,又何以“騙保”盛行?

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這是當下并存的三種醫保制度。其中,城鎮職工醫保分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前者用于住院報銷后者用于門診買藥。對于個人賬戶,最普遍的看法是,那是“咱自己的錢”。新聞中的妻子鄒某,之所以不用自己的卡買藥,大概就因為自己卡里的錢是自己的,而公家的不報白不報。有這種想法的人很多,于是醫保卡個人賬戶里的錢,最后通常被用來購買生活用品,或者買出藥來再賣給街邊“高價收藥”的。

花費那么大的行政成本,先一個個地收上來,轉個彎又讓參保者都取出去,或者間接取出去,職工醫保個人賬戶非但談不上真正的“保險”,反而有點“吃飽了撐得慌”的感覺。所以,有沒有必要設置醫保個人賬戶,其實業內一直是有爭議的。倘若沒有醫保個人賬戶,新聞中的妻子鄒某固然犯不著拿丈夫的社保卡買藥,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騙保中介也必然沒了生意。當然,取消個人賬戶之后,繳費比例和報銷限制都應隨之調整。

夫妻共用醫保獲刑,還說明不同社保種類報銷水平差異巨大。丈夫老周可以報銷更多的社保卡到底是什么卡,新聞中并未提及,若涉及公費醫療,那自然是一個腐敗話題——“山西一退休廳官公費買藥賣藥店,十余年風雨無阻”之類的新聞,過去已經有過很多。這兩年,公費醫療逐漸被取消,公務員納入城鎮職工醫保是個很大的進步;但是,現存醫保制度依然有三種之多,而且報銷差異巨大,全民統一的醫保制度如何改革,應該盡快被提上議事日程。

醫保是一種互助共濟的制度安排,背后的合理性在于:人總會生病,而又不會同時生病。可是,如果夫妻之間都不能“共濟”,那還如何體現醫保“共濟”的特點呢?自己有醫保,卻要用丈夫的醫保卡買藥,最終還被判了刑,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人們貪小便宜的心理在作祟,但更深層的問題卻在于醫保制度本身病得不輕,既有醫保個人賬戶這樣的“怪胎”,也有醫保“錢多到花不出去”與看病貴看病難之間的矛盾,更有鴻溝巨大的醫保不統一的弊端。

【隨著我國逐步建立統一的基本醫保制度,并不斷完善大病醫保、大病救助及社會救助制度,實現各種社保制度之間的無縫銜接,這樣的違法犯罪才能在制度上避免。】

浙江省諸暨市患有高血壓的鄒某,讓女兒用老伴的社保卡買藥,合計報銷11376.64元,結果母女倆雙雙獲刑。消息見報后,不少人同情鄒某母女,認為即使用親人醫保卡買藥不合適,但既然已經償還了報銷金額,實在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

首先需要明確,不管是諸暨市人社局報銷額雙倍的行政處罰,還是諸暨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都完全合法。依據社會保險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立法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因而,追究鄒某母女倆刑事責任,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當然,處罰和判決的合法性,不能掩蓋背后的問題。人們對鄒某母女的同情,折射出對我國社保待遇平等的期待。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現狀是制度多元、城鄉分割。基本醫保主要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類醫療保障分別針對不同對象,實行不同的繳費標準和報銷比例,國家給予資助的比例也有較大差異,甚至主管和經辦部門也不同。即使同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也往往因單位繳費情況而有較大差異。雖然這些差異是基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但它也帶來了醫療報銷的巨大差別。這就是鄒某母女冒用社保卡買藥的直接原因。只有盡快出臺統一的政策,通過提高財政補助標準等方式,整合基本醫保制度,實現一體化,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類問題。

不同保障制度之間缺乏有效銜接,是此案暴露的又一突出問題。雖然多數地方在建立基本醫保制度時也建立了大病醫保制度,但大病醫保和基本醫保之間都存在一個“鴻溝”,只有個人負擔超過一定數額后,才能享受一定額度的大病醫保報銷待遇。對許多普通收入家庭特別是農民來說,享受到大病醫保報銷待遇的同時,也往往可能“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還需提及的是,高血壓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雖然納入醫保,但因各地醫保報銷基本都設定了起付標準,超過才可以按比例報銷,所以,對于慢性病患者來說,醫保之外的個人負擔依然不輕。隨著我國逐步建立統一的基本醫保制度,并不斷完善大病醫保、大病救助及社會救助制度,實現各種社保制度之間的無縫銜接,這樣的違法犯罪才能在制度上避免。

本報特約評論員朱恒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