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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政法委召開會議,專題部署依法做好特赦工作。要求堅持嚴格范圍、審慎穩妥、依法進行,切實做到不能錯放一人,也不能漏赦一人。

時隔40年后,在抗戰勝利70周年前夕,我國再次啟動特赦工作,其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不同凡響,國際和國內社會對此都高度關注。作為一項刑罰執行制度,特赦必須依法推進。錯放一人或漏赦一人,都是司法不公的表現。要實現不錯放不漏赦,就得疏通入口、嚴把出口。

不漏赦關鍵在源頭摸排、登記、呈報。哪些罪犯符合特赦條件,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刑罰執行機關作為呈報部門,應當對照決定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全面摸底,逐個核實,從源頭上實現符合條件的一個也不能漏報。對符合條件者應呈報而不呈報,故意設卡、人為抬高特赦標準的,應當啟動問責程序。

不錯放關鍵在司法審查把關。刑罰執行機關將符合特赦條件的罪犯資料提交到法院后,最終的決定權在法院。法院應當在依法審查的基礎上進行裁定,對符合條件者裁定釋放,對不符合條件者裁定不予釋放,嚴格禁止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在法院裁定過程中,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該加強特赦監督工作,共同守住特赦出口關。

實際上,要實現不錯放不漏赦,就得讓特赦工作在陽光下運行,以群眾看得見的方式感受特赦的公平與公正。最高法要求公開發布所有特赦裁判文書,值得肯定。裁判文書公開屬于結果公開,特赦公開也不只局限于裁判文書公開這一個環節,應當讓陽光照亮特赦工作全程,這也是排除外部非法插手、干預特赦案件的良方。

此外,需將司法公開的成功經驗用于特赦工作中。比如,邀請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組織代表等參與特赦工作中,現場見證、監督特赦工作;到監獄、看守所、社區等集中宣告送達,擴大特赦工作的影響等。

當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門已聯合制定了特赦工作實施辦法,各地也已開始啟動特赦工作,只有確保不錯放不漏赦,方能彰顯特赦實效。這需要各地政法機關把不錯放不漏赦的要求,貫徹落實到每一個特赦案件中,以特赦決定和特赦令為依據,平等對待每一個服刑罪犯。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8月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新京報》8月24日)

時隔40年,中國“特赦閘門”再度開啟。此次特赦主要涉及兩類人,一是參加過保家衛國和反侵略正義戰爭的人員,意即曾是有功之人,特赦這類人與當前主題契合。二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特赦這類人可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義的立場。概而言之,慎刑恤囚不僅無損法治尊嚴,反而助推法治建設。

其實,關注特赦了哪些人,也該關注哪些人未被特赦,比如貪官。此次特赦草案明確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可見,那些在深牢大獄的貪官,就別奢望被特赦了。

多年來,坊間也有呼吁特赦貪官的論調,這里的特赦有兩層意義,一是貪官獲刑后被特赦,二是貪官獲刑前被特赦,比如官員交出贓款便既往不咎。時任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的李永忠就建議過,設立一個全國性的“退贓賬號”——讓所有主動交出贓款的腐敗分子,能夠得到“赦免”,以消除長期積累下來的一筆筆腐敗“呆賬”。應該說,無論基于學術探討還是保障言論自由,在此前提下探討特赦貪官,多少還是有些現實意義的。不過,這些主張都遭到大眾阻擊,在業界也備受爭議。比如,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中國目前在反腐高潮階段,談特赦是不恰當的。這意味著動員號還沒吹響就投降了,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對貪官不予特赦,此次特赦草案已給出明確答案。將貪污受賄犯罪與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并列,都不在特赦之列。有網友認為這是小題大做,貪污受賄畢竟不是暴力犯罪,對他人肌體和生命未造成嚴重傷害。殊不知,貪污受賄對黨風、政風、世風造成傷害,它損害的是國家的肌體,透支的是國家的未來,危害不可謂不大。比如,一個貪官就能敗壞一個地方的官場,搞垮一個地方的經濟,甚至影響到當地數十年才積累起來的形象——就像一提起王懷忠人們就想到阜陽是貪腐之地。

當前,公眾對腐敗深惡痛絕,中央對腐敗也是零容忍。不赦免貪官,既表明了中央反腐的價值坐標,也與民眾基調一致。反腐未有窮期,也是一場輸不起的戰爭,按照官場表達就是,反腐關乎人心向背、關乎黨的生死存亡。只能持續加大力度反腐,不僅治標更要治本,不僅不特赦貪官,還要通過反腐法治化依法從嚴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傳遞的信號很明確,貪官被判死緩可能逃過一死,卻不可能輕松出獄,必須把牢底坐穿。于此可見,貪官的前景越來越黯淡,這與當前反腐大勢息息相關。因此,貪官被特赦的幾率不大,起碼這幾年不可能。?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先后進行過7次特赦,分別在1959、1960、1961、1963、1964、1966和1975年,包括愛新覺羅溥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等在內的戰犯先后得到特赦,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這幾次特赦針對的是戰爭背景下的特殊行為,此后40年再無出現特赦。

這40年,中國沒有戰爭和動蕩,穩步前行,走在和平發展的大道上。和平發展的一個重要體現,是民主法治發展成熟,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全方位完善,公平、正義的理念在國家日常運轉各處逐一彰顯。特赦,往往作為一種國家正義的歷史性矯治手段,在如此和平發展的漫長時期,已經慢慢塵封。

時隔40年,我們迎來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再次啟用。這是重要歷史性時刻啟用的特赦,也是和平發展時期第一次出現的國家特赦,意義極為特殊。抗戰紀念,國之盛典,此時此刻的國家特赦,已經不能說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它是新時期國家正義觀的一次集中、直接表達。

特赦絕無可能脫離法治框架,國家憲法制度有明文規定;特赦在重要歷史性時刻啟用,是非常行為,至為慎重。特赦之后,不等于無罪了,它只是消滅其刑,對罪的認定仍然存在,體現的是人道主義精神。現代法治的精髓,一方面是罪刑相當,另一方面也是突出弱化懲罰的意圖,符合一定的條件,考慮減少刑罰,說明懲罰絕非目的,只是必要的手段。

具體到這次的特赦,對四種符合條件的特赦對象的界定其實非常慎重,在很大程度上考慮到了特赦的實際社會效果,保障了社會安定。前兩種情況所包括的,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以及新中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門檻的設置比較高,尤其是符合第一條的,恐怕也是極少數高齡人員。另一類情形是失能老年犯和未成年罪犯,更多體現的是體恤,其背景則是近年來法治社會不斷發展,社會治安良好,法治上存在著輕刑的趨勢。

國家特赦,超乎日常法律行為,但整體上,蘊含的是今日中國法治內涵的綜合理解,體現當前國家法治理念的宏觀變化,對今后的國家法治運行也具有指導性。在這個特殊的歷史節點,以國家正義觀念的表達方式啟用特赦,發出的是和平發展時期的文明之聲。

【某項憲法制度如果長期“休眠”,不但將造成“用進廢退”的困境,還將損害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契合了重大歷史紀念主題和政治主題,激活了“休眠”多年的特赦制度,彰顯了人道主義的分量和價值。】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天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相關報道見8月25日《北京青年報》)

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這項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料將順利通過。

對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突出了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實行特赦,也符合本次特赦的目的。對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體現了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符合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原則。對前兩類罪犯實行特赦,主要體現政治上的意義,對后兩類罪犯實行特赦,主要體現法治上的意義,總體上看,都有利于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

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的一項人道主義制度。新中國成立后,我國于1959年建國10周年之際,對一批經過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此后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共6次特赦戰爭罪犯,到1975年全部在押戰犯都獲得特赦。這7次特赦,主要體現了國家對戰爭罪犯在特定歷史時期罪行的赦免,顯示了新政權自信的胸襟和開放的眼光,起到了調節政治氣氛、凝聚社會人心的作用。

我國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現行憲法)都設立了特赦制度,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特赦的權力,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不過,現行憲法頒行33年來,特赦制度從未正式啟動實施,一直處于“休眠”狀態。這種“休眠”并不意味著特赦制度已經成為百無一用的擺設,實際上,自1999年國慶50周年開始,在2008北京奧運會、2009年國慶60周年、2011年刑法大修等重大事件節點,不斷有法律專家、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吁,對部分確已悔改的犯罪分子、輕微犯罪分子、過失犯罪分子實行特赦,充分發揮特赦制度“以寬濟嚴”、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環境的作用。然而,也許由于缺乏合適的重大歷史紀念主題或政治主題的帶動,這些呼吁未能將特赦制度“喚醒”。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中規定的每一項制度,都是關系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重大事項,某項憲法制度如果長期“休眠”不用,不但將造成“用進廢退”的困境,還將損害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重大歷史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不但契合了重大歷史紀念主題和政治主題,樹立我國尊重人權、開放文明的大國形象,而且激活了“休眠”多年的特赦制度,使一項重要的憲法制度真正成為“活”的制度,突出彰顯了人道主義的分量和價值,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寫下了漂亮的一筆。

中國人大常委會24日審議了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該草案提出為紀念抗戰勝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將對四類罪犯實行特赦。如果草案最終通過,這將是時隔40年中國實行特赦。

1975年之前新中國有過7次特赦,基本都是針對在押戰爭罪犯的。這次最新特赦也有一定政治色彩,四類將得到特赦的人有兩類指參加過抗日戰爭或解放戰爭,或者曾為保衛國家對外作戰的囚犯。但還有兩類與政治無關,分別指向75歲以上和不滿18周歲的老少罪犯。

與前7次特赦相比,這次特赦有更強的法治建設意義,體現了更多的人道主義關懷。今天的中國早已在有別于幾十年前的治理軌道上前進,這從特赦人群的構成變化也能一眼看出。

從四類罪犯的條件看,這次特赦的總人數大概不會太多。但它的象征意義是強烈的,特赦作為憲法規定的法治手段沒有被遺忘,它會在必要的時刻被使用,而且會使用得非常嚴謹。

這一消息昨天公布后,輿論的反應以歡迎為主,但具體反對聲也不乏有之。這表明特赦的施行雖是最高權力機構的事情,但它將受到輿論的拷問。特赦的做法雖源自古代,但它的性質已截然不同。今天的任何特赦都已成為中國人民的共同決定。

這次特赦特別將“貪污受賄”罪犯排除在外,在所有被排除類別中最為顯眼。這就是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體現。

總體看來,中國已經40年沒有特赦,這個時間間隔得有點長。相信下一次特赦不會再等40年后才出現。但是也有法律學者指出,在中國如此復雜的社會里,特赦也不宜搞得太多太頻繁。有些國家監獄裝不下罪犯了就搞一次特赦,中國顯然不能這樣。不能讓潛在的罪犯有即使關進去也可能很快被特赦出來的預期,但或許也可讓確實經過改造已無害于社會的囚犯有能遇到特赦的希望,國家安排特赦除了政治宣示,也應照顧這兩個因素。

盛世有特赦的幾率要大于亂世,這是中國社會的歷史經驗,或許現代中國有必要讓這樣的經驗延續下去。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沒必要去對照西方社會是怎么做的。

一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最終做出,我們還是希望能有更多囚犯因為運氣好而符合特赦令的規定條件。和平、繁榮的社會會更有心情和能力從事人道主義的實踐,但愿每一位獲得新生的被特赦者都有一份對社會知恩圖報的心,用他們的集體表現證明特赦制度道義及現實意義的雙重正確。(作者是環球時報評論員)                                              

【這是充滿制度自信、法律自信的中國,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向世界展示的政治包容和人性寬容。】

特赦,這個睽違了中國整整40年的詞匯,昨天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為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人大常委會昨天審議一份特殊的草案,草案規定,擬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打頭一條就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其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

整個特赦對象,突出了抗戰勝利這個特殊的節點,體現了中國革命勝利的成果分享,也體現了黨和政府不忘勞苦功高的歷史功臣。而特赦對象鎖定在“一老一少”,則體現了法治的人性與寬容。因而應該能夠受到社會大眾乃至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和高度認可。

盡管中國人幾乎已經淡忘了特赦這個概念,但特赦作為很多法治國家的一種慣例,并不鮮見。而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這份特赦草案,除了體現了紀念抗戰的喜慶色彩,體現了我國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也維護了法律應有的尊嚴。對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解放后參加過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特赦的對象明確有所限制,不包括此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因此,它不是喜悅面前不分輕重的人人普惠,而是有所特赦有所不赦,守住了法律尊嚴和底線。

這是中國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向世界展示的政治包容和人性寬容。情、理、法,在這次特赦中得到了集體的釋放,是整個國家和法治走向成熟的一種魅力。

抗戰勝利70周年,讓所有的中國人不忘歷史,不是延續仇恨,而是分享一個日益強大的中國走到今天的來之不易,并且不忘那些為打擊外侵、建立新中國流過血、淌過汗的歷史功臣,包括這些今天看來犯罪情節已經不再嚴重、對國家和社會安全已經不再構成嚴重威脅的、曾經的歷史功臣。

此次特赦,并非毫無原則的一放了之,而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不是免罪,而是免刑。那些參加過保衛祖國打擊外侵的服刑犯,其實多數已是垂垂老矣,而75歲以上,生活不能自理,身體嚴重殘疾,特赦對他們來說,更是一種相當人性化與法治化相結合的寬容。至于犯罪時未滿18歲的輕罪服刑人員,則給了他們重生的希望。

盡管也有人對于特赦抱有這樣那樣的顧慮,但是仔細閱讀這份草案不難發現,這個仔細考慮周全的決定,不是一時興起的拍腦袋決策,而是有著完善的法律依據和細致的操作方案的。在這里,特赦不是簡單意義上的一赦了之,而是既有自由,也有限制。特赦罪犯的尊嚴和法律的尊嚴、寬容的人性與社會的穩定,都同時得到了體現。它可以視作是我國政治建設、法治建設的一種制度創新。

【在新的歷史條件特別是當前依法治國背景下,充分認識特赦的法治價值,把握其重大政治意義,公正有效地執行好此次特赦,對于司法機關將是一全新的考驗。】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決定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擬予特赦的四類罪犯包括: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的;新中國成立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幾種嚴重犯罪除外;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但幾種嚴重犯罪除外。

特赦罪犯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存在的一項法律制度,該制度主要規定于各國憲法中,有的國家還制定了專門的《赦免法》,如德、韓等都有《赦免法》。為慶祝韓國光復70周年,韓國政府就對六千名罪犯實行了特赦。這是樸槿惠總統執政以來韓國政府的第二次特赦,赦免對象以“生計型”犯罪為主,腐敗、暴力、危害國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從歷史上看,我國自古以來就有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從1959年到1975年間先后實行過七次特赦,對象基本上是戰爭罪犯,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戰爭罪犯。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刑法在規定累犯制度中涉及到赦免問題,刑事訴訟法亦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此次特赦符合當今國際潮流。既有利于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又有益于維護憲法制度,尊重和樹立憲法權威。從實際效果看,對一定范圍的罪犯在執行一定刑期后予以特赦,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讓人們看到了法治人性化的一面。

不過,現行法律對特赦制度的執行并無具體明確的規定,在新的歷史條件特別是當前依法治國背景下,充分認識特赦的法治價值,把握其重大政治意義,公正有效地執行好此次特赦,對于司法機關將是一全新的考驗。這次特赦的主題也與戰爭有關,以往特赦的主要是戰爭罪犯,而這次赦免的對象主要是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以及新中國成立后參加過衛國對外作戰,后來又犯了罪的服刑犯,他們不是戰爭罪犯,反而是參戰“有功者”,二者有著顯著的區別。其他方面的條件,執行機關必須在嚴格范圍內審慎穩妥地進行審查,開展工作。特別是如何掌握罪犯的基本情況,怎么提出特赦人員名單,對符合條件的服刑罪犯,人民法院依據何種程序作出裁定,檢察機關又怎樣進行監督等,這些都是有待創新的問題,有關部門需要盡快做出應對。

總之,此次特赦的執行,都需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理。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以及社會性都很強,只有嚴格依法實施,堅守程序正義,才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這次特赦以及之前的特赦,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以此形成法律共識,在時機成熟時,我們也可以制定一部屬于中國的《赦免法》。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