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將纏訪者記入縣志”在本質上不會影響正常信訪,但由于對不正常信訪者的處理于法無據,不是法律所規定的行政或刑事處罰種類,采用這樣的方式時應有所克制
7月25日,陜西旬陽縣因一項“纏訪者進入縣志留‘惡名’”舉措備受關注。作為“扭轉社會風氣”的新機制,這項舉措最早于該縣的縣委全體會議上提出。不過,尚無消息證實已經有“纏訪者”被記入縣志。25日晚,旬陽縣委宣傳部相關科室負責人回應稱,所謂“記入縣志”本意不是為了阻止民眾正常信訪,而是專門針對那些專業的鬧事者(7月26日《南方都市報》)。
把指定信訪人員記入縣志,并作出貶斥評價,這其實反映了當地官方對纏訪者、專業鬧事者的糾結心態。人們對此在兩個方面存有疑問:首先,什么樣的信訪者是纏訪者或專業鬧事者?這一尺度的把握,關系到“將纏訪者記入縣志”的標準;其次,對專業鬧事者為什么不依法懲罰,而使用如此另類的做法?這關系到用“將纏訪者記入縣志”的措施處罰不正常信訪者的合法性。
信訪制度設計,是鼓勵群眾反映情況、提出意見、監督政府;政府也必須與群眾保持聯系,傾聽群眾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作為對政府工作表達意見的途徑之一,信訪這一表達形式,需要政府對持批評、監督態度的信訪者以誠相待,真心面對并妥善解決信訪者反映的問題,敢于面對自身不足。讓信訪群眾暢所欲言,行使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從這一意義上講,保護正常信訪者,制止和處罰纏訪者、專業鬧事者,都應當有法可依,而不是隨意使用和開發法律未明確的手法,應對信訪者。
“將纏訪者記入縣志”帶有一定的主觀因素。纏訪者、專業鬧事者的確信訪次數較多,但也可能是信訪者未得到尊重,問題未得到處理的結果。如果地方政府對這些信訪者本身的關注,更大于對他們所反映問題的關注,信訪次數較多的群眾就可能成為纏訪者,反映不同訴求的多次信訪者也就可能成為專業鬧事者。如果這樣定性,就與信訪制度的精神相悖,與密切聯系群眾的需要不符。因此,“將纏訪者記入縣志”可能誤傷正常信訪者,合理性及合法性都值得商榷。
法律賦予信訪群眾的權利,不是毫無邊際的。按照規定,信訪者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等行為的,相關方面應對其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體現了對不正常信訪者處罰方面的法律規范。
借信訪為名實施纏訪、專業鬧事、借機謀利等行為,理應受到處罰。盡管“將纏訪者記入縣志”在本質上不會影響正常信訪,但由于對不正常信訪者的處理于法無據,不是法律所規定的行政或刑事處罰種類,采用這樣的方式時應有所克制。依法處罰纏訪者、專業鬧事者,不僅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判斷違法行為或事實,也包括處罰的方式要合法,不能憑主觀感覺去開發、使用一些新的處理辦法,這就有違依法處罰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