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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北京海淀區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方舟子、崔永元互訴名譽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雙方所發的微博中,均有部分微博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故判令各自刪除數十條侵權微博,公開道歉并互賠4.5萬元。

不管是在法院的判決書中,還是在此后媒體的評論中,都特別強調了網絡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互聯網上言論自由受到憲法和法律保障,但同時,也必須恪守法律的邊界。雖然這一判決的最終效力待定,但其對互聯網言論自由產生的影響無疑是深遠的。正如有媒體所言,這一判決可以看作當今中國司法界對言論邊界觀點的集中展示,是對人聲鼎沸的網絡時代言論自由邊界的廓清。

一般意義上,我們討論言論自由,首先是從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針對政府管控而言的。從這個角度上,在法治社會里,公民的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受到了更多的關注,被給予了更多的關照。依據言論自由的一般原理,公民對政府的評論、批評、指責甚至一定程度上的不當言論,只要不是惡意的,政府和公職人員有容忍的義務,雖然可以回應,但不能“以牙還牙”。政府對言論自由采取的管制措施,則受到了憲法的嚴格限制。

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為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利開辟了一條空前便捷的途徑,催生了與現實空間并存的網絡空間這一領域,其獨特的表達載體、全新的表達空間甚至富有特色的表達形式,造就了網絡言論空間。我們強調網絡言論自由的邊界,也首先是針對權力管控而言的。政府部門對網絡信息的管制,不僅要像現實空間那樣寬容,而且不能因管控抑制了公民網絡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讓民眾因潛在的可能懲戒而產生“寒蟬效應”。比如在彭水詩案、靈寶貼案中,當地對網絡言論的管制就超越了界限,偏離了法治軌道。在法治國家里,行政管理需依法而行,在互聯網領域,政府管制和對權利的克減同樣需有法律依據而不能“任性”。

當然,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輿論空間,僅僅強調政府對網絡言論自由的保障是不夠的。良好的網絡輿論空間,需要政府、公民和社會的共同努力。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說過,“對言論自由作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尊重,一直被認為是言論自由的邊界。公民在網絡空間發表言論,也必須恪守法律的邊界,不可任性為之。在私人話題領域,網絡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要堅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被別人怎樣對待,也就不能以類似方式對待別人。與他人雖然可以討論甚至“掐架”,但不能謾罵、誹謗、侮辱、惡意中傷,更不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而對他人產生的任何侵害,都需要依法承擔責任。在公共領域,雖然可以對政府更方便地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但卻不能造謠和故意歪曲事實誤導公眾。

網絡言論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應當承認,我國關于網絡言論自由的立法還是比較滯后的。在法律層面上,我國只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幾部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個決定對此作了一些規范。總體上看,現有網絡言論保護和規制的內容主要集中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立法層級低,民意基礎不夠,許多規章、規范性文件是從方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對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制多于保護,有的甚至與上位法存在沖突。今后,我們應當加快與網絡言論自由相關的立法工作。在立法時,要在強調權利保障的同時,對權利行使的界限予以厘清,從而使民眾能夠較好地把握網絡言論自由的界限,也為主管部門實行監管提供明確的準則。同時,還要完善相關救濟機制,使民眾在認為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通過方便快捷的方式申請救濟。

培育良好的網絡輿論生態,司法的作用不可小視。恰當的司法適用,可以讓人們在具體的個案中,準確把握和理解網絡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里,什么情況下侵權,什么情況下管制失當,具有原則性和抽象性的法律條款才能變成鮮活的現實,從而在實踐中更好地守法。可以說,一個成功的判決,就是一次成功的釋法和普法,對良好網絡輿論空間環境的營造具有重要意義。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院的判例對以后的案件沒有約束力。但最高法院可以發揮審判監督和指導作用,將具有指導意義的判決書發布,從而在實踐中形成一定的指導意義。對于明顯不合適的判決,還可以依法提審或者指令再審。由最高法院發布或直接形成的判例,將不僅可以指導司法實踐,更可以深深地影響人們的網絡言論,產生“上有判決,下自成蹊”的效果,網絡言論的“任性”,也會止步于此。?

崔永元,方舟子,兩位在各自領域都很成功的男人,在一片轉基因作物的大田里相遇。

崔永元從廣播、電視、電影里走進了田地里,是因為社會關切已經把這片田地變成公共領域。一位有著社會關懷的成功者走入公共領域,仿佛回到了自己家一樣。何況媒體人的社會使命感,批判、質疑精神和他在短期內的集中投入,使他形成了在這片田地中的自信。

然而,基因工程或轉基困,本來是一個生物科學的專業領域,那里有一大批專業工作者,也有著以普及專業知識為職業的科普作家。生物學博士方舟子就是其中之一,專業知識使他形成了在這片田地的自信。

于是,分別帶著各自不同的自信,本來可以在不同領域遙遙互伸大拇指的兩個成功男人,在這里相互伸出了小拇指。這兩只小拇指最終在上周受到一紙判決的懲戒。

這個故事仿佛是當下公共場域的一個隱喻。任何一個公眾關切的專業領域,都可能會變成言語沖突、人格侮辱發生的地方;任何一場捍衛公共利益與捍衛專業尊嚴的對話,都可能淪為由法庭裁決的侵權糾紛。

崔永元和方舟子發現:法院的裁決離他們各自的使命感和他們的職業尊嚴都很遠。這是因為:民事法庭本來也不對任何偉大使命的沖突進行裁決。本案“兩造”各自提出的訴訟事由(其實是相互起訴的兩個侵權案),正是,也只是——一點兒也不高于街頭口角的普通事由(盡管讓評論者關注的是所謂“網絡言論的邊界”),法院沒有必要考慮到他們各自偉大的使命感和純潔良善的初心。

他們是怎樣各自離開初心的呢?

恰好有一個短短數分鐘的樣本,可以典型地演示這個過程。那就是:整整三個月之前,崔永元在復旦大學關于食品轉基因問題的演講中與生物學教授盧大儒之間的爭辯。

盧大儒教授剛剛站起來發言時,首先明確地表達了對于崔永元作為媒體名人的尊敬,并積極評價說:崔永元對轉基因問題的關注,促進了這個領域的科學家對于轉基因知識的普及和公眾知情的重視。盧大儒的這個開場白,除了是對客人應有的禮貌之外,也透露出他試圖控制自己、使這場對話保持在理性和專業水平上的初心。盡管他肚子里可能蓄積著一個專業群體對崔永元的不認可甚至——不屑。

但是,崔永元顯然沒有意識到,這位剛剛下課的老師雖然看起來并不出眾,年紀不大,卻是上海市優秀學科帶頭人、遺傳工程國家重點實驗室課題組組長、中國遺傳學會常務理事、全國科協委員,他對腫瘤分子流行病學研究,針對肺癌、腦膠質瘤等惡性腫瘤的發生發展和治療進行大樣本和多中心的腫瘤分子流行病學研究,對于惡性腫瘤的預防和治療具有重要意義——從網絡可以檢索的這些資料表明,這位對話者是一位對于國家和社會有著重大貢獻的人。

無論盧大儒教授內心是否期待,他的專業貢獻、專業尊嚴和專業自信,在現場沒有得到崔永元的尊重。因為崔永元恰巧站在新聞學院的報告廳——他自己作為媒體人受到明星般追捧的地方。在這個場合,他可以用“您學過播音主持嗎”來抗衡盧大儒的自信,盡管這個議題與播音主持無關。而隨著對話的氣氛不斷緊張,盧大儒的專業自信終于以這樣一句話表達出來了:“你要跟我講科學性,說句老實話,你有什么資格跟我談黃金大米的科學問題呢!”——而這,正是輕蔑。

崔永元迅速反唇相譏,這正是他的專業優勢:機敏的語言反應,再加上一個他因為采訪而恰好知道的“知識”——黃金大米“轉了幾個基因”。他把這個“記問之學”巧妙地做成了一個辯論的陷阱,讓盧大儒當場難堪。盡管,這個辯論環節的“勝利”無論是對于國家轉基因政策還是對于公眾對轉基因的認識,甚至對于這場辯論,都是沒有什么價值的。他把自己的專業優勢帶入了別人作為專業的領域,只是為了羞辱一個人。這也只是因為,他自己受到了輕蔑。

方舟子并不是一位科學家,他有被法庭裁定差不多相等的過錯。方舟子與崔永元的故事,并不就是崔永元與盧大儒的故事。但是,由自信到輕蔑的機理是一樣的,由輕蔑到傷害的路徑是一樣的。

他們的故事告訴我們的是:即使那些自覺擔當著社會責任、以公眾利益為追求的人,也那么容易因為“睚眥”(瞪眼)之類的個體輕蔑而遠離純潔偉大的初心。

【崔方罵戰的相關判決,可以看作當今中國司法界對言論邊界的觀點的集中展示,也是對人聲鼎沸的網絡時代言論自由邊界的廓清。】

方舟子與崔永元始于轉基因討論,終于“微博罵戰”的這一檔子事,在法律上有了說法。北京海淀區法院對兩人互訴的名譽侵權案,做出一審判決:兩人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損害,判決雙方相互道歉,互賠對方45000元。

判決結果甫出,被不少人認為是和稀泥,但實質上,這個關于名人名譽權、微博言論尺度的判決,絕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個法理透徹的判決,向很多缺乏法律知識的網民,及時厘清了正當言論自由與侵權行為的邊界。

中國的名譽侵權一般分為兩類情況:誹謗、侮辱。前者違背了真實性,后者雖沒有違背真實性,但因侮辱人格也被法律禁止。事實上,中國關于名譽權的立法仍相對滯后,僅有1980年的《民法通則》,2009年《侵權責任法》中也零星提到。但這并沒妨礙近年來特別是網絡言論興起以來,各級法院積極借鑒國際法理學說,構建中國名譽權的法理框架。

而這次海淀法院的相關判決,可以看作當今中國司法界對言論邊界的觀點的集中展示,這也令其超出了普通意義上名譽侵權案判決的價值。

這次涉事二人崔、方,都是公眾人物,從法理上來說,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要受限,也即堅持“權利克減”原則。這次法院方面判決里稱方、崔“享受了較多的公眾關注及相關便利,對來自他人的負面評價也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認定哪怕方舟子使用了“暗箱作業”、“忽悠”等用語,也未達到惡意侮辱、誹謗的程度。

此外,法院方面還明確了“確信真實”原則,為今后媒體的正當批評(哪怕是有錯誤的報道)提供了必要的豁免。相關判決書稱,崔永元指稱方舟子“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保基金不夠用了”,均有一定事實依據或結合上下文分析,屬于崔永元主觀上“確信真實”的誠實意見,不構成侵權。這也跟公眾人物“權利克減”原則契合:言論“不真實”本身不足以構成侵權,而是證明言者有“實質性惡意”。

實質上,前面說了“容忍義務”“確信真實”,都是在拓寬言論自由的邊界,但方、崔兩人為何最終都被認定侵權了呢?一者,方、崔二人稱對方是“瘋狗”、“流氓肘子”,這些侮辱性言論被認定超出了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的邊界。其二,即使對公眾人物,“故意歪曲事實”也能構成誹謗,比如法院認為,方舟子明知崔永元公益基金10%的管理費是由紅十字會提取,還故意暗示其被崔永元私吞,從而構成誹謗。

崔方罵戰,因公共議題而起,但這不影響個中的是非法律裁斷。而相關判決對人聲鼎沸的網絡時代言論自由邊界的廓清,意義遠不止于個案本身:對于正當的批評,特別是對于公共人物、官員的批評,法律仍應給予必要的寬容,哪怕這些批評未必達到100%真實,但只要屬于“確信真實”,沒有“實質性惡意”就不能構成侵權,以避免過度打壓造成輿論寒蟬效應,但這種批評權也該被收束到非人身攻擊的法律框架中。

□玉素(法律工作者)

【此案對于存在于微博中一些公共議題的爭辯以及爭辯者對于對方的人身攻擊,也算立了一根法律判決的標桿】

25日上午,方舟子與崔永元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宣判。因崔永元發表了數十條“以肘子為頭目的網絡流氓暴力集團”等內容的微博,方舟子向崔永元索賠32萬元,崔永元反訴索賠67萬元。海淀法院一審宣判,認為崔永元和方舟子部分微博均構成名譽侵權,各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崔永元賠償4.5萬元,方舟子賠償4.5萬元。方舟子表示上訴。

熱鬧非凡的“崔永元方舟子侵權案”,終于一審宣判。眾所周知,這場在輿論場中以討論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為起始的公共事件,在經歷了罵戰、起訴、反訴等諸多環節后,最終升級為了備受廣大網友關注的法律事件。在此語境下,法院到底能給出什么樣的判決,一直備受關注。

如果用一句話來形容該判決就是——“各打五十大板”。同時,在法庭的判決中,還對名人與公眾人物在輿論場中的責任和義務,有了新的定義:對公共議題的自由討論因具有重要價值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因公共議題而引發的人身攻擊則并不具有任何價值,反而會產生對他人權益、社會利益的傷害,不受法律保護;公眾人物發言時要有較高的標準,不能發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言論等。

雖然方舟子表示還要上訴,但是,就目前海淀法院給出的宣判結果來看,對于存在于微博中一些公共議題的爭辯以及爭辯者對于對方的人身攻擊,也算立了一根法律判決的標桿。尤其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微博論戰總是充斥人身攻擊背景下,此案的一審宣判可謂為其他類似案件的判決提供了樣板案例。

對于當下活躍在微博中的公眾人物而言,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兩個啟示。其一,辯論要對事不對人,這是我們討論公共話題的最基本原則。拿此案來講,崔永元稱方舟子為“肘子”,方舟子稱崔永元為“主持僵尸”,這些都超越了辯論某一公共話題的基本限度,又對對方的名譽和人格造成了傷害和侵權。辯論從對事升級到了對人,由觀點之爭上升到了道德之爭,繼而,誅心之論、陰謀之論和道德審判,也便很容易被推理出來。以上這些,顯然都是不可取的。

其二,微博作為一個公共輿論平臺,有許許多多的邊界。早在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已經公布實施。《解釋》中對于人身攻擊、誹謗、詆毀他人的行為,都進行了一些嚴格的規定。包括被轉發500次、瀏覽5000次者,規定要負一定的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因此,無論是名人,還是明星,無論有多少粉絲和擁躉,無論你在話題討論中是不是擁有正義,討論話題時都不應該對持有異議者進行人身攻擊。

在微博這個公共空間中,幾乎每天都會發生一些爭論和口角,尤其是在“大V”之間,因為立場不同、角度不同、出發點不同,會產生一些嚴重的分歧。這都是正常的現象,對于辯論者及參與其中的廣大網民而言,一定要明白,網絡之中不存在絕對意義上的自由,我們在辯論時要有邊界意識。只有這樣,網絡輿情場才會更加風清氣正。

備受關注的方舟子、崔永元互訴名譽侵權案昨天一審宣判。海淀法院作出整體判斷,認為崔永元和方是民連續發表針對對方的,具有人身攻擊的系列微博言論,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損害。法院判決,雙方相互道歉,刪除侵權微博,相互賠償對方四萬五千元。雙方均表示要上訴。(相關報道見6月26日《北京青年報》)

從法院一審判決來看,雙方互賠4.5萬元,只是在案件受理費上崔永元虧了117元,似乎兩人半斤對八兩,誰也沒有輸。其實往細里看,案件沒有贏家,兩人都是輸者。

兩人網上對罵,因“轉基因”這一公共議題而起。無論觀點是否正確,兩人都應該明大事、講大理,希望觀點能被更多人接受。可隨著事態的發展,特別是出現對罵之后,兩人的興奮點已經不在“轉基因”上,而在如何“罵倒對方”身上。即便不是有意如此,但事實上受眾的注意力已經偏移到對罵上,削弱了對轉基因的關注。在這一點上,兩人都忘記了為什么出發,都是事實的輸家。

而且,有理不在聲高,講理不必話糙。民間講讀書人,“罵人不帶一個臟字”。這話有兩層意思,一方面有些讀書人以筆為刀,過于尖酸刻薄;另一方面讀書人是講理的,“道不同不相為謀”,也不會撕臉大罵、出口傷人。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尤其應該注重自己的公共形象,即便不屑對方的觀點,有表達自己觀點的沖動,也應該節制和智慧地表達。一個原則是以理服人,一道底線是不能出口罵人,不能剝奪對方表達觀點的權利。

方舟子和崔永元,都有著強大的“粉絲團”。此前,崔永元的實話實說,方舟子的熱血打假,即便有些觀點未必苛同,但在整體上還是可敬的。以現在社會之復雜,以現代人之犬儒,是需要這種“淋漓之正氣”的。但是,觀點之爭不應該轉變為網絡對罵。雖無統計表明,兩人到底有沒有因為對罵而流失了粉絲,流失了多少粉絲,但兩人的網上對罵表現出的“另一面”,卻讓不少人失望。

從對罵走向對訟,最后對賠對輸,這說明在法治社會背景下,網上對罵是一門風險活。開句玩笑話,如果兩個人有一方不選擇粗口,而是“文明發言”“理性回應”,不就贏了4萬多元嘛。當然,雙方都是“不差錢的主”,不會在乎這么一點小錢,“分分鐘”就能掙回。但是,輸錢事小輸理事大,因為觀點表達得不節制而表現出暴戾一面,進而傳導和加大網絡暴戾,更是一件“天大的事”。

現在說起網絡,很多人神采飛揚,一講到網絡暴戾,則是搖頭嘆息。很難說兩個輿論場,網絡怎么樣,社會就怎么樣,但網上出現普遍暴戾,絕不是我們想看到的。魔鬼藏在心中,始終都是隱患,很有可能在現實層面爆發出來。對于網絡來說,自由和文明,猶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從這一意義上說,自由雖然是網絡的天性,文明也應該是網絡的追求;不支持把網絡管得太死,也不支持對網絡暴戾的縱容。公眾人物更應該成為網絡文明的示范者,而不是網絡文明的破壞者。

兩人對罵因起公共議題,但公共議題并非網絡暴戾的“擋箭牌”,網上罵人就該是一門風險活。出現網絡對罵,可能是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素質的問題,二是才華的問題。如果表現出高素質,就不會出口罵人;如果會智慧表達,又何必出口罵人。從這一意義上說,官司可以續打下去,但罵人還是到此為止,別再助長網絡暴戾了。

備受關注的方舟子、崔永元互訴對方名譽侵權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宣判。法庭認為,崔永元和方是民(方舟子本名)連續發表針對對方的、具有人身攻擊性質的微博言論,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損害,因此判決雙方相互道歉,刪除侵權微博,相互賠償對方4.5萬元。

據報道,2013年9月,方、崔二人因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展開的論戰升級,雙方連續發表針對對方的若干微博言論。方因崔在網上發表了數十條“以肘子為頭目的網絡流氓暴力集團”等類似內容的微博,認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于2014年1月將崔永元訴至法院,索賠32萬元。隨后,崔永元提起反訴并索賠67萬元。海淀法院決定受理此案,起訴和反訴合并審理。于是,就有了上述判決結果。

這當然只是一審。而方舟子獲悉判決結果后,立馬在網上表態,認為法院“各打五十大板,偏袒崔永元,但這與事實不符”,表示將上訴。孰是孰非先不管,單就判決書本身來說,可謂一篇理據比較充分、說理透徹全面的好文本,對如何保護和規范網絡空間的言論表達、維護公共領域言論自由的正常秩序,都有很好的闡釋。

判決書認為,崔、方二人均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公眾人物,其各自發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內容屬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話題,因此需要合理確定兩人在微博空間正當行使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名譽權之間的界限。那么,兩人的言論,究竟哪些屬于正當,哪些屬于侵權呢?

從判決書看,雙方發布的涉及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爭論、未超出公眾人物合理容忍范圍等方面的微博內容,法院認為是不構成侵權的。這方面包括:雙方在微博中指責對方在轉基因等科學問題上“傳謠”、“造謠”,并不構成侵權;“罵戰”“罵街”等用語,尚未達到侮辱、誹謗的嚴重程度,作為公眾人物雙方應當適度容忍,不應認定為侵權;有合理依據、無明顯惡意的言論和表述,不應視為侮辱、誹謗,不構成侵權;在不知道有侵權內容的情況下引用、轉發他人的微博,不構成侵權。

這讓我聯想到著名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1960年3月,《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個政治宣傳廣告,其中警察驅逐抗議學生的情景描述有部分失實,蒙哥馬利市政專員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紐約時報》名譽侵權。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提出了“實際惡意”原則,即對于公共事件或公眾人物報導中的錯誤,控告者必須“明白無誤地和令人信服地”證明媒體明知故犯或嚴重失職,否則不能算是誹謗。最后,《紐約時報》勝訴。

這可以說是一個影響現代人類社會法治進程的標志性判決,其所確立的“實際惡意”原則,在今天幾乎已成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判定類似侵權案件時所普遍遵循的法理。這些年來,中國針對類似案件的司法實踐,多多少少也是如此處理的,只不過說法有別、程度不一而已。

不過,沙利文案確定的“實際惡意”原則,主要針對的還只是發生在民與官之間的侵權官司。而崔永元、方是民卻是自然人,均屬“民”的范疇。所不同的是,兩位又都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公眾人物,雙方在人格權保護方面都具有適當克減和發言時需具較高程度的注意義務,對并非具備明顯“實際惡意”的言論,理應適度容忍。

但判決書對崔、方兩位具備侵權性質的言論,亦有充分的界定,包括:明顯依據不足的言論,比如“坑蒙拐騙都干過”、“網絡流氓暴力集團的頭目”、“是個職業托兒”、“一筆德藝雙馨的好交易”等,均構成侵權;惡意貶低對方人格的言論,比如“流氓肘子”、“拽著它溜達”、“瘋狗”、“主持人僵尸”等,貶低、侮辱了對方的人格尊嚴,均構成侵權。這些言論都不同程度地具有人身攻擊的性質,具備誹謗、侮辱對方的主觀惡意,互相構成侵權。

這樣的言論,明顯超出了“實際惡意”原則所要保護的范疇,被法院認定為侵權,可謂理據充分有力。而這份判決書的意義,至此也已充分顯現。誠然,言論自由的空間,需要我們所有的人——當然包括像方舟子、崔永元這樣的公眾人物,以充分的善意,給予悉心的保護。否則,我們就會因為自己的不理性、不寬容、不客觀、不負責任,而飽受互害之苦。

【海淀法院的判決,既是針對具體的方崔之爭,也是公共討論自然發育的結果。這近四千字的判決書正試圖確立公共辯論的規則。】

6月25日,方舟子崔永元名譽權互訴案宣判,持續將近兩年的方崔網絡大戰暫時告一段落。

如果光看判決結果,海淀法院的判決很有點戲劇性:判決認為雙方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損害。雙方相互道歉,刪除侵權微博,相互賠償對方四萬五千元。其中,崔永元賠償方是民(方舟子)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一萬五千元;方是民賠償崔永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五千元,及訴訟合理支出兩萬元。

互相道歉、各賠對方四萬五,居然這樣扯平了。這個不是調解勝似調解的結果,沒能平復雙方的怒氣,崔永元和方舟子都在判決后表示上訴,也讓圍觀公眾有些意難平。認為判決“太扯了”“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言論馬上發酵了。不過,新聞出現后的第一輪言論總是應激性的,離輿論理性距離尚遠。

仔細閱讀海淀法院的判決書,其實辨法析理非常清楚,意義也在勝負之外。如果判決真的決出事實意義上的勝訴方、敗訴方,那就相當于認可了雙方在罵戰中對對方的評價,或認可方舟子“是網絡流氓和騙子”,或認同崔永元“張嘴就造謠、說謊的家教”,這樣的結果恐怕會讓人感覺更荒唐。

借由這場關注度極高的網絡爭論,判決書以及之后法院在網絡上的答疑,至少說清楚了幾個層次的問題。一是,由公共議題引發的惡意人身攻擊不受言論自由保護;二是,公共人物人格權保護適當克減的原則;三是侮辱誹謗與公眾監督、質疑批評的區別;四是微博上引述事實、進行評論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的判定方式。上述原則都是通過對雙方幾十條微博的分析傳遞的,以具體、細微的方式厘定了網絡言論的邊界,這正是網絡輿論興起十幾年來所沒有完成也很難完成的劃界。

互聯網改變了傳統公共討論的模式,為后者提供了巨大的、自由的平臺。但網絡社交工具的翻新速度,卻遠遠超過了公共討論規則的成型速度。也可以說,這種快速翻新和迅速噴涌出的討論熱情,還讓人們無暇考慮規則的建立,以至于近些年來,遵循什么規則來辯論,本身就成了公共辯論的常見議題。在這個視野下看海淀法院的判決,既是針對具體的方崔之爭,也是公共討論自然發育的結果。人們看到,這近四千字的判決書正試圖確立公共辯論的規則,并通過這種規則的普及,展現出群己權界。

不論雙方上訴后的后續結果如何,將來回顧起來,法院一審的判決對于公共討論的發展都有節點意義。

本報特約評論員劉白

備受關注的方舟子訴崔永元名譽侵權案近日宣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整體判斷,認為崔永元和方舟子連續發表針對對方的,具有人身攻擊的系列微博言論,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損害。法院判決,雙方相互道歉,刪除侵權微博,相互賠償對方四萬五千元。目前二人均表示不服,將繼續上訴。

“崔方”之戰演變至今,似乎已經忘了初心。雙方從“吃不吃轉基因食品”的話題開始,隨后產生激辯,接著互相問候雙方父母,最終上升為法律之爭。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爭論漸成兒戲,帶給眾多觀戰者的啟發與價值越來越少,離科學與理性漸行漸遠,人身攻擊越演越烈,如今落得一地雞毛。

論戰將如何收場,真難看清楚,但官司已有定論。法院“各打五十大板”,其實不偏不倚,對侵權互訴類案件而言,這一判決就事論事,沒有太多爭議。但法官僅止于居間裁決,法律也干涉不了“罵戰”。官司結束了,口水也許還會繼續。

“罵戰”發展到潑糞罵街的地步,真乃怪現狀。好聽的說,這是自由辯論,但真理反倒越“辯”越模糊。觀看這場歷時彌久的論戰,已經壞人口味。我們的網絡上,公共輿論場合中,這樣的“罵戰”不少見。公共話題的背后,是語言侵犯、人身攻擊,公共言論空間的空氣被敗壞。如果“互罵”的雙方都不向法院主張自己的名譽權,在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語境下,已經不具有公共價值的爭論究竟如何收場消聲,怕是會陷入無解的尷尬境地。

發生在兩個有公共影響力的人物之間的針鋒相對,客觀上占據了不小的輿論陣地,且被冠以“公共議題”的名號。但爭論偏離主題,甚至淪為“罵戰”,公共空間里一片喧嘩嘈雜,顯然不是公眾所需要與期待的公共討論。近年來,“微”平臺的活躍創造了更加廣闊的公共討論空間,但這一平臺的開放性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種種秩序問題。從用戶之間的謾罵、人身攻擊,到制造與傳播虛假消息,以及針對個人的誹謗等,引發了不少大大小小的糾紛,僅僅依靠網民自律和后臺管理的刪除功能,已經顯得捉襟見肘。怎樣給充滿隨意性和語境復雜的網絡“語言交鋒”立下具有操作性的規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官司雖然止于“各打五十大板”,但案例分析有所啟發。公開的法院判決卻是值得研究與探討的文本,對于微博上常見的言論糾紛現象,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判決以該案中出現的爭議性用語為例,逐一進行了鑒定與說明,并針對具有一定知名度有何影響力的公眾人物的特殊身份,做出了相應的解釋。本質上,這就給予了言論尺度與界限上的判定,給網絡語言交流劃定法律意義上的底線,引導網民在網絡上文明、恰當、合法地說話,有禮有節有度地展開公共討論。

“法無禁止即自由”只是底線,不代表人們真的安心沉溺于粗鄙的言辭之中,好像沒有了追求理性、文明的動力。即便社會真地寬容污言穢語的存在,也不代表人們心里是可以承受的,這畢竟是一種污染。罵戰,讓我們感到公共言論環境需要提升道德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