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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閉收買之門需推進合法收養

對于拐賣兒童犯罪,刑法擬采用“收買即入罪”原則,只要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就將追究刑責。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拐賣兒童罪作出了上述調整。將“免責”內容,修改為:“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6月25日《北京晨報》)

沒有買方就沒有拐賣,通過提高法治擠壓收買市場。新作出的立法調整,凸顯了對于收買兒童者的量刑自由裁量權的收窄。如此,從拐賣者到收買者都有了法治懲罰的條文,完善了打拐鏈條,這是民之所盼,也是法治進步。

然而,關閉收買之門不是完善人性、凸顯人本的終點,而是要大開合法收養之門。在我國,百姓有著強大的收養和被收養需求。一邊是我國孤兒群體龐大,孤兒和福利院為尋養無門發愁。僅就民政部門的統計數字,到2010年,在中國弱勢兒童群體數量中,孤兒人數已經達到了71.2萬。社會福利體系不健全,更讓政府對很多孤兒“無能為力”。

另一邊是我國的收養需求巨大與收養困難重重之間的矛盾現實。一者,收養需求巨大。據媒體報道,我國目前不孕不育率甚至高達20%,保守計算,我國也有超過百萬的家庭有收養孩子的需要。二者,收養困難。實事求是地講,法定收養資格是為被收養孩子著想,無可厚非,但現實操作中卻被相關部門人為設置障礙,成為奇葩證明何其多、手續何其繁瑣的秀場,此外,有些兒童福利機構在收養過程中打著各種旗號收取捐贈費、登記費、公告費、戶口遷移費、服務費等。

對此建議,一者,各地孤兒信息予以公開。二者,對收養法治資格和程序、流程等進一步規范。三者,對于實際收養中的人為障礙、亂收費行為進行一次徹底清理,并給出合法收養資格和流程的標準化清單。

前幾天,“拐賣兒童應一律判死刑”的倡議突然在朋友圈刷屏,引發社會各界強勢圍觀,民眾的激動情緒與專家的理性聲音碰撞后,至少形成了這樣一個輿論基調——“一律判死”尚有爭議,“買賣雙打”可以有。

良性建言很快在立法上有了反應。本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將現行刑法關于收買“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或將一律被追刑責。

可別小看了這個“一律”,它才是對買方市場的實質性打擊。為什么這么說呢?現行刑法其實已經有了“買方入刑”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是,刑法又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賣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試想想,很多收買被拐兒童的人,多是為延續香火或增添家中男丁,他們虐待兒童的幾率小之又小,而一旦收買行為被公安發現,阻礙兒童解救的情況也不多。有刑偵人員表示,實踐中絕大多數收買兒童者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客觀上助長了收買行為。

我們都清楚刑法增補“免刑責”的善意初衷——避免收買人虐待兒童,減少被拐兒童解決的阻力。但從愈演愈烈的兒童拐賣來看,“免刑責”的規定大大削減了刑法的懲戒力和震懾作用,這也是為何去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審議時,還只是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今第二次審議時,直接改為“可以從輕處罰”,連“減輕或免除處罰”都干脆不要了。

“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只有真正打擊買方市場,才能遏制非法需求。收買兒童處罰力度不斷加重,既順應民眾呼吁,也符合法律“雙打”邏輯。所以,收買兒童“一律”被追刑責,應只是一個起點,接下來還可考慮增加刑期和量刑幅度。

【這次收買被拐兒童一律入刑的修法努力,可以看作繼“醉駕入刑”之后,民間與立法機關的又一次良性互動。一個國家的《刑法》,不應該滯后于公眾對于公正的關切。】

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對于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行為,將現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賣兒童,將一律被追刑責。

近幾年來,民間要求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的聲浪一波接一波,其中的一個訴求就是:嚴打拐賣的“買方市場”。“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需求制造了供給,沒有人收買被拐兒童,也就沒有人販子會處心積慮地拐賣兒童,制造人間悲劇。

但是,現行《刑法》雖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卻又規定:買主如果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可以不追究”,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異化為“不可以追究”,以至于“買家”很少受到追究的。

比如,2013年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決7名收買被拐兒童的“買主”獲刑一個月至六個月。有報道稱:“買家”被判刑,這在河南省竟然“尚屬首次”。再比如,2011年,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11·27”特大拐賣兒童案時,人販子李艷玲居然遞交“請愿書”:“如果我們這種行為是犯法,那么賣孩子的父母和買孩子的父母是否也有罪呢?”

因為對拐賣“買方市場”的輕縱,導致打擊拐賣犯罪的努力如揚湯止沸,如西西福斯推石。現行《刑法》對于收買被拐賣兒童“可以不追究”的規定,遠遠滯后于時代,落后于公民的法治意識、落后于當今政府的執法能力。

我國1979年的《刑法》只規定了“拐賣人口罪”,并未將收買被拐者定為犯罪。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其中明確將“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定為犯罪,但同時又規定“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責。這一排除性規定,被現行《刑法》全面接受。

當年的這個“從寬處理”是有其歷史局限性的。一者,當時全社會(甚至包括個別司法機關)對于拐賣犯罪的認識不深,不認為拐賣是極其嚴重的犯罪。《刑法》不可能脫離社會的平均法治意識,有關方面曾解釋說:此罪的法定刑規定得比較輕,這主要是考慮到“收買人收買婦女、兒童多是居家過日子,主觀惡性不深,是法制觀念淡薄的表現”。

其二,受限于當年中國的處警能力以及交通、通訊水平,當時經常發生暴力阻礙解救行動的事件。所以,當年《刑法》“縮小打擊面”,也是為了方便解救被拐者。

而目前來看,歷史上妨礙嚴打“買方市場”的因素,都已經消失了。隨著中國人財富的增加、生育意愿的下降,孩子越來越成為家庭的核心關切,所以全社會對拐賣犯罪已是零容忍,從“微博打拐”到前陣子的“人販子一律死刑”的網絡吁請,就是明證;對于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不能再用“主觀惡性不深”來搪塞。另一方面,這些年公安處警能力也有質的飛躍,當年“法難責眾”的理由已經不再成立。

所以,近年來,公安、法院一直在收緊打擊收買被拐兒童的刑事政策。比如,2012年,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彭成坤、孟凡俊收買被拐賣兒童案”,兩名收買人雖然沒有虐待兒童,也未阻礙公安機關解救,但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總之,這次收買被拐兒童一律入刑的修法努力,可以看作繼“醉駕入刑”之后,民間與立法機關的又一次良性互動。一個國家的《刑法》,不應該滯后于公眾對于公正的關切。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針對近期網絡中關于“人販子應不應該判死刑”的討論,日前,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稱,目前,從刑期看,拐賣兒童犯罪的最低刑期高于故意殺人罪的最低刑期。該負責人表示,隨著《刑法修正案(九)》出臺,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將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這將有力打擊買方市場。

據統計,從2010年至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中,重刑率達到56.59%,接近六成。2009年至今,最高法院先后發布拐賣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十多件,其中罪責最為嚴重的罪犯均已被判處并核準執行死刑。這說明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已對人販子予以嚴厲打擊。

其實,與其事后打擊人販子,不如事前防范。原因很簡單,即便判人販子死刑,但惡果已經造成,比如孩子被拐走,給孩子和孩子的家庭已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有孩子在被拐過程中致死,此時即便判人販子死刑也難以撫慰受害家庭的巨大創傷。

具體到打拐,應思考兩點。其一,如何保護好孩子不被拐走?應該承認一個基本事實,孩子被拐,多與監護人過于粗心有關。只要監護到位,人販子就難以得逞。當然,一些監護人的粗心也有客觀原因,比如忙于工作,或在外打工,將孩子交給老人照顧。兒童被拐案件中臨時看護人大多是五六十歲的老人。老人安全防范意識不足,保障孩子安全的能力不夠,面對精力充沛的兒童,看護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對此,除了督促家長更上心,也應該解決家長面臨的難題,比如善待農民工,通過制度安排保障農民工的權益,讓他們能夠更好地照顧孩子。

其二,孩子被拐后,如何更有效地追查到人販子?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公安機關拐賣婦女兒童破案率僅為17%,遠低于國內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為什么差別如此懸殊?另據報道,解救一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平均花費在2萬至3萬元,團伙案件需要幾十萬元,重大團伙案件有的甚至需要上百萬元。目前全國大部分省級公安機關無專項經費。這一狀況需要得到盡快的改變,從經費上大力支持打拐工作。

此外,不能忽略拐賣兒童的其他因素,比如合法收養兒童程序較為繁雜,再比如不少人仍懷有重男輕女的觀念,以及計劃生育政策客觀上的束縛等等。此外,有些貧困地區的人,為了解決生計,居然把生孩子銷售當成生意。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稱,當前拐賣兒童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突出表現在采取偷盜、強搶、誘騙犯罪的發案數量明顯下降,大部分被拐兒童系被親生父母出賣或遺棄,繼而被“人販子”收買、販賣。對這類情況,該如何應對?

一言以蔽之,對打拐來說,無論提高人販子還是買方的違法成本,都有必要。但是,諸如提高破案率,尤其是如何防拐,顯然更有必要。?

雖然被證實是一次“未經批準”的營銷行為,端午節前“販賣兒童一律死刑”刷爆朋友圈,依然不失為一場民意的集中表達。數十萬人的網絡接力,讓呼吁死刑的意愿甚囂塵上。網絡調查顯示,80.9%的網友持支持態度,轉發、點贊的背后,折射出不少人對死刑的心理依賴。

這樣的輿情反映令法律界擔憂,法學達人們紛紛發聲,以理性的法治立場告訴人們:一、刑法對販賣兒童犯罪規定有死刑;二、司法對此類犯罪向來從嚴處罰;三、一律死刑可能會將被拐孩子陷入險境;四、刑罰配置講求階梯效果,罪責刑需相適宜;五、死刑的威懾力有限;六、對于買方的處罰偏輕……

但我不知道,這些解釋對改變公眾的心理觀念能起多大作用。設想一下,當再度出現“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案件時,人們還記得起那些合乎法治理性的金玉良言嗎?如果不能,那么,這場看似熱鬧的法學界與公眾的討論對話,就只是展現了民意與學界的觀念裂痕。

有大數據分析顯示,參與發聲建議的網友,主要分布在19歲至24歲和25歲至34歲兩個年齡層。也就是說,支持販賣兒童一律死刑的人中,絕大多數是有知識、有文化甚至多少懂點兒法的年輕人,他們是伴隨著國家普法運動成長起來的,被視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現代法治文明的人。可是,他們的態度多少會讓刑法學者心灰意冷,多年推動死刑廢除的努力,依然敵不過功利主義和樸素正義觀“合謀”下的死刑癡迷。

功利主義迷戀死刑震懾犯罪的功能,雖然這種迷信已被法學者指出是一廂情愿。歷史上朱元璋的酷刑反腐,也早已證明極刑在國家治理中的有限性,但人們心理上依然癡迷死刑的威懾力。該如何剔除深藏于內心的功利主義死刑觀呢?歷史的說教太遠,哲理的分析太酸,說到底人們要的是眼見為實。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說過,“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這被刑法學界譽為金科玉律,但老百姓需要的是證據,只有通過刑事執法的嚴密度和刑罰的必定性,在犯罪行為與刑罰之間建立必然性邏輯聯系,從而讓民眾親眼看到:沒有死刑,照樣能夠很好的預防犯罪。到那時,人們或許不再熱衷于死刑了。

更大的困擾是樸素的正義觀。每一次對“販賣兒童一律死刑”的轉發和點贊,都那么義正辭嚴,民眾對受害兒童和家庭充滿正義感。在這種發自內心的最為質樸的正義感面前,任何理性的言說都可能被貶為缺乏道義的“理中客”。這種正義感,因為樸素,所以扎根很深;因為質樸,所以改變很難。但只要我們選擇的是一條現代法治的道路,就必須在這種樸素的正義感與現代法治精神之間建立通道。

有人說,法治與正義不是相通的嗎?不講正義的法治還是法治嗎?作為人類永恒的追求目標,正義似乎總在和我們開玩笑。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說:“正義有一張普洛透斯的臉,可隨心所欲地呈現出極不相同的模樣。當我們仔細辨認它并試圖解開隱藏于其后的秘密時,往往會陷入迷惑。”這話極為精辟,當人人都挾正義之名而尋求法治的回應時,很可能正義也是虛無的,深藏我們內心的樸素的正義感,有時候就是這樣。

正義有其限度,缺乏具體的語境分析,抽離了特定的涵義界定,以所謂的正義之名去尋求一種超出法治結構的應變,對同一種犯罪現象進行格式化的重刑處理,只會讓刑罰在那些明顯超出罪責的個案中變得不正義,同時也會讓法律充滿不確定性,讓法治如同正義一樣變得虛無縹緲。這種不確定性,恰是從法治主義走向人治主義的危險信號。我對公民內心的樸素正義感素來敬仰,但擁有它并不意味著就能獲得法治,因為它離法治還有一段距離。說到底,正義為我們提供一套價值話語體系,只有將正義置于具體的事實當中,才能接引法治精神。而真正的法治精神,是在樸素的正義感基礎上孕育出的對法律的尊崇,對理性的珍惜,對依法適用法律的服膺。

端午節后,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提出廢除9項罪名的死刑,但節前的民意似乎并不契合專家所設想的逐步廢除死刑的良苦用心。窺一斑而知全豹,從刷屏的“買賣兒童一律判死刑”事件中,我們看到了普通民眾的心理狀態,與法學家所推動的法治進步事業,仍存在巨大的鴻溝。面對此,法學者的公共責任,就在于嫁接起樸素道義與法治價值的橋梁,讓普通公民在質樸的正義感、道德觀、倫理情的基礎上,生長出合乎法治精神的理性與自治。

朋友圈里刷屏的這張圖片很觸動人(圖片來源:網絡)

昨日,廣大網友手機被刷屏:“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

話題瞬間被引爆,參與討論者眾多,蔚為壯觀。但人們談興正濃之時,有細心網友突然揭露,發起者原來另有目的:這條消息傳播的同時,附有一個推廣鏈接,此鏈接會跳轉到某婚戀網站的注冊頁面。也就是說,死刑之爭,始于商業策劃。

??? 病毒式營銷要有道德底線

??? 魏英杰

不用多說,這種倡議內容不太靠譜。不用查閱相關法規也能知道,對一個人的行為不分情節和后果輕重,一律判死刑,將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所以,很多人挺身而出,從法律、道德、歷史等等方面,對這一情緒化的表述進行批評。另一方面,也有許多人對“一律判死刑”表示贊同,指責不同意這種觀點的人過于冷血云云。

當這一事件讓各方爭得面紅耳赤的時候,大家忽然尷尬地發現,自己有意無意成了“幫人數錢”的那種人。有人分析指出,這一場轉發活動,只不過是某家婚戀網站利用大家的心理搞的營銷策略。“你在朋友圈接力堅持販賣兒童判死刑,那只是在幫別人賺錢。”當這句話出現在朋友圈,很多人才恍然大悟。

事情的最新進展,這家婚戀網站發聲明承認:這件事情是該網站個別員工“未經批準擅自啟動了營銷行為”。把責任推到“個別員工”頭上,已經沒有擔當了,這家公司還在聲明里花了不少文字進行自我介紹,讓人簡直不可思議。這種毫無原則底線、責任倫理的公司,究竟是怎么想的,才會用出這么一個餿主意。

這次惡意營銷造成那么大影響,主要在于始作俑者充分利用了人們的同情心,從而進行道德綁架。同情弱者,這是人類的普遍心理。而兒童又是讓人最能夠產生同情心的群體。拐賣兒童、虐待兒童等新聞,一直以來都很容易成為熱點。哪怕隱約感到那篇公號文章表述有問題,基于對被拐賣兒童的同情,以及轉發的便利性,有些人也樂意轉發。在很大程度上,公號文章“不求點贊,只求轉發”起到了“不轉發不善良”的震懾效果。

沒想到,還有些人對這次惡意營銷的成功之道津津樂道。據悉,一些搞廣告、公關的人士,專門關起門來研究這一“經典案例”。

這種不擇手段的成功哲學,或許正是助長類似惡意營銷的土壤。有人指出:如果像公號文章所說的,“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被拐賣兒童將陷入更危險的境地。一被抓住就面臨死刑,人販子的手段勢必更加極端。這種違背人性甚至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惡意營銷,難道真的還有人想模仿學習?如果只要能吸引眼球,便可漠視任何道德原則,我們終將面對一個互害社會。對這種惡意營銷,除道德譴責外,還應采取辦法加以懲治。

這場網絡轉發運動和口水仗,也反映出許多人的正義焦慮感。雖然現行法律對拐賣兒童有詳細明確規定,但現實執法的尷尬,網上尋人啟事的傳播,都讓人深感無奈。從這個角度講,加強相關執法措施,遏制拐賣兒童犯罪行為,是減輕這種社會焦慮情緒的有效途徑之一。

同等重要的是,對這類打著正義、同情旗號的營銷行為,應抱著足夠的警惕,提高辨別能力和法律意識,才不會被人牽著鼻子走。(錢江晚報)

朋友圈改變了公共討論?

——是的,朋友圈在改變公共討論

——朋友圈被人販撕裂后能否有共識

——營銷“販嬰死刑”凸顯自媒體的情懷廉價

處死更多人販就無兒童拐賣?

—— “一律死刑”震懾不了販賣兒童

——打擊人販更應檢討社會政策不足

——人販子“一律判死”背后的現實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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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絡

朋友圈被人販撕裂后能否有共識

舒銳

這兩天,許多人在微信朋友圈針對“人販子是否該一律判死刑”這個話題紛紛站隊,一時間,朋友圈仿佛被撕裂成水火不容的兩大陣營,甚至不少人還把朋友是否與己方一個陣營當作是否把對方拉黑的標準。該議題儼然成了讓朋友絕交的難堪話題。

從表面上看,這種撕裂是專業人士和普通民眾的對峙。以專業的角度,抨擊“一律判死刑”的極端觀點并非難事。且不論慎用死刑乃至去死刑已成為世界主流國家的刑罰制度趨勢,即使站在實證的立場,死刑顯然也不能杜絕任何犯罪。若是一律判死刑有用的話,朱元璋時期也就不會依然有那么多貪官,陳勝、吳廣之輩更不會起義。更嚴重的是,在專業人士看來,“一律判死刑”容易導致人販更加喪失人性,為了逃避懲罰,甚至將危及孩子生命。

其實,這場對峙不僅是專業和非專業的對立,更是一場情感與法律的對峙,與其說轉發相關觀點的網友全都支持對人販一律判死刑,倒不如說他們只是想表達出對人販的痛恨以及對時有人販逍遙法外的不滿。

這場對峙還是一場受害人訴求與社會整體價值的對峙。站在被拐孩子父母的角度,他們有著欲把人販殺之而后快的沖動,如果面對業已家破人亡的受害人,旁觀者仍然干巴巴地呼吁你們一定要理性,這也著實有些殘忍。然而,社會價值是多元的,社會利益更是多極的,公共政策選擇、法律制定都須兼顧整體,法律的適用更應嚴格按照現行法定標準。

實際上,在這次對峙的背后,我們更加欣喜地看到,無論大家持著何種觀點,但在本質上都是為了不斷減少因孩子被拐造成的人倫悲劇。在這次撕裂過后,我們更應借此輿論熱爆契機,在全社會形成寶貴的共識。

正如貝卡利亞所言,法律的震懾力,源于承擔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擔犯罪后果的嚴重性。每個人販在犯罪時,大多存在著能夠逃避懲罰的僥幸。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并不僅在于對已抓獲人販能否使之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更在于在現有法律存量上,能否實現伸手必被抓、違法必被究。

2010年,“兩高”、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接到兒童失蹤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檢材,檢驗后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相關制度不勝枚舉,可以說,我國對于嚴厲打擊相關犯罪的保障制度不可謂不嚴密,這些制度要求應得到各地的嚴格落實,依靠制度與機制編織起恢恢法網,別再讓制度走空、法律失靈。

而另一方面,法律還須有所增量,從立法層面增加對買拐者的懲罰,讓沒有買方就沒有拐賣不再成為一句空話。只有法律給力、執法有力,人們才能選擇用法律進行思維,才愿意選擇用法律解決爭端,才能尊重司法機關所作出的依法裁斷。(北京青年報)


營銷“販嬰死刑”凸顯自媒體的情懷廉價

濟北南

“堅持販賣兒童判死刑”圖文帖子在朋友圈里刷屏被證實為營銷,這讓許多在17日手握微信、微博并參與其中的網友情何以堪。許多網友會這樣認為,自己認為的傳遞價值、有正能量的隨手轉發,本應該是表達情懷和立場的最佳方式之一,沒承想卻被不良網站利用了,很是失敗!于是很快,朋友圈里又出現了抵制營銷“堅持販賣兒童判死刑”的刷屏現象。

在自媒體時代里,我個人覺得,如此營銷行為是一次自媒體的輿論災難。要知道,朋友圈已經成為了最重要的閱讀場所,而這一次商家的營銷成功起碼證明了這樣一個基本的事實——營銷你的朋友圈就是這么簡單。而在這樣的營銷案例中,許多的所謂情懷、所謂良知,就是這樣容易被利用。說到這里,轉發的朋友還有轉發時的強大自尊嗎?

筆者分析,之所以“堅持販賣兒童判死刑”的圖文帖子能夠營銷到刷屏,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以下兩個:一是碎片化的閱讀讓我們放棄思考、放棄理性,更多的感性化、沒有法律依據、不合乎社會事實的表達也便很容易形成。我們每一個人身處自媒體時代里,都想表達一些能夠促進社會更加公平、更加正義的觀點,這在“轉發就是力量”的論調下,似乎沒有什么問題。可是,廉價的轉發表達不出高貴的情懷,沒有對于事物的深入思考,僅僅在感性層面認為轉發就是正確,只能讓個體更加容易迷失,既失去獨立判斷,又與情懷南轅北轍。

二是監管如果不到位,惡意營銷仍然有巨大的空間。雖然說“是中國人就轉起”、“不轉不是中國人”、“不轉就不愛國”之類的營銷行為已經被微信、微博以及網信部門明令禁止,但類似于這種通過“堅持販賣兒童判死刑”網帖表達所謂正義價值的帖子卻總能見縫插針,并且屢屢能夠大獲成功,對此,筆者建議相關部門要對相關網站進行適當的處罰,否則,朋友圈里就會被搞得烏煙瘴氣。

當然了,在自媒體時代,官方有時也很難定性一起事件是不是惡意營銷,不能說所有成功的營銷都必須要受到嚴懲。所以,作為我們每一個個體而言,從自我做起,不被道德尤其是貌似公德的假情懷所綁架,并通過閱讀保持獨立的判斷,對正義的訴求更加理性,才有可能讓營銷朋友圈者失去存在的土壤。

也只有這樣,我們在自媒體里發出來的聲音才更有能量,社會啟蒙的目標才能慢慢實現。繼而,人人都有正當的權利訴求,人人都尋求理性節制而合乎正義的權利表達才會越來越多,公民社會與市民社會才會慢慢建成。(北京青年報)


“一律死刑”震懾不了販賣兒童

吳丹紅

這兩天,微信朋友圈被“販賣兒童一律死刑”刷屏了。這種情緒宣泄式的表述觸動了不少人內心深處對人販子的憎恨,引起了情感共鳴,但“一律死刑”的表述顯然有悖法理。

有人誤以為我國刑法對販賣兒童罪量刑輕、沒死刑,等于是在放縱罪犯。而實際上,中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已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最高刑是死刑。但任何犯罪行為都有罪責刑相適應的問題,就像殺人并不是一律死刑,而要視情節量刑。拐賣兒童的起刑是五到十年,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稍微檢索媒體即可知,這些年一些拐賣兒童的重大案件中,處死刑的并不在少數,打擊力度不可謂不大。

但僅靠嚴刑峻法能解決販賣兒童問題嗎?且不說刑罰的威懾性本身就存在邊際效益遞減問題,即使“一律死刑”暫時震懾了單純的拐賣,拐賣也可能會演化為更嚴重的拐賣加殺害。拐賣已是極刑,滅口帶來的后果并未更嚴重,而因此脫罪的可能性更大。強奸一律死刑可能導致奸殺案概率大增,搶劫一律死刑可能導致劫殺案變多。不區分情節而一律極刑,販賣一人是死,販賣百人也是死,那罪犯更不會罷手——這或許是支持一律死刑者沒有考慮到的。

根據最新報道,這次“販賣兒童一律死刑”是某婚戀網站策劃的營銷文案,很多人的好心就這樣被利用了一把。這次“成功”的商業炒作弊端盡顯:由于法律議題由非專業人士發起,它偏重于傳播意義上語言的煽動性和吸引力,但會弱化嚴謹性和理性,其謬誤會迅速誤導普通受眾。

既然拐賣兒童的量刑問題備受公眾關注,那么我們就繼續討論一下如何解決。很多人忽視了販賣兒童的前提是買方持續不斷的需求,尤其是廣大農村。而根據刑法,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又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嚴厲打擊販賣兒童的另一面,是對買兒童行為的縱容。加大對買方的懲罰是必要的,但這樣就能解決問題嗎?買兒童的很多都是農村里沒孩子尤其是男孩的家庭,有的完全是法盲,只抱著“養兒防老”的陳舊觀念,對他們加大打擊力度不如進行更多教育,并從制度上把收養制度變得更人性化。如果有一個便捷合法正式領養孩子的渠道,誰還會冒著判刑風險去高價買呢?這是關乎刑法、收養法、社會保障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系統工程。

這次“販賣兒童一律死刑”的微信朋友圈大討論提醒我們:在信息開放時代,公共知識層面的謬誤可能會裹挾輿論,以善意的出發點達到背道而馳的目的。(環球時報)


打擊人販更應檢討社會政策不足

仲鳴

“營銷說”是否屬實,眼下尚需核實,但就算是因營銷而起,也不影響人們就現象談問題。而當下,盤踞在人販子死刑議題之上的,就是各種觀點對撞:人們借機普及刑罰梯度性、拐賣犯罪重刑率,宣揚廢除死刑,批判“不轉不是××”的民粹情緒裹挾,呼吁收養制度補全等等,令輿論鏡頭呈散焦之勢。

“人販子一律死刑”引出多元思考,是好事一樁。可得看到,網上多數父母尤其是“媽媽黨”接力轉發這帖子,無關表決意義上的支持死刑,更多的是感情的粗淺表達:作為父母,舐犢情深的情感驅動,難免加深他們對拐賣犯罪之憎惡,這很難用大道理去消解——在親情邏輯面前很多說教都是“然并卵”。而要消弭這些父母們的焦慮,關鍵還在于加強對兒童的保護。畢竟,他們要的不是對人販子用“虎頭鍘”,而是天下無“拐”。

現實中,無論是頻頻發生的拐賣兒童案,還是前不久震驚一時的“干尸男童”事件,都彰顯了兒童保護制度設計上的紕漏。在涉“拐”題材電影《親愛的》和《失孤》里,都有這樣的情景:孩子被拐賣后,當事父母只能自行踏上尋親路,苦苦尋覓;“干尸男童”事件上,涉事男童走丟就未被上傳至全國性失蹤人口信息系統,救助站也“沒有發布尋親公告”……

按理說,我們社會該建立一套完整的兒童保護體系,將打拐也納入其中,包括流浪兒DNA比對,發現兒童丟失后多部門聯動出擊,政府展開對失子父母的撫恤等。遺憾的是,我國這方面的制度設計還有太多漏洞,即便有了某些機制,如公安機關已明確實行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等,也落實不力。

相較之下,國外有不少防止兒童被拐的制度可資借鑒。如新京報此前社論就指出,在美國,有專門針對兒童丟失的“安珀警戒”,只要發生孩子丟失事件,應急舉措就會啟動,相關公共機構會被全面動員。不止如此,美國還有“全國失蹤與受虐兒童服務中心”,開通多種語言全天候熱線救助服務;大型公共場所還都加入了名為“考德-亞當”的兒童安全警報系統,若家長購物游玩時發現孩子丟失,可馬上求助該系統,超市等會有專人幫忙找人,十分鐘內找不到會自動報案尋求警力支援;美國幾家電信運營商也接入了這系統,失蹤兒童家長可向手機用戶發出求救信息。

說到打拐,這些關涉兒童保護的制度補缺,才是首位的,也正因其不完善,才會有人開出“重刑震懾”的藥方。

某種意義上,最完善的社會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拐賣犯罪頻發問題上,要檢討的就是社會政策不足及執行疏漏,而非靠嚴刑峻法。畢竟,在防止兒童被拐的母命題上,社會政策應是“前端隘口”,而諸如刑罰之類的是也只是打擊鏈尾端的追責措施。(新京報)


“一律判死”背后的現實焦慮

里工

雖然有人指出這一刷屏現象為互聯網營銷,但無論如何,能夠引起如此大的反響,足見販賣兒童的話題是多么為人矚目。

對于正反兩方面的意見,相信人們已是耳熟能詳。反方意見以學界為代表,認為死刑對犯罪的震攝力非常有限,比如,故意殺人罪的首選就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并無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上的亡命之徒,不僅抓捕困難,更可能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而民眾的正方意見同樣站得住腳:首先,無法禁止就是認定震懾效用有限的原因?其次,死刑固然讓實施犯罪者再無所忌憚,會鋌而走險成亡命之徒,可對于那些僅僅是心存歹念者,嚴峻的死刑會否讓他們念及后果懸崖勒馬呢?無論你同意哪種觀點,之所以在網絡意見征詢中,“一律判死”的支持者占據了絕對多數,都反映了當下販賣婦女兒童的猖獗,這應該是不爭的事實。

其實,對于販賣兒童,法律并沒有“回避死刑”。

根據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節,可判10年以上至無期。關于加重情節,刑法中給出了8種情形,比如拐賣三人以上、有奸淫行為、使用暴力手段等,這8種情形基本上涵蓋了在拐賣行為中出現的所有惡劣情況,而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可判死刑。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了解另一組數字:據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立案數超過18000件,但是被偵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這一數據,低于國內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如果高達80%的案件無法偵破,那么,民眾“一律判死”的呼聲也就可以理解。

所以,我們不必糾纏于理智、網絡暴力等字眼,而是要明白,這“一律判死”的呼聲背后,蘊含著怎樣的民意期待,繼而去考慮如何應對這不容樂觀的形勢,比如加大對買方量刑等辦法是否可行。切記,法律理性沒有錯,可公眾的聲音,也絕對是重要參照。(北京晨報)

大概從17日晚間開始,許多網友的朋友圈都被“是否支持人販子死刑”的信息刷屏了,先是一波排隊“支持死刑”的聲音占據主流,后是一篇“我為何不支持死刑”的分析文章呈“撥亂反正”之勢。目前,這一話題仍在繼續發酵,觀點仍是激烈碰撞。

這一話題之所以引發熱議,不排除某婚戀網站的營銷炒作原因。對于這種無情消費公眾善良之心的商業行為,每個人都有理由表達不滿和譴責。不過,這絕非話題刷屏最重要的原因,根本還在于話題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打拐觸碰到了人們心中最柔軟、最善良、最無助的地方。為什么聚焦此類題材的電影《親愛的》《失孤》能夠感動許多人?很大程度上也是題材的原因。在絕大多數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情況下,一個孩子被拐賣便是一個家庭三代人的痛,骨肉分離、家庭破碎,甚至因此自殺,這些電影中的情節在現實中也大抵如此。從一定程度上說,拐賣孩子這種犯罪行為觸及了公眾的道德底線,因為那是一群天真爛漫、未諳世事的孩童,對他們的犯罪很難獲得人們的原諒。所以,當公眾面對這一話題時,有理由也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憤怒。在我看來,這種憤怒恰是人性的一種自然釋放。

人們是如何表達對人販子的憤怒的?現在的情況多是呼吁加重對拐賣收買兒童犯罪的處罰,從倡導買方入刑,到倡導買賣同罪,再到比較極端的呼吁買賣一律死刑。這里面暗含著某種關聯:仿佛處罰力度越大,越能遏制拐賣犯罪,越能紓解人們心中這股怒氣。相信不少人在轉發和點贊“一律死刑”的言論時,內心不自覺地就建立起了這種關聯。但實際上,這種關聯是缺乏邏輯支撐和法律支持的。然而,當人們的憤怒情緒被點燃起來后,往往會想當然地建立起一種簡單的關聯來。這個時候,邏輯的嚴密性和法律的規范性就顯得不那么重要,人們更多是在選擇一個發泄對象和發泄窗口。也正是在這個憤怒的當口,人們很容易被一些煽動性的言論所蒙蔽、所蠱惑。這個時候,每個人都會一不小心成為“憤青”。在此次輿論風波中,一些憤怒的人就被誤導到了“一律死刑”議題上,變成了不講邏輯的“憤青”。

歷來在“憤青”的周圍都不缺乏“理中客”,在這次“一律死刑”爭議中同樣如此。相比“憤青”,“理中客”的觀點無疑具有理性、中立、客觀的特征,他們能夠一眼看出“憤青”的邏輯漏洞,能夠從現有法律法規中、從國外同類犯罪案件中、從可能出現的結果中論證“現行法律已經足夠嚴厲”“死刑不一定能遏制拐賣犯罪”“死刑可能對被拐賣孩子的傷害更大”。這些分析自有一定的道理,也是許多網友在第一輪憤怒刷屏后,繼而轉發另一種聲音的原因。不過,“理中客”也有自己的問題。因為在這些人看來,“憤青”的邏輯漏洞顯而易見,稍有一點邏輯常識和法律常識的人應該一眼明了,根本不應該有那么多人盲從。也就是說,“理中客”習慣在站位上居高臨下,帶著一股理性優越感,甚至是智商優越感。這也是“理中客”招人煩的原因所在,他們的問題不在于觀點,而在于態度。一般來說,“憤青”因為太過感性和憤怒容易使觀點失偏,“理中客”又因為過于理性和冷靜而使觀點冰冷。

因此,在網絡爭辯過程中,我們要防止炒作暴力化或極端化,甚至演化為線下不合宜的事件。通過理性、帶有邏輯的辯論可以普及常識,但過于情緒化的表達、沒有邏輯的強詞奪理,則容易成為輿論暴力的發端。這正是我們必須始終予以警惕的。

【不必糾纏于理智、網絡暴力等字眼,而是要明白,這“一律判死”的呼聲背后,蘊含著怎樣的民意期待,繼而去考慮如何應對這不容樂觀的形勢。】

據昨天的新華社消息,17日,朋友圈突然被廣大網友刷屏:“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相關話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爭議,大量網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表態支持一律死刑,法學界、社會學界則多從專業角度提出反對意見。

雖然有人指出這一刷屏現象為互聯網營銷,但無論如何,能夠引起如此大的反響,足見販賣兒童的話題是多么為人矚目。

對于正反兩方面的意見,相信人們已是耳熟能詳。反方意見以學界為代表,認為死刑對犯罪的震攝力非常有限,比如,故意殺人罪的首選就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并無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上的亡命之徒,不僅抓捕困難,更可能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而民眾的正方意見同樣站得住腳:首先,無法禁止就是認定震懾效用有限的原因?其次,死刑固然讓實施犯罪者再無所忌憚,會鋌而走險成亡命之徒,可對于那些僅僅是心存歹念者,嚴峻的死刑會否讓他們念及后果懸崖勒馬呢?無論你同意哪種觀點,之所以在網絡意見征詢中,“一律判死”的支持者占據了絕對多數,都反映了當下販賣婦女兒童的猖獗,這應該是不爭的事實。

其實,對于販賣兒童,法律并沒有“回避死刑”。

根據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節,可判10年以上至無期。關于加重情節,刑法中給出了8種情形,比如拐賣三人以上、有奸淫行為、使用暴力手段等,這8種情形基本上涵蓋了在拐賣行為中出現的所有惡劣情況,而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可判死刑。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了解另一組數字:據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立案數超過18000件,但是被偵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這一數據,低于國內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如果高達80%的案件無法偵破,那么,民眾“一律判死”的呼聲也就可以理解。

所以,我們不必糾纏于理智、網絡暴力等字眼,而是要明白,這“一律判死”的呼聲背后,蘊含著怎樣的民意期待,繼而去考慮如何應對這不容樂觀的形勢,比如加大對買方量刑等辦法是否可行。切記,法律理性沒有錯,可公眾的聲音,也絕對是重要參照。

17日,一個關于“人販子應不應該判死刑”的話題在微信朋友圈蔓延,經過十幾個小時持續發酵,轉載或評論該話題的網民不計其數,大家紛紛留言表達自己的看法。(6月18日《深圳晚報》)

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礙。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步量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有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只是數量較少,比如在2010年,全國最大的販嬰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死刑。

從現代法治精神角度說,人販子究竟要受到怎樣的處罰,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應當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重罪要重判,輕罪要輕判。“人販子一律判死刑”,不區分情節,“一刀切”的判處死刑,就背離了現代法治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即便是呼吁對人販子處以極刑的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也只是呼吁對于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而不是呼吁對所有人販子都判處死刑。而且,從客觀后果上講,“人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強威懾力,有效遏制拐賣兒童案件的發生,相反會危及被拐賣兒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販子在最后一刻報復社會和被拐賣的兒童。

實際上我們需要反思和反省的是,不是人販子該不該一律判處死刑,而是“人販子一律判死刑”這種明顯有悖現代法治精神的論調,為什么會有如此強大的市場,在網絡上能夠得到超過九成網友和不少社會名人的支持,這反映了民意。究其原因,直接原因當然是拐賣兒童直接導致一個家庭的破碎,人販子的這種拐賣兒童行徑令人深惡痛絕,才有了對其處以極刑的主張。

另一方面,最關鍵的是,近年來,拐賣兒童案件頻發,但對人販子的刑罰確實不重。尤其是對于購買兒童的行為,雖在法律上定性為違法行徑,但收買者只要沒有阻礙公安機關、孩子的親生父母解救,并且沒有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傷害虐待、強迫乞討等行為,公安機關就不會對他們追究法律責任。相反,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兒童,如果找不到親生父母,公安機關還將他們送還被拐兒童的養父母。換句話說,司法實踐實質上默認購買兒童行為并不違法,這招致了人們的強烈不滿和憤慨,才有了“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買孩子的一律判無期”的主張和論調。

可見,“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雖然有悖法治精神,雖然是在網絡營銷,但背后透露的民意,不能不傾聽。提高對人販子的刑罰,以及追究買兒童行為的責任,這也是遏制拐賣兒童的必要之策,應當從“人販子一律判死刑”論調中讀懂這一點。當然,要減少、杜絕拐賣兒童行為,還需要降低收養門檻,方便民眾合法收養、領養孩子,不必采取買小孩的違法方式。同時,政府加大對困難家庭的子女撫養救助,讓困難家庭養得起孩子,不必賣孩子。

朋友圈“建議人販子直接判死刑”的刷屏,被證實為是一個營銷。但引起的爭論,卻遠未平息。

如何打擊、治理販賣兒童犯罪,是一個嚴肅而迫切的公共議題,有關這個公共議題的話題,在社交性質的微信圈中廣泛傳播并不是壞事,這可以引發全社會的關注和討論。但遺憾的是,在話題傳播過程中,人們似乎陷入了兩種情緒化表達:一種情緒激動,堅定認為,販賣兒童應該堅決執行死刑,而沒有想到這種建議的可行性如何,可能的后果是什么;一種看似理性,堅持認為,建議死刑者過于膚淺,是瞎胡鬧,而沒有看到這種建議背后的輿情訴求是什么,隱藏著怎樣的表達。

結果,兩方在各自表達完觀點之后,陷入了一種爭鋒相對的言語對抗中。這種對抗,看似豐富了輿論內容,增加了輿論熱度,但是一個不能回避的缺陷是,雙方都比較激動,把捍衛自己觀點的權威性與正確性當成唯一目的,忘記了公共議題是什么,解決公共議題的切實路徑是什么。對于辯論雙方來說,最終可以接受的結果不是共識的達成,而是我的觀點占據了上風。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情緒化的交鋒和攻擊不可避免,而公共討論該堅持的原則,如理性與尊重則可能被拋在了腦后。

因此,微信傳播販嬰者應該判死刑有情緒化的成分,但同時應該看到的是,人們在轉發時也在表達一種強烈的輿情訴求:販嬰問題應該得到治理,販嬰行為應該嚴厲打擊。即便,反對一刀切執行死刑者看到了贊同者的情緒化,也應該看到這種訴求的真誠與迫切。如果只是看到了問題,而沒有看到訴求,只是看到了情緒化,沒有看到責任感,就可能誤傷很多轉發者的熱情,同時也會將思考的重點放在對情緒化的批評,甚至放在對不同觀點持有者的攻擊上,從而忘記了公共討論的核心議題。這必然導致不同觀點者之間的對峙,也會造成公共議題討論的表層化。

其實,除了販嬰者是否應該執行死刑需要討論外,還有一個根本問題也需要討論,那就是如何提高社會整體的防范和治理體系。現有法律中,對比較惡劣的販嬰行為,也可以追究死刑;而且可以確定的是,執行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決所有問題。因此,從務實的角度看,比執行死刑與否更重要的議題是,如何健全法律體系,提高法律執行力,建設社會預防機制,以讓販嬰行為不發生或很容易被查處。這才是一個更迫切的討論話題,也是一種探討問題的務實角度。

公共議題需要全面展開,需要深入探討,也需要不同立場的觀點進行激烈交鋒,只是在交鋒時應該有一個基本原則——以實事求是的思維和冷靜包容的態度進行討論,而不是從一開始就讓公共議題的表達陷入一種情緒化的對抗當中。

這兩天,微信朋友圈被“販賣兒童一律死刑”刷屏了。這種情緒宣泄式的表述觸動了不少人內心深處對人販子的憎恨,引起了情感共鳴,但“一律死刑”的表述顯然有悖法理。

有人誤以為我國刑法對販賣兒童罪量刑輕、沒死刑,等于是在放縱罪犯。而實際上,中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已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最高刑是死刑。但任何犯罪行為都有罪責刑相適應的問題,就像殺人并不是一律死刑,而要視情節量刑。拐賣兒童的起刑是五到十年,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稍微檢索媒體即可知,這些年一些拐賣兒童的重大案件中,處死刑的并不在少數,打擊力度不可謂不大。

但僅靠嚴刑峻法能解決販賣兒童問題嗎?且不說刑罰的威懾性本身就存在邊際效益遞減問題,即使“一律死刑”暫時震懾了單純的拐賣,拐賣也可能會演化為更嚴重的拐賣加殺害。拐賣已是極刑,滅口帶來的后果并未更嚴重,而因此脫罪的可能性更大。強奸一律死刑可能導致奸殺案概率大增,搶劫一律死刑可能導致劫殺案變多。不區分情節而一律極刑,販賣一人是死,販賣百人也是死,那罪犯更不會罷手——這或許是支持一律死刑者沒有考慮到的。

根據最新報道,這次“販賣兒童一律死刑”是某婚戀網站策劃的營銷文案,很多人的好心就這樣被利用了一把。這次“成功”的商業炒作弊端盡顯:由于法律議題由非專業人士發起,它偏重于傳播意義上語言的煽動性和吸引力,但會弱化嚴謹性和理性,其謬誤會迅速誤導普通受眾。

既然拐賣兒童的量刑問題備受公眾關注,那么我們就繼續討論一下如何解決。很多人忽視了販賣兒童的前提是買方持續不斷的需求,尤其是廣大農村。而根據刑法,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又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嚴厲打擊販賣兒童的另一面,是對買兒童行為的縱容。加大對買方的懲罰是必要的,但這樣就能解決問題嗎?買兒童的很多都是農村里沒孩子尤其是男孩的家庭,有的完全是法盲,只抱著“養兒防老”的陳舊觀念,對他們加大打擊力度不如進行更多教育,并從制度上把收養制度變得更人性化。如果有一個便捷合法正式領養孩子的渠道,誰還會冒著判刑風險去高價買呢?這是關乎刑法、收養法、社會保障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系統工程。

這次“販賣兒童一律死刑”的微信朋友圈大討論提醒我們:在信息開放時代,公共知識層面的謬誤可能會裹挾輿論,以善意的出發點達到背道而馳的目的。

▲(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                                              

連日來,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引發普遍熱議。前有央視紀錄片《守護成長呵護未來》,后有朋友圈的刷屏帖《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尤其是后者,讓微信朋友圈里矛盾對立,拉黑斷交之聲不斷。是否支持判拐賣兒童的人販子死刑已然成為繼是否認同中醫、挺韓寒還是挺郭敬明、愛狗還是愛狗肉之后,又一檢驗朋友關系的重要話題。

在媒體的追問下,網帖的炮制方某公司站到前臺回應了社會關切。該公司稱,網帖熱傳是“個別員工因為自身對話題的熱忱,未經批準擅自啟動了營銷行為”。該公司還聲稱,“對于這一并不符合公司價值觀的個人行為”,發現后“第一時間進行修正,對于相關員工的失職進行嚴肅處理。”

對于涉及拐賣兒童的犯罪,“買方入刑”和“一律判死刑”這兩項立法建言由來已久,但這種標題式表達,并不構成一項嚴肅的、體現了立法技術的立法建議案。它更多地傳遞出轉發者對于從嚴從重打擊拐賣犯罪的情緒。法律專業人士與其忙于批評轉發者“嗜血”“法盲”,還不如在多數民意表達的情緒判斷之上,進行一番基于修法建議的專業判斷。

先說“買方入刑”。其實在現行法上,已有相關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確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過這條還有一個“但書”,即“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之所以有此規定,想來立法者是為了盡可能保護被拐賣人的安全、鼓勵收買人善待被拐兒童,因此給予免責的寬大處理。這里的“可以不追究”顯然是指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可以免責。而從司法實踐中看,對收買人“可以免責”在一些地區已被警方異化成了“基本上都免責”。事實上,我們的確極少聽到有收買方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個案。基于此,“買方入刑”的建言其實不僅是一個立法完善問題,更是一個司法適用問題。

再說“一律判死”。現行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的刑罰,覆蓋了從有期徒刑5年直至死刑這一區間。拐賣兒童在當下也可以判死刑,但需具備“情節特別嚴重”這一要件。若要“一律判死”,既不科學也無可操作性。因為同樣是拐賣,不同的個案,在情節、危害上可能千差萬別。比如是初犯還是慣犯,是拐了一個還是拐賣了多個,是阻礙解救還是配合解救,對被拐賣兒童有虐待還是無虐待等等,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這些情節和危害結果上的不同都應在刑罰上予以體現。

對多數民意所表達的“一律判死”的立法訴求,作為法律工作者,更應將之理解為“應從嚴從重懲治拐賣犯罪”。這并不是偷換概念,而是法律判斷尋求與情緒判斷進行對話的嘗試。事實上,筆者觀察到一些法律人對拐賣犯罪刑事立法的解讀文章,也在微信上得到了廣為傳播。這種專業知識的普及,將在一定程度上擴展普通公眾的常識范圍。這樣的法律普及多了,則如果還有公司敢利用大眾情緒炮制類似“一律判死”的帖子進行營銷,盲目跟風轉發者的數量一定會大大減少。

【先不談人販子是否該“一律判死刑”,讓我們假設“人販子”在美國綁架拐賣兒童,或讓兒童行乞,會是怎樣的下場?】

在美國,綁架兒童大體分為兩種情況:一類是綁架陌生孩子,“人販子”基本屬于這一類;另一類則是親屬綁架,如在夫妻離異后,其中一方因喪失孩子撫養權,進而采取了綁架孩子這種極端手段。以美國加州為例,有數據顯示,平均每年會發生約49例陌生人綁架案,而親屬綁架案則約為1923起。

美國是個聯邦制國家,聯邦有法律,不同的州也有各自的州法。也就是說,“人販子”綁架兒童會根據不同情況,在聯邦和各州受到不同的懲罰。

如果“人販子”跨州或跨國作案,將可能受到聯邦層面的懲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師張軍介紹說,一旦獲得陪審團認定,聯邦對綁架兒童的刑罰最高可到20年。而具體量刑會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記錄和殘忍程度等區別對待。“人販子”多屬于慣犯,懲罰會相對更重;如果“人販子”在某一州內綁架或拐賣兒童,則將面臨州一級法律的懲罰。

而這些僅指綁架一項罪名。“人販子”在綁架兒童過程中通常伴隨其他犯罪行為,如威逼利誘、欺騙欺詐、破門而入,還可能造成兒童受傷或致死等。這些犯罪行為也將面臨刑罰。以加州為例,綁架未成年人可獲刑11年,如果綁架同時伴隨其他罪行,將會數罪并罰,“人販子”也可能面臨20年以上,或者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甚至面臨死刑。

如果“人販子”在犯罪過程中造成兒童死亡,將面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甚至面臨死刑。而如果綁架對象在14歲以下,更是罪加一等。綁架對象年紀越小,“人販子”通常面臨的刑罰越重。如果“人販子”企圖將綁架的孩子販賣給他人,基本上在美國找不到販賣市場。在美國,領養體系比較健全規范。不少美國人還前往其他國家去領養殘障女嬰。

而迫使孩子沿街行乞更是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事情。一旦有兒童被發現上街行乞,就會被立即送到兒童福利機構或收容機構。即使是流浪兒童也依法擁有教育和醫療的權利。如果有成年人指使兒童上街乞討,這本身就是忽視兒童安全和虐待兒童,即使是孩子的父母,也將面臨起訴。

一旦有孩子遭到誘拐或綁架,聯邦調查局會快速介入,各州當地警力也會立即展開搜救。而各地民間力量、基金會、非營利組織等社會團體也會在搜救失蹤和受虐兒童方面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美國失蹤兒童干預系統的建立健全與兒童失蹤或遇害的悲劇相關。20世紀70年代末,無論是警方反應速度,還是失蹤兒童報警系統都還處于比較糟糕的狀況。隨著Etan、Adam、Amber等多起著名兒童失蹤案發生,人們逐漸開始真正重視失蹤兒童問題。迄今仍在美國具有指導意義的《失蹤兒童發案》于1982年通過,整個社會開始行動起來。

盡管關于“人販子一律判死刑”的爭論尚未結束,但保護孩子,不該是簡單地發泄情緒,不該是巧妙地廣告營銷,不該是群情激奮后的草率結論,在任何地方,都是一項長期、艱巨、復雜的工作。

大概從前天晚上開始,我的朋友圈被各種各樣關于“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的討論刷屏了。剛開始我還有些困惑:沒聽說要修訂法律,這到底搞什么名堂?

原來,所有這些討論和轉發,都是源自于一條微信公號文章。這篇文章號召人們“堅持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并用極具煽情的話,請求大家轉發。短時間內,這篇文章獲得了數十萬人的轉發支持,并引爆成為一大公共議題。

不用多說,這種倡議內容不太靠譜。不用查閱相關法規也能知道,對一個人的行為不分情節和后果輕重,一律判死刑,將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所以,很多人挺身而出,從法律、道德、歷史等等方面,對這一情緒化的表述進行批評。另一方面,也有許多人對“一律判死刑”表示贊同,指責不同意這種觀點的人過于冷血云云。

當這一事件讓各方爭得面紅耳赤的時候,大家忽然尷尬地發現,自己有意無意成了“幫人數錢”的那種人。有人分析指出,這一場轉發活動,只不過是某家婚戀網站利用大家的心理搞的營銷策略。“你在朋友圈接力堅持販賣兒童判死刑,那只是在幫別人賺錢。”當這句話出現在朋友圈,很多人才恍然大悟。

事情的最新進展,這家婚戀網站發聲明承認:這件事情是該網站個別員工“未經批準擅自啟動了營銷行為”。把責任推到“個別員工”頭上,已經沒有擔當了,這家公司還在聲明里花了不少文字進行自我介紹,讓人簡直不可思議。這種毫無原則底線、責任倫理的公司,究竟是怎么想的,才會用出這么一個餿主意。

這次惡意營銷造成那么大影響,主要在于始作俑者充分利用了人們的同情心,從而進行道德綁架。同情弱者,這是人類的普遍心理。而兒童又是讓人最能夠產生同情心的群體。拐賣兒童、虐待兒童等新聞,一直以來都很容易成為熱點。哪怕隱約感到那篇公號文章表述有問題,基于對被拐賣兒童的同情,以及轉發的便利性,有些人也樂意轉發。在很大程度上,公號文章“不求點贊,只求轉發”起到了“不轉發不善良”的震懾效果。

沒想到,還有些人對這次惡意營銷的成功之道津津樂道。據悉,一些搞廣告、公關的人士,專門關起門來研究這一“經典案例”。

這種不擇手段的成功哲學,或許正是助長類似惡意營銷的土壤。有人指出:如果像公號文章所說的,“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被拐賣兒童將陷入更危險的境地。一被抓住就面臨死刑,人販子的手段勢必更加極端。這種違背人性甚至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惡意營銷,難道真的還有人想模仿學習?如果只要能吸引眼球,便可漠視任何道德原則,我們終將面對一個互害社會。對這種惡意營銷,除道德譴責外,還應采取辦法加以懲治。

這場網絡轉發運動和口水仗,也反映出許多人的正義焦慮感。雖然現行法律對拐賣兒童有詳細明確規定,但現實執法的尷尬,網上尋人啟事的傳播,都讓人深感無奈。從這個角度講,加強相關執法措施,遏制拐賣兒童犯罪行為,是減輕這種社會焦慮情緒的有效途徑之一。

同等重要的是,對這類打著正義、同情旗號的營銷行為,應抱著足夠的警惕,提高辨別能力和法律意識,才不會被人牽著鼻子走。

互聯網時代,由某個事件引發的熱評,在傳播速度和廣度上都達到了空前的程度,主張“人販子一律槍斃”或類似內容的短文這兩天在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上被大量轉發,有媒體說可能與一部以反映失蹤兒童情況的紀錄片的播出有關。

盡管相關評論也迅速跟進,其中不乏對如何處理“人販子”以及尋找和解救被拐兒童的理性分析,但這些理性的聲音,在網上的一片“喊殺”聲中顯得如此無力。

拐賣婦女、兒童罪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犯此罪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該條第一款列舉了八種法定情形)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該條第二款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均被視為“拐賣婦女、兒童”。同時,《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還規定了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拐賣婦女、兒童行為而言,《刑法》的上述規定,對犯罪行為的覆蓋面不可謂不廣,懲罰力度不可謂不大(最低為五年有期徒刑,最高為死刑)。那為什么還會有這么多網民繼續喊“殺”呢?

拐賣兒童犯罪并非今日才有,更沒有證據表明近來有加劇的情況。如果此類帖子僅僅因為一部以關注被拐兒童為主題的紀錄片而引起,那么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對這種“即興民意”給予關注和檢討。

對一項制度、特別是犯罪與刑罰的制度的討論,如果是因一時沖動而發布和傳播,本身就不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從帖子的內容看,要求或者支持對所有參與拐賣和收養被拐賣兒童者判死刑的人,大多數沒有認真關注過《刑法》的上述規定,對刑法和刑罰的功能和社會效果也不會去做認真的分析。

很多人可能在自己溫馨的家里,一邊看著屏幕上受害的兒童和家庭的悲慘遭遇,一邊摟著身邊可愛的孩子,想著萬一此事發生在自己身上怎么辦,于是對受害者的同情和對加害者的仇恨瞬間被放大。借助互聯網的威力,這些同情和仇恨得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感性的方式得到表達和散播——這就不奇怪為什么這些喊殺的人中不乏溫柔的母親了——讓他們在這樣的時刻去想“罪刑相適應”的公平理念是不現實的,他們不會、或者根本不愿意去想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想做父母的人;更不會去想,包括拐賣兒童在內的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就生命權而言,與自己并無不同;他們所主張和要求的,貌似“公平正義”,實為個人情緒的一種極端的表達。

如果僅靠嚴刑就可以減少甚至制止犯罪,那么最應當減少甚至杜絕的是制毒販毒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沒錯,是50g!)以上,最高可能被處死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但現實中仍不乏鋌而走險者。嚴刑可以起到威懾作用,但不能消滅人性因貪婪和自私而引發的惡行。

拐賣兒童的現象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不是因為《刑法》對拐賣兒童罪的懲罰力度不夠,而是多種原因造成的:首先是有供需市場(“養兒防老”和“傳宗接代”的傳統觀念),其次是缺乏合理的兒童收養制度(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家庭尤其如此),再次是尋找和解救被拐兒童的手段運用不夠充分,等等。

只有對這些問題通盤考慮、分頭入手,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遏止拐賣兒童現象,有效尋找和解救被拐兒童,讓更多的家庭免受被侵害的威脅。

作者即將停筆之時,讀到中社兒童安全科技基金宣布“中國兒童失蹤預警平臺”建設正式啟動的報道,算是一個好消息——運用大數據和互聯網手段尋找走失兒童,有望大大降低拐賣和收買被拐兒童犯罪行為的“有效率”,比起要求重刑嚴懲的“網絡民意”,現實的行動更有意義。

劉文靜(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