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個大學生去山東泰安旅游,喝點酒后在賓館玩一塊錢一把的“炸金花”。因噪音影響了隔壁客人,被其以賭博報警。警方趕到后,當場收繳賭資920元。當地警方認定,8人一起賭博構成聚眾賭博情節,作出治安拘留15天,并處罰款3000元的“頂格處罰”,8人將因此錯過12日回校拿畢業證的時間。有人為他們喊冤,認為警方小題大做;也有人認為警方做法是對的,大學生也應當接受懲罰。
別把“1元1局炸金花”不當違法
楊濤
大學生們到底冤枉不冤枉呢?就讓我們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所以,認定為賭博,應當是“賭資較大”的行為。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那么,問題又來了,多少錢算“賭資較大”呢?各地的標準并不一致。山東省公安廳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江蘇省公安廳則規定,對帶娛樂性質的熟人間打麻將、玩撲克等“小來來”行為,起罰點是個人賭資達到200元;對聚眾賭博等違法行為,“起罰點”則是人均賭資100元。8名大學生雖然一把是1元,但是,警方收繳他們的總賭資是920元。那么,無論是山東的標準總賭資400元,還是江蘇省聚眾賭博人均賭資100元的標準,這8名大學生的總賭資都超過了,因此,對他們進行治安處罰,是有法可依的,他們也算不上什么“冤枉”。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是,8名大學生接受治安處罰沒有錯,但是,對他們的處罰是否過重了呢?要知道,公安機關是以“情節嚴重”為由,對他們進行“頂格處罰”,治安拘留15天,罰款3000元。這就要看當地公安機關是如何規定的了。
如果按照江蘇省的標準,普通的賭博要人均賭資200元,對于聚眾賭博,人均賭資100元,如果大學生人均賭資達到100元但未到200元,那么,大學生的聚眾賭博的行為就不能算“情節嚴重”,也就不能頂格處罰,因為一個行為不能作兩次重復評價。但是,這8名大學生是在泰安犯的事,適用山東的標準,那么,別看8名大學生是1元一把,但總賭資是920元,已經達到了治安處罰的標準,同時,他們又是8個人聚眾賭博,在賓館里大吵大鬧,影響到他人休息,對他們以“情節嚴重”為由進行頂格處罰,并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也是在公安機關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無可厚非。當然,從人道主義出發,對大學生一時沖動的小賭,也可以不頂格處罰,對他們拘留幾天,以視警戒,也是可以的。
所以,別把一塊錢一把的“炸金花”不當違法,不管一把多少錢,只要總的金額超過了一定限額,就會受到治安處罰。公民最好遵紀守法,別參與賭博,即便是親友之間的娛樂活動,最好是總的金額不要超過一定限額。否則,就會將歡樂變成悲劇。
背離公眾認知的賭博執法傷害法治
舒圣祥
玩1元1局的“炸金花”,居然以情節嚴重的聚眾賭博被“頂格處罰”(再往上,就該以賭博罪追究刑責了),這一起因為處罰夸張而成社會熱聞的“查賭案”,實在是讓人感覺有點不可思議。倘若同學之間這樣小籌碼的游戲,都算“聚眾賭博”并且情節嚴重,那么按照這一標準,全國各地的拘留所里早就應該人滿為患才對。不開玩笑地說,類似“聚眾賭博”,只要警方想抓,就可以全年無休地抓下去,而且一抓一大批,足以罰個盆滿缽滿。
刑法中的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的賭博行為都尚未觸犯刑法,而是以治安處罰論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對照法律條款,8個大學生被處以15日拘留、3000元罰款,無疑是最頂格的治安處罰;問題是,既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所謂“賭資”也僅僅920元,怎么就不能免予處罰,反而要頂格嚴懲呢?當地警方的說法是,該案中人數達到8人,屬于“聚眾賭博”,即便彩頭很小,也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賭博,因此從重處罰。在我看來,這完全是對“聚眾賭博”的曲解。
一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并沒有針對“聚眾賭博”的處罰,因為一旦聚眾賭博就已經涉嫌觸犯刑法。另一方面,刑法中的“聚眾賭博”也絕不是單指人數達到一定數目,而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這種人俗稱“賭頭”。比如郭美美,她在家中開賭場就涉嫌聚眾賭博罪。相比之下,這8個大學生的行為,怎么能被輕易認定為聚眾賭博呢?
如果某項執法完全背離了公眾的認知,那要么是法律的滯后,要么則是執法的問題。在本案中,顯然不是法律的規定太過嚴苛,而是執法者的行為太過“任性”。事實上,如果法律可以被隨意闡釋隨意濫用,那必然是對法治的最大傷害。所以,本案不是什么法治與人情的矛盾,而是執法權力太過隨意的問題。倘若當地警方這樣做,只是因為對賭博行為有某種嚴懲的“潔癖”也便罷了,怕只怕過去常見的“罰款指標”與“抓賭任務”再度死灰復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