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當事業單位的領導?如何選拔?除了傳統的組織選拔模式以及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模式之外,今后還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中央辦公廳近日下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簡稱《管理規定》)提出,“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這是《管理規定》提出的一個改革方向,媒體敏銳地“發現”了這一點,在報道中加以突出處理,引來輿論的高度關切。有關專家認為,“委托相關機構遴選”,意味著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為選領導,第三方包括非官方的獵頭公司,“這是參照企業做法推出的新舉措,開辟了一條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新路徑,打破了傳統的以上級任用為主的做法,意義重大”。此舉至少帶來兩大好處,一是有助于推進事業單位市場化改革,二是有利于事業單位去行政化。
1995年在鄭州召開全國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會議,開啟全國事業單位改革試點,近20年來,我國事業單位改革試點不盡如人意,總體進展遲遲未有大的突破。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發布,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也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連同這次中央辦公廳下發的《管理規定》,形成了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事業單位改革的基本框架。在此框架下分析可知,部分輿論對“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這個改革方向,有意無意作了一些過度的解讀。
按照中央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轉為企業,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從事公益服務并保留原有序列的事業單位又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主要是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劃歸行政,把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體現了“去(回歸)行政化”和“市場化改革”的方向。而這次中辦《管理規定》涉及的事業單位,是指分類改革之后保留在原有序列中的事業單位,這些事業單位作為主要從事公益服務的機構,已經不存在要推進“市場化改革”和“去行政化”的問題,因此,專家所稱第三方遴選領導有助推進事業單位“市場化改革”和“去行政化”,其實是混淆了事業單位改革的“時間表”,是對事業單位改革部署的誤讀。
其次,按照中辦的《管理規定》,選拔事業單位領導,除傳統的組織任命、單位內部競爭上崗和面向社會公開選拔外,“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前面三種是比較規范、成熟的選拔方式,后一種只是準備“探索”的選拔方式,兩者的主次輕重是十分明顯的。眾所周知,包括獵頭公司在內的第三方機構為企業或公共部門遴選領導人員,第三方機構只是通過專業化、標準化的手段,從更大范圍內為委托方推薦領導人員的候選人,而不是替委托方全權做主,直接決定領導人員的選任。也就是說,將來探索第三方遴選事業單位領導時,第三方只是負責為事業單位推薦候選人,事業單位再通過公開選拔的方式,從這些候選人(也可能不限于這些候選人)中選拔領導人員。整個過程中,第三方遴選所能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會成為事業單位選拔領導人員的主要方式,更不會取代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和公開選拔(聘),成為事業單位選拔領導人員的唯一方式。
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管理規定》接受采訪時指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是黨的執政骨干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也是國家公職人員,與黨政領導干部適用同樣的管理監督措施。這一本質特征決定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制度的改革,比如委托第三方遴選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可以為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制度改革探路,但兩者將保持大體相同的步伐,前者不會單兵突進“走”得太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