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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傅瑩還提到,國家現在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征求意見稿已向社會公布了,有望在今年8月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提交審議。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有了明確的日程表,讓人拍手稱快。

家庭暴力大家都不陌生。長期以來,在棍棒底下出孝子、打是親罵是愛、不打不成才等傳統觀念下,不僅僅是普通人,連許多司法人員也一直持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念,認為公權不該介入家庭糾紛,導致家暴受害者求助無門。可是,家暴絕不只是家務事。

李陽的家暴事件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湖北少女被父母囚禁5年,后母虐童致死,老人被鎖家中餓死……這樣的新聞一再出現,讓人唏嚅不已。而且,更讓人感慨的是,有調查顯示,有10%的故意殺人案件都與家暴有關。家暴之禍,已成為不得不引起重視的社會問題。

社會問題的解決需要社會各方聯合起來,方能制止家暴之惡,保障在家庭中處于弱勢的老人、孩子和婦女的正當權益。家庭暴力因為存在于家庭內部,比較隱秘,取證難,這也一直是施暴者難以得到懲罰的主要原因。除了受害者本人要有維權意識,摒棄“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外,婦聯、居委會等社會機構要建立起反家暴的支撐網絡,讓受害者第一時間能得到幫助。更重要和最關鍵的是,要通過立法向全社會宣布對家暴零容忍的態度,并從法律上為受害者提供制度保障,比如,建立未成年人臨時監護制度,嚴懲家暴施暴者,讓家暴者不再隱藏于家庭內部,不應只是家務事,而是受到全社會的監督。事實上,家庭暴力問題幾乎所有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全球已有80多個國家對家庭暴力進行專門立法。英國就設立了家庭暴力注冊簿,將虐待妻子的人記錄在案,幫助新結識的伴侶知曉對方過去劣跡。加拿大許多省份頒布反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警察也可以破門而入把施暴人帶走,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即將出臺,也讓反家暴有了尚方寶劍。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4日聯合發布的一則《意見》指出,因遭受家暴而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或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3月4日中國新聞網)

據統計,中國家庭暴力發生率為29.7%—35.7%,受害者多半為婦女,而老人,兒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而家庭里發生的暴力事件有著隱蔽性與復雜性,家庭成員遭受到羞辱與欺壓,甚至被暴力相向,也并不會訴諸法律,施暴人與受害人家庭成員的關系,有著很強的迷惑性,讓法律很難介入其中,法律往往在家暴中缺席。

人類社會由一個個的家庭組成,家庭讓人類得以繁衍生息,溫暖和諧的家庭也讓人類社會得以繁榮穩定,而“烽煙四起”的家庭,是文明社會之恥,一個個存在嚴重家暴的不幸家庭,最終也會給社會帶來威脅,在存在家暴的家庭長大的孩子,身心都會受到影響,這些都給社會增添了不安全因素。

此次四部門聯合發布《意見》,其中指出,遭受嚴重家暴者殺害施暴人可從輕量刑。此一規定,意在保護家暴受害人,在長期受到嚴重家暴的傷害下,受害人無以擺脫傷害,奮起反抗,將施暴人殺死,其實算是自衛,肯定應該受到從輕量刑,四部門聯合發布《意見》,意在對在家庭中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給予保護,受到了眾多網友的稱贊。

但家暴并不能簡單地以暴制暴,對于家暴受害人殺害施暴者不可能是“大快人心”之事,在受害人來看,也會是異常痛苦之事,這更是一起家庭悲劇,也是社會倫理悲劇,應當被所有家庭所力避。最讓人所樂于見到的是,當施暴者有施暴傾向,或是做出第一次傷害受害人的行為時,就應該引起相當重視,受害人不能一味容忍,或是警告,或是報警處置,社區也應該設立矯正機構,介入家暴,矯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為惡習,如果施暴者確實有人格缺陷或是不適合組建家庭,受害人也應該能得到法律支持,有讓施暴者遠離自己,以避免自己受到進一步傷害的權利。

相反,很多家暴受害人,往往是一味容忍,一忍再忍,到忍無可忍時,或許暴發,或許就真的將在“沉默中滅亡”,而社區也缺乏矯正機構,就算有,很多也淪為了擺設,一些司法機構對家暴也表現得無可奈何,這些都縱容了家暴的滋長。如果不能讓受害人有足可以掣肘施暴人的辦法,只是讓遭受家暴者有對施暴者的施暴行為反抗的權利,那可能只會更多一些家庭悲劇。要知道,很多家庭暴力,并不是施暴者恐懼于被受害人反擊就可以避免的,這些家庭暴力制造者,很多都是具有性格缺陷,這需要的是外力的有效介入,需要的是受害人懂法,更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可能阻遏施暴者的繼續施暴。

四部門聯合發布的《意見》,并沒有刻意強調受害者的自衛權利及“豁免權”,反倒是一些媒體將這一權利“提煉”出來。如果走到了受害人必須通過殺死施暴者才能得到“解脫”的地步,其實這也不僅僅是家庭悲劇,也是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僅受害人不懂法,沒能及時預防或是通過法律渠道擺脫“噩夢”,相關部門在此中也要負很大責任,從此中透露出的是普法宣傳工作的缺失,社會矯正機構沒能及時介入,法律沒能充分保護家暴受害者維護自身權利等等問題。由此來說,家暴者殺害施暴人,是家庭悲劇,更是社會悲劇,反對家暴,正是因為從力避出現此類悲劇開始。

【反家暴,需要首先普及反家暴法律知識,為個體自救奠定基礎;更需要家暴受害者能拿起法律武器,擺脫傳統世俗觀念,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家庭暴力已成全社會關切的焦點。4日,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最高法還公布了5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同時,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首場新聞發布會上,大會發言人傅瑩透露,我國首部反家暴法有望今年8月份提交審議。兩則信息,預示著國家法律對家庭暴力強制干預,替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撐腰。

從司法解釋的內容看,有關反家暴的最大亮點,體現在對同一個罪名——故意殺人罪的不同處理上:一方面,因長期遭受家暴后殺害施暴人可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延續了以往司法實踐中的從輕發落;另一方面,實施家庭暴力主觀惡性大、手段殘忍的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最高可判死刑。這一輕一重之間,凸顯出司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的理念。

反家暴確實離不開司法“亮劍”。隨著社會發展進步和正式法律規則的介入,暗藏在家庭內部的暴力陰暗面也日漸曝光。據統計,我國大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殺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殺人案件的近10%。兩組數據既顯示出家暴現象的普遍性,也說明家暴犯罪的嚴重程度,因而需要刑事司法以“最后的手段”強力矯治。

但司法畢竟是一種事后救濟,其對施暴者的警戒作用仍然受到傳統家庭文化的制約。作為家庭生活中的弱者,婦女和兒童對抗家暴更依賴立法的全面保護。我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都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多為宣示性條款,可操作性和周延性不強。國外雖強調公民家庭生活的私人自由,但對家暴的立法治理顯得比較完備。目前,世界上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反家暴專門法律。美國從1980年起,警察對家庭暴力基本上改變了以往“法不入家門”的放任策略,其《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了政府的法律責任。在這種背景下,我國立法機關加快反家暴立法步伐,無疑值得期待。

問題是,在立法與司法的雙重干預下,家暴能否得到徹底矯治?對帶有私密性的家庭關系的干預,法律治理往往很難立竿見影。受傳統封建文化的影響,家庭關系中依然殘存著男權中心主義。調查顯示,家暴實施者中有相當一部分人為年紀很輕、文化程度很高、社會地位很高的男人;而一些同樣文化程度很高的女人,在遭遇家暴后也往往選擇沉默。再有,對于傳統家庭而言,尤其是農村的婦女,某種程度上依然視家暴為宿命,甚至不知道家暴是一種違法行為,在無知中選擇逆來順受。可見,要改變這樣的環境,需要首先普及反家暴法律知識,將立法賦予的權利、司法嚴懲家暴犯罪的制度安排廣泛傳遞,為個體自救奠定基礎;更需要家暴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擺脫傳統世俗觀念,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京報插畫/許英劍

3月4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基本原則、案件受理、定罪處罰、其他措施4個方面,對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導意見,系我國第一個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

與此同時,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首場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傅瑩透露,我國首部反家暴法差不多今年8月份提交審議。

認定正當防衛有助糾正“寬嚴失度”

該指導意見通過明確有案必立、一經發現犯罪線索即應依法辦理,對于打擊家暴行為無疑很有針對性,用法治為家庭成員中的“弱勢群體”撐起了腰。

中國素有“家丑不外揚”的傳統,家暴犯罪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行為隱蔽,被稱為“靜悄悄的犯罪”、“門后面的犯罪”,很難被發現,發現之后也往往面臨取證難等問題。對此,該指導意見通過明確有案必立、一經發現犯罪線索即應依法辦理,對于打擊家暴行為無疑很有針對性。

在家暴犯罪的刑事處罰上,一直以來存在著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寬嚴失度”,也即,對于施暴的一方,由于刑法對虐待罪規定的法定刑較輕,故而判處的實際刑罰也較輕。而對于受暴的一方,當其因不堪忍受或基于義憤而殺害施暴者之時,由于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很重,從而導致受暴者受刑較重,形成家暴犯罪上的“輕重倒掛”現象。

值得肯定的是,本次意見對于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正當防衛的認定作了明確的規定,指出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同時明確,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可酌情從寬處罰。這對打擊家暴行為,糾正“寬嚴失度”現象極具意義。

此外,指導意見對于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分,對于虐待罪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細化等規定,也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對于統一法律適用將起到很大作用。

反家庭暴力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方協力,但是,用法治為家庭成員中的“弱勢群體”撐腰,無疑將是預防和打擊家暴犯罪方面最為堅實的力量。 □劉高(法律工作者)


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令人欣慰

此時最高法等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提出不同界定,讓《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有待完善之處,再次進入公共話題,將有更多差異甚至博弈公開化。

“意見”時機很有意義,這將令去年11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引發的討論,在這次“兩會”期間再次展開。

該意見25條,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積極信息,有如下三個:第一,將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犯罪;第二,提出區分虐待罪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第三,提出以暴制暴酌情從輕處理。

這三條都牽涉到受家庭暴力影響人群的重大利益,可能將在一定程度上矯正目前的司法與執法。這其中關鍵還是怎么理解家庭暴力:是因為它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就特別寬縱甚至無視呢,還是實行人權標準,在尊重受害者意愿的前提下,將對家庭暴力與對陌生人犯罪逐漸同等地、積極有效地處理。當然,該意見還不是國家法律,它是在法律修正之前務實地減輕傷害,并且為更進一步的討論及改革打開空間。

至于將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這一點與《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之間的差異,已經被公開承認。這種現象并不常見,現實地說,這種狀況令人欣慰,因為《反家庭暴力法》放過同居暴力不符合公眾心愿,而且落后于國際趨勢。此時最高法等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提出不同界定,其實提供了一種“倒逼”的機會,讓《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有待完善之處,再次進入公共話題,將有更多差異甚至博弈公開化,這意味著倡導者獲得了新的機會。

總體來說,該意見表明,家庭暴力值得被列為重要的國家級議程,值得擺上“兩會”時段的會議桌。先承認問題存在,繼而承認問題很重要,這是尋求解決的前提。 □呂頻(女聲網主編)

【指導性文件是司法的依據,也是千百個家庭成員的行為準則。不論是司法機關,還是家庭成員,從此都有了法治標尺,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清晰可見】

最高人民法院3月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發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相關情況。這是我國第一個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意見》開宗明義地指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家庭暴力犯罪適用本意見(3月5日《法制日報》)。

家暴是社會之痛,也是打擊和預防的重點問題。盡管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家暴規定了清晰的救濟渠道,但畢竟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或規范性文件,在家暴司法救濟實踐中還存在著犯罪事實難以發現、訴訟程序難以啟動、立案定罪標準不夠明確等現實問題,使得反家暴存在法治短板。此次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我國第一個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運用法治手段標注出權力介入個人家庭矛盾的精準刻度,不僅解決司法實踐中的一些現實問題,而且體現出司法對弱者的人文關懷,對維護和諧家庭關系意義重大。

已經公布的指導性文件25條,為司法亮劍家暴提供了操作指南。首先,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尤其對虐待罪、遺棄罪中何為“情節惡劣”統一了立案、起訴、定罪標準,既彌補了現行刑法及司法解釋中哪些屬于“情節惡劣”規定的不足,也為區分罪與非罪明確了認識,同時還明確了家暴案件正當防衛的司法考慮,最大限度方便了司法機關、受害人運用法律武器反對家暴。

其次,劃清區分了此罪與彼罪的邊界。從當前司法實踐看,與家庭暴力犯罪相關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相互之間界限模糊、準確定罪處罰存在困難。指導性文件對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罪、遺棄罪等進行詳細區分,使得司法機關對與家暴相關的犯罪定罪量刑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規定。

再次,完善了案件受理。一般而言,與家暴相關的犯罪具有隱蔽性強等特征,加之受害人的一些錯誤認識,客觀造成了犯罪事實難以發現、訴訟程序啟動難等問題。而該指導文件針對這些問題,從拓寬犯罪事實發現渠道、及時啟動刑事訴訟程序、注重保護被害人利益、強化證據收集與強制措施等四個維度予以破解,其中像代為告訴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訴權等舉措,充分體現出司法溫度。

此外,指導性文件還明確了工作原則以及與其他民事、行政舉措的銜接等,為反家暴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導性文件是司法的依據,也是千百個家庭成員的行為準則。不論是司法機關,還是家庭成員,從此都有了法治標尺,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清晰可見,清官斷家務事,也有了法治標準;哪些應受處罰,應受何種處罰,一目了然。但是必須明確,反家暴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司法亮劍干預,也需要政府干預,還需要社會干預,這就需要一部具有綱領性、基礎性的反家庭暴力法進行系統規定。

可喜的是,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已向社會公布,也希望經過充分調研、吸納民意后能夠盡快出臺,為促進家庭和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持。

中國史上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進入正式立法程序。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立法意見稿,對涉家庭暴力犯罪行為可及時發現、及時啟動訴訟程序;而任何組織和公民對家暴行為,也都有權勸阻、制止、報案。這也有助于全社會逐步形成“家庭暴力不是私事”的共識,改變公務人員“法不入家門”和“清官難斷家務事”觀念。

提供及時有力的救濟

宋耀紅(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在現行法律規范中,反家庭暴力的規定零散、不系統,立法上對家庭暴力并無統一的界定,加之現有證據規則并不完全適用于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實踐普遍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導致類似案件的性質難以認定。

王向賢(天津師大社會學系副教授):暴力會代際傳遞,男人反對家庭暴力,首先就是可以避免自己的孩子成為家暴受害和目睹兒童,避免制造下一個施暴者的可能;其次,施暴者的健康會因為經常施暴處于狂暴的狀態而受損。不施暴,才能讓自己遠離對所謂男性氣質的錯誤追求。

李明舜(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反家暴法,歸根到底要解決的,是當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時,如何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因此立法要重在建立救濟機制和預防機制,確立一套操作性很強的、權利義務主體和處理程序明確的救濟機制,比如民事保護令制度、庇護制度等等。

對公序良俗的影響不能不顧及

劉明輝(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如果運用法律思維考慮問題,首先應考慮法律的優化調整原則,然后基于權利的普適性,考慮盡量涵蓋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根據現實需求對遭受暴力的受害人作出力所能及的保護。隨著社會文明進程的加快,公眾對青年人的試婚行為、老年人同居行為逐漸抱寬容態度。有關方面擔心將這些群體納入反家暴法的保護范圍后,會對倫理及公序良俗產生負面影響,其實混淆了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的界限。家庭暴力告誡制度適用范圍過窄,其效用必然大打折扣。

新華網網友:一個人連自己在家里受到非法待遇都忍氣吞聲,怎么可能相信他走在大街上會對不法行為大膽說不。讓全社會成員知道自己在家庭里的法定權利,讓每個家庭因為這個法律變得較為和睦,不和睦也不至于用暴力解決家庭矛盾,才是其真正的價值所在。

3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我國第一個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對正在進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屬于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據2015年3月5日《京華時報》)

據全國婦聯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庭暴力。2004年以來,婦聯受理家庭暴力投訴量每年都在4萬至5萬件左右。目前,全國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但由于沒有國家層面的專門法律規制,導致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缺乏力度,家庭暴力事件頗發,社會危害性加劇。

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旨在授予公民對那些對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個人合法權益形成緊迫威脅,國家公力來不及予以及時制止,而又可以用防衛手段制止的犯罪違法侵害行為的防衛權,以避免或者減輕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損失。

《意見》所說的“家庭暴力犯罪”,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撫養、寄養、同居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暴力犯罪。家庭暴力是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非法侵害,有較強的隱秘性和殘酷性,社會危害性極大。《意見》將反家暴行為視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明確在為反抗、擺脫家庭暴力而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中,抵抗家暴殺人可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屬于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家暴受害者基本人身權利有力保護,更是司法公平正義的彰顯。但是,抵抗家暴中的正當防衛也是一把“雙刃劍”,謹慎操用方見其效力。

正當防衛是公民的一種權利,任何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發生時,都有權利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損害,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對于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依據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規定的要件,結合《意見》精神,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定罪處罰,這是對被施暴者合法權益的現實保護,但絕沒有鼓勵奮起反抗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以擺脫家庭暴力之意,這是必須首先要明確的。

同時,反抗家庭暴力并非都屬正當防衛。依據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這表明,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連續性的條件:一是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二是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三是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四是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五是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失。只有五個要件同時具備,正當防衛才能成立。

而且,根據刑法第20條第3 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顯而易見,只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才是刑法所規定的正當防衛中的“犯罪”的本質特征,對不具備這一特征的犯罪進行正當防衛則是違法的。比如,施暴者并沒有實行暴力行為,只是一般地打一巴掌,煸一耳光,擊一拳,被害者就將其殺死,或者被施暴者明知正面反抗不過,而采取趁施暴人打累了、睡著了的情況下,突然對其進行打擊,斃其生命,這都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家暴受害者有權不可任性,權利的捍衛必須建立在學法、知法、尊法、用法的基礎上,在遭受家庭暴力、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應善于通過家庭、社會、行政、法律等多種渠道維護合法權益。畢竟,正當防衛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4日聯合發布的一則《意見》指出,因遭受家暴而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或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3月5日中新社)

這些年,家暴在一些家庭,是客觀存在的。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絡負責人侯志明曾表示,“54.6%的受訪者曾遭遇家庭暴力,這個比例比全國婦聯調查的24.7%高出一倍。”可以說,無論哪個數據更加貼近真相,家暴都是眼下不能忽視的現實問題。畢竟,有家暴的家庭,輕則影響家庭幸福,重則導致生命隕落,類似的例子,可謂不勝枚舉。在這般現實境況下,關注家暴,便是關注每一個家庭的幸福指數。

仍然記得李陽家暴事件,因為“名人效應”的光環,讓此事備受關注,這不僅給社會敲響了警鐘,也帶來了一定的反思:面對家暴,受害者應該如何做?這的確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言離婚者有之,稱魚死網破者亦不少,但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這樣的問題,從來都是沒有公論的,有的只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過,在一次次的探討中,一些共識也逐漸達成,如法律應加強保護家暴受害者的權益,這正成為一個公共議題。

如今,為了更好地保護家暴受害者權益,四部門聯合發布《意見》,其中規定,因遭受家暴而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或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這樣的新規,有不少人點贊,稱這為家暴受害者撐腰了。但也有人質疑,稱如此新規,是不是間接鼓勵“以暴制暴”,會不會讓家庭關系變得更加尷尬?甚至于有人表示:這可能誘發家暴受害者殺害施暴人的事情。

這些質疑,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細審視便不難發現,這樣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畢竟,新規稱“家暴正當防衛可輕判”,“可”不等于“必須”,那就是說,在類似事件上,還會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正如意見所言,“要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可以說,這般嚴謹的態度,是立法應有的態度。畢竟,“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的法律法規,才是完善的。就此來說,當前的《意見》,其在制度設置上,的確平衡了雙方權益。

因而,家暴受害者正當防衛可輕判的新規,契合弱勢補償原則。眾所周知,在家暴發生時,受害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倘若不給與其一定的權利救濟,便是對其生命與人權的一種忽視。如今新規規定,受害者也可正當防衛,無疑是用法律法規為其撐腰,讓其“勇敢地站出來”,不要做“待宰的羔羊”。就此來說,對于家暴受害者可輕判的新規,顯然是值得點贊的,當前唯一的希冀是,在具體的操作中,這能得到落實,成為家暴受害者有益的權利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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