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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函,提請批準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該縣人大代表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未能獲得許可。“這是民主表決的結果,都是無記名投票,也不好問為什么。”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仕強表示,他們查閱了過去的案例,目前的一個補救措施是,由松江分局再提出申請,再上會。(11月26日澎湃新聞網)

人民當家作主,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的立法機構和政府的監督機構,人大代表的人身權利必須得到充分保障。對人大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應當是慎之又慎的嚴肅問題。所以松江公安分局依法釋放了張裕明,周寧縣人大常委會依法進行表決。有點遺憾的是,投票結果不但有點出乎鄭仕強的意料,也有點出乎筆者的意料。

因為很顯然,如果張裕明不是人大代表,醉駕,逃離,導致單車事故發生,必定將被依法刑事拘留。如今張裕明因其人大代表的身份,卻能逃過法律處罰,不承擔法律責任,這種后果所造成的影響是令人擔憂的,一旦開了先河成為惡劣的范例,后果是嚴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國的根本,是建立法律信仰的根基,而不是嘴上喊喊的口號。

雖然鄭仕強表示還有一個補救措施,由松江分局再提出申請,再上會。不能排除這個可能,再次上會,仍然有可能贊成票不過半數,導致議案通不過。法律制度上應當考慮到如何應對這種情況,下一步通過什么程序解決問題。

譬如說提請上一級人大常委會表決,或者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介入督導。我看還有一個原則不該被忘記,這種涉及社會公平、法律根基的重大事件的表決,應當記名投票,哪些人投了贊成票,哪些人投了反對票,哪些人投了棄權票,都應當公開。這樣會迫使常委們極其慎重地投下自己莊嚴的一票,對國家的法律負責,也對自己的政治前途負責。

昨天上午,記者從福建周寧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獲悉,周寧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召開并再次審議,許可上海松江公安分局對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即日起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12月3日《京華時報》)

直至昨天上午9點,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再次提請許可對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的議案》,才給上海警方刑拘張裕明在法律上掃清了“障礙”,這場讓公眾高度關注的人大代表醉駕逃逸案才有了結果。

可謖是一波三折,從8月12日福建省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在上海醉駕逃逸,到12月2日同意被刑拘,其間的故事似乎已經遠超出了此代表醉駕逃逸的本身,更像是一場權力和民意、法制之間的博弈。

似乎長吁了一口氣,但民眾心中的疑慮就會因此煙消云散?

暫且慢著為這個結果而鼓掌,雖然是輿論監督的結果,但其中透露出來的余味,依然讓我們感到法制進程中還有很多的“障礙”無法得到清除,而這種“障礙”的存在卻是來自于權力本身所帶來的阻力。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古人尚知治國之道,何況今人?

《代表法》中決定同不同意拘留人大代表的標準,是“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

也就是說,刑拘人大代表請示人大代表委員會,符合法律程序,也是對人大代表資格的一種尊重,更是確保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的保障,但對于不在履職時犯法的人大代表或者說超出職務行為的人大代表時,是否還需要提請人大代表委員會進行裁決?

此次周寧縣人大常委會聲稱,已意識到錯誤,其實這不僅僅是一句“錯誤”就能掩蓋的事實,是典型的權力干涉權利的做法,如果連人大代表委員會都不懂法,不懂得程序,那還談什么代表人民去行使權力?退一萬步來說,如果此事不被曝光,不被輿論討伐,事件是否會峰回路轉呢?

當然,筆者希望當地人大委員會是真心感覺到了錯誤,也是實事求是地糾錯,如果是基于此,倒是值得鼓個掌,畢竟中國的法制發展還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至于這個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波折都具有一定的歷史環境的。

每次輿論與權力的博弈,都給民眾上了一次法律常識課,相信此次人大代表醉駕刑拘案不僅僅是給民眾普及了一次《人大法》,更是給那些還在倚仗“權力觀”行事的部門和官員上了一堂生動的課,至少應該明白依法治國容不得半點馬虎,只要你敢于違法亂紀,無論涉及到誰,最終都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經福建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常委會議再次審議,已許可上海警方對涉嫌在上海醉駕的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

今年8月12日凌晨,松江公安分局泗涇派出所民警在處理一起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在上海經商的福建省寧德市上海木材商會副會長張裕明涉嫌酒后駕車,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和鑒定,張裕明的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了醉酒狀態,警方認定張裕明涉嫌危險駕駛罪,松江公安分局對張裕明進行刑事立案。但由于張裕明是人大代表,對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需得到人大常委會的同意。松江公安分局立即向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去提請批準對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函,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函復松江分局:此議案未獲得人大常委會通過。

應該說,周寧縣人大常委會不同意對張裕明采取強制措施,在實體上是違法的。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對人大代表限制人身自由需經人大同意,主要是保護其代表選民表達意志、正常履職,防止其因履職行為遭遇來自公權力的打擊報復。人大作出決定的依據只能是審查警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原因與人大代表履職有無關系,如果不是打擊報復其履職行為,人大就應該許可司法機關的提請。

但是,周寧縣人大常委會不許可對張裕明采取強制措施,在程序上卻是合法的。《組織法》規定,“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周寧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關于提請許可對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的議案》,并依法進行表決。常委會組成人員21名,實到會17名,表決結果:贊成8票,反對1票,棄權8票。因票數未過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該議案未獲通過。

現在,周寧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召開,根據11月27日上海警方再次提請許可的申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再次提請許可對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的議案》,許可上海松江公安分局對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即日起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

問題雖然得到了圓滿解決,但法律漏洞依然存在。一是,假如人大常委會就是堅持地方保護主義,拒不許可對本地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警方能怎么辦?二是,從程序上說,人大經過投票表決而不能許可司法機關依法提出的要求,人大常委會能怎么辦?對此,我們從《組織法》和《代表法》中都找不到答案。正如專家所說,“關于對涉嫌犯罪人大代表的后續處理,目前的法律只是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的執行細則。”

對于以上兩個問題,都需要法律作出回答,才能堵塞法律漏洞,既保障人大代表履職的權利,又不至于產生法外特權。殷國安(江蘇 職員)

【只有全面、精準地理解和施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使程序正義走向實體正義,防止曲解法律、濫用法律等現象。】

福建省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醉駕事件”峰回路轉。昨天上午,周寧縣人大召開常委會,審議并通過了相關再次提請議案,許可上海警方對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這就意味著,警方刑拘張裕明在法律上已沒有“障礙”。

從最初周寧縣人大否決警方刑拘請求,到開會再審同意采取刑拘強制措施,這一“人大代表醉駕”事件可謂一波三折,引發了社會的關注和熱議。在“依法治國”成為社會共識的今天,這一案例其實很有典型意義,成為一個難得的法治樣本。

首先,這一事件凸顯了對程序正義的尊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盡管第一次投票表決結果頗令警方尷尬,盡管張裕明對醉駕供認不諱,但根據法律規定和程序,警方就暫時不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而是再次提出刑拘請求。這樣看起來費時費事,實則體現了對法律和人大代表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是對公權力的依法克制。

同樣,周寧縣人大再次召開常委會進行審議,同意了上海警方的刑拘請求,也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辦事。盡管是“糾錯”,但也是按法定程序來做,而不是靠行政命令或者官員意志。

當然,對很多公眾而言,這一事件最大關注點,還不在于當地人大否決了警方的刑拘請求,而在于擔心這種基于法律程序的保護條款,會被錯用為違法犯罪的“護身符”,從而有損法治公平。

這一事件的曲折與進展,也折射出法治的周全和科學。原來,《代表法》中決定同不同意拘留人大代表的標準,是“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也就是說,保護的是代表依法履職的權利,防止因言獲罪、打擊報復等現象。當事人張裕明涉嫌危險駕駛罪,不適用這一保護性條款,對其依法刑拘,也是違法必究的體現。

這實際上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即法治之下的自由裁量空間并非漫無邊際,需要嚴格限制在法律條文以及立法精神所界定的范圍之內。在一些地方,憑恃人大代表身份逃避法律追究、利用人身特別保護權庇護違法犯罪的問題,并不少見。這也是醉駕事件引發公眾擔憂的重要原因。只有全面、精準地理解和施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使程序正義走向實體正義,防止曲解法律、濫用法律等現象。這既是生動的普法課堂,也是全社會法治信仰不斷確立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