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爆炸的時代,信息可能成為“財富”,也可能變成“垃圾”,在我們逐漸轉向消費者主權社會的過程中,需要高度重視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推動客戶利益導向的商業模式創新。】
日前,工信部發布《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開始向長期困擾普通消費者的垃圾短信“開刀”。對于這份“姍姍來遲”的政策規則,作為普通消費者來說應該都“拍手稱快”。
當然,對于新規的細節如何真正落實,各方還有一些爭議的地方,如在執行“未經同意不得發”的規則時,怎樣避免某些機構或個人,繼續用首次發送商業短信的方式來“騷擾”消費者等。但是總體來看,政府介入干預符合信息時代的消費者保護需求,也是各國政府通常應承擔的職責。
我們看到,網絡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帶來了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巨大改變,也給老百姓帶來更多的便利,但與此同時也引起類似垃圾短信的“副產品”。就全球來看,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案完善后,許多國家在治理垃圾短信時就有了明確依據,在相關立法中不僅明晰了各類主體的責任和義務,還對違法行為確定了高額罰款、獲刑入罪等明確的處罰手段。例如,面對日益嚴峻的垃圾短信現象,英國在2003年就專門立法將商業垃圾信息視為一種犯罪。
由此來看,垃圾短信的背后反映的首先是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問題,正是因為在我國長期以來對此重視不足,因此才導致消費者的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被商業機構掌握甚至販賣。所以,要解決垃圾短信問題,更重要的是從信息保護進行“源頭治理”。
同時,國外經驗也表明,只有加大懲罰力度,才會形成對垃圾短信“人人喊打”的氛圍。這就需要從法律層面,而不僅是部門規章和意見的層面,加以規范和約束。例如,在我國的垃圾短信治理中,由于短信業務規模與三大運營商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它們能否真正承擔責任和落實新規,許多人還存有疑慮。同樣在發達經濟體中,運營商之所以相對做得好些,除了文化理念和自律約束之外,更是因為其對信息和隱私越來越嚴格保護的制度環境所致。
此外,對于治理垃圾短信除了“關偏門”之外,也要考慮如何“開正門”。從本質上看,垃圾短信多數還是推銷產品或服務的商業信息。隨著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企業與消費者之間越來越多地通過電子化手段傳遞信息,而不直接接觸。一方面,許多企業都有開拓市場、擴大影響的廣告需求,因此把發送商業短信作為低成本、高回報的廣告方式。實際上,類似于微博、微信等新媒體中介已經在深刻改變著商業信息傳遞渠道。對此,政府可以進一步推動各類新興媒介的創新與發展,在規范前提下開拓更多的商業信息傳遞渠道,從而為企業和客戶創造更有效地信息對接途徑。另一方面,還可以嘗試使部分商業短信的利益鏈條中加入消費者,比如愿意接受商業短信的個人可以享受某種回報或服務折扣等,由此形成新的商業模式。
總之,在信息爆炸的時代,信息可能成為“財富”,也可能變成“垃圾”,在我們逐漸轉向消費者主權社會的過程中,需要高度重視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推動客戶利益導向的商業模式創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