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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徹底根治垃圾短信問題,工信部近日發布《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于違反規定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11月18日《天津日報》)。

工信部將出臺規定徹底根治垃圾短信問題,讓人們看到了曙光,沒有垃圾短信的夢想或將照進現實。且與以前相比,3萬元的罰款是史上最嚴。不過,與發垃圾短信獲得的利益相比,3萬元罰款仍是小巫見大巫。據悉,目前垃圾短信的行情價是每條純利潤0.04元,發送100萬條短信基本在4個小時內即可完成。也就是說,不法分子每小時即可凈賺1萬元。如此算來,上限為3萬元的罰款可謂是“隔靴搔癢”。違規成本低,違法分子自然不會放棄這種黑色利潤。在2009年和2012年,先后兩度爆出了運營商地方分公司涉嫌為垃圾短信發送提供便利的消息。

相比國外,3萬元的最高處罰也不算高。如英國亂發短信廣告,涉事單位或個人可能收到高達50萬英鎊的巨額罰單;新加坡國會去年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案,違法發送一條垃圾短信,可能面臨最高1萬新元(約合人民幣5.14萬元)罰款。

解決垃圾短信問題,重罰與技術缺一不可,如提高罰款額度,封殺亂發短信的手機號,研究新技術限制發單位時間短信發送條數,阻止電子“垃圾”等。

近日,工信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將微信、微博傳播渠道納入監管,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垃圾信息治理規定。意見稿明確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當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信息,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治理垃圾短信,首先在于甄別,這就要求有法律上的明確界定。我國之前對垃圾短信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七條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痹摲l可視為對垃圾短信的最權威法律解釋。雖然立法上已經有了重大突破,但是光有定義還遠遠不夠,在執法過程中,還應進一步明確界定執法部門、執法流程、違法處罰、消費者賠償等內容,才有可能使法律落到實處。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這一意見稿彌補了我國在法律層面對垃圾短信沒有明確定義和處罰措施的缺失,正是因為法律的滯后,使山寨基站群發垃圾短信這樣的“高科技擾民行為”得不到應有懲罰。

盡管征求意見稿被稱為“史上最嚴”,但能否順利落地達到監管效果并不樂觀。這是因為垃圾短信背后最大推手是電信運營商。央視“3·15”晚會曾披露,超過三分之二的垃圾短信其實都是三大電信運營商自己發送的,一些電信運營商還會給短信群發企業返利,以鼓勵這些企業多做類似的業務。有媒體曾根據工信部公布的2013年一季度短信業務數據算過一筆賬,當年一季度全國點對點短信量同比下降10.9%,但移動短信業務總量卻同比增長0.5%,而普通手機用戶的短信主要是點對點形式,這從一個側面證明,是短信群發彌補了短信業務整體下滑的缺口,而群發短信中,大部分是垃圾短信。

那么,要從根源上治理垃圾短信,就要從明確電信運營商的治理職責入手,切斷垃圾短信的灰色產業鏈條。工信部的意見稿目前主要針對的是垃圾短信發送商,但失職的運營商又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罰尚沒有明確規定。從目前來看,運營商主要應采取三方面措施。首先是嚴格推行端口類群發短信企業的認證。在群發短信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或法規、業務的管理規范時,可依據簽署合同的違約處罰規定對客戶的端口進行禁用或關閉。同時,規范銷售代理商管理,嚴禁以任何形式發展端口代理商,嚴防集團端口轉租、轉售、轉用等違規行為,嚴查代理商低價競爭等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為。其次是嚴格內部管理,嚴厲打擊基層單位因為考核壓力和利益鋌而走險的行為。目前,三大運營商都開通了垃圾短信舉報接入平臺,邀請社會監督。對于運營商內部的違法行為如何懲罰,亟須相關部門出臺法律。最后是優化技術手段。三家運營商目前均在全國31個省區市建立了垃圾短信過濾系統,實時對點對點、網間、端口等各類垃圾短信進行發現和過濾。今后應當致力于技術研發,提升不良信息的集中發現、集中研判、集中封堵的能力。

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得不到保護,后患將無窮無盡。垃圾短信問題不能繼續遺留下去,期待有關部門的進一步措施。

令用戶不勝其煩的廣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消息稱,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未經用戶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其發送商業短信息,這一規定也將成為治理垃圾短信現象的政策依據。(11月5日京華時報)

按照工信部這一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短信息指的并不僅僅是手機短信,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體方式,應該都可被納入此管理的范圍當中。這說明,雖然我國立法整治“信騷擾”的速度有點遲緩,但在依法治“信”方面,還是頗值認同與期待的。

現實語境下,有法可依不等于萬事大吉。需要警醒的是,倘若空有“法治”的嚷嚷聲,到了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卻往往虎頭蛇尾,甚至根本難落實處,那就比“無法可依”還要戕害法治的公信。有專家不無憂慮地提到,“之前我國曾對電子郵件推出過類似的管理辦法,但因為執行不到位,最后淪為一紙空文,此次對短信息的管理要避免重蹈覆轍。”如何防范法規在“信騷擾”面前不再鎩羽而歸,筆者以為重中之重還得努力確?!傲P到位”。

工信部對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截止時間定為今年12月5日,也就意味著這一規定有望在明年正式生效執行。然而,“喜訊”之下仍存隱憂:新規施行之后,假如很快便暴露出“執行難”的現實短板,那就非但起不到治“信”之功,反會再添失“信”于民的口實。

根治“信騷擾”要確?!傲P到位”,關鍵還得未雨綢繆、招招見實。就“信騷擾”這一頑疾來說,不管其是傳統型的,還是時新式的,它所騷擾和影響的對象,必定是一個個的通信終端用戶。所以,作為利益攸關者,所有通信用戶能不能在合力參與整治“信騷擾”中,成為實實在在的好處分享者,就顯得舉足輕重、不可忽視。

譬如,不妨明確規定,商業廣告未經用戶許可發送到個人通信終端上,用戶可以自動獲得按次計費的經濟補償,否則就對信息發布者依法處置。至于這筆“信騷擾”補償金的來源,電信服務商要么向群發商戶預收保證金,要么甘愿先行代為補償。

值得一提的是,工信部的征求意見稿稱,“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甭劥?,有不少網友隨即表示異議:很多“信騷擾”廣告動輒上萬、數十萬地胡亂群發,即便事后按規受罰,其實際獲益都遠超“1萬元至3萬元”,那這罰款力度豈非無關痛癢?因此,要想堅決做到罰得“刺骨”和“肉痛”,還宜以“信騷擾”的范圍為處罰基準,加大違規者的風險成本,讓其不敢以身試法。

令用戶不勝其煩的廣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11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消息稱,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未經用戶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其發送商業短信息,這一規定也將成為治理垃圾短信現象的政策依據。手機短信、微信、微博均被納入管理。(11月5日《京華時報》)

這部新規,被出臺者賦予了厚望。如果單單看這個規定,別說是出臺規定的管理部門了,就是老百姓也會是看到了“生活清凈”的一抹春天。因為這個規定相當嚴厲。不說要罰款,不說要警告,單說這個“不經用戶允許”這一道門檻,就可以將垃圾商業短信斬草除根。試想,有多少用戶希望一天到晚手機滴滴響?有多少用戶愿意看到:親,買股票嗎?親,買房子嗎?親,買車子嗎?又何況有的短信還有少兒不宜的產品?

我們可以想一想,我們真的缺少治理此類商業短信的法律規定嗎?對于虛假信息,我們有廣告法的約束,工商部門有打擊的義務;對于騙人短信,我們有詐騙法的約束,騙人廣告當然是警方打擊的對象;對于胡亂發送垃圾短息,我們有電信條例的約束,而發送垃圾短息的有幾個不是運營商?在這些垃圾商業信息驚擾了我們生活的時候,這些人都已經觸犯了法律、法規、條例。即使不出臺新的管理規定,只要監管部門能夠把原有規定落實到位,只要監管部門能夠主動作為,還公眾一個清凈的生活,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這牽涉的還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我們究竟在治理的時候是亮一亮“紅頭文件”,還是去動一動“斧頭鐮刀”?

此次規定很詳細。范圍擴大到了手機、微信、微博。嚴厲程度則是提高罰款的比例。權益則交給了市民,只要市民不允許,他們就不能發送。表面上看,這些“不許”、“嚴禁”、“絕不”的用詞都很嚴厲。問題是,在具體工作中,是不是真“不許”,真“嚴禁”,真“絕不”?我們真能做到這些,運營商不會提著腦袋為了蠅頭小利去發送,犯罪分子不會為了眼前利益冒著坐牢危險去發送,倒賣手機等用戶信息者也不會冒著丟了工作的危險去干壞事。試想,有多少客戶信息,不是銀行、電信、保險公司、快遞人員倒賣出去的。

商業短信之所以敢去驚擾百姓生活,不是因為沒有查處的法律依據,不是因為沒有執法的權力,而是因為所有紅頭文件都落滿了塵土,所有法律都成了花瓶,所有執法都在玩“執罰經濟”。調查的時候走走形式,處罰的時候數數鈔票,反映的時候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再好的法律,再沒有漏洞的規定,又能如何?這就猶如孫猴子頭上的“緊箍”一樣,“緊箍”確實很威力,問題是沒有人念咒語有何用?更可怕的是,有的執法部門放著真咒語不念,卻裝模作樣的念起了假咒語。

新規確實很嚴厲,確實很細致。但是,治理商業短信能不能取得效果,關鍵要看我們亮過“紅頭”之后,是不是會動“斧頭”?

令用戶不勝其煩的廣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消息稱,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未經用戶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其發送商業短信息,這一規定也將成為治理垃圾短信現象的政策依據。(11月5日《京華時報》)

不安分的垃圾短信的確很煩很煩。一直以來,政府部門的努力也是顯而易見的,各種“禁令”出臺,各種“限令”頒布,都指向垃圾短信。遺憾的是,治理垃圾短信的呼聲很大,但垃圾短信卻從未走遠。

不難發現,只因這背后的利益糾葛太多、處罰太輕。垃圾短信給運營商帶來了極大的利益,在利益與良心面前,沒有多少企業家敢說自己身上流淌著道德的血液。而最大的悲劇則在于,運營商對垃圾短信的治理甚至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也不會有太重的處罰。一方面是利益的誘惑,另一方面則是越過紅線的無風險。在此背景下,垃圾短信成為一大公害,不過是情理之中的事。

這一次治理垃圾短信的確有不少的亮點。一則,用戶授權制,即沒有用戶的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向其發商業信息;二則,違反者最高可處罰3萬元,并向社會公告,這讓處罰成為一種硬性規定;三則,管理范圍也有所升級,不僅包括手機短信,更包括微信、微博,這幾乎涵蓋了個體多數的社交方式,其進步性不言而喻。

只是,有了這些“高壓線”,垃圾短信就會自動遁形么?顯然不可能。之前每次治理垃圾短信的失敗,就足以見證其頑強的生命力,如今雖然有了“高壓線”,但目前而言,仍徒具觀賞價值。正如網友所質疑的那般,垃圾短信隨便哪次的收益恐怕都不止3萬,最高處罰才3萬元,這樣的處罰真的會有震懾力么?真的能震懾住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短信息服務提供者么?顯然不可能,這么低的處罰,更像是花錢買通行證而已。

就治理垃圾短信而言,有了高壓線,還要先通電。一方面,自然是不折不扣地執行當前的制度規定,任何違規者,都應給與嚴厲的處罰,讓制度發揮其應有的價值與威信;另一方面,則是加大處罰與追責力度,3萬元的最高處罰,的確有些輕了,對垃圾短信的懲戒而言,應以其收益的數倍處罰作為罰款額,那才會罰得讓其肉疼,也才會讓其“長記性”,不然,“垃圾短信”恐怕很長一段時間內,還會與我們朝夕相伴。

【在信息爆炸的時代,信息可能成為“財富”,也可能變成“垃圾”,在我們逐漸轉向消費者主權社會的過程中,需要高度重視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推動客戶利益導向的商業模式創新。】

日前,工信部發布《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開始向長期困擾普通消費者的垃圾短信“開刀”。對于這份“姍姍來遲”的政策規則,作為普通消費者來說應該都“拍手稱快”。

當然,對于新規的細節如何真正落實,各方還有一些爭議的地方,如在執行“未經同意不得發”的規則時,怎樣避免某些機構或個人,繼續用首次發送商業短信的方式來“騷擾”消費者等。但是總體來看,政府介入干預符合信息時代的消費者保護需求,也是各國政府通常應承擔的職責。

我們看到,網絡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帶來了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巨大改變,也給老百姓帶來更多的便利,但與此同時也引起類似垃圾短信的“副產品”。就全球來看,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案完善后,許多國家在治理垃圾短信時就有了明確依據,在相關立法中不僅明晰了各類主體的責任和義務,還對違法行為確定了高額罰款、獲刑入罪等明確的處罰手段。例如,面對日益嚴峻的垃圾短信現象,英國在2003年就專門立法將商業垃圾信息視為一種犯罪。

由此來看,垃圾短信的背后反映的首先是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問題,正是因為在我國長期以來對此重視不足,因此才導致消費者的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被商業機構掌握甚至販賣。所以,要解決垃圾短信問題,更重要的是從信息保護進行“源頭治理”。

同時,國外經驗也表明,只有加大懲罰力度,才會形成對垃圾短信“人人喊打”的氛圍。這就需要從法律層面,而不僅是部門規章和意見的層面,加以規范和約束。例如,在我國的垃圾短信治理中,由于短信業務規模與三大運營商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它們能否真正承擔責任和落實新規,許多人還存有疑慮。同樣在發達經濟體中,運營商之所以相對做得好些,除了文化理念和自律約束之外,更是因為其對信息和隱私越來越嚴格保護的制度環境所致。

此外,對于治理垃圾短信除了“關偏門”之外,也要考慮如何“開正門”。從本質上看,垃圾短信多數還是推銷產品或服務的商業信息。隨著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企業與消費者之間越來越多地通過電子化手段傳遞信息,而不直接接觸。一方面,許多企業都有開拓市場、擴大影響的廣告需求,因此把發送商業短信作為低成本、高回報的廣告方式。實際上,類似于微博、微信等新媒體中介已經在深刻改變著商業信息傳遞渠道。對此,政府可以進一步推動各類新興媒介的創新與發展,在規范前提下開拓更多的商業信息傳遞渠道,從而為企業和客戶創造更有效地信息對接途徑。另一方面,還可以嘗試使部分商業短信的利益鏈條中加入消費者,比如愿意接受商業短信的個人可以享受某種回報或服務折扣等,由此形成新的商業模式。

總之,在信息爆炸的時代,信息可能成為“財富”,也可能變成“垃圾”,在我們逐漸轉向消費者主權社會的過程中,需要高度重視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推動客戶利益導向的商業模式創新。

為規范通信短信息服務行為、維護短信息用戶的合法權益,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信息時報》11月5日)

當下,狂轟濫炸的垃圾短信“猛于虎”,讓人不堪其擾?!?013年度垃圾短信報告》顯示,去年我國手機用戶收到的垃圾短信總數超過2000億條,北京人均每天接收2.22條垃圾短信。工信部立法規范商業性短信的發送,規定“未同意接收不得發送”,顯然符合公眾利益,值得點贊。

但細讀該規定意見稿,又讓人不免擔憂——移動、聯通和中國電信三大運營商,才是真正的被監管主體。多年來,有些垃圾短信滿天飛,三大運營商既是始作俑者、參與者,也是既得利益者,難辭其咎。比如說,工信部曾多次發文,要求開展垃圾短信整治,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運營商也簽署過治理協議,專項整治垃圾短信,但時至今日,卻陷入治而不絕、越治越亂的怪圈。究其原因,是垃圾短信背后的利益鏈條難以打破。

不可否認,當前“偽基站”問題十分突出,它們可以不經過基礎電信網絡發送,并偽造端口或偽造手機號碼,在人流、車流密集的地方就可以實現發送,并且打一槍換一個地方,讓諸多監管部門在監管上有了一定難度。但根本原因在于,有些垃圾短信原本就是電信運營商和商家“勾肩搭背”、通過“合法”渠道發送的,即一些運營商既是直接利益分成者,更是“被動受益者”。工信部提供的數據顯示,去年1至9月我國移動短信息業務量約6970.4億條,據有關部門估算,垃圾短信約占全部短信量20%左右;僅去年前三季度,垃圾短信就為三大電信運營商帶來幾十億元收入。(《經濟參考報》2013年12月20日)所以,對于整治垃圾短信,運營商習慣或者說愿意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以坐收漁利,而不是主動有為、主動出擊。甚至有人調侃:電信運營商早已倒戈,淪為為垃圾短信的服務商。

不讓垃圾短信滿天“飛”,三大運營商除了自律、遵守法律外,應對違法“偽基站”的肆意亂為還是有招可用的。比如,可以提升手機網絡的安全性,讓用戶只要選擇沒有安全漏洞的手機網絡,“偽基站”就無法對其造成影響。也可以借鑒一些國家的經驗,建立一個不允許發送垃圾短信的“紅名單”制度,公眾將自己的電話號碼放進該名單,即可免受騷擾??傊糁评绦?,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運營商并非束手無策,而且在技術攻關方面也不應存在障礙,關鍵是想不想真做。

如果垃圾短信的利益鏈難以撼動,運營商不愿“割自己的肉”,那短信“未同意接收不得發送”的法律規定,只會是“看起來很美”,一些運營商依然會擺出一副很冤枉的樣子,說什么“攔截技術跟不上”,“實在沒有好辦法”——雖然,這些說辭連他們自己都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