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風,而是在綜合各項價值衡量的基礎上,以最低成本追求社會治理最大效益】
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擬取消集資詐騙、走私武器、彈藥、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9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引起輿論普遍關注。(10月27日新華社報道)
死刑存廢在中國是個很容易“上火”的爭議性問題。1997年刑法大范圍修訂,一共確立了68個死刑罪名。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這次的修正案若順利通過,我國刑法上將只有46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可以看出,中國近些年取消死刑罪名的幅度不算小,進一步體現了“少殺”“慎殺”的精神。
從世界范圍看,那些保留死刑的國家,大多只是將死刑適用于極其嚴重的少數犯罪,限制乃至廢除死刑是一種總體的趨勢。中國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風,也不是單純為體現法治文明,而是在綜合各項價值衡量的基礎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會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減少死刑適用,有助于引導民眾樹立現代化的法治文明觀。
無論是對犯罪治理的需要,還是老百姓的觀念,都在以各種方式影響著一個國家的刑法制度。不過,我們畢竟生存在一個現實的社會里,在對待死刑的問題上,我們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腳踏實地”。從這兩次取消或擬取消的死刑罪名看,大多是罪不至死的犯罪,或是運用范圍極其有限的犯罪,繼續保留死刑對于犯罪預防的效用不大,或是采取其他替代性刑罰也能夠有效治理。例如,對腐敗領域的犯罪,就沒有取消死刑的打算。
不難看出,在有限取消死刑的立法行動中,依然保留了死刑威懾力的考量,而這背后則是強大的民意支撐。在中國,大多數民眾心里依然將死刑視為震懾犯罪的必要機制。對他們而言,考慮的不是法治的文明與否,而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心理訴求,以及預防犯罪的現實需要。
事實上,對死刑的保留與否,既不能完全抱著對法治文明價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現實主義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會治理領域,綜合考慮遏制犯罪與法治文明的價值平衡,同時還要兼顧死刑本身的成本與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間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體現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價值追求,同時也立足于國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于平衡中求進步。
這種妥協式的進步,我以為也是針對社會上對待死刑的觀念差異,去努力消除隔閡、凝聚共識,追求一種“立足現實而又超然現實”的目標。因此,每一次取消死刑罪名,亦可視為普及、傳播先進法治文明觀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