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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從走私武器到集資詐騙、組織賣淫等9個罪名的死刑,從而使中國適用死刑的罪名從55個降至46個。上一次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2011年,這一次延續了中國將進一步減少死刑罪名的趨勢。

互聯網輿論場對這個消息的反應很大一部分都是負面的,反對減少甚至要求更多使用死刑的聲音充斥一些網站的跟帖。這是中國民間傳統重刑主義觀念的回聲。

然而廢除、減少死刑是全球業已形成的大趨勢,中國顯然受到這個趨勢的推動,而非它的引領者。廢減死刑運動正式開啟于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通過,中國于1998年簽署該公約,但時至今日全國人大仍未批準該公約。

減少死刑在中國不是政治問題,它的支持和反對陣營大體超越了通常政治爭論的劃界,整個知識階層對它的支持度較高,反對聲最激烈的是互聯網輿論場。 由于這個輿論場對社會意見的實際代表性難以捉摸,全社會的真實態度還需謹慎評估。

值得指出的是,廢減死刑是世界性趨勢這一點,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已經知道了。一些人雖然對減少死刑罪名有擔心,但對中國與這個趨勢采取順應態度,而不是與其對著干,相信這個社會還是可以接受的。2011年中國減少死刑罪名,輿論的反對聲并未轉化成什么后果,這次恐怕還會一樣。

我們認為,中國一方面保留死刑,一方面減少死刑罪名的基本政策是穩健的,這是中國傳統價值觀及改革開放現實等諸多因素的最大公約數,是有原則、也同時是現實主義的選擇。中國一些社會群體仍主張用嚴刑酷法震懾犯罪,刑法修正案草案會拉著他們往前走,但不會拽得太猛,讓大家難以承受。

其實中國社會傳統的重刑主義一直在經歷磨損,過去一些地方欠錢償命、通奸沉江的做法如今回頭看已經難以思議。但今天一個貪官如果犯罪金額巨大能夠“免死”,輿論仍不會接受。中國人對死刑的態度大概會繼續變化。

有一點需要澄清,不少人擔心減少死刑會鼓勵更多犯罪。這只是一種猜測和印象,這種說法并無數據支持。世界范圍內的經驗是,廢減死刑與犯罪率高低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對犯罪行為快速處置、提高破案率和綜合防治等,都被證明對降低犯罪率具有實效,它們能夠彌補廢減死刑可能造成的威懾力損失。這同樣是世界性經驗。

從長遠看,中國逐漸取消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恐怕是要一步步實現的。這個進程主要取決于中國社會就此形成共識的情況,也會部分受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廢減死刑進展的影響。中國肯定不會是這方面的激進國家,但我們大概也很難做世界上對死刑問題最我行我素的一角。

就今天來說,讓我們莫要夸張減少死刑罪名對社會治安面貌的威脅。這是一項改革,我們應勇于跨出這一步。中國總體上是全球改革的典范,我們在很多改革領域做了第一個吃螃蟹者。而減少死刑我們并不是第一。前面已經有那么多實踐者,如果我們在法制的這個細節甚至不敢跟上,那我們未免太膽小了。

【犯罪的防治需要綜合治理,片面強求死刑對犯罪的預防效果,有時可能適得其反。對于犯罪治理而言,關鍵的是要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p>

四中全會后首次修改刑法,死刑罪名的減少再度引人注目。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集資詐騙,走私武器、彈藥,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9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如若通過,中國刑法將只有46個死刑罪名。

死刑關系人最為寶貴的生命,而且一旦出錯便無可挽回,因此“生殺予奪”需要慎之又慎。檢視我國刑法對死刑罪名的規定,范圍十分廣泛,透露出一種肅殺的重刑色彩。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和法治文明的發展需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與上次不同,此次擬取消的死刑中,超出了非暴力經濟類犯罪的范圍。其中除了走私武器、彈藥罪等仍屬于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外,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則屬于危害國防利益罪。從司法實踐看,這些罪名平時適用死刑都極少,而有的罪名適用死刑則長期受到詬病。例如集資詐騙罪,近年來吳英案、曾成杰案等一些集資詐騙的死刑案,在社會上引起巨大爭議。今年年初,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合提交議案,主張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此次取消死刑,算是順應了民意,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

最容易引起爭議和擔憂的,是取消組織和強迫賣淫罪的死刑。這兩個罪名一般也屬于非暴力性犯罪,但由于其保護的對象是弱勢人群,而且犯罪本身有傷社會風化,所以老百姓在心理上會擔憂,死刑取消后會不會出現犯罪反彈。尤其是“唐慧女兒案”,就反映出社會上一些人依然迷戀死刑的威懾力。

刑罰的設計,總是帶有預防和震懾犯罪的意圖。但人類的歷史證明,刑罰并非越嚴厲就越有威懾力。在現代犯罪形態多樣化的復雜社會,犯罪的防治需要綜合治理,片面強求死刑對犯罪的預防效果,有時可能適得其反。有人研究各國刑法,發現組織賣淫罪一般處6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為12年以下。而從我國取消13個罪名死刑后的實踐看,并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造成負面影響。

因此,對于犯罪治理而言,關鍵的是要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如果在懲治的刑罰上銜接有序,在具體的刑事司法中能夠實現常態化追訴,就不會妨礙對犯罪的治理。

【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風,而是在綜合各項價值衡量的基礎上,以最低成本追求社會治理最大效益】

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擬取消集資詐騙、走私武器、彈藥、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9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引起輿論普遍關注。(10月27日新華社報道)

死刑存廢在中國是個很容易“上火”的爭議性問題。1997年刑法大范圍修訂,一共確立了68個死刑罪名。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這次的修正案若順利通過,我國刑法上將只有46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可以看出,中國近些年取消死刑罪名的幅度不算小,進一步體現了“少殺”“慎殺”的精神。

從世界范圍看,那些保留死刑的國家,大多只是將死刑適用于極其嚴重的少數犯罪,限制乃至廢除死刑是一種總體的趨勢。中國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風,也不是單純為體現法治文明,而是在綜合各項價值衡量的基礎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會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減少死刑適用,有助于引導民眾樹立現代化的法治文明觀。

無論是對犯罪治理的需要,還是老百姓的觀念,都在以各種方式影響著一個國家的刑法制度。不過,我們畢竟生存在一個現實的社會里,在對待死刑的問題上,我們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腳踏實地”。從這兩次取消或擬取消的死刑罪名看,大多是罪不至死的犯罪,或是運用范圍極其有限的犯罪,繼續保留死刑對于犯罪預防的效用不大,或是采取其他替代性刑罰也能夠有效治理。例如,對腐敗領域的犯罪,就沒有取消死刑的打算。

不難看出,在有限取消死刑的立法行動中,依然保留了死刑威懾力的考量,而這背后則是強大的民意支撐。在中國,大多數民眾心里依然將死刑視為震懾犯罪的必要機制。對他們而言,考慮的不是法治的文明與否,而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心理訴求,以及預防犯罪的現實需要。

事實上,對死刑的保留與否,既不能完全抱著對法治文明價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現實主義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會治理領域,綜合考慮遏制犯罪與法治文明的價值平衡,同時還要兼顧死刑本身的成本與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間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體現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價值追求,同時也立足于國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于平衡中求進步。

這種妥協式的進步,我以為也是針對社會上對待死刑的觀念差異,去努力消除隔閡、凝聚共識,追求一種“立足現實而又超然現實”的目標。因此,每一次取消死刑罪名,亦可視為普及、傳播先進法治文明觀的過程。

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F有的適用死刑的罪名一共是55個,這9個罪名取消之后,保留的死刑罪名將減至46個。

慎用和逐步減少死刑,是近年來我國司法和立法實踐中一個越來越顯著的趨勢。2007年1月1日,在中央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將死刑核準權從各省收回,死刑立即執行的數量由此得到大幅度地下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是在1997年頒布新刑法以來首次出現的削減死刑的立法例。

三年來削減22項適用死刑罪名,幾乎壓縮了三分之一的死刑適用罪名,這無疑是頗為值得關注的。一系列有條不紊的改革舉措,以死刑為標志性代表的重刑的淡出,指向的是一部更加“克制”的刑法,這種變化趨勢無疑是法治的進步。

刑罰在法律實踐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是,嚴刑不等于苛法,法律的核心并不是重刑,強化法治的意義更不在于用重典。事實上,法律的權威性很大程度上來自于罪、刑相適的基本原則,而這一原則的踐行與社會的發展和觀念變遷密切相關,這意味著,法律本身并非一成不變的金科玉律,而是適應時代處于動態中,與一個時代人們對公平正義的基本理解相適應。

在法制史上,有些曾經的罪名到了今天可能已經不再適合以違法視之,而一些特定時期被視為“十惡不赦”的罪行,也有待新的評估。這樣的現象普遍存在,法律對此需要做出及時的反應,以適應和調整新的社會關系。在刑罰適用上,一個總體的基調是,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的演進,刑罰的使用朝著更謹慎、更嚴密的方向發展。

一定程度上,重刑主義的迷戀情緒仍然是存在的,甚至有著不小的影響。傳統社會有著深厚的重典主義傳統,至今,一些人身上彌漫著對重刑主義的留戀之情,不少人寄希望于法律以“殺一儆百”的嚴苛手段打擊、震懾犯罪,迷信重刑的強大威力,甚至篤定唯有消滅肉體才能根本上鏟除罪惡。

對重刑主義的理想化是值得警惕的。從歷史經驗來看,法律過多使用重刑的結果,往往不是對犯罪更加有效的遏制,反而會引起民眾不適乃至反感抵觸,制造社會的緊張氣氛,甚至法律或將處于一種被利用的危險境地。重刑主義一旦泛濫,一切社會手段,都將向法律無限傾集,法律容易變成一種制造威懾的工具,難免偏離正當性。

法律承載著維系社會公平正義的理想與責任,公正永遠是第一位的。因此,如果將社會問題引起的負面情緒傾注于重刑,指望重刑來解決復雜的社會問題,也只能是一廂情愿,而且代價更大。告別刑法的重刑主義,不能夠再有留戀。

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和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這使得我國的死刑罪名減至55個。這一次,如果刑法修正案(九)獲得通過,我國的死刑罪名將進一步降至46個。其中,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死刑罪名的取消,尤為引人關注。因為,曾成杰案、吳英案等都曾引發過輿論熱烈討論,越來越獲得公眾認同的一個觀念是,非暴力犯罪要慎用死刑。

讓罪犯得到合理、公正的懲罰,既不放大也不縮小,更能體現法治的真義。上一次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有論者稱之為“生命權重于財產權”;此番再度取消9個死刑罪名,進一步壓縮了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的范圍,而且不再局限于經濟性非暴力犯罪,這無疑是法治的進步。取消這些死刑罪名,不僅因為近年來司法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也因為逐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早就是世界的潮流。

取消死刑罪名總會引發一些擔憂,害怕此類犯罪行為因此猖獗;然而,上次取消13個死刑罪名,已經證實這一擔憂毫無必要。曾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如果貪污50萬元就處以死刑,就沒人敢貪污了?!笔聦嵣?,在香港,對貪官的懲治力度要比內地遜色很多,被判刑10年以上的貪腐官員極少,廉政公署的絕招不在于重刑而在于“零容忍”。真正的威懾力不在于“貪50萬元就死刑”,而在于“貪1元也要查”——如果貪污罪成立,就將失去高達幾百萬港元的養老金和公職。

如學者所言,死刑是公正而不人道的。死刑能否廢除,取決于民族心理對于公正感與人道發生沖突時的取舍。即便我們暫時不能廢除死刑,但至少可以從非暴力犯罪入手,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漸削減死刑罪名。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提倡廢除死刑的同時,要求那些還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何謂“最嚴重的罪行”,在我們的國家,不同的時期肯定會有不同的理解——集資詐騙罪可以取消死刑,貪污罪取消死刑則很難獲得認同。因此,取消死刑注定是一個漸進實施的過程。

減少死刑罪名無損于法治的威懾力,相反,這是四中全會“新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極其重要的“科學立法”精神的彰顯。死刑絕不是越多越有威懾力,更不是越多越有善治效果。死刑一旦執行就將無可挽回,錯案冤案又絕非罕見。科學立法要重視立法懲戒犯罪的效果,也要重視懲戒犯罪的手段。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不僅要體現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之類的立法項目中,同樣應該體現在慎用死刑的立法原則里。

死刑改革在路上2014-10-28 06:51

【一個國家的犯罪率升降,總的來講,是由這個國家的社會結構和政治、經濟、文化環境來決定的。持續地較大幅度減少死刑,并不會縱容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對9個罪取消死刑,這是繼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又一次較大幅度地削減死刑罪名。

減少死刑,會不會縱容犯罪?

從去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到今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在兩會記者招待會上披露“正在研究逐步減少死刑”,刑法修正案(九)這次繼續削減死刑罪名可謂情理之中。這次要取消9個罪的死刑的確是在減少死刑上邁出了較大的步伐。

其原因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所說,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的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以來,并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一個國家的犯罪率升降,總的來講,是由這個國家的社會結構和政治、經濟、文化環境來決定的。一個國家死刑用得多,并不一定其社會治安就好;相反,一個國家死刑用得少甚至不用死刑,通過改良其他公共政策,也完全能夠維護社會治安。

這次準備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都是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的。一個死刑罪名的取消,只有首先通過司法控制,在實踐中很少適用死刑,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發現此類犯罪并沒有出現上升的趨勢,最后才有可能在立法上取消其死刑。像集資詐騙罪,在吳英案沒有被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之后,因為此罪被判處死刑的就很少了。今后,我們要想繼續減少死刑罪名,仍然必須首先立足司法實踐,使一些罪名的死刑條款逐漸成為“死亡條款”。

持續地較大幅度減少死刑,會不會縱容犯罪?對這個問題,李適時先生在作修法說明時也講得很好:取消死刑后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我國由于歷史的原因,現在覺得對犯罪人判處無期徒刑好像還便宜了他,其實,判處無期徒刑足以威懾犯罪。何況,像武裝掩護走私、強迫賣淫、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等,真有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還可以依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來判處死刑。

削減死刑,仍然任重道遠

這次擬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已經不全是非暴力犯罪了,這表明,今后我國在繼續減少死刑時,除了將重點保持在非暴力犯罪領域,對一些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暴力犯罪,也可以考慮取消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還提高了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過去規定只要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故意犯罪的就要執行死刑,這次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才執行死刑。這個修改也是有道理的,試想,一個死緩犯,如果僅僅因為牢頭獄霸欺負他而還手致對方輕傷,就要因這種故意犯罪去執行死刑,公平嗎?之前學界的一些建言,如設立死刑犯的申請赦免制度,廢除死刑執行的槍決、統一用注射,將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新生兒母親和精神障礙者以及在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生精神病的人列入不適用死刑的對象等,尚沒有反映到立法中。

我國早已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規定,在那些還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死刑只能適用于“最嚴重的犯罪”。這里的“最嚴重的犯罪”,按照國際通行理解,應當是指跟剝奪人的生命相關的嚴重的暴力犯罪。這次成功地取消9個死刑罪名后,我們還有46個死刑罪名,繼續有步驟、有計劃地削減死刑,仍然任重道遠。

□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