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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鄭市一家面館使用了老板從鄭州帶回的食鹽。當地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食鹽并處罰款200元。日前,新鄭市鹽業局承認執法不當,相關人員被處理。

今年3月,陜西戶縣一家餐館被當地鹽務局查出幾袋從西安購回的食鹽,檢查人員認為其跨區域用鹽,沒收了食鹽。陜西省鹽務局介入調查,認為戶縣鹽務局的處罰行為錯誤,責成其立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退回罰沒鹽品。同是跨區域用鹽,處理結果一開始之所以不同,是因為依據的規定不同。2012年修正后的陜西省鹽業條例中并未明確規定“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這一點值得深思。陜西省鹽業條例的規定更能得到很多人認可,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則與公眾期待有距離,助長了食鹽的地方保護和壟斷性經營。

之所以要禁止跨區域用鹽,原因是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須供給碘鹽;有的地方不缺碘,買賣的就是非碘食鹽。但實際上,現在已沒有必要實行強制管理,政府采用引導方式顯然會比強制方式更可取,也更有效。禁止跨區域用鹽之類的規定,有必要改一改了。食鹽專營是物資匱乏年代的辦法,如今補碘的渠道很多,食鹽完全可以回歸市場,監管部門管好消費引導、標準制定、市場秩序就可以了。(福建日報)

——北京·張海英

近日,河南新鄭龍湖鎮一面館老板因搬家從鄭州市區帶回半箱鹽,卻被當地鹽業部門以“跨區域用鹽”為由進行罰款。網友驚呼:“新鄭屬于鄭州,而龍湖距鄭州市區僅11公里,這鹽怎么就成了‘違法鹽’呢?怎么就不能吃了呢?”

“跨區域用鹽被罰”報道一出,輿論嘩然。其實,這種“奇葩罰款”的根源正是政企不分、高度壟斷的鹽業管理體制。這種體制嚴重背離了市場經濟規律,但由于專營帶來巨額壟斷利益,各級鹽業公司竭力強化專營體制,不少省、區的鹽業公司通過地方立法來制定地方性的鹽業管理條例,使壟斷經營合法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積極穩妥從廣度和深度上推進市場化改革,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而鹽業的“壟斷專營”體制與這種精神相背離,鹽業打著“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的口號,實質上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壟斷地位。

18日下午,新鄭市鹽業局公開向社會道歉,也向面館老板道歉并退回了沒收的鹽和罰款,并處分了兩名執法人員,表示將堅決改正。但是新鄭市鹽業局的道歉并不能改變鹽業管理存在地區割據的現狀,也不能改變“壟斷專營”的本質。因此,依據市場經濟規律,加快對鹽業管理體制進行更加深入的改革勢在必行。(福建日報)

近日,在河南新鄭市龍湖鎮開餐館的黃先生夫婦有些煩:他們的熱干面館用了從鄭州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被沒收部分食鹽并處罰款200元。10月18日,新鄭市鹽業局通報了該事件的最新進展:新鄭市鹽業局公開向社會道歉,并公布了對參與此事執法人員的處理結果。 (10月19日 《長沙晚報》)

食鹽被帶出了10公里,鹽還是那些鹽,可店主卻因“跨區域用鹽”被罰,這無疑讓人驚詫。而因輿論嘩然,開出罰單的鹽業局又迅疾道歉。從其用語來看,我們又可知:這種道歉不是一種自覺醒悟,而是一種壓力下的倒逼行為。

因為,按照《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若有違反,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依據這一規定,當地鹽業局開出罰單是有法理依據的。所以,對相關人員進行撤職和停職的處罰,乍一看,會感覺有點過。

然而,這個事件透露的是一個執法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問題。當地鹽業局在知道事主搬遷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還開出這樣的罰單,不僅是不近人情,而且也是一種執法權的濫用。因為餐館老板的行為對當地市場并未產生實質性的破壞作用。再者說,在市場經濟語境下,罰款說到底是一種行政調控手段,罰的目的是為了市場經濟更為有序,而不是凸顯出哪個部門的管理權威。

之前,我們國家出臺《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本意是為了民眾的身體健康。因為有些地方缺碘,需要食用碘鹽,而有些地方不缺碘,那么就應選用非碘鹽,而在當時的背景之下實行地方專營顯然是利大于弊的。

但是,在現如今,很多民眾對健康和食品安全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政府也可以很好地利用信息傳播手段發布相關健康信息的條件下,人們對于食鹽,已經完全具備選擇能力。加之,當下社會人員流動頻繁,人體體質又各異,那么就更應該將食用鹽市場化,讓民眾根據需求自行選擇。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應該積極穩妥從廣度和深度上推進市場化改革,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顯然,鹽業市場化改革也應早日提上日程。

這幾天,在新鄭市龍湖鎮開餐館的黃先生夫婦有些煩:10月15日上午,他們的熱干面館用了從鄭州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部分食鹽并處罰款200元。昨日,當地鹽業局已向被罰者道歉,并退回沒收的食鹽和200元罰款。另外,該局鹽政科科長郭新安被停職,稽查隊長王勝利被撤職。(10月19日 《南方都市報》)

在這個市場配置起主體性作用的年代,“跨區域用鹽”被罰的雷人報道一出,就弄得輿論沸反盈天。為平息輿論聲討,相關責任人已被停職、撤職處理。但問題是,執法者何罪之有?《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違反者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沒收食鹽并處罰款200元”有法可依,反倒是停職、撤職處理,令人感覺突兀。

當地鹽業局為何有法可依,還要服軟、道歉、追責呢?無非是霸道的鹽業專營,觸摸到了社會的痛點。自94年食鹽專營以來,公眾雖吃上了放心鹽。但無須諱言,也讓鹽政部門賺的缽滿盆溢。目前市售400克/袋的食鹽,最低售價是1.5元。而食鹽出廠價一般是每噸300元至500元。折算成袋裝成本,只有0.12-0.2元/袋,其中的暴利可見一斑。為維護既得利益,鹽業部門總是無限援引,禁止“跨區域用鹽”,抵御市場競爭。長此以來,必然弄得民怨滔天。

目前,新鄭市鹽業管理,已經對相關責任人開出“罰單”。但問題是,擋槍式的道歉、追責管用么?據報道,今年3月,陜西戶縣某餐館曾因從西安買鹽,被處罰款。“跨區域用鹽”何以輪番上演?其根子還在食鹽專營管理體制上。目前鹽業執法、鹽業經營“一張皮”,既當裁判,又是運動員的運營體系,容易讓鹽業專營淪為部門牟利的工具。也就是說,管理體制不做“手術”,“跨區域用鹽”被罰的鬧劇,很難根治。

“民以食為天”,在舌尖上的中國,嚴厲的鹽業管制本是好事。但有關部門應該意識到的是,嚴管不能淪為牟利工具,更不能排斥競爭。政府之手應該是對市場的違規行為說不,而不是直接參與到對資源的配置中去。因此,就當下而言,兩件事就顯得尤為緊迫。一是鹽業執法、鹽業經營“分家”,避免自己監督自己,權利自肥。二是通過引入競爭,終結暴利的鹽業市場。

今年4月,國家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令社會產生終止鹽業專營的誤讀。但這樣的誤讀,又何嘗不是公眾的期盼呢?“跨區域用鹽”被罰,觸動了社會的痛點,但我們更希望,它能夠成為加速鹽業經營體制改革,理順鹽業體系管理關系的“催化劑”。

【公民崇尚法治,與政府部門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才能讓法治體制和框架更完善,讓公共管理水平更上一層樓。】

一個多月前,黃先生將餐館從鄭州搬到新鄭時,將半箱沒用完的鹽帶到了新鄭。10月15日,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以涉嫌“跨區域用鹽”為由,沒收了部分食鹽并處罰款200元。此事在媒體上引發巨大爭議,有法律工作者認為相關部門涉嫌違法處罰。18日,新鄭市鹽業局公開向社會道歉,退還黃先生罰款及收繳的鹽。據悉,新鄭市鹽業管理局已對兩名相關人員做出停職和撤職處分。

新鄭市鹽業管理局的處罰依據是河南省的鹽業管理條例,但如果細究河南省和鄭州市的相關法律文件,“新鄭鹽”風波無疑是一次看似于法有據實則不合法的執法行為。不少媒體在評論此事時,矛頭都指向了我國的鹽業專營制度。這次事件暴露出的制度性弊病,確實值得相關部門思考。但是,如果我們換一個視角來看,這起執法風波也正是公民依法參與、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積極案例。

被罰200元錢和被沒收半箱食鹽,對一個小餐館老板來講并非一筆難以承受的經濟損失。很多人如果遇到這種事就自認倒霉了,畢竟,“得罪”地方政府部門對生意不利。然而,被卷入輿論風暴的黃先生沒有選擇忍氣吞聲,而是表現出了用合法社會監督手段應對不合理執法行為的意識。在合法權益受損后依法尋求社會關注和解決之道,這種良性的互動模式對推動我國依法治國進程尤為重要。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法律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領域的滯后和缺失,普通民眾的體會最深刻。雖然每個人的生活都只局限于一個小的方面,但再小的權利也值得奮力爭取和維護,這才是法治社會的最佳體現。如果每個公民都有崇尚法治的意識,必將有助于找準當前的癥結,有效提升依法治國的水平。

縱覽全球,很多國家的法治進步,都與公民對個人權利的主張有關。主張公民權利的力量并不小,有時足以改變國家重要制度的走向。美國歷史上,正因為貝克等選民對舊有的議席分配制度不滿,導致田納西州實行了50多年的《議席分配法》被廢止,“一人一票”的制度才得以成為現實;而美國吹響結束種族隔離制度的號角,也是源于奧利弗·布朗為讓女兒就近入學卻因種族原因遭遇拒絕后的努力。

在我國,其實也有案例。2003年,孫志剛以生命的代價換來了新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008年,29.6萬嬰兒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個別問題奶粉,導致泌尿系統出現異常,家長們的艱難維權換來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和免檢制度的終結。但是,如果法治的進步都必須要以這種方式進行,無疑過于慘烈,這絕不是一個維權途徑健全的正常社會所應有的現象。

正因如此,政府應充分重視公民類似于黃先生的這種微小權利訴求。與其他一些激烈的社會矛盾相比,這種微小訴求往往出現于一種制度弊病剛萌芽時,如果能及時發現和遏制,比等到矛盾激烈爆發時再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損害小得多。

新鄭市鹽業局危機處理的態度,讓人看到了可喜的變化——沒有掩飾和推卸責任,反而聘請黃先生為新鄭市鹽業局2014年度“行風監督員”。這讓我想起不久前,中國青年報報道的“廣州刺頭聯盟”成員之一孟浩,在2008年的政協委員換屆中,不僅沒因為愛“挑刺兒”而落選,反而被選為政協常委。這說明,已經有不少人意識到,愛提意見的公民正是推動我國制度進步所應該倚重的力量。

十八屆四中全會即將討論依法治國的問題,事實上,推進依法治國一方面需要頂層設計,另一方面也需要公民的積極參與。公民崇尚法治,與政府部門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才能讓法治體制和框架更完善,讓公共管理水平更上一層樓。

【任何行政管理行為都應以知法守法為底線。“跨區域用鹽”的處罰決定,于法無據,屬于典型的濫用執法權。】

在河南新鄭市開餐館的黃先生夫婦,由于餐館用了從鄭州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部分食鹽并處罰款200元。昨天下午,新鄭市鹽業局工作人員公開向社會道歉,退還黃先生罰款及收繳的鹽。

一箱未用完的食用鹽,居然惹出了一場大風波。從輿論反饋來看,幾乎所有網友都對新鄭市鹽業管理局的處罰決定表達了不滿和不解。原因無它,蓋因這一處罰太過違背常識。也因此,有人直斥新鄭市鹽業管理局借行政權斂財。知名財政評論家葉檀也在新聞后面跟帖稱,“看來還得西瓜辦、饅頭辦”,暗指“鹽業管理局”這樣的行政執法部門本就不該存在。

就事論事,探討“跨區域用鹽”事件,終究要回到法律視角。我國對食鹽實行專營制度,對于食鹽的運輸、生產、儲存、銷售甚至食用都有相關的制度規定。就此而言,新鄭市鹽業管理的處罰決定倒并非完全師出無名,關鍵在于執法尺度是否合理,以及法律適用是否精準。

《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問題在于,何為“當地”,《條例》中并沒有明確,但按照鄭州市鹽業局2011年出臺的相關文件,對鄭州市區或縣公司供應的合格食鹽均不得處罰。新鄭市屬鄭州市管轄,顯然屬于“當地”的范疇,以此而作出“跨區域用鹽”的處罰決定,于法無據,屬于典型的濫用執法權。

洶洶民意之下,新鄭市鹽業局作出道歉回應,退還黃先生罰款及收繳的鹽,相關負責人也被停職或撤職。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只是對此事的反思和追問并不能因此而停止。

任何行政管理行為都應以知法守法為底線。尤其是對一些握有行政處罰權的執法部門而言,一旦突破這個底線,不僅會侵犯公民權利,也會傷害執法本身的權威性。而在這起事件中,相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卻十分令人擔憂。這究竟是相關工作人員自身的業務能力問題,還是“執罰經濟”下倒逼出來的知法違法?究竟是對行政法規認識不足,還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約束,對行政法規的刻意扭曲?這些都是必須直面回答的問題。

“鹽業專營制度”誕生于食鹽匱乏的歷史條件下,有其必要性。但時至今日,中國的鹽產量已經位居世界第一位,完全能夠滿足國民的用鹽需求。在此現實下,“鹽業專營制度”越發凸顯出其弊端。譬如,強化行業壟斷,造成鹽價畸高;排除競爭,導致中國制造鹽企業落后……包括新鄭市此次的“跨區域用鹽”風波,事實上也是“專營”惹的禍。從根本上說,加快鹽業行業改革,進而取消“鹽業專營制度”,已是大勢所趨。

本報特約評論員 吳龍貴

近日,河南新鄭市一家熱干面館,用了老板黃先生從鄭州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被沒收食鹽并處罰款200元。

《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違反者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國家《食鹽專營辦法》也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然而,現實中同樣是“跨區域用鹽”,處理結果有時卻不相同。

今年3月,陜西戶縣一家餐館被戶縣鹽務局查出幾袋從西安購回的食鹽,檢查人員認為其“跨區域用鹽”,沒收了食鹽還罰了200元。接著陜西省鹽務局介入調查,認為戶縣鹽務局的處罰行為錯誤,責成其立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退回罰款和罰沒鹽品,賠禮道歉。

同是“跨區域用鹽”,處理結果之所以不同,首先是因為依據的規定不同。河南新鄭鹽業局依據的應該是1999年通過的《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而2012年修正后的《陜西省鹽業條例》中則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今年4月,國家發改委廢止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但飽受爭議的《食鹽專營辦法》沒有被廢止。2013年修改后的《食鹽專營辦法》仍然規定,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這樣一來,餐館“跨區域用鹽”還是不合法。

也就是說,《食鹽專營辦法》和《陜西省鹽業條例》、《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在“跨區域用鹽”方面規定并不一致。這一點值得深思。《陜西省鹽業條例》的規定更能得到很多人認可,《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則與公眾期待有距離,助長了食鹽的地方保護和壟斷性經營。

之所以在《食鹽專營辦法》與《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中還要禁止“跨區域用鹽”,唯一的原因是,“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須供給碘鹽;有的地方不缺碘,買賣的就是非碘食鹽。”但實際上,現在已沒有必要實行強制管理,政府的引導方式顯然比強制方式更可取,也更有效。

禁止“跨區域用鹽”之類的規定,有必要改一改了。食鹽專營是物資匱乏年代的產物,如今補碘的渠道很多,食鹽完全可以回歸市場,監管部門管好消費引導、標準制定、市場秩序就可以了。

馮海寧(北京編輯)

這幾天,在河南新鄭市龍湖鎮開餐館的黃先生夫婦有些煩:15日上午,他們的熱干面館用了從鄭州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部分食鹽并處罰款200元。新鄭市鹽業局18日向當事人道歉并退還罰款,涉事科長停職,稽查隊長撤職。(10月19日《海南特區報》)

同樣幾包加碘的正規鹽,從鄭州市區拿到同屬于鄭州市的新鄭市便從合法變成了違法,兩地距離不過11公里,并以“跨區域用鹽”予以處罰,報道一出輿論嘩然,網友直呼奇葩、荒誕。

其實,“跨區域用鹽”本身與鹽是否合法和正規沒有必然聯系。我國目前實行的鹽業專營制度,專營的本義是將鹽業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固化在封閉的渠道內。專營制度本身具有高度的市場壟斷色彩,如生產的指標化、經營許可制,都是靠行政權力來配置市場資源,并具有價格的壟斷權,從而固化成壟斷的利益格局。

滿足專營制度的條件即是對鹽業生產、運輸、銷售乃至食用的行為進行管控。“跨區域用鹽”便是立法的制度設計。個案所在的《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違反者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這些法規強調“當地”是要求購買食鹽走專營的渠道。然而,“當地”兩字的限定同時也賦予了專營制度區域利益分配的色彩,即對專營市場嚴格按照行政地域作出劃分。食鹽專賣與鹽業執法一體的格局,強化了執法維護壟斷利益的訴求。于是,“當地”的限制事實上就賦予了銷售與購買指定產品的合法性,成為了專營區域割據的利益工具。“跨區域用鹽”表面上看是利用了法規對“當地”表述的含糊,濫用執法權,而深層次卻是區域的利益之爭,是對市場競爭的本能排斥。

“跨區域用鹽”濫執法源于行業壟斷,矯正亂執法行為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結束“跨區域用鹽”的荒誕,根本還在于逐步取消食鹽專營制度,讓食鹽的生產、銷售回歸到市場,由市場來調節,監管者從為利益“看門”的角色退位,管好消費引導、標準制訂和市場秩序,恪守權力邊界。

□ 木須蟲(湖北 公務員)

這幾天,在新鄭市龍湖鎮開餐館的黃先生夫婦有些煩:10月15日上午,他們的熱干面館用了從鄭州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部分食鹽并處罰款200元。最新消息說,新鄭市鹽業局已就此事道歉。

因為餐館遷址,把原來用不完的食鹽搬到十公里外的新餐館,然而,這種再正常不過的事,在鹽業部門眼中竟然“違法”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請問新鄭鹽業部門,遇到這種情況,你要餐館老板怎么辦,一大堆鹽既不好退,送人也不合適,難道全都扔了嗎?如此不近人情的處罰,實在太霸道。

新鄭鹽業部門曾辯解,“對鹽進行區域性管理,是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鹽。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須供給碘鹽;有的地方不缺碘,買賣的就是非碘食鹽。”聽著很有道理,可問題是,報道中新舊餐館地址,只差了十公里,哪有這么大差別?據相關資料,在河南省,只有新鄉、開封、濮陽、商丘的部分地區為高碘地區,其他地區都屬于缺碘地區。也就是說,新鄭和鄭州,都是缺碘地區,用得是同樣的碘鹽,所謂“跨區域用鹽”,根本不存在隱患,新鄭鹽業部門明顯在忽悠公眾。

鹽業部門對于“跨區域用鹽”的禁止,說得冠冕堂皇,實質上不過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壟斷利益。去年,國內各大電商被要求緊急下架食用鹽,當時鹽業部門也是以禁止“跨區域用鹽”之名,但業內人士披露了背后的原因,“食鹽是由國家發改委統一制定價格框架后,由各地發改委根據當地市場情況進行微調的,各區域間存在價格差異。一旦上網銷售,很容易導致竄貨問題,使部分地區的經銷商心生不滿,向主管部門告狀。”

實行鹽業專營,本意是為保護民眾健康,可此前衛生部調查遼寧、浙江等省市發現,這些所謂碘缺乏地區,超過四分之一的居民碘攝入量過高,強制這些人食用碘鹽,反而對身體有害。反觀歐洲,盡管有52%的人口碘缺乏,這些國家沒有任何干預措施,讓民眾自愿選擇食鹽。

近些年來,鹽業壟斷之下,不斷上演一幕幕鬧劇,廢除鹽業壟斷,已是社會共識。讓食鹽生產銷售全面市場化,并輔之以相應的行政指導,把知情權和選擇權留給消費者自己,這其實是對民眾健康最好的維護。

□國華(職員)

【強制廣大不缺碘地區補碘是錯誤的,而強制補碘的量也是過量的。比《食鹽專營辦法》更應該廢止的是《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近日,河南新鄭某餐館“跨區域用鹽被罰款”的事件,因其荒唐性引發了公眾極大關注。這個事件讓人再次關注食鹽專營的必要性問題。鹽業部門的說法是,對食鹽進行區域性管理是補碘的需要。那么目前實施的“強制全民補碘”政策有必要嗎?

強制不缺碘地區補碘是錯誤的

從1994年10月開始實施國務院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開啟了“強制全民補碘”。而從中國健康教育中心在2013年5月公布的數據來看,甲狀腺病人的數量已經發展到了現在的2億多;北京市的甲狀腺癌發病率近十年(2003~2013)上升393.42%,年均增長率為16%。甲狀腺癌成為了北京市增長最快的惡性腫瘤。為什么會有如此后果?

首先,強制廣大不缺碘地區補碘是錯誤的。缺碘是地方病、生態病。缺碘也有輕重之分。《條例》卻規定,省級衛生部門有權強制不缺碘地區補碘。這就有可能造成碘過量的嚴重后果。

其次,強制補碘的量是過量的。經過數次下調鹽中碘含量后,現在的全民碘攝入量仍然是過量的。正常成年人每日對碘的生理需要量僅僅是50~75微克,世界衛生組織推薦150微克。而根據鹽業部門公布的食鹽銷售量,我國人均食鹽消費為20克。排除食品腌制等因素,如果僅有70%被吃下去,中國人均食鹽消費也達到了驚人的14克。現在的每克鹽中含25微克碘,每天通過鹽補碘達350微克,加上食物和水中自然含有的碘約50微克,每日的碘攝入量是400微克。不要說烹飪會損失,碘酸鉀的分解溫度是560℃。想想會損失嗎?

過量碘每天都在危害民眾健康

“跨區域用鹽被罰款”事件因其荒唐性遭受強烈質疑。可強制全民補碘呢?強制餐飲業、食品業必須用碘鹽,把全體民眾的碘營養統一管起來,本質是剝奪了民眾管理自己碘營養的權利。

現在我們有2億多甲狀腺病患者,他們中的大多數不應再補碘了,他們的一級親屬也不應再補碘了。可是我們的《條例》規定,餐飲業、食品業必須用碘鹽。這對于他們來說,簡直就是雪上加霜。某種程度上,強制全民補碘政策何嘗不是食品安全問題?

疾病高發與補碘的時間高度吻合,補碘的靶器官就是甲狀腺。因此“現在的甲狀腺病、甲狀腺癌高發與碘鹽無關”的說法需要重新檢討。過量碘危害了民眾的健康(沒得病的人不代表沒受到危害)。比《食鹽專營辦法》更應該廢止的是《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謝華民(原國家糧食局標準質量中心高級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