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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晚上,從成都飛往北京的聯合航空KN5216次班機上,竟有乘客在飛機加油以及飛行過程中吸煙。飛機到京后,當其他乘客向機組成員討要說法時,機長與乘客發生沖突,并憤怒地表示在飛機上抽煙,只要“我同意就行”。第二天上午,多名乘客仍滯留在北京南苑機場,要求航空公司給個說法。(9月1日《成都商報》)

在乘客和機組人員因抽煙事件發生沖突時,機長聲稱“我同意就行”,其言語有沒有發泄情緒的因素無法考證。不過,這一“我同意就行”的回應,顯然是角色錯位的體現,也不是一樁“說過了就算完了”的小事。機長因為最終完成了安全飛行任務,可能不會因為“飛機上抽煙”和“備降期間又有人到艙門口抽煙”受到嚴厲的懲罰,但卻不應該因此忽略“抽煙”事件背后的“大問題”。

一個是服務態度的問題。航空公司和飛行機組人員是服務提供者,消費者就是“上帝”。機長如此粗暴對待顧客訴求,不僅是一種“霸氣”的流露,更透露出一些航空公司在管理、服務中“高高在上”的秉性,這其實是一種將飛機當成為所欲為的“私人領地”的心態。機長的“只要我同意就能抽煙”,讓廣大乘客心理上極度反感,令人“作嘔”。

另一個是對安全法律法規的漠視問題。我國《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第21條規定,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煙,且機組人員有權監管使用明火和吸煙者。機長不僅在安全隱患上不作為,反而為自己辯解。這是對法律規定的嚴重違反,也體現出一些國內飛行機組人員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的極度淡薄。最終飛機在飛行中沒有出現安全問題,只不過是一種僥幸。

據悉,針對乘客要求機組人員道歉、賠償、退還機票款等訴求,聯合航空答應賠償23名乘客每人1800元錢,至于其他,暫無消息。只是表示,將進一步調查,如果屬實,將全額退換乘客機票款。估計這樣的處理結果乘客不會滿意,廣大社會公眾也不會滿意。因抽煙處置不當賠償了,類似的機長的服務心態糾正了嗎?對安全隱患今后能夠引起重視嗎?針對極明顯的安全問題,今后在飛機上機長和乘務人員能及時出手和科學處置嗎?公眾希望有關方面不應因“抽煙”事小而忽略背后的“大問題”,針對一些航空公司和乘務人員暴露出來的服務態度惡劣、安全意識差的現象,更不應該在處理和解決問題時蜻蜓點水。

8月30日晚,從成都飛往北京的聯合航空KN5216次班機上,有多人在飛機加油以及飛行過程中吸煙。有乘客提出要重新安檢時,機長卻以有旅客著急返京為由草草了事重新起飛;飛機到京后,當其他乘客向機組成員討要說法時,機長竟回復稱:“只要我同意,他們就能抽。”(9月1日《成都商報》)

在飛機上居然能吸煙,而且機組成員不管,這個有悖常理的消息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在飛機上吸煙不僅污染空氣,還會危及飛行安全,早在1988年中國民航總局就規定,在其注冊的民用飛機上都須禁煙。這早已成為飛行安全常識。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71號令明確規定,為確保飛行安全,國內航線的民用航空器的客艙和廁所內禁止吸煙。《民用航空法》規定,“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則》載明的機長職責第一條就是“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任何時候都必須把保證安全放在第一位。”而這位機長卻認為在自己所負責的飛機上,有權超越規章制度,允許別人抽煙,對潛在的安全危險視若無睹。

這件事本身可能是個別的、偶發的,不必過度糾纏,相信航空公司也會妥善調查和處置。但是,機長的話暴露出的“我即是法”卻是真正值得憂慮的。“只要我同意,他們就能抽”,換句話說,就是機長認為“我的地盤我做主”,只要他愿意,他個人的意見甚至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凌駕于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全之上。

“我的地盤我做主”,屢見不鮮“山大王”。常有一些單位和個人,將自己管理的領域當作私人地盤,不顧法律的制約濫用權力:車管所對駕校考生“雁過拔毛”,高校領導違法違規“進人”,公安局長讓自己的專利信號燈遍布全城……再小的官,再看似微不足道的權力,都有被濫用的危險。

“我的地盤我做主”,說到底是與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山大王習氣。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各級政府及其機構的權力來自于人民,也必須服務于人民,受人民監督。社會治理和運行,也應嚴格遵循制度和法律,不因個人意志而改變,更不存在某個個人“做主”之說。“依法治國”管的首先是官員、管理者,是權力的擁有者。權力運行的依據只能是法律,任何個人意志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任何權力的越界和出軌都是不能容忍的。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將聚焦“依法治國”,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歷次黨的全會中首次以“依法治國”作為主題。展望未來,“我的地盤我做主”式山大王們將越發沒有容忍之地。無論是機長,還是官員,都只能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盡職履責。

8月30日晚成都飛往北京的聯合航空KN5216次班機上,竟有乘客在飛機加油以及飛行過程中吸煙。飛機到京后,當其他乘客向機組成員討要說法時,機長與乘客發生沖突。8月31日上午,多名乘客滯留在北京南苑機場,要求航空公司給個說法。機長竟稱“只要我同意,他們就能抽。”在爭論中,多名乘客見到機長推了霍先生的妻子。隨后,機長帶領機組人員離開。(9月1日《成都商報》)

在飛機上吸煙不僅污染空氣,而且會危害飛行安全。據國際民航組織統計,80%的機上火災都是由于乘客在廁所吸煙,并將煙頭隨意丟棄引起的。早在1988年,當時中國民航總局就規定在其注冊的民用飛機上都須禁煙,并在明顯的位置懸掛提示標志。根據我國民航安全保衛相關規則,所有飛機航班全部禁煙,包括起飛與降落整個飛行過程均不能吸煙,甚至整個停機坪包括跑道范圍內都嚴禁煙火。有乘客將火種帶上飛機不說,還大搖大擺在飛機上吸煙。這樣的行為既違反了與航空公司的約定,也危害了廣大乘客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理應受到輿論譴責與法律處罰。然而,令人費解的是,面對乘客投訴,機長不僅不正視問題,反思安檢漏洞與管理失職,回應乘客的利益關切,還推搡乘客,傲慢地叫囂,“只要我同意,他們就能抽。”機長口出狂言,頗有“我的地盤我做主”的意味,問題是,飛機航班是廣大乘客的公共空間,并非機長家的客廳、廁所,航班能否抽煙應由法律制度與航班上的乘客說話,機長說了根本不算。

其實,機長如此牛逼哄哄并非一個人的霸道,航空企業特別是國有航空企業不尊重消費者,并非一時之病。由于體制不順、機制不活,乘客與航空企業之間信息并不對稱,除了民航內部規定以外,對航空企業的行為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來約束調整,造成國有航空企業諸多積弊,比如,機票價格霧里看花,飛機晚點延誤,不尊重乘客知情權,對乘客的正當要求不通融,對自己的違約行為不擔責,隨意超售機票,封殺民營航空公司……對此,我們不能指望消費者用腳投票來喚醒航空企業的責任與良知,而應該思考,如何激活并保護合法市場競爭、打破國有航空企業的壟斷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加強輿論監督,消除航空企業習慣性的傲慢心態,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此我也想奉勸傲慢的機長。在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完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機長還在堅持“我的地盤我做主”的山大王思維,實在有些不合時宜。當下,坐飛機已經進入了尋常百姓的消費視野,航空企業的壟斷地位正在被打破,高鐵網絡日益完善。航空企業要想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應該在服務質量與經營管理上下功夫。惟有如此,才能顯示企業的優秀經營理念和職業道德形象,為企業贏得良好的市場前景。否則,不尊重乘客訴求,不重視乘客的安全權利只會氣走乘客。你們航空公司的機長牛逼哄哄,我可以坐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或者干脆坐高鐵去。

【這屬于一起不能“私了”的事故,其處理程序除對乘客進行賠償外,更重要的是查補制度漏洞,以杜絕安全隱患。這一事件既不能以賠償收尾,相關調查更不能變成“爛尾工程”。】

8月31日,中聯航KN5216從成都飛往北京途中,先是有乘客在機艙廁所吸煙被發現,后在經停太原時,又有幾名乘客在舷梯口吸煙,引起部分乘客不滿,進而投訴維權。事后,中聯航對在場乘客每人賠償1800元,表示將進一步調查。

飛機上禁止抽煙,這是安全常識,也是每趟航班起飛前必須告知乘客的安全警示之一。在這種情況下,竟然還有人躲廁所里抽煙,甚至在飛機備降加油過程中扎堆抽煙,真讓人不可思議。雖說該航班因為天氣原因,等候與飛行時間超出原計劃,但這并非可以過煙癮的理由。這些乘客的行為,已違反相關條例,應受到譴責并追究責任。

更讓人意外的是,本該制止吸煙的該航班空乘人員,不僅沒有及時勸阻,而且采取了默認態度。乘客錄下的音頻顯示,機長表示:“既然已經安全到達了,那還說什么呢。”此外,機場公安建議重新安檢卻遭拒絕,機長與乘客發生推搡,都表明,該航班空乘人員對這起事故處置不當,同樣有必要進行追責。

對于這起事故,不可簡單賠償了事的理由還在于:這不僅涉及乘客切身利益,而且違反了相關規定,若不徹底追查處理,勢必影響相關法規的嚴肅性,給公眾留下惡劣印象。這屬于一起不能“私了”的事故,其處理程序除對乘客進行賠償外,更重要的是查補制度漏洞,以杜絕安全隱患。

據報道,乘客吸煙是用火柴點燃的,乘客怎么能夠帶火柴上機,應從安檢上找原因。眾所周知,目前機場安檢非常嚴格,帶瓶礦泉水都不讓過安檢,何況屬于危險品的火柴,其中必定存在安全漏洞。無論是何原因,若這個漏洞堵住了,后面的事情根本不會發生。

這些乘客究竟是何方神圣,也值得追問。該航班機長對這些抽煙乘客如此“客氣”,或是對抽煙行為本身的縱容,或是因為乘客身份特殊。若是前者,顯然缺乏必要安全責任意識,后者的話,則屬于“執法枉法”,更不容輕易放過。試想,倘若有錢有勢就能享受飛機上抽煙的超級待遇,相關禁令豈不成了專門針對弱者的歧視性規定?

因此,這一事件既不能以賠償收尾,相關調查更不能變成“爛尾工程”。敢在民航班機上抽煙的乘客固然罕見,正因如此,更有必要及時檢討制度漏洞與執行問題,這樣才不會給飛行安全帶來隱患。

本報特約評論員 顧昀

前晚,從成都飛往北京的聯合航空KN5216次班機上,竟有乘客在飛機加油以及飛行過程中吸煙。飛機到京后,當其他乘客向機組成員討要說法時,機長與乘客發生沖突時竟稱:“我同意他們就能抽”。(9月1日《成都商報》)

1988年,中國民航總局規定,在其注冊的民用飛機上禁煙,并在明顯的位置懸掛提示標志;1992年,國際民航組織153個成員代表開會決定:各國航空公司必須在1996年7月1日前禁止旅客在國際航班上吸煙。1993年7月1日,中國開始在國際航班上實行禁煙。按照民航安全保衛相關規則,現在所有飛機航班全部禁煙。然而,在聯合航空KN5216次班機上,竟然有多名乘客兩次吸煙。

乘客吸煙,有可能是不了解民航安全保衛相關規則,但乘務人員尤其是機長,顯然不能也不該不了解。發現乘客第一次抽煙后,乘務人員進行了制止,并沒收了吸煙乘客的香煙和火柴。然而乘客第二次抽煙時,乘務人員看在眼里卻沒有制止,乘客要求再次安檢,就連現場的警察也說應該重新安檢,但遭到了乘務人員和機長的拒絕,特別是機長那句“我同意他們就能抽”的話,不僅凸顯機長安全意識淡薄、不把乘客安全當回事的丑惡嘴臉,而且暴露機長“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官本位思想。

眾所周知,飛機上吸煙,后果很嚴重,除了污染客艙環境、致使飛行員視力下降等之外,更可怕的是危害飛行安全。一旦抽煙引發飛機上發生火災,往往造成機毀人亡。據國際民航組織統計,80%的機上火災都是由于乘客在廁所吸煙,并將煙頭隨意丟棄引起的。血淚的教訓、生命的代價,機長和乘務人員咋能忘記、咋會忘記?

近年來尤其是今年以來,飛行故事頻頻發生,給航空安全一次又一次敲響警鐘。乘客不懂航空安全規則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機組人員尤其是機長懂規則而不守規則,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我同意他們就能抽”?難道航空安全也比權大權小?因為自然災害造成飛行事故,這是迫不得已的事情,而因為人為原因尤其是權力造成飛行事故,那是任何人都不能原諒的。

聯合航空KN5216次班機上乘客抽煙,沒有發生事故是萬幸。但是,任何人尤其是機組人員和機長,千萬不能抱著僥幸心理。事故一旦發生,就將是不可挽回的損失,除了乘客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機組人員和機長估計也性命難保。航空安全必須確保萬無一失,哪怕飛機只有0.01%的安全隱患,也必須把0.01%的安全隱患排除之后才能起飛,這既是對規則的遵守,也是對生命的敬畏,更是對權力的尊重。

前晚,從成都飛往北京的聯合航空KN5216次班機上,竟有乘客在飛機加油以及飛行過程中吸煙。飛機到京后,當其他乘客向機組成員討要說法時,機長與乘客發生沖突。此后,多名乘客滯留北京南苑機場,要求航空公司給個說法。據稱,機長態度蠻橫,稱“既然已經安全到達了,那還說什么呢?”至于為何有人能在艙門口吸煙,機長竟稱“只要我同意,他們就能抽。”(9月1日《成都商報》)

禁運的火柴能順利帶入飛機、乘客在機內吸煙也不見制止,問急了,就搬出“我的飛機我做主”的強蠻邏輯。誰能想到,在“失聯”陰霾仍未散去的今天,民航承運公司竟然如此囂張傲慢?客運安全,竟能如此兒戲?

早在1988年,當時中國民航總局就規定在其注冊的民用飛機上都須禁煙,并在明顯的位置懸掛提示標志。國際民航組織153個成員代表曾在1992年開會決定:各國航空公司必須在1996年7月1日前禁止旅客在國際航班上吸煙。中國也于1993年7月1日開始在國際航班上實行禁煙。在飛機上抽煙和飛機停在地面在加油過程中抽煙,是非常危險的行為,按理說,空警等可根據行為嚴重程度決定對其處以拘留、罰款、帶下飛機、重新安檢、或拒絕其登機等處罰。這不僅是保障乘客的安全,也是保障機組及司乘人員安全的需要。畢竟,機長也不是奧特曼,不可能等危險來臨再力挽狂瀾。

“只要我同意,他們就能抽。”這話聽起來雖然欠抽,但若是當真屬實,無異于綁架公共安全成全自己的小性子。有幾個問題讓人如鯁在喉:一者,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在托運行李中夾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用航空飛機。那么,乘客的火柴如何通過嚴苛的安檢?經停太原時,發現乘客吸煙,太原機場的民警到達現場后,提議要全部旅客重新下機、過安檢。為什么“機組人員說不用了”,就當真“不用了”?二者,根據規定,航空器內禁止在禁煙區吸煙,若違反該規定,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機組人員未曾有效制止,起碼違反基本職業操守,這不只是賠償了事的問題,須按照相關條例進行嚴肅追責。

讓人擔心的,顯然不只是具體的吸煙事件,而是整個民航體系在應對類似風險中的狂傲與漠然。“墨菲定律”早就指出,事情如果有變壞的可能,不管這種可能性有多小,它總會發生。機長對吸煙的姿態、安檢對火柴的姿態、地面民警對機組人員的姿態……讓人浮想聯翩,更讓人心驚后怕。最簡單的疑問是:這樣的姿態,是小概率的偶然,還是無法無天的慣性使然?

前晚,從成都飛往北京的聯合航空KN5216次班機上,有乘客在飛機加油以及飛行過程中吸煙。飛機到京后,當其他乘客向機組成員討要說法時,機長與乘客發生沖突。航空公司經與乘客代表溝通達成和解,航空公司賠償現場23名顧客每人1800元,并贈送一張國內往返機票,同時調查此次事件,如乘客所反映的問題屬實,將由機長正式道歉,并退還23位旅客成都至南苑機場的機票。

“乘客在飛機上吸煙”這種事聽起來就很恐怖,可是如今不僅活生生地上演了,而且機組成員都不主動禁止,反而是在乘客的強烈要求下,才遲遲上前收繳吸煙者的香煙和火柴。更令人可氣的是,在乘客向機組成員討要說法時,機長不僅沒有反思自己的失職,反而聲稱“只要我同意,他們就能抽”。如此蠻橫無理的態度,置乘客和飛機的安危于不顧,讓人如何能夠接受。

無論是中國民航總局還是國際民航組織,都明確要求禁止乘客在飛機上吸煙,皆因此舉不僅污染空氣,更可怕的是它還會危害飛行安全。對于此項規定,聯合航空KN5216班次機組成員不可能不知道,顯然,該班次機組成員存在管理漏洞,對航空安全規定的執行力不夠,導致該航班埋下安全隱患,雖然最終沒有發生悲劇,但仍然讓人心驚膽戰。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許多安全事故都是人為因素造成的,而且都是積小成大,平時的小錯誤太多,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防范,最終將釀成一場重大的安全事故。從此次“乘客在飛機上吸煙事件”即可看出,全體機組成員包括機長在內,都對乘客吸煙行為毫不重視,沒有認識到其潛藏的安全隱患。而且,在乘客報警之后,前來的太原機場公安在機組成員的堅持下,也沒有按照程序要全體乘客下機重新安檢,對違規吸煙的乘客未做任何處理,就聽憑飛機重新起飛。可見,在這起乘客吸煙安全事故里面,機組成員、機場公安都有失職行為,沒有遵守航空安全規定,對吸煙者依法處置,忽視航班的安全,均應追究其相關責任。

總而言之,乘客飛機上吸煙是一起安全隱患事故,監管部門需要加以警惕,防范小錯釀成大禍。因此,不能簡單以賠償乘客金錢就完事,而是要對涉事航班機組成員、安檢人員、機場公安、吸煙乘客等相關當事人,依法予以處罰,并以此次事故為契機,在全行業展開安全隱患排查,向公眾普及航空安全常識,從而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江德斌(浙江 職員)

“吸煙用的火柴是怎么帶上飛機的?”8月31日凌晨,乘坐中國聯合航空公司KN5216次航班從成都飛往北京的旅客發現,飛機在飛行過程和加油的時候有多名乘客抽煙,部分乘客要求重新安檢再繼續飛行,但機組人員并未聽從乘客建議。飛機落地后23名在機場要求機長道歉。滯留9個小時后,中聯航為在場乘客每人賠償1800元現金,表示情況屬實將退還乘客機票費用。(9月1日《新京報》)

表面上看,航空公司進行了賠償事件已經暫告段落,但背后卻暴露出幾個問題。首先,賠償是乘客堅持維權9個小時之后才做出的,而這期間輿論的討伐已經此起彼伏,航空公司應付輿論之意明顯;其次,聲稱飛機上吸煙“我同意就能抽”的機長和吸煙的乘客沒有受到任何處罰;再者,航空公司和負責安檢的成都雙流國際機場至今沒有道歉。一起看似不大的吸煙事件,集體檢閱了國內航空公司的業務和服務水平。

關于飛行安全,航空史上有一個著名的海恩法則。法則指出,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它一方面強調事故的發生是量的積累的結果,另一方面則警告我們,再好的技術,再完美的規章,在實際操作層面,也無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質和責任心。不管是安檢還是機組人員,如果沒有認真負責的態度,不認真對待“事故征兆”,不撲滅“事故苗頭”,那再好的制度都只能流于表面。

如何防微杜漸,維護飛行安全,在航空業經歷了“黑色八月”的語境下,是一個不得不深思的問題。在筆者看來,讓“黑名單”制度成為慣例勢在必行了。

據中聯航的一位負責人透露,目前國內的大部分航空公司還未對乘客實行“黑名單”。但在很多發達國家,為了維護空中安全,對有前科的乘客實行黑名單,早已是慣例,如2005年美國“乘客黑名單”就有八千多人。“禁乘黑名單”不僅可以把有前科的乘客擋在機艙之外,更重要的作用是對乘客的警示,倒逼乘客遵守空乘法規。當然,“禁乘黑名單”的制定必須公開公正,否則將淪為航空公司維護私利的工具,2012年國內某航空公司的一例黑名單就曾引起全民吐槽。

當然,“黑名單”制度不僅要有“禁乘黑名單”,更要有“禁飛黑名單”。飛機在空中,機長及其機組人員擁有絕對的話語權,同樣的道理,他們對飛行安全的責任也更重。在這次中聯航吸煙事件中,機長及機組人員的處置乏善可陳,不僅機長的那句“我同意就能抽”讓人感覺無上權威用錯了地方,乘客和空警要求重新安檢被機組拒絕也令人費解。可以說,乘客吸煙固然不對,但機組人員的縱容以及對安全的漠視更令人不安。因此從這一方面來說建立“禁飛黑名單”更重要。

任何事故如果存在發生的原因,就一定會發生。這是安全工作中的另一條安全規則“墨菲定理”。因此,建立空中“黑名單”制度,把擾亂空中安全的隱患消滅于萌芽,才是維護空中安全最好的辦法。航空公司和主管部門任何的遮遮掩掩只能會助長危害飛行安全者的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