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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強有力的治理,其影響力都有賴于治理的環境。如果環境欠佳,治理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最近互聯網上有兩件事,一是“郭美美鬧劇”被揭穿了,網友頻頻發出“互聯網該管管了”的聲音。緊接著,“微信十條”出爐了,讓公眾看到了“網絡空間變得晴朗起來”的希望。

一個是跳梁小丑,一個是重拳利器,兩者雖然在出現的時間順序上有先后,但回顧互聯網治理的脈絡,兩者背后反映的“亂象”與“治理”是并存的。

近年來,網絡運用“七條底線”的提出、打擊網絡謠言專項行動的開展、“凈網行動”的正在進行……一系列舉措雖然取得了積極效果,讓互聯網遵循著“發展與治理并存”的原則,但也出現了“治理與亂象并存”的狀態,我們依然能夠看到、聽到諸多網絡謠言、詐騙和暴力。

為何有了治理,仍有亂象?其實,再強有力的治理,都有賴于治理的環境。如果環境欠佳,治理效果也會大打折扣。以“郭美美鬧劇”為例,當鬧劇輪番上演時,政府的依法治理就不存在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但一些網友缺少理性,忽視責任,給互聯網帶來了浮躁、混亂的局面。于是,鬧劇非但沒有在第一時間得到有效治理,反而越鬧越大。

因此,互聯網健康發展,需要政府的積極治理,也需要互聯網健康環境的支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健康的環境更重要。由此說開去,互聯網治理如此,社會治理的各個領域也是如此,并且在社會治理中,這種健康環境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公眾對法治的信仰。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治理機制,特別是要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群眾參與、社會協同”的社會治理機制。其中,之所以越來越強調“社會協同”,一方面是因為政府并非萬能,很多公共事務單靠政府難以解決;另一方面,即便政府有決心有能力解決某些問題,但是否真的能夠解決,能否持久保證問題不再發生,能夠保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還有賴于社會公眾的關注、支持乃至參與。

進而言之,社會協同意味著什么?這首先需要有一種共識,這種共識不僅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協同,還特別需要公眾之間的共識。古往今來,我們感受到,每個人都有對“善”的追求。但是,為了實現這種“善”,生活在公共領域的每個人就不得不將努力讓社會充滿“正能量”。這種“正能量”就是公眾與公眾、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共識。

當然,要想共識變為現實,還必須有行動。社會的發展給我們帶來了豐富的物質生活、精神文化,也帶來了極為重要的政治文明,特別是讓我們明白:法治是實現“正能量”的最佳方式之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其中,法治社會的建構就是“正能量”的一個重要表現,也是實現“正能量”的重要途徑。為此,我們每個人都必須守法、尊法,甚至將法治視為信仰,讓遵紀守法成為自覺行動。

即時通信工具受到用戶的普遍歡迎(資料圖)

新華網評論員 任俊明

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對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務和使用行為進行了規范,對通過即時通信工具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提出了明確管理要求。人們將這個《規定》稱之為“微信十條”。

此前,人們已經達成這樣一個共識,即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即時通信工具如微信等,作為基于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同樣需要制定規則,加強管理。這是管理部門正常的規范性動作,也是基于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平臺的發展現狀,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的大局考慮所出臺的管理辦法。

人們常說互聯網是個虛擬社會,但這個表述對于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是否適用?以微信舉例,從手段上看,微信同樣是基于互聯網的傳播工具,但從使用者來看,微信是借助手機等固定的移動客戶終端,與現實生活聯系更加緊密。每一個微信帳號的背后,對應的基本是固定的手機用戶,每一個朋友圈的建立,涵蓋的主要都是相識的親友。所以與微博等傳播方式相比,微信更傾向于現實社會。

微信的這種特性,使其具有較高的可信度,這也是信息能夠迅速在微信上傳遞的重要原因。但也正因為如此,違法信息如涉恐、涉暴、涉黃等,以及虛假信息、商業詐騙等,造成的不良影響將更大,傷害的卻往往是微信用戶最熟悉的人。這方面的案例不勝枚舉。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都必然伴隨著利與弊。人們通常的選擇是趨利避害,想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干預的過程,通過適當的引導,使其向好的方面發展。

《規定》的出臺既是如此。我們看到,國家對即時通信工具的發展推廣是贊同的,在這個前提下,對其加以規范管理。其管理對象概言之,即服務商、使用者、公眾帳號。這其中,重點是加強對服務商和公眾帳號的約束,對使用者來講,除了需要實名認證,其他幾乎沒有影響。從廣大即時通信工具用戶角度來看,《規定》將營造更加安全規范的即時通信平臺,讓人們充分享受現代通訊手段的便利。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最新發布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即“微信十條”,其主要管理對象是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微信等聊天軟件的運營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事實上,這是各即時通信工具提供者和使用者本應自覺踐行的責任,“微信十條”正是對這些責任作出了法規層面的明確。

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并承諾遵守“七條底線”,是對廣大即時通訊工具使用者的保護。

有網民認為,上述規定可能會壓制言論,限制網絡空間的言論自由。這種想法,其實并不正確。

任何自由都是有條件的自由,沒有絕對的自由。法律上有一項公認的原則,即“法無禁止即自由”,這句話表明,自由是在法律禁止之外的范圍內實現的。言論自由也是如此,發表違法的言論,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自由都不能損害他人的自由。言論并非都是正當的。謠言、欺詐、暴力等不良信息,會侵犯他人的自由和隱私等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安定。這樣的言論,不是正當的言論,既不受道德支持,更不受法律保護。

未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意味著難以保證所發布的新聞信息真實準確。容易滋生謠言,危害社會安定。

當前尚未對即時通信工具的使用者進行實名認證,給了一些利用即時通信工具進行人身、財產侵害的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即時通訊工具中的網絡空間需要健康有序的公眾信息服務,只有這樣,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正當自由才能受到保護。

《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被很多網民稱之為“微信十條”,一經發布,在即時通信工具服務商和廣大用戶中引起強烈關注。這表明,國家對于即時通信工具服務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規定,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微信十條”,人們首先注意到其在管理方面的內容,這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廣大網民對少數人利用即時通信工具的應用發布涉恐、涉暴、涉黃等違法信息,肆意傳播誹謗和謠言信息等行為深惡痛絕,盡快并嚴格規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的管理,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強烈呼吁和真實訴求。

然而,發展尤須放眼量。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是個新興行業,正處于發展期。“微信十條”不是為管理而管理,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更好的發展,使之成為真正讓廣大網民能夠充分理性發表意見、觀點、建議和即時交流信息的平臺。加強管理,推動發展,這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制定“微信十條”根本考量。

管理與發展,是互為表里、相輔相成的關系。任何行業,任何事情都會有一個從產生、發端,逐步發展,到發現問題,暴露缺陷,于是管理、規范、調整、完善,再到進一步得到更好發展這樣的螺旋上升過程。這是客觀規律,不可違背。當年,在侯寶林先生那段膾炙人口的相聲《夜行記》中,曾提到行人該“走馬路中間”還是該走“人行道”,乘坐公交車該不該排隊等話題,讓人在捧腹大笑之后思索“個人自由”是否應該在公共場合受到限制?時隔多年再去回味,我們會發現,假如沒有當年那些最基本、最原則的限制,假如沒有持續多年不斷改進的管理,今天的城市交通將會是怎樣一種混亂無序?

即時通信目前已經是互聯網的第一大用戶,也是移動互聯網的最大用戶,以微信為代表的即時通信工具影響力的確非常大。但說到底,即時通信工具是一種產品,一種服務。作為產品和服務,需要有品牌意識,需要嚴把質量關,需要嚴格執行相關標準,不斷讓產品、服務升級換代。“微信十條”頒布后,騰訊、易信等企業明確表態,支持政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呼吁“朋友圈中傳遞更多正能量”。同時這些企業認為,加強管理是為了保護用戶更好地使用公眾信息服務,必然有利于行業的良性發展。顯然,企業家們非常清楚影響行業發展的隱患、“病灶”是什么,更懂得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什么。今天的管理是為了明天更好的發展,清除糟粕,優秀者為王,正在成為業內企業的共識。

據目前統計,僅騰訊微信一家大約有580萬公共賬號,大多數是服務類、商務類公號,其中,各級黨政機關開設的公共賬號所占比例并不是很高。應該說: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作為管理和服務機構,利用即時通訊工具開設公眾賬號,是管理意識和服務意識強烈的表現。按照“微信十條”的相關規定,從長遠發展的要求看,必須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公眾賬號。這樣一些公共賬號的開設,既有利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有利于充分滿足公眾對多方面信息知情權的需求;也是政務公開、企業信息披露、社會管理透明化等現代社會治理的進步。同時,這將成為對即時通信工具服務這一新興行業良性發展的實實在在的支持。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7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共十條,對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務和使用行為進行了規范,對通過即時通信工具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提出了明確管理要求。(8月7日,新華網)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微信十條”讓即時通信進入“美麗方圓時代”。方是有堅守,圓是靈活進取,美麗方圓時代是即時通信陽光燦爛時代,是公民微信交流幸福文明時代。

這些年,我們的微信發展迅速,給廣大公眾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但是,也給謠言制造者,虛假新聞制造者創造了廣闊平臺。“4月1日前不交罰款就被扣分”“微信朋友圈點贊將收費”……這些謠言不僅時常出沒于朋友圈,還被強媒體屬性的部分微信公眾號廣為傳播。這些網絡垃圾給公眾用戶造成了極大傷害,公眾用戶期盼加強對即時通信的規范管理是人心所向。因此,只有加強規范,才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才能保證在一個陽光自由的空間進行幸福美麗交流。

同時,加強對即時通信管理也是國際慣例,這是與世界發達國家接軌。美國《2010美國國土安全網絡與物理基礎設施保護法》將本國網絡安全和網絡基礎設施安全的管理職能直接賦予國土安全部;到2014年,全世界已有40多個國家頒布了網絡空間國家安全戰略。德國總理默克爾與法國總統奧朗德探討建立歐洲獨立互聯網,擬從戰略層面繞開美國以強化數據安全。歐盟三大領導機構明確,計劃在2014年底通過歐洲數據保護改革方案。規范網絡管理,加強信息安全已經成為世界共識。中國作為最大的網絡信息國家必須跟上世界步伐,再也不能落伍。

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沒有絕對的自由,絕對的自由必然導致絕對的混亂秩序,尤其網絡,更是如此。現在,有人在即時通信工具上傳遞恐怖暴力或色情淫穢信息,還有人傳播虛假新聞,在公眾中造成恐慌或者誤導,不但污染了網絡文化,而且影響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更給我們的社會和諧帶來不良影響,加強管理,嚴格規范迫在眉睫。微信十條是給即時通信立規矩,樹堅守,指明路,可以讓我們的即時通信進入到美麗的方圓時代。方與圓打造精彩的和諧物質世界,也必然打造美麗的手機網絡世界。

“重慶檢察”微信公眾服務平臺及其微官網今天正式開通,市民通過手機即可在該平臺上舉報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行為。(8月7日《人民日報》)

動動手指、滑滑屏,就能實現“指尖上的政民對話”,政務微信正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政務微信開辟了民眾與政府新的交流渠道,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同時也成為政府信息公開的新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如微博一樣,各級政府將便民渠道迅速拓展到微信上,但我們也看到了近兩年來不少地方官方微信卻遇冷,除了宣傳不夠外,恐怕與微信管理方和內容更新及政民之間互動不足有關。如果政務微信脫離了群眾的支持,失去了民心的互動,重發布而輕服務,前端“發布”與后端“服務”未能兼顧,政務微信也就難免淪落為擺設。

據報道稱,“重慶檢察”微信公眾服務平臺的上線,除了舉報職務犯罪外,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不服的,也可以進行申訴。此外,通過“檢務指南”“通知公告”“檢察新聞”等欄目,市民可以及時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市檢察院的檢務公開和權威發布情況。

可以看出,“重慶檢察”微信公眾服務平臺功能較多,建設初衷也是奔著便民、利民、惠民而去的,但如何避免步入“歧途”,被民眾打入“冷宮”?

筆者認為“重慶檢察”微平臺既然開了“花”,就必須讓他結出喜民的良果。

首先,在問政形式上要重視與民意互動,目前多數政務微信較少體現市民對政府部門的影響。要出臺相關的措施和制度,保障好粉絲的隱私,特別是舉報者的相關信息,并做到件件有求證、回應,歸根結底要解決問題,這也是政務微信區別與非政務微信的最大優勢。

其次,要看到民意訴求所追求的最終結果并不是只言片語的解答,而是客觀合理公正的結果,因此更要健全后續跟進發布體制,保證事件處理的全過程展現在市民視野之中,不被不實信息所誤導。

同時,我們應該看到“重慶檢察”微信服務平臺的上線,發生變化的將不只是公眾打開微信之后看到的內容,還將是重慶檢察部門為公眾服務模式的巨大改變,以及檢察部門執政理念、觀念的轉變。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制定《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規范對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網民將《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稱為“微信十條”。

近年來,包括微信等在內的即時通信服務發展迅猛、廣受歡迎,在社會生活等領域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們不僅為網民提供了一個溝通交流的平臺,更成為網民了解信息、獲取知識的重要渠道。

我們在肯定即時通信服務積極作用的同時,不能忽視所存在的問題。比如少數人利用即時通信工具發布涉恐、涉暴、涉黃等違法信息,傳播誹謗和謠言信息,引起網民的反感和恐慌,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對此,我們必須下決心、加大力度治理。

“微信十條”的制定無疑是一場及時雨,讓不規范操作受到制度約束,讓別有用心之人受到法律法規的震懾,這是對即時通信工具運行不規范的源頭治理。一方面,即時通信工具服務的提供者必須要合法經營,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護用戶信息和公民個人隱私,接受社會監督。嚴把產品質量關、嚴格執行相關標準、配備技術高和品行端正的開發人員,這是落實安全責任的重要保證。一些即時通信工具使用過程中的問題尤其是安全問題,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產品本身存在安全隱患,這就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的提供者高度重視產品性能,進行必要的服務更新和技術升級。

另一方面,即時通信工具服務的使用者必須謹言慎行、遵守相關規定。規范用戶的操作,可以通過一些技術手段實現,比如,嚴格對用戶信息和擬發布內容的審查,一旦發現虛假或者不當信息,就不讓用戶注冊使用,不讓信息發布。當然,規范操作,更要靠用戶自律。“微信十條”強調,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底線”不容突破。而作此規定,并不是說我們對即時通信工具服務的使用者不信任,恰恰是我們加強管理、履行職責、加深對用戶信任的體現。

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適時的規定和深得人心的制度正如一場及時雨,滋潤著我們的心靈。即時通信服務的管理,是互聯網治理的重要一環,大意不得。不論是即時通信工具服務的提供者,還是使用者,都應該對“微信十條”積極響應,共建互聯網發展的良好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和自身安全。

【公眾賬號帶有公共屬性,它不是自家客廳,可隨心所欲,而是茶館或廣場,每次發言都可能被擴散、放大。】

近年來,微信、易信、來往、米聊、陌陌等即時通信服務蓬勃發展,各家運營平臺在激烈競爭中,為廣大網民提供了便利的溝通工具,也讓民眾的知情權得到更充分的滿足。尤其是各平臺上大量公眾賬號的涌現,極大降低了信息生產和傳播的門檻。不過,萬舸爭流中也有泥沙俱下的個別現象,需要規范。

一些公眾賬號發布不良信息、侵權內容或謠言,給訂閱者造成困擾的同時,客觀上也影響了民眾對公眾賬號這一新生事物的正面印象。在這一背景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也有網友稱其為“微信十條”)的制定和公布可謂及時和必要。

“微信十條”重申了“七條底線”,包括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公共空間的所有發言者本就應有明確的底線思維和嚴格的邊界意識。然而,由于公眾賬號依托于新興的個人通訊工具,有些經營者對其定位的認識還很模糊,并未清醒認識到其公共屬性和媒體屬性,所以會發一些逞一時之快、圖一時之利的信息。

“再小的個體,也有自己的品牌”,這是某平臺的廣告語,其實,后面還應接上:再小的品牌,也要有自己的操守。發表真實理性的聲音,拒絕謠言、誹謗,既是公民的基本責任,也是對“粉絲”負責,如此,才能有長遠發展。

新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媒體概念正在拓展,因而,進入媒體的門檻也在降低。毋庸諱言,依托于即時聊天工具的公眾號,也是一種新形態的媒體。眼下,在幾百萬的公號里,大量的公眾號是由非媒體人士和機構所運營,很多運營者甚至沒有基本的媒體意識,也缺乏基本的信息核實能力,以及內容把關程序。而媒體意識說到底就是對公眾知情權的責任意識。

眾所周知,沒有規則的“野蠻生長”也能枝葉繁茂,但代價往往是一些人的權益被侵犯。比如,許多公眾賬號肆意轉載他人作品,實為剽竊,早在業界就廣遭詬病;一些公眾號缺乏把關環節,而發布或轉載一些虛假信息等,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公眾號置身于制度規范之下,才有未來。公眾賬號既名“公眾”,就應有公共意識,為公共利益負責,它不是自家客廳,可隨心所欲,而是茶館甚或廣場,每次發言都有可能被擴散、放大。每個經營者、運營者都應有這個基本概念。

□喻辛(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