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開辦的幼兒園畢竟實力弱小,經不起這樣的事故沖擊,出于人道主義,政府可進行救助。如果政府完全把自己擺在賠償主體地位,負責全部賠償,相應地,就應該有政府官員承擔責任。】
7月10日,湘潭市金橋村一家名為樂樂旺的幼兒園的校車,在途經長沙市岳麓區含浦鎮干子村時翻入水庫,致車上11人死亡,其中包括8名幼兒。
事故發生后,當地有關部門立即啟動了善后事宜,部分遇難者家屬已與當地政府簽訂賠償協議。根據協議,每戶遇難者家屬將獲賠56萬元。
只看到政府掏錢,沒看到政府擔責
“私人企業出事賠不起,政府出面賠償”,這種操作方式,如果在十年前,可能不會有人非議,不過中國社會在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了社會、政府之間的區別與邊界。
據湘潭市有關部門介紹,樂樂旺幼兒園是一家私人開辦的幼兒園,于2010年開辦。發生事故的時候,車上載客11人,超載3人,而且,事發地點明顯偏離校車登記的行駛路線。所以,幼兒園有校車超載、不按規劃路線行駛等過錯,應該承擔事故的絕大部分責任,對孩子家長進行人身損害賠償的主體應該是幼兒園。但現在的事實卻是,幼兒園相關責任人被控制,事故原因還在進一步鑒定之中,當地政府卻立即掏出了500萬進行賠償。
地方政府的行為,當然不是出于情感,自然有其理性原因。
私人開辦的幼兒園畢竟實力弱小,經不起這樣的事故沖擊,出于人道主義,地方政府可進行救助。但是,理論上,只有地方政府負有責任,才能動員納稅人的錢進行賠償。如果地方政府完全把自己擺在賠償主體地位,負責全部賠償,相應地,就應該有政府官員承擔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做到“錢”與“責”的對應,但實際上,我們只看到政府掏錢,沒看到政府擔責。
根據當地政府與遇難孩子家庭的協議,這些家庭在7月15日前會獲賠30萬元,遇難孩子尸體火化之后,其余26萬余款將全部到位,此后,家長不能再有其他訴求——盡快解決事情,移除尸體,消除興奮點的維穩模式依稀可見。這恰好反映出,當地政府賠償,并不是認為自己有責任,而是出于發生較大的公共事故之后的維穩動機。
當地政府到底有哪些責任
公允而言,當地政府的責任的確很小。發生事故的校車,證照、駕駛員證照均齊全,駕駛員通過了校車駕駛專門審核,校車也系指定廠家改裝,保險有效,為合格校車。校車的問題僅有超載與偏離規定路線。
校車每日超載,不按規劃路線行駛,村民不可能不知道,如果大家司空見慣,沒有異議,沒有舉報,中國農村畢竟地廣人稀,當地政府也很難了解情況。從這個意義上看,超出民眾意識的安全目標,對政府的管理能力與力度都提出了過高要求,必然遇上現實操作困難,因此,當地政府似乎很難為此承擔直接責任。
其實,超載與偏離路線都是表象,在這背后的真正原因是農村糟糕的道路設施。根據媒體的報道,事發路段路況非常差,彎道、兩邊無護欄,布滿石塊。在現場勘查中,周圍的村民就有議論,事故發生或與車速過快有關,“車子拐彎急,自控力不強,被石頭一滑,就翻進水庫了。聯想到之前的一次校車事故,也是因為道路斜滑造成校車傾翻水渠之中,幼兒溺水身亡。不難發現,農村糟糕的道路基礎設施是最根本的原因。但是,地廣人稀的農村基礎設施投資,卻不是一朝一夕之功,當地政府也很難為此負上直接責任。
不過,順著這個問題再思考一步,就會發現當地政府的確承擔著一定的責任。規劃路線應是對糟糕路況的回避,那么,既然有了規劃路線,就應有相應的監督機制,這是任何一個政策制定者都應該預見的問題:規定以及如何監督規定執行。比如,通過GPS去監控車輛的行駛路線與速度,這在技術上是成熟而廉價的。實際上,當地政府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事故發生后,長沙市召開了校車安全管理緊急會議,要求校車視頻監控管理平臺在秋季開學時投入使用,覆蓋市、縣、公司(學校)三級。那么,這反過來證明了,之前的監管措施的不到位之處。
□劉遠舉(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