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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作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修訂草案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信息,向社會公布并予以實時更新;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的金融機構。

重典治亂,為守底線。食品安全法5年即大修,這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并不常見。不過,地溝油也好,臭腳米線也罷,折射食品安全形勢并不樂觀。無論是重塑分段監管體系,抑或真正劍指監管不作為,亮點頻出的草案確實給公眾更多價值期待。當然,也正如網友所言,“在食品安全的問題上,我們說過太多的狠話”,而即便是呼聲從未止歇的“罰到傾家蕩產”或“懲到終身禁入”,依然蹤跡不見。這個時候,公眾更希望新法能力戒積習、雷霆亮劍。

于此觀之,構筑信用防線確保食品安全是繞不過的關鍵環節:一方面,且不說“民無信不立”的文化傳統,市場經濟本質就是信用經濟,對職能部門來說,以征信系統建設為依托,建立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機制,指導推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誠信檔案,實行風險分類管理,這是成熟市場機制的題中之義;另一方面,安全是企業最大的社會責任,對企業而言,違法成本過低、打一槍換一炮的游擊戰術,已成為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主要肇因,因此,只有“讓作奸犯科者寸步難行”,信用行為才會內化為市場主體的自律與自覺。

從修訂草案的內容來看,信用約束側重于兩個層面:一是以信息公開倒逼企業守法。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各地司法部門以鬧市區電子屏公布“老賴”信息的方式,重拳懲戒失信行為,譬如江蘇各地繁華商圈曬300余名老賴信息,后續效果都還不錯。借助輿論壓力,重構信用理念,彰顯了信息公開的威懾力。二是以完善成熟的信用鏈條規制企業生產經營。有食品安全污點的企業,不僅要責罰到位,更要讓其在經濟生活中舉步維艱。這是失信者的代價,也是構建信用體系的基本。國務院副總理汪洋在最近召開的第六屆中國食品安全論壇上表示,食品生產企業一定要算大賬,算長遠賬,用誠信經營的半斗米,換來健康發展的萬年糧。2014年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也提出了實現征信體系的全社會覆蓋的目標。食品安全優良記錄與不良記錄共建共享,有助于全社會守信重德。

沒有最嚴格,就沒有最安全。食品安全法5年大修,這本身就是一種理性、一種態度。舌尖上的安全終究不是喊出來的,是“產出來”和“管出來”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信用防線的初衷能否不打折地如期兌現,關鍵還在于執行的力量。

【如今,監管模式升級了、監管觸角也有前移的跡象,但監管者的責任心有沒有升級仍不得而知。如果責任心沒有升級,監管再怎么升級也只是空中樓閣,徒具觀賞價值】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頒布于2009年,實施僅5年即面臨大修,無論是官方還是學界,都感到計劃趕不上變化快。早在去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多名專家表示,本次提請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多數修改內容延續了送審稿的思路,比如堅持重典治亂,大幅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政府失職將被問責(6月23日《新京報》)。

食品安全現狀,的確不容樂觀。吃過元素周期表、躲得過三鹿奶粉躲不過地溝油式調侃,早已成為公眾的習慣。在這樣的境況下,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需要重新樹立公信,以完成必要的救贖。之前,食品安全紅黑名單制度的設想,就是積極的嘗試。如今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則是夯實基礎的舉措,確保食品安全在法律上有更加合情合理的根據。這些自覺行動,透露出相關部門治理食品安全問題的決心與勇氣。

就食品安全法的修訂草案而言,的確有很多亮點。如監管模式有所升級,對食品安全監管,由過去的生產、流通、消費環節分段管理,改為統一管理,這雖然早在去年3月就已經推出,但如今的新法將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再如,目前保健食品監管、網購食品監管等領域存在法律法規空白,有望在本次修法中得到彌補。此外,新法的另一個亮點是——罰款額度或大幅提高。而后者,也被輿論認為是呵護食品安全的有力武器。

上述都是亮點,也是很有針對性的法律更新,不過,還需不看廣告看療效。客觀地說,現實中的食品安全問題,大多是媒體曝光而不是監管部門發現,監管跟著曝光走的現狀,也一直飽受質疑。而媒體曝光時,大多是問題已經發生,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許多無辜的孩子受到傷害;再如大頭娃娃事件,對孩子們的影響也是長時間的。是因為之前沒有監管模式與監管體系嗎?顯然不是,而是由于相關人員的失職瀆職,導致監管形同虛設。

如今,監管模式升級了、監管觸角也有前移的跡象,但監管者的責任心有沒有升級仍不得而知。如果責任心沒有升級,監管再怎么升級也是空中樓閣,徒具觀賞價值。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們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對法律的執行。在食品安全一事上則是我們不缺少制度規定,缺少的是對制度規定嚴格執行的責任與信仰。

眾所周知,提高罰款額度,如果是監管跟著曝光走,那危害已經產生,再多的罰款也難以撫慰受害者的心靈,對責任人、失職瀆職者施以再嚴重的處罰也只是次優選擇。把問題防患于未然才是最優的選擇。監管升級了,罰款提高了,都是好事,都值得點贊,但更需要監管者提高責任意識。畢竟,法律的修訂與完善固然令人期待,但加強監管者的責任意識是更加迫切與重要的事情。

據悉,對于食品安全法的修訂,社會各界共提出5600多條修改意見,有效文字總計84萬字,足見公眾對此事的關注。既然如此,那么法律與監管者的責任,的確需要雙雙升級,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確保舌尖上的安全。

在2009年頒布實施5年之后,食品安全法迎來大修。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草案對違法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對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6月23日《法制晚報》)

“終身禁止準入者”,不僅包括違法生產經營者,還包括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

如何看待可能出現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終身禁入”規定?雖然聽起來還稍稍不適應,但其所釋放出來的高違法成本意味不言而喻。從人性來說,“個體經濟人”的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這早被迄今為止仍不輕松的食品安全監管形勢所驗證。正因為如此,提高食品安全違法的成本就刻不容緩,“終身禁入”就是將食品生產者和監管者都置于違法的高風險中,它亦與國際經驗和地方舉措接軌。

關于食品安全監管,我們習慣性談論的是分段治理的弊端,九龍治水式的推諉,監管虛置讓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困境。如是之下,食品安全治理似乎進入了一個幾乎不可逆轉的泥沼。在食藥監總局成立之后,分段治理的弊端或會有所改觀,但監管能力的建設依舊面臨一系列的考驗。食品安全的監管能力如何提高?這樣的話題雖然看似宏大,卻繞不過賦予和監管權力相對應的法定責任。對于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要求其終身禁入食品管理行業,即便這只是新聞粗線條報告透露出的信息,也具有“法定責任賦加”的意義。

在食品安全的問題上,我們說過太多的狠話,但真正嚴厲的制度安排與執行卻乏善可陳,事實上一千句狠話比不上一個“終身禁入”。期待“終身禁入”規定最終寫入食品安全法修訂案中。當然,依然需要指出,就新聞所呈現的內容而言,“終身禁入”的前提仍然嚴苛,可執行的空間有限。但無論如何,這都是一個值得肯定的方向。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指出,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包括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夯實監管工作基礎——“終身禁入”無意就是監管工作基礎的一種,食品安全問題依舊揪心,讓我們從“終身禁入”開始重建食品安全監管能力。

在食品安全的問題上,我們說過太多的狠話,但真正嚴厲的制度安排卻乏善可陳,事實上一千句狠話比不上一個“終身禁入”】

在頒布實施5年之后,食品安全法首次進入法律修訂程序。據悉,修訂的目的是想探索和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科學完善的“餐桌污染治理體系”。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草案對違法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對情節嚴重的除保留吊銷許可證,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責,對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6月23日新華社報道)

修訂現有法律,通常是因為現實已急劇變化,食品安全法也面臨這個問題。盡管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不過剛剛五年,但它面對的是一個不斷變化的監管環境。一方面,食品安全問題如今愈加引發社會重視,但不安全食品生產的方式與手段也更加呈現出隱蔽性和復雜性;另一方面,新的食品消費形態也在出現,食品安全法修訂勢在必行。

一個越來越焦灼的食品安全環境,必然需要一部嚴厲的食品安全法。觀察迄今為止呈現出來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內容,它或多或少地契合了類似的現實監管訴求。

無論是草案要求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處罰力度,對情節嚴重的除保留吊銷許可證,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責,還是將“間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它們莫不都指向于此。但其中最值得關注與放大的是,草案提出,食品安全犯罪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終身禁止準入者”不僅包括違法生產經營者,還包括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

如何看待可能出現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終身禁入”規定?雖然聽起來還稍稍不適應,但其所釋放出來的高違法成本意味不言而喻。從人性來說,“個體經濟人”的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這早被迄今為止仍不輕松的食品安全監管形勢所驗證。正因為如此,提高食品安全違法的成本就刻不容緩。“終身禁入”就是將食品生產者和監管者都置于違法的高風險中,這也是與國際經驗和地方舉措接軌。在此前,譬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就明確提出,對單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

關于食品安全監管,我們習慣性談論的是分段治理的弊端,九龍治水式的推諉,以及監管虛置讓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困境。在這些論調之下,食品安全治理似乎進入了一個幾乎不可逆轉的泥沼。在食藥監總局成立之后,分段治理的弊端或會有所改觀,但監管能力的建設依舊面臨一系列的考驗。

食品安全的監管能力如何提高?這樣的話題雖然看似宏大,卻繞不過讓監管者承擔與權力大小相對應的法定責任。對于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要求其終身禁入食品管理行業。即便這只是新聞粗線條報告透露出的信息,也具有“法定責任賦加”的意義。

在食品安全的問題上,我們說過太多的狠話,但真正嚴厲的制度安排與執行卻乏善可陳。事實上,一千句狠話比不上一個“終身禁入”。期待“終身禁入”規定最終寫入食品安全法修訂案中。

當然,依然需要指出,就新聞所呈現的內容而言,“終身禁入”的前提仍然嚴苛,可執行的空間有限。但無論如何,這都是一個值得肯定的方向。《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指出,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包括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夯實監管工作基礎——“終身禁入”無疑就是監管工作基礎的一種。現如今,食品安全問題依舊揪心,有關部門不妨從“終身禁入”開始,重建食品安全監管能力。

???【食品全程監管,落實在行政上,要進一步清理政出多門現象,實現無縫對接。在法律供給層面,注意相關法律的銜接與覆蓋,將食品生產到餐飲的全程都納入法律視野。】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昨天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保留了現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對現有的一些條款作出重要修改,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建立對食品安全的全過程管理,從生產、銷售到餐飲服務進行監管等等。

在食品安全問題上,出現個人、企業、市場、社會和監管等多重“失靈”的現象,可謂千頭萬緒,剪不斷理還亂。改變個人消費方式、加強企業自律、健全市場制度、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提高行政監管效能……無一不是重大課題。沒有壯士斷腕的決心、沒有舉重若輕的智慧、沒有犁庭掃穴的手腕,要破除“舌尖上的魔咒”絕非易事。

《食品安全法》實施才5年就重新修訂,并增加大量條款,這在我國法律實踐中不多見。此次修訂,亮點不少,譬如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最嚴格的各方法律責任制度等。因此,“草案”也被一些人稱為“史上最嚴格”。食品安全沒有“最嚴格”,只有更嚴格。若以嚴格論,“草案”仍有進步空間。以賠償為例,“草案”在原來法律規定“10倍價款賠償”的基礎上,增加損失的3倍賠償及給予間接損失賠償。即使增加3倍損失賠償及間接損失賠償,其賠償力度仍不足以讓違法者“傾家蕩產”,選擇退出。在食品安全責任賠償上,一些國家規定除了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外,還包括非物質損害,即精神損害。

從田間地頭到百姓餐桌,對食品從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到餐飲實行全程無縫監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不二法門,任何國家概莫能外,也是“草案”濃墨重彩的一筆。食品全程監管,知易行難,無論法律還是行政,問題都擺在那里。先說行政,過去是“九龍治水”,“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從2013年食品安全機構改革之后,生產、流通、餐飲等環節劃歸國家食藥監管總局,食品安全成為農業與食藥監部門兩段管理(食藥監局沒有執法權,執法還要涉及到其他部門)。即使兩部門分管,仍然存在著部門博弈。比如說嬰幼兒米粉重金屬鎘超標,食藥監部門處罰生產企業,實際是大米原料出了問題,涉及到農業部門。食品全程監管,落實在行政上,要進一步清理政出多門現象,實現無縫對接,消除部門之間的監管盲區,而這不是僅靠一個協調機構就可實現的。

法律也一樣,我國目前出臺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包括:《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產品質量法》等等,數量不算少,但法律覆蓋面還不夠廣,甚至某些條款還存在沖突。比如食用農產品生產與加工之間存在較大差異,絕大多數食用農產品的種植戶、養殖戶都沒有生產經營許可證照,也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一旦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只追究加工企業,既不合理也不公平。有些時候,食品原材料質量比加工過程對保障食品安全更為重要。因此,在法律供給層面,注意相關法律的銜接與覆蓋,將食品生產到餐飲的全程都納入法律視野,避免出現空白地帶。

食品安全法修改,漸臻善境,隨之而來的考驗就是執行。

【無論采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還是最嚴肅的問責,都離不開一個統一、科學、順暢、高效、明晰的執法體制,這才是食品安全執法常態化和有效性的根本保證。】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臺時,人們曾對這部保障“舌尖上安全”的法律寄予厚望。5年后的今天,風險社會漸行漸近,從田間到餐桌的各種安全危機依然嚴峻。在這種背景下,食品安全法迎來首次大修,究竟該如何回應民眾免于恐懼的食品安全訴求呢?

毋庸置疑,法律的制定與修改,都是為了解決現實中的具體問題。這些年來,我們幾乎無法列舉窮盡曾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人們一次次通過舌尖與那些聞所未聞的有毒物質“親密接觸”,從中不斷增長化學知識。這樣的食品環境,甚至成為一些人選擇離開的原因。《2014胡潤中國投資移民白皮書》調查顯示,食品安全成為中國高凈值人群想移民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占到19%。這不僅讓國人倍感“吃得不放心”,更讓人們對食品安全法的信心大大降低。

如何實現法對食品安全秩序的矯正?又如何救贖民眾對食品法治的信心?首先還得回到良法再造上來。食品安全法的修改,目標即是打造一個全程無縫隙的政府監管體制,設計更加科學嚴格的治理標準,以破解當前事故頻發的食品安全困局,從根本上塑造一個良好的食品安全法治體系。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勇的說法,此次修法突出強調了兩個“最”: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前者劍指執法體制改革,后者強調重典治亂。食品安全領域的失范失序,最令人無法容忍,在這樣的違法困局中,人人都是受害者,就連違法者本人也不例外,并最終演變為人人皆輸、惡性競爭的結局。對于這種非理智的市場違法行為,提高處罰標準、力行重典治亂無疑是必要的。

而我更關注的是,立法能否理順執法體制,徹底終結“九龍治水”的碎片化執法格局。長期以來,我國食品安全執法采取“分段管理”,在食品的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由不同的行政機關分段監管,執法部門之間經常出現“有利則爭、無利則推”的現象,執法出現大量斷檔和失職。比如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從國家工商總局劃歸國家食藥監總局后,至今約有70%的地方市縣,食品流通領域的監管仍保留在工商部門,這部分折射了體制之亂。

因而,此次修法最值得期待的,我以為是將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改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監管的集中體制。因為無論采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還是最嚴肅的問責,都離不開一個統一、科學、順暢、高效、明晰的執法體制,這才是食品安全執法常態化和有效性的根本保證。

國務院副總理汪洋在出席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主場活動時強調,食品安全工作必須標本兼治、長抓不懈。要讓德治和法治兩個“車輪”同時轉起來,促進社會共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6月11日,中國文明網綜合)

中央高瞻遠矚,看問題透徹,定措施得當,筆者唯有喊一兩嗓子,為此利國利民的振奮人心之舉多弄點聲響,多造點聲勢,聊盡公民的義務和責任。

“法治”治標,“德治”治本。欲讓舌尖安全工作立竿見影,入心入肺,必“法治”先行。俯看中國歷史,商鞅變法在重重阻擾之下得以順利施展,終獲成功,關鍵在于“南門立木”重樹威信,俘獲民心。用多數百姓的眼光審視當下,上行未必下效,政府公信力因此大打折扣。故舌尖安全整治全面鋪開,須先倚仗“法治”,重拳出擊,振作精神,傳遞攻堅破冰的決心和信心。

縱觀中國現狀,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從眾”心理普遍。以過馬路闖紅燈為例,至少70%的人有“從眾”心理,明知不對,見多人“闖”之,便也“從”之。同理,食品生產的廠家未必全都唯利是圖,但“闖紅燈”頻現,多半“從眾”了。因此,唯劃清懲戒的“紅線”,加大懲治的力度,使其敬畏,不敢越雷池半步,方可遏制盲目“從眾”的心理。

試想,重疴之人要想痊愈,需先用猛藥控制病情,再通過足夠的療養清除病根。治療食品安全之頑疾,“法治”可從行動上震懾不法行徑,吹響整治舌尖安全的號角,但其雖能治標,卻未必持久深入;“德治”雖能治本,入腦入脾,從思想層面消除源頭,但需假以時日慢慢熏陶,一時半會難見成效。

如果先期施以“法治”這劑猛藥,再輔以“德治”療養,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相互作用,想必,食品安全隱患則可藥到病除。但是,若非要給二者擺個次序的先后,筆者以為,要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請在施“德治”之前,以“法治”為先鋒,掣旗,亮劍,沖鋒,注入新活力和新能量!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將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頒布于2009年,實施僅5年即面臨大修,無論官方還是學界,都感到“計劃趕不上變化快”。早在去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多名專家表示,本次提請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多數修改內容延續了送審稿的思路,比如堅持“重典治亂”,大幅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政府失職將被問責。(6月23日《新京報》)

近年來,面對頻繁曝出的各種食品安全問題,社會上重典治亂的呼聲日益高漲。就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用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堅決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為此,作為一部保障食品安全的專門法,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無疑將對減少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消費者利益與公共安全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然而,貪婪是資本的本性,徒法又不能自行,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再嚴厲的處罰都會有人鋌而走險,如果監管部門不能切實負起責任,監管執法環節形同虛設,食品安全“重典治亂”就只能是看起來很美。事實也證明,這種擔憂不無道理。其一,在當前的一些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屬于“九龍治水”,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見利益就上,見問題就讓。類似“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三頂大蓋帽管不好一盤豆芽”的現象十分普遍。早些年,沈陽警方查獲40噸毒豆芽震驚全國。事實上,當地媒體在查處前一年就對當事人生產毒豆芽予以曝光,但工商部門只是以無照經營對當事人進行簡單處罰,之后就不了了之。甚至,在查處后的專題討論會上,當地工商、質監、農委等部門還在爭著表示“不歸我管”。其二,一些監管部門包庇縱容現象不容忽視。從制售病死豬肉、違規種植毒生姜,到收購地溝油,縱觀近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幾乎每一起事件背后都有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魅影,暴露出嚴重的監管不嚴、失職失察問題,更有官員充當不法企業“保護傘”。

更為重要的是,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如果僅僅滿足于事后重罰,由于食品安全事故一旦釀成就可能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乃至公共安全,有些危害后果甚至會是不可逆轉,所以即便是在事故發生后對責任人進行重罰,消費者與社會受到的損害依然可能難以挽回。而像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等違法行為,其中有些對消費者的危害后果是難以立即或大規模得以顯現的,但是危害后果難以立即或大規模顯現并不等于沒有危害,所以,對這些食品違法行為立足于事前防范與及時發現,顯然比單純在事故已經釀成之后再進行重罰更為緊要。

加大對于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固然能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發揮更大的阻嚇作用,但是比起發現后會受到重罰但卻不一定會被及時發現來說,減少、防范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發生顯然更有意義。因為即便被發現后會被重罰,但是食品違法行為卻不易被發現的話,就難以消弭部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僥幸心理及在此心理驅動下的“冒險”行為,這樣就難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出現,難以最大程度地維護消費者利益與公共安全。

食品安全是生產出來的,更是監管出來的。食品安全,重罰還需嚴管。這包含兩個方面的涵義。為此,完善包括強化對于食品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在內的立法無疑極有必要,但對于食品安全的日常性監管也應被提高到重要位置。首先,要理清權責,督促相關單位恪盡職守。在完成食品安全監管頂層設計的基礎上,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職責,合理界定地方政府的領導責任,推動各責任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其次,要約束權力,讓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進一步強化對于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尤其是負責人權力的約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執法領域的權力制約機制,防止權力私用,甚至權力為食品造假“保駕護航”現象的發生。最后,要嚴肅追責,嚴罰失職瀆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執法責任制度,對因為疏于監管而致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的執法者實行問責,真正做到如李克強總理所言,“讓失職、瀆職人員受到躲不掉的懲處”,才能倒逼有關部門把壓力轉化為動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墻。總之,只有把食品安全監管提高到與重罰食品違法行為并重的位置,堅決治理餐桌上的污染,“舌尖上的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