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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失職失德者勇于監督、敢于下手,是為清,但是正義不應該傷及無辜,倘若讓無辜者為丟槍的交警陪綁而陷于輿論的口誅筆伐之下,是為濁。】

四川合江交警被曝光與女協警開房丟槍后,當事的交警已經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按說這事到這也就結束了。但是主角的戲份完了,配角又掀起了波瀾。在網帖里被指與該交警開房并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的女協警李某某稱自己為證清白,她在看到發帖當天就去醫院做了有關“處女膜”的婦科檢查。“我沒有與他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我連戀愛都沒有談過。”她已經委托律師,將控告發帖人及相關網站。

發帖者的初衷是為了揭發涉事交警的失職瀆職。失職瀆職行為已經被板上釘釘地查實,丟槍的交警許江受到了應有的處分。所謂濁者自濁,清者自清,倘若舉報者舉報的是捕風捉影、子虛烏有,那么也無法讓有關部門循著這一舉報線索對許江違反槍支使用管理規定等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并將其徹底開除出公務員隊伍。現在的問題是,這一事件里面,那個女協警是不是無辜地被牽連,誰又能證明她的“清”呢?

在科技如此發達的今天,一張處女膜的證明也許不能說明什么,并不一定能說服公眾相信女協警真是到賓館與交警談事的,而且談著談著,為啥配槍就到了枕頭下面,這里面的種種疑竇也讓人費解。但是當女協警以滿腹委屈的姿態站出來,聲稱要為自己討一個清白的時候,至少提醒人們存在著這樣的一種可能性,也許事情不是網帖里所說的那樣,也許女協警真的是清白的無辜的。丟槍可以確定,在賓館里會面可以確定,但是否發生了不正當關系則不能百分之百地肯定。在這個前提下,種種對女協警的揶揄、嘲笑有可能成為一種集體的語言暴力。以一種痛打落水狗般的旁觀者心態,使用極端刻薄的語言,顯不出你的高尚。

女協警清白與否,是無法自證自明的,求真相的道路異常艱難。李某某稱自己有了醫院的證明,公安局又調查了許江和她本人沒有發生關系的口供材料,應該很容易證明所謂“不正當關系”根本不存在。但是她找了當地的紀委和公安局,希望這些部門發文證明,但是各部門都不肯。調查、證明許江失職是當地紀委和公安部門的分內之事,但是調查證明女協警清白與否同樣也是理所當為。按照網帖舉報的幾點問題,許江被開除了黨籍和公職,可是舉報中的問題到底是全都屬實還是部分屬實并沒有公之與眾。既然已經調查了,其實許江與李某某是否有不正當關系有關部門應該一清二楚了,出來說一聲表個態不是什么難事吧!

事涉一名女子的清白,有時候名譽問題事關生死,是清是濁不能因為被舉報的丟槍民警已受處分就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對于失職失德者勇于監督、敢于下手,是為清,但是正義不應該傷及無辜,倘若讓無辜者為丟槍的交警陪綁而陷于輿論的口誅筆伐之下,是為濁。女協警和交警許江之間到底是何關系,不宜再霧里看花了。

四川交警與女協警開房并“丟槍”一事已經逐步淡出公眾的視線,但是“女主角”小李的生活卻沒有恢復平靜。昨天,小李告訴記者,為證清白,她在看到發帖當天就去醫院做了有關“處女膜”的婦科檢查。“我沒有與他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我連戀愛都沒有談過。”她告訴記者,她已經委托律師,將控告發帖人及相關網站。

“女主角”的遭遇很值得同情——為證清白,洗涮不正當男女關系的“污點”,不惜到醫院做“處女膜”鑒定。按照生理學常識來講,是為最有力的證明,然而,未達到自證清白的效果,大部分網友并不相信。是公眾“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慣性,還是“以一個謊言來驗證另一個謊言,得出的肯定是謊言”的推定,抑或對公職人員或準公職人員所作所為失去信任?或許,三種成因都有,但以后者居多。

清者自清,濁者自濁。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而是必備前提條件與社會環境。一些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公信力下降,信任危機加劇,在這一背景下,一些作為被疑作秀,一些言論被疑謬論。政府及公職人員應當反思,是誰導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昔日,說過的謊言,做過的荒唐事,失信于民,都在進行“量的積累”,并導致“質的飛躍”,只不過不是期待的“質變”,而是“變質”。

“政務誠信是整個社會誠信的風向標。”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社會學研究所所長周孝正表示,在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個人誠信中,關鍵還是政務誠信,或者說國家主權信用起到主導作用。唯有信息公開,唯有一諾千金,唯有為民務實,才能詮釋政府公信力,才能凝聚政府公信力,才能重構政府公信力。同時,我們要認識到公民的監督與質疑更是鞭策力與矯正力,合理利用與有效引導就會成為政府轉變職能與提升公信力的“正能量”。

李云(時評人)

【輿論由無數身份不明的“聲音”匯聚而成,似乎并不具備公權那樣的“權力”。但隨著輿論監督越來越受到重視,其自身已經獲得相當大的力量。而任何強大的力量都是桀驁的,當輿論的力量可以掀翻惡人的時候,如果不加節制和自覺,也可能傷及無辜。】

曾經轟動一時的“四川交警與女下屬開房并‘丟槍’”事件,以“丟槍”的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被“雙開”(開出黨籍、開除公職)而暫告落幕。

然而,近日一則“女協警開處女膜證明表清白”的消息,再次把這一案件推送到公眾面前——被傳與許江“開房”并“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的女協警小李告訴記者,看到網帖后,她深感震驚并受到極大傷害。為了自證清白,她去醫院做了有關“處女膜”的婦科檢查,試圖證明她不僅沒有與許江發生不正當關系,甚至“連戀愛都沒有談過”。

用“處女膜”的完好自證清白,無疑需要極大的勇氣,而分析小李對當時事實的陳述,似乎也可以形成自證清白的“證據鏈”。如果小李所述的一切屬實,則小李無疑是在這一“丟槍”事件中,被輿論所誤傷的無辜者,如果事實得以澄清,則小李理當討回她的清白。

然而從網上眾多留言不難看出,大多數網友對小李自證清白的努力不以為然。而其中比較典型的聲音可大致分為三種,一是頗為憤怒地指責她“還在狡辯”;另外一種是認定即使醫院檢查證明完好,“也一定是假的”;第三種則認為既然和這種丑事扯到了一起,就只能是越抹越黑。

總之,似乎一旦和開房、丟槍這樣的丑事扯上關系,小李就當然地失去了自辯的資格,一切自證清白的努力,都被視為無理的“狡辯”。而其中隱含的邏輯是,既然輿論是在對公權力實施監督,則即使小李確實無辜被傷,也是“傷了活該”,輿論既無興趣也無義務辨析她是否被誤傷。

然而,輿論對丑惡現象的監督,不能以對無辜的傷害為代價。如果小李確實清白,則無論掌握公權的公安、司法機關,還是行使著巨大話語權的公共輿論,都應該給予她自辯的機會,并在客觀、理性地對其自辯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慎重判定她在這一事件中的作為。如果小李確屬無辜,則輿論應該對此前對她的誤傷作出反思,并吸取教訓,避免下一次的誤傷。

輿論由無數身份不明的“聲音”匯聚而成,似乎并不具備公權那樣的“權力”。但隨著輿論監督越來越受到重視,其自身已經獲得相當大的力量。事實上許江被“雙開”的下場,就和輿論對這一事件的窮追不舍密切相關。而任何強大的力量都是桀驁的,當輿論的力量可以掀翻惡人的時候,如果不加節制和自覺,也可能傷及無辜。

事實上,用“處女膜”自證清白,小李并不是第一人。2001年,陜西少女麻旦旦被當地公安機關誣陷賣淫,為了自證清白,麻旦旦到醫院做了處女膜檢查。隨后當地公安機關撤銷了對她的指控,輿論則以“少女被迫用處女膜自證清白”,而對公安機關進行了猛烈的譴責。時移境遷,當小李同樣試圖用處女膜在輿論面前自證清白時,輿論卻給予了嘲諷或漠視。這種“凡是公權擁護的,我們就要反對;凡是公權反對的,我們就要擁護”的態度,可以作為個人的立場。但當涉及他人時,這種不以事實為據,卻以立場劃界的做法,卻顯得冷血而蠻橫。

小李所陳述的情節,不難通過技術手段,比如調取當時飯店的監控錄像,得以證實或證偽。小李是否無辜,政府相關部門也有責任向她個人和公眾作出說明。但這種“風化案”的最終后果,并不完全來自公權部門的結論,而更多地需要輿論的“平反”。如果輿論始終采取當前這種“一概不信”或“傷了活該”的態度,則小李自證清白的所有努力就只能是徒勞。

公權作惡是惡,輿論若不知自制、自覺,而是因“道德正確”而陷入一種“排頭砍去”式的狂歡,則也很可能因濫殺無辜而走向正義的反面。

5月23日,有網友在網絡論壇發帖稱,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弄丟配槍,并長期與女下屬保持不正當關系,以及與合江一家汽車修理廠有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瀘州市合江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介紹說,目前合江縣紀委已經介入調查。對于“丟槍”一事,陳獻輝表示,許江一事并不是“丟槍”,而是槍支“失去控制”。(《華西都市報》5月25日)

于是,又一個新詞誕生:暫時性失控。按照其邏輯,前不久發生的四川廣安岳池丟槍案也屬誤判,當事警察不是丟槍,槍支暫時失控——被小偷偷走,后又追回。因此,當事警察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太冤枉了。

現實中,像這樣的荒誕辯解委實不少,比如眾所周知的“戴套不算強奸”,“打牌沒有賭錢”,“開房沒有過夜”等等。或將強奸淡化為臨時性即意犯罪,將小姐辯稱為女同學,明明是公款旅游卻說是考察,明明是上班賭博,卻說“陪單位女同事安全度過更年期”,甚至連貪污國家公款,也被稱為“工作需要”……

諸如此類的言辭經不起推敲,但一些官員卻大言不慚。說白了,這不是羞辱漢語,而是羞辱公眾智商。

不撒謊,應該是官員的底線;不糊弄民眾,本是政府部門最基本的權力倫理。事實上,《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嚴禁公務員“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公務員一旦撒謊,“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否則,就無法遏制愈演愈烈的官謊現象,也無法取信于民。

“夫誠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政府的公信力是社會公信的支柱,官員守信用,是個人美德,更是基本的政治倫理。期待官員有敬畏意識,有實事求是精神,別再炮制“暫時性失控”、“戴套不算強奸”之類的無恥新詞了。否則,漢語毫無尊嚴,公眾也會更加不相信官員所言。

有網民舉報,四川合江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弄丟配槍,并與當地一家汽車修理廠有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合江警方隨后回應,4月26日許江到瀘州辦私事,將槍放在賓館房間枕頭下離開,服務員發現槍支后報警。警方還表示,許江是托女協警的朋友辦事,但其朋友沒露面,1小時后女協警離開了賓館。“這不算丟槍,是槍支暫時性失控。”(5月25日《華西都市報》)

“暫時性失控”目前已經和“臨時性強奸”一詞并列起來,為網友們所嘲諷和調笑,因為他們并不相信當地警方的解釋。但我發現新聞中有一個細節,即提到當事交警許江“離開賓館時并未退房。”沒有退房,名義上就是可能還要回來,那么如果不是服務員打掃房間發現,許江回房后再拿走配槍也未可知。所以“失控”而非“丟槍”一說,多少有些道理。可是,警方稱許江開房是為了和女下屬的朋友談事,那么朋友沒來,女下屬也走了,許江也沒有理由再回房間。這么一看,“丟槍”似乎又是必然的。

在這個案件里,有沒有私情其實是次要的,而利益輸送的問題沒有得到正面回應,唯有“丟槍”處于可與不可之間。警察配槍,對老百姓來說也算國之利器了,是十分敏感的東西。一個交警在禮拜六莫名其妙地帶槍去賓館,莫名其妙地把槍塞進枕頭下,莫名其妙地與女下屬共度一小時,又莫名其妙地忘記拿槍走掉了,無論在制度上違反了多少規定,給民眾的感覺都只有一個,那就是很擔心、很不安。

很擔心槍真的丟失,更不安一個不負責的人在使用這把槍。借用警方的話,是用槍權力的失控。無論這種失控是暫時還是一貫,想來都十分可怖。尤其是在這么一個不負責的警察背后,紀律部隊的規章制度如廢紙一張,整個內部的監督和管理都有著值得懷疑的混亂與松懈。

那么如此一支地方警察隊伍,如何保一方平安,為正義之盾牌?這才是核心疑慮之所在。

對于“交警副大隊長與女下屬開房丟槍”一事,四川省合江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解釋稱,此事不是“丟槍”,而是槍支“失去控制”,因為“從許江離開賓館到找到,應該說槍支一直都處于民警的可控范圍內。當時打掃衛生的保潔員并未動那把槍,如果她動了,拿走了藏起來,那就是‘丟槍’了”。

陳副局長的槍支“暫時失控”說,貌似很有理,卻在網絡上一石激起千層浪,這滔滔的口水巨浪,激蕩著網友們不買賬的聲音。這或許跟陳獻輝的身份有關,更可能跟他似乎急于為許江丟槍“洗地”的言論有關。他在解說許江的槍支是“暫時失控”而非“丟”時,最傳神的細節是:“晚上8點左右,許江回到了915號房,此時的槍支仍原樣擺放在枕頭下。”

這就讓人奇怪了。這槍支早已被保潔員翻出,又被趕來的江陽區南城派出所民警“控制”,并展開了“調查”,折騰幾個小時后,它不在派出所民警手里,或擺放在枕頭外某處,竟然“仍原樣擺放在枕頭下”。事有蹊蹺必有妖,細節雖小但像蟻穴,足以使辯解者的誠信之堤崩潰。

若說“原樣擺放”尚可理解為陳副局長的“文學筆法”,那么既說槍支“失去控制”,又說“槍支一直都處于民警的可控范圍內”,無論如何是個硬傷了。到底是失控還是未失控,邏輯上不能自洽不說,“一直都處于民警的可控范圍內”一句,分明是睜眼說瞎話。保潔員發現槍,她可能藏起來或帶走了,槍丟了,怎么“可控”?或者有小偷入室,偷走了槍,又怎么“可控”?

其實人們不是不能接受“丟槍”與“失去控制”之間有區別的說法,而是在圍觀一種官方的姿態。一個交警副大隊長,在既未值班也非工作需要的星期六(4月26日),竟然攜帶公務用槍入住賓館,違反了《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中“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以及“休假、病假、探親、旅游等非警務活動期間,必須將槍支集中保管”這三條規定,又不負責任,不隨身妥善保管,給老百姓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作為主管的上級領導,不深刻反思下屬干部與自身工作中的漏洞與弊病,只顧氣定神閑地摳字眼,為部下辯解,為自身辯解,這樣的姿態不激怒圍觀群眾才怪。你倒是在那兒樂觀地說什么“一直可控”,既然槍支都“失去控制”了,一旦不可控,遭殃的是老百姓。你這一次護了犢子,也可讓自己及其他追責鏈條上的官員免受責罰,那么,從惡如崩,定會出現下一次下下一次的“暫時失控”乃至“丟槍”。

若說許江的槍支是“暫時失控”,那么本該“集中保管”的槍支是不是也“暫時失控”了?這個責任,應該主要由許江的上級領導承擔。

5月23日,有網友發帖爆料:今年4月26日,四川合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與屬下女協警到賓館開房,造成槍支丟失,事發近一個月之后,縣公安局仍未做出處理。昨日合江縣公安局回應稱:許江丟槍一事屬實,但槍支已找回,許江已受到行政記過處分,至于網帖所稱許江與女下屬開房、與一私企有不正當利益關系問題,縣紀委已介入調查。

警員丟槍事件,前不久曝光了好幾起,如廣安“全城尋槍”事件,就引起輿論擾攘。而今,合江又爆出“丟槍案”,且伴生情節更刺激眼球:涉案者許江是與女下屬開房后丟了槍。

涉事公安部門已做出回應。能回應民眾質疑是好事,可從回應內容和處理結果看,仍有疑問待解。

要看到,涉案人許江丟槍之事發生于4月,此后賓館服務員發現槍支后,向警方報了警。按理說,該縣公安局早就知情,可為何未見其有公開的案情通報和依規處理?直到5月23日,有網友發帖踢爆此事后,當地公安局才匆忙回應。這被動式應對,也讓網民難消質疑:試問如果無人發帖揭發,該案還會公開嗎?對許江的處分,是之前就依規啟動了的,還是現在應景式問責?

而就警方的偵查職責看,開房與丟槍是串聯在一起的,一并調查與丟槍有明顯關聯的開房情節,也在其責任范疇內。可當地公安部門只對許江丟槍做出記過處分,而對本應一體調查清楚的開房的事,卻沒調查結果。

要知道,與女下屬開房看上去像是“花邊劇情”,但種種疑點指向了違紀嫌疑。既然它已被“丟槍”的引子引出來,就更該循跡查清,而不應捂住不查。畢竟,丟槍若知情不報,或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即便情節不重,也會遭處理;而開房之事,若涉嫌違規違紀,它可能在丟槍基礎上還會有疊加處分。

讓人質疑的,還有開房時配槍。早在1999年公安部就規定了《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推行槍支集中保管制度,嚴格槍支執勤時領用、下班后交回的制度。此前廣西平南警察酒后開槍打死孕婦案,就引起強烈關注,也引發對槍支管理規范化的討論。如今合江鬧出“佩槍開房”的大烏龍,當地槍械管理制度是如何執行的?誰該對此負責?

眼下該案已引發廣泛關注,籠罩在“佩槍開房”上的疑云,也亟待更明晰的解釋澄清。在此希望后續的調查處理能更積極些,也盡早落地,別總等著“網曝”和“媒治”來推動,不然只會顯得太被動。

□季渚鴻(法律學者)

【警察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輿論聲討之際,局領導仍為之背書,這樣的堅挺極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槍警察吸取教訓。警務用槍管理不嚴格,責任追究不嚴厲,公眾就不安全。】

5月23日,有網友發帖稱,瀘州市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弄丟配槍,并長期與女下屬保持不正當關系,以及與合江一家汽車修理廠有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鑒于網絡喧囂一片,合江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回應稱,許江并未“丟槍”,而是槍支“暫時失去控制”。此語一出,輿論嘩然。

其實叫“丟槍”還是叫“槍支暫時性失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許江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法規以及公務用槍規章中的哪些條款,相應地,又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中國乃成文法國家,法律通常原則而抽象,無法一一對應實踐中的具體情況。與許江行為直接對應的,便是《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下文簡稱《規定》)。

槍,是國家暴力機器的象征。對付暴恐以及特定的重大危險,法律支持警察用槍,民眾也自會支持警察敢用槍、用好槍。但槍不能亂用,對配槍的管理更應嚴格。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第二十六條第1款還明確,非警務活動期間,“個人保管的槍支必須集中保管”。按照當地警方說法,許江因私外出,且在離開轄區時槍支“失控”,明顯違反了《規定》。

對照《規定》中的罰則,即便許江的行為“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也要“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但事發后只有許江領了個“行政記過”的處分。這樣的輕描淡寫,在警示意義上幾與“罰酒三杯”無異,無怪乎網友群情激憤。

“槍支暫時性失控”僅被“記過”,警察同行們也不服。被眾多媒體和網友用以比照的是同樣發生在四川的岳池縣“3·21”丟槍案。當事警察既沒與女下屬開房,又未將槍放在賓館的枕頭下,而是將槍放在自己車內。但不幸的是,這輛車遇上了兩位小偷,槍被盜走埋在了一處田地里,后被尋獲。從危害后果上說,這一“丟槍”過程大致也算得上是“槍支暫時性失控”。而該案的處理結果是:當事警察被開除黨籍、公職;當事警察所在派出所負責人被黨內嚴重警告,縣公安局分管領導被黨內警告。

警察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輿論聲討之際,局領導仍為之背書,這樣的堅挺極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槍警察吸取教訓。警務用槍管理不嚴格,責任追究不嚴厲,公眾就不安全。既然對合江槍案的追責,合江警方已無可期待,合江紀委、合江檢察系統或瀘州相關部門應該給民眾一個滿意的說法!嚴厲問責,不僅是對民眾負責,對法治負責,其實也是對當事警察負責。

“當日我局即決定許江停止執行職務,并對其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問題立案調查。”陳獻輝說,許江4月26日未值班也非工作需要,攜帶公務用槍,并于當日下午入住酒城賓館,并且在許江本人離開賓館后,對其攜帶的槍支暫時性失控,其問題是嚴重的,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和一定的后果。(5月25日新華網)

僅僅琢磨“警察丟槍”這四個字,按理說不好去找新的“亮點”,因為這類事件已不是一次兩次發生,公眾的視覺好奇已被丟失次數逐漸沖淡。但世界往往就是那么奇妙,總有一些人“不按常理出牌”,讓世事從不缺看點,比如當某人解釋“丟”并不是真正“丟”、而僅為“暫時性失控”的時候。

何為“暫時性失控”?乍一看,筆者也不知道,得接受下現實版《尋槍》導演的“知識普及”。作為“丟槍”部門的領導,陳某是如此給事件定性的:當時打掃衛生的保潔員并未動那把槍,如果她動了,拿走了藏起來,那就是“丟槍”。原來“丟”和“暫時性失控”的區別在于有沒有人“動”。這樣不知對喜好戶外運動的驢友來說是好消息還是壞消息,好消息呢,因為再也不會走“丟”,即使迷路,茫茫林海中也不可能有人“動”他一下;壞消息呢,如果真找不到路而尋求幫助,警察叔叔問起有沒有人“動”他,驢友還真不好回答。

但有關部門給公眾的回答卻是異常的“容易”與“簡練”:先停職、行政記過,然后復職、不再配槍。短短二十天,許某最大的變化,可能就是以后“開房”時,再也不用擔心“丟槍”。此般事件處理方式,不知讓被判刑一年的廣西荔浦縣公安局新坪派出所所長周某情何以堪,讓被“雙開”的岳池縣顧縣派出所副所長周震情何以堪?

其實更情何以堪的是廣大公眾。槍支安全絕非兒戲,尤其是在暴恐勢力日益猖獗的形勢下,一旦被別有用心之人利用,后果不堪設想。而這種“不安”,卻恰巧是最有條件給人安全感的警察所為。

警槍“暫時性失控”背后,實則體現的是監管機制“間歇性陣痛”。個別人對群眾安全的大意漠視,事發后面對公眾時的文字游戲,處理事故時的不痛不癢,都是“陣痛”下的“臨床表現”。

根治“間歇性陣痛”還得照方抓藥。一方面要提高人民警察遵規守紀意識,本為執法人員,更須以身作則;另一方面要加大違紀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正確看待事件性質,而不是玩文字游戲般的推諉規避,從嚴處理責任人員,而不是“先停職再復職”一類的“隔靴搔癢”,否則別說“暫時性失控”,就是“經常性失控”也非玩笑話。

近日,有網友在網絡論壇發帖稱,四川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弄丟配槍,并長期與女下屬保持不正當關系,以及與合江一家汽車修理廠有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昨日,當地警方回應稱,并不是“丟槍”,而是“暫時性失控”。(《華西都市報》2014年5月25日)

隨著時間的推移,特別是遭遇過網絡“傷害”以后,很多地方很多單位的領導都已轉變思維觀念和工作方法,在面對網絡熱點事件時都能積極主動的回應網民關切。在四川合江這起網絡事件中,當地警方也進行了積極的回應,但其“不是‘丟槍’,而是‘暫時性失控’”的表態卻遭到了網友的一片罵聲,一些網站也將“暫時性失控”作為標題首頁推薦,以此制造新的話題。從字面可以看出當地警方非常重視此次回應,進行過“嚴格的措詞”,避免網友抓“字眼”,但太“嚴謹”往往顧此失彼,新“創造”的“暫時性失控”這個名詞激發著網友的反感,讓輿論存在進一步發酵的可能。槍支管理有嚴格規定,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還是《公安民警使用槍支管理規定》,都沒有“暫時性失控”這個說法,因此,當地警方的回應有避重就輕之嫌,沒有回應到網民關注的“點位”上。

想起幾天前網絡上曝光的江蘇建湖縣住建局干部焦某在歌廳摟抱小姐的不雅照,當事人迅速進行了回應,但他回應的卻是“抱的是女同學,不是什么小姐”,而僅隔一天,當地官方就回應說他抱的是小姐,讓本可以迅速平息的網絡輿論火上加油。眾多的網絡事件證明,由于缺乏自信與真誠,一些地方在進行網絡回應時還存在著“欲說還羞”“半遮半掩”“有意回避”“避重就輕”“故意忽悠”等現象。一些回應被網民戲謔為“辟謠體”,一些回應事后證明是個冷笑話。比如,2012年5月發生的“云南巧家爆炸案”,當地公安局長在回應媒體時就曾用局長職務擔保此案是某人所為,結果,破壞后犯罪嫌疑人卻是另外的人。近年來涉及官員的各種“日記門”“艷照門”“視頻門”“淫亂門”層出不窮,在事發時,涉事官員都一口咬定“是假的”、“是PS的”,“是栽贓陷害的”,但事后查證,大多數都是屬實的。帶負面的網絡熱點事件和貪污腐敗案件的確會給地方黨委政府的形象帶來損害,但如果相關部門的回應存在問題或經不起時間的檢驗和群眾的點評,那對黨委政府公信力的損傷比熱點事件本身更大、更厲害。

網絡時代,對網絡熱點事件及時回應沒有錯,但怎樣回應,以什么樣的態度回應卻是值得商榷的。政府職能部門在回應時,切忌玩文字游戲、切忌低估網民智商,切忌為了回應而回應。對于那些涉及政府部門和官員的事件,在回應時要慎重,要嚴肅,要真誠。對于因相關部門工作失職而引發的網絡事件,在回應時要勇于承認錯誤,并及時從嚴從重處理相關責任人。回應的語言要真誠,易被網民接受,而不是火上澆油,越回應越添亂。

【“暫時性失控”的說法,整體給人一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觀感,其實不論“失控”時間有多久,槍支離身本身便是一種違法行為。】

“四川合江交警大隊副隊長帶女下屬開房丟配槍”一事又有新進展,合江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稱,此次事件僅是槍支“暫時失去控制”,而非丟槍。(據5月25日《華西都市報》)

“暫時性失控”一言既出,迅速成為網絡熱詞,以至于不少網民驚呼:又一個新名詞誕生了!還有網民說,以后東西丟了,不能叫做丟了,而是叫做“暫時失控”。不過,一般的東西“暫時失控”還好,槍支“暫時失控”可能后果就大了。

我國對公務用槍實行集中保管,執勤領用,使用完畢及時收回的制度。同時,為更加強調配槍者的責任意識,《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第25條第2款規定:“外出執行任務時必須隨身攜帶槍支,嚴禁人槍分離。”換言之,配槍者必須確保槍支“須臾不相離”。

因此,不論時間有多久,槍支離身本身便是一種違法行為。至于人槍分離后有無引發其他嚴重后果,那是另外的行為(至少是加重情節)。從法理上說,丟失的本質特征便是對物品失去控制。物品被搶、被盜等都是造成所有人對物品失去控制。但是,人們為何不說“失去控制”,而以“丟失”稱之,原因是為了信息交換的便捷與準確,而對此進行了語言上的概括。

事實上,如果以將來可以找回為特征,那么所有的丟失都是“暫時性失控”。誠然,在判斷事情嚴重性的時候,有必要區分是暫時的、長期的還是永久的,但如果以程度上的輕重來定義行為本身的性質,那就是本末倒置。由于槍支本身的危險性,更加不能“暫時性失控”。

按照當地的回應,交警大隊副隊長帶女協警去開房是為了了解孩子的讀書情況,且不管雙方是否存在不正當關系,這都是在辦“私事”。按公安部1999年10月頒布的《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暫時性失控”的說法,整體給人一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觀感,但對于交警大隊副隊長和下屬開房原因、槍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懸疑,還是要給民眾一個交代。

□劉子溪(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