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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十個多月的偵辦,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等案已偵查終結,于日前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據悉,該公司在我國藥品的定價遠高于其他國家,最高的達到其他國家的7倍,出產價15元的藥品在我國市場竟賣到200多元。為打開銷路,該公司投入的行賄費用占到藥價的30%,每年金額高達數億元人民幣。(5月15日《人民日報》)

正如一些身陷囹圄的涉案公司高管所言,公司的商業賄賂行為無論是對中國的廣大患者、企業還是政府,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可以預見,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其實,大到像葛蘭素史克這樣大型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小到醫藥代表給醫生各種名目的回扣,在藥品經營推銷領域里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去年,媒體曝光了福建省漳州市醫療購銷領域腐敗窩案,市直區縣73家醫院全部涉案,醫生退贓金額達2049萬元。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盡管各地紛紛出重拳開展各種形式的整治行動,醫療系統的腐敗高發態勢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在醫療系統腐敗案件頻發的背后,是公眾在為居高不下的藥品價格買單。新華社在披露漳州醫療購銷領域腐敗窩案時,給出了這樣的數據:成本不足1元的“克林霉素磷酸脂注射液”,售價超10倍,藥價的的50%竟然都是“公關費”。這次葛蘭素史克公司商業賄賂案,再次將巨額行賄費用暴露在公眾面前。套用一句流行語問一下,藥品都貴到哪兒去了?原來,都貴在了藥企追求超額利潤上,都貴在了雁過拔毛的中間環節上,都貴在深不見底的行賄費用上。

很顯然,要把高昂的藥價降下來,僅靠案件查處難以治本。藥品從出廠價到零售價中間差距達到幾位、幾十倍的時候,已經不是簡單的藥品銷售與醫院利益、醫生收入、藥店利潤相脫鉤的問題,更暴露出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存在重大缺陷。目前,藥品定價仍然還是由藥廠說了算,藥企為了使自己生產的藥品能較好地銷售,進而獲取高額的利潤,一方面,往往給商家在藥品流通環節留下較高的利潤空間,導致藥價虛高不下;另一方面,也將各種“公關”費用計算在銷售成本之內,導致腐敗案件頻發。

把虛高的藥價降下來,要從整條利益鏈條著手,無良的醫生該嚴厲打擊,監管的漏洞應及時堵上,腐敗的行為要重典治亂。更重要的是,讓藥品定價的全過程都在陽光下接受公眾的監督。藥品價格的形成是多個市場交易主體博弈的結果,在政府的主導下,醫保機構、經銷商、醫院、藥企和消費者代表,通過開放的平臺,共同確定藥品價格,擠干定價中的水分,應當成為藥品價格合理回歸的改革方向。

14日,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發布消息,歷經十個多月的偵辦,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GSKCI)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等案已偵查終結,日前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新聞詳見本報昨日14版)

乍看起來,GSK的中國定價策略簡直是壞到家了。因為據稱,GSK藥品在中國的價格遠高于在其他國家的價格,最高的達到其他國家的7倍。GSK能夠將真實成本僅10余元的藥品,在中國賣出10倍以上的高價,實現數以億計的銷售收入,這不得不說是一種“奇跡”。不過,令人費解的是,其銷售收入逐年飆升的同時,卻是微利甚至虧損的現實。錢哪兒去了呢?“打點”環節、以賄掩賄、危機公關……凡此種種,耗去了巨額利潤的大頭。

這些自然不是什么新鮮事。GSK東窗事發,潛規則就跟節操一起碎落滿地。在商言商,企業逐利,沒什么可說,怪只怪制度牛欄關貓,監管形同虛設,才成就了GSK的高價出廠策略。譬如以知名藥品賀普丁為例,在中國的出廠價是142元人民幣,而在韓國只有18元,在加拿大不到26元,在英國不到30元,在德國、日本及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其出廠價也遠遠低于中國內地。而且,這并非個例。

此案的偵查定論是,當事公司“牟取非法所得數十億元”。數字是冰冷的,在這些數字的背后,誰說不會對應著“刻章救妻”、“自斷雙腿”等悲劇呢?說這樣的藥品是謀財害命,也絲毫不為過。細節留給司法去傷腦筋,最大的疑問是,作為一家國際醫藥巨頭,“多名涉案的GSKCI高管供述,新藥進口到中國前,大多冠以海外原研藥名義,在藥品進口前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增高藥品報關價格,將巨額利潤預提在境外”——那么,為什么獨獨在中國采取這樣的定價策略,而在其他國家,都是乖乖地比照成本來合理定價的呢?

很顯然,GSK的部分在中國售賣的藥價是明顯虛高的,而且有些已經虛高到令業內瞠目的地步。但問題是,即便如此虛高,還能保持在處方中如此暢銷,且非一兩年所為,這究竟說明了什么呢?如果說,GSK的藥品在運到中國之前就定上如此虛高的價格,是看穿了國內藥品流通的諸多規則;那么,是不是可以這樣說,GSK定價策略在中國的成功,恰恰是驗證了此前對國內賣藥行情的“拿捏準確”?藥企、招投標程序、醫藥代表、醫生及醫療機構、藥監部門、衛生監管……在這一連串的鏈條上,GSK的高出廠價策略,難道僅僅是偶然的“成功”而已?

就事論事地懲戒GSK,固然是罪罰相當。但要肅清類似的定價策略、保障終端患者的基本權益,僅僅痛打GSK,顯然不過是揚湯止沸罷了。GSK看穿的不堪,恰恰是我們放任多年而幾無作為的癥結。

□鄧海建(編導)

5月14日,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發布消息,歷經十個多月的偵辦,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簡稱GSKCI)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對單位行賄等案已偵查終結,于日前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新康泰克、芬必得、賀普丁……這些中國老百姓耳熟能詳的藥品,在中國定價昂貴。在國外賣15元的藥品在中國竟然賣到207元!歷時10個多月的偵辦,GSKCI行賄案終于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無疑是件大快人心的事情。GSKCI因為涉嫌在華大肆行賄被查處自是咎由自取。但是,在我看來,不僅在華行賄的GSKCI要依法查處,接受賄賂的單位與個人更不能逍遙法外,而應該付出應有的代價。如果受賄的醫藥蛀蟲得不到懲治,醫改政策的惠民靈魂恐怕會被這些蛀蟲掏空。

此前曾有50多家藥企老板聯名指出,高藥價的根子在醫院以藥養醫,建議改革體制弊端。醫院以藥養醫,體制不暢是事實,但藥價經過層層盤剝、層層加碼,顯然不僅是以藥養醫惹禍。我們不能因為體制弊端忽視了流通環節的腐敗。不僅“洋賄賂”猖獗,本土賄賂也是如此。去年,福建漳州查處了醫療購銷領域腐敗窩案,其中醫生退贓金額就達2049萬元之多,成本不足1元的藥品售價超10倍,采購要過N道關,藥價的50%竟然都是“公關費”,藥品行業腐敗讓人觸目驚心。

現在,高藥價與一些地方的醫療腐敗已經成了行業潛規則,不少藥廠和藥商,藥商與醫院乃至個別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儼然已經結成了頑固的利益同盟。在利益同盟的作用下,“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你發我發大家都發。即便國家實行藥品招投標制度,但是在利益同盟的作用下,圍標、串標等行為時有發生,招投標在一些地區不但沒有降低藥價,反而多了權力尋租空間。藥品采購中標價居高不下早已是心照不宣的秘密。

從長遠來看,查處商業賄賂,也只是馬后炮式的追究措施,治理高藥價的關口還應該前移,實現打防并舉,只有不給行賄者與醫藥蛀蟲機會,才能從源頭上堵住高藥價漏洞。事實上,除了以藥養醫體制弊端以外,藥價虛高的要害還在于醫療產品定價體系不透明,藥品流通環節過多過亂所致。有不少醫院和藥廠變著花樣抵制藥品降價:醫院不進降價藥,藥品降價就立馬消失,藥廠頻繁給藥品更換馬甲。

因此,在醫療投入不足,以藥養醫現狀暫時無法根本扭轉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應加快改革完善頂層制度設計,在理順藥品定價體制,減少藥品流通環節上下工夫。一方面有關部門要有壯士斷腕的勇氣,拿出嚴格問責的大動作。壓縮藥品審批定價的權力空間,取消地方給藥品定價的權力,解決藥品定價價出多門的問題。藥品統一按成分定價,不按藥名定價,堅決杜絕一藥多名,保證藥品性價比。不追求新藥數量,要追求藥品的安全性與藥名的穩定性。另一方面,可以考慮下放藥品采購權,嘗試醫院、藥店直接從藥廠進貨,盡量減少藥品流通環節,降低腐敗概率。

記者昨天從長沙市公安局獲悉,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對單位行賄等案目前已經偵查終結,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目前,檢察機關正在對此案進行審查。據悉,該公司的巨額賄賂成本通過虛高的藥價,轉嫁給中國的病患人員和國家財政承擔。(《京華時報》5月15日)

一些人慣性思維中口碑良好的外企,一進入國內市場就以另類示人,學會了商業行賄、壟斷市場、投機鉆營,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通過對該案件偵辦,葛蘭素史克的灰色、黑色行徑終于展現在公眾面前。病患人員和國家財政成為“待宰的小白鼠”,從情感出發難免令人既憤怒又尷尬。環顧外企在中國的行業生態,如此操守者何止于一個葛蘭素史克?

朗訊風波、張恩照事件、德普案、西門子賄賂門等先例已然證明:“洋為中用”的外資企業并不具有天然的道德性,其在國外遵守當地法律也并非出自本性,它們有時候的循規蹈矩還是基于對規則的敬畏。在資本逐利的天性下,以較小的風險獲得較大利潤是一些外企的一致追求。當行賄成為行業潛規則之后,若不遵循就很有可能被逆淘汰。

《京華時報》在同一篇報道中提到,有藥監部門人士透露:之前由于日本政府規定,藥企嚴禁向醫生宣傳藥品信息和支付回扣,因而日本藥企在中國的業績普遍都不理想,許多重磅藥物,直到專利過期,每年也只有幾千萬元的收入。

葛蘭素史克式“商業賄賂”早有先例,何以未能得到根治?造成這種逆淘汰的市場環境是如何產生的,尤其值得追問。其間既因為權錢交易滋生灰色、黑色空間,也因為剛性有效的法治環境、治理手段在監管過程中失靈。正如專家所言,“我國在執行中是重罰受賄,而在行賄方面采取了寬大為懷的策略。”

以商業行賄為例,類似葛蘭素史克(中國)的案件一旦東窗事發,能起約束作用的只有國家工商總局于1996年頒發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行賄者根據情節會受到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對類似案件的具體執行中,針對醫生收紅包、拿回扣、開藥提成等行為,往往更強調醫生的職業操守與法律風險。治理行動也常常集中于受賄一方,而對于行賄一方的醫藥企業卻過于寬容,即便是處罰也多是“以罰代刑”。違法成本過于低廉,造成相關企業商業賄賂行為屢禁不止。

重受賄輕行賄,既會導致司法不公,也會放任受賄者陷入更深法律困境。從葛蘭素史克案中,司法、執法機關應檢視催生逆淘汰的行業生態。比企業受罰更重要的,是如何為企業創造一個動力和約束力兼具的法治環境。

歷經10個多月,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涉嫌行賄等案件偵查終結,日前被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此案傳遞出的兩大信號值得關注。

這起案件首先彰顯了中國依法治國的決心與能力。警方公布的偵查結果,證據確鑿,數據翔實,嚴肅性不容置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葛蘭素史克這樣的跨國巨頭也會被依法調查懲處,絕不存在法外開恩的可能。

去年葛蘭素史克案剛剛曝出時,一些外媒曾拋出“中國當局試圖轉移民眾對食品和藥品安全問題注意力”等荒唐言論,暗指中國將跨國公司當成了“替罪羊”。如今真相大白,謬論不攻自破。事實證明,這起案件正是中國依法治國的必然之舉。

這起案件也釋放出中國向商業腐敗等不正之風開戰的信號。毋庸諱言,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法規雖在日益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漏洞。某些在華經營的跨國公司不僅沒有樹立起良好的國際范兒,反而鉆空子、走捷徑,為不正之風推波助瀾。

警方調查顯示,葛蘭素史克在中國市場建立起龐大的賄賂網,排擠中國國產藥,利用財務手段轉移高額利潤,違法手段可謂花樣百出,損害中國公眾利益更是達到觸目驚心的程度。據調查,葛蘭素史克非法牟取所得高達數十億元人民幣,該公司在華銷售的藥品價格最高居然可達其他國家的7倍。

事實說明,跨國公司對商業腐敗并不具備免疫力,而且由于其組織嚴密,背景深厚,有時反而更容易給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打擊起來也可能更加費時費力。

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依法查處葛蘭素史克公司的違法經營,折射出中國打擊商業腐敗的堅定決心。人們有理由期待,中國的商業環境必將日益風清氣正,依法經營的企業將會如魚得水,而那些試圖挑戰中國法律、走灰色發財捷徑的人必將會受到中國法律制裁。

(新華社記者 韓冰)

【中國依法懲治跨國藥企的商業賄賂行為,并非如某些外媒所言,是要“轉移民眾對食品和藥品安全問題的注意力”,而是要將跨國藥企商賄行為與國內藥企商賄行為一起打,將藥企的行賄行為與醫院、醫生、有關官員的受賄行為一起打。】

歷經10個多月偵辦,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簡稱GSK)涉嫌行賄等案件偵查終結,日前被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現已查明,2009年1月犯罪嫌疑人馬克銳就任GSK處方藥事業部總經理后,組建和擴充多個銷售部門,通過大肆賄賂醫院、醫生、醫療機構、醫藥相關協會組織等醫藥銷售相關部門及其所屬人員推銷藥品,牟取非法所得數十億元。(相關報道見B4版)

除與其他商業賄賂一樣妨礙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外,藥品領域商業賄賂的特別危害還在于,藥企向醫院、醫生、有關官員等行賄,相關費用必然計入藥價,最終都要轉嫁到患者頭上。據調查,GSK將賄賂成本預先攤入藥品成本,其在中國銷售藥品的價格遠高于在其他國家的價格,最高的達到其他國家的7倍。依法打擊藥企的商業賄賂行為,不但是為了打擊商業賄賂犯罪,也是為了整飭醫藥領域的沉疴亂象,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創造良好條件。

跨國企業一向以嚴格守法、規范經營的“國際范兒”自居,然而近年來,一些跨國藥企進入中國也大搞商業賄賂。在葛蘭素史克之前,強生、西門子、輝瑞、禮來等跨國藥企均曾卷入在華商業賄賂風波。公安機關經過嚴密偵辦,掌握了GSK在華大規模實施商業賄賂的組織架構、操作手段和詳盡事實,揭示了其構建“以銷售產品為導向”、“沒有(行賄)費用就沒有銷量”經營模式的秘密。GSK打造了一個商業賄賂的龐大體系,形成了醫藥代表賄賂醫生、地區經理賄賂大客戶、大區經理賄賂VIP客戶、市場部賄賂專家、大客戶部賄賂機構的賄賂網絡,其“組織化”、“專業化”已達到相當的程度。只可惜GSK把這些資金、資源和管理成本用錯了地方,否則大可創造出大量有利于社會和患者的效益來。

毋庸諱言,藥企向醫院、醫生、有關官員行賄,并非GSK等跨國藥企進入中國帶過來的“洋病毒”,而是中國醫藥行業早已有之的“潛規則”——用中國醫藥企業協會管理會會長于明德的話說,“外企還好一點,國內藥企行賄現象更嚴重”。一定意義上可以說,跨國藥企在華大搞商業賄賂,也是他們入鄉隨俗適應“潛規則”,并利用資金資源的強勢地位把“潛規則”做大做深的結果。相應地,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懲治跨國藥企的商業賄賂行為,并非如某些外媒所言,是要“轉移民眾對食品和藥品安全問題的注意力”,而是要將跨國藥企商賄行為與國內藥企商賄行為一起打,將藥企的行賄行為與醫院、醫生、有關官員的受賄行為一起打,是為了在醫藥領域貫徹“有腐必反、有賄必肅”的法治原則。

近幾年強生、輝瑞等跨國藥企商賄案中,收受賄賂的醫院、醫生、相關官員均未受到像樣的處理,這種有意無意地顧忌和袒護,無異于對藥品商賄關系中受賄行為的鼓勵縱容,只會助長藥品商賄“潛規則”大行其道。這一次,GSK涉嫌行賄案偵查終結并移送司法機關,對涉嫌受賄的醫院、醫生、有關官員也應正式立案偵查,涉及犯罪的也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受賄人的刑事責任。

從長遠看,治理醫藥商業賄賂要一手抓嚴查嚴懲,一手抓源頭防治。加強從源頭防治,就是要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完善醫藥購銷公開交易平臺,強化多邊監管措施;加快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切斷醫院與藥品、醫生與開單之間的利益關系;完善醫療服務價格體系,增加醫務人員合法收入,增強醫務人員拒腐防腐能力,等等。深化醫改有切實進展,治理醫藥商業賄賂才有得力措施。

【無論最后審判結果如何,葛蘭素史克案都沒有過度解讀空間,但是有深入思考的空間。這種思考,對于中國市場的各方參與者,都十分必要。】

歷經10個多月,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涉嫌行賄等案件偵查終結,日前被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此案事涉商業腐敗,但從立案起就被過度解讀。從“轉移民眾對食品藥品的注意力”到“中國投資環境發生變化”等等,各種猜測不一而足。然而,證據表明,葛蘭素史克將賄賂成本預先攤入藥品成本,通過大肆賄賂醫院、醫生、醫療機構、醫藥相關協會組織等醫藥銷售相關部門及其所屬人員推銷藥品,排擠中國藥品,在華銷售的藥品價格最高達其他國家7倍,將巨額利潤預提在境外,既損害了公眾利益,也破壞了藥品市場的秩序。其涉嫌犯罪的行為,不管在哪種類型的市場、哪種司法制度下都無法容忍。

就此案目前已知情節而言,值得思考之處甚多。其一,對于中國司法體系的正常反應何以會出現各種過度解讀。顯然,一些外來資本特別是葛蘭素史克這樣的跨國企業,仍然迷戀超國民待遇,不適應中國司法制度對商業腐敗的正常監管,面對監管不免有矯情之態。其二,中國的市場環境仍然不夠完善,助長了葛蘭素史克這樣的企業以腐敗牟利的土壤。藥品環節直接映射著整個醫療機制的弊端,國人也多有感受,因此不法尋租的空間就更大。其三,對于外來資本的法治約束,也存在漏洞,不是存在監管空白,就是違法成本過低,所以葛蘭素史克有法律空子可鉆。

健康的市場環境一定是法律制度行之有效的市場環境。只有在這樣的生態中,市場的參與者才可能獲得長期穩定的利益前景。就此而言,對葛蘭素史克案的查處,不是所謂中國投資環境惡化的表現,而是遏制商業腐敗,優化市場環境的又一次推進。這種推進對于中外資本的正當利益,都有增值之效。

還要看到,中國的市場監管模式正由點到面嘗試向“負面清單”管理過渡。“負面清單”管理賦予了市場內企業更充分的自主權,也對監管權作了更嚴格的規范。在政策方向上,行政意志對于市場的干預將越來越少,越來越規范。前所未有的開放布局和權力改革,將讓中國的投資環境更臻優化。

葛蘭素史克案發出的警示應當是雙向的。對外來資本而言,越是經營環境趨于寬松,越應該尊重中國法律而不是破壞、挑戰中國法律體系,這是有戰略眼光的企業應該劃下的紅線;對國人而言,如何改善市場環境,完善法律制度,讓不法尋租不敢越界,也是亟待破解的課題。

無論最后審判結果如何,葛蘭素史克案都沒有過度解讀空間,但是有深入思考的空間。這種思考,對于中國市場的各方參與者,都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