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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奉化居敬小區居民樓垮塌事件發生一周,3名涉事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但事故引來的思考仍在繼續。

每一棟居民樓,都帶著一段歷史,承載百家憂樂。這棟并不算“高齡”的危樓,背后同樣有著復雜的糾結。這其中,有著20多年的時光流轉,所屬單位已經解體,建筑商也已去世,讓加固責任難以落實;這其中,有著25戶居民的利益糾葛,加固拆遷投入巨大,各戶情況不同,讓意見難以統一;這其中,也有著基層政府的治理難題,誰來定標準做檢測,如何籌措資金保證公平,讓行動舉步維艱。

一棟危樓的垮塌,應該讓更多危樓的存在進入視野。僅居敬小區,就還有不少已被評為C級或D級的危房。更何況,各地都有一批建于二三十年前的磚混房屋進入“早衰期”。如何解開垮塌樓面臨的種種糾結,讓尚未倒塌的危房轉危為安,是亡羊補牢的必要之舉,正考驗著我們的治理能力。

補上制度的缺環,是化解糾結的首要之舉。極少有危樓無先兆地垮塌,奉化這棟居民樓的住戶去年6月就開始反映問題,垮塌前一晚還有居民聽到了墻體開裂的聲音。如果沒有忽略發自危樓內部的細弱求救,沒有延宕施救與疏散措施,結果可能會大不相同。事實上,2009年附近已有一幢樓房倒塌,而當時正是因為摸排及時、處置有力,倒塌時居民已經全部轉移,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對那些不符合相關維修政策的老舊房屋,相關方面應建立定期檢測修繕等制度,給群眾安居系上“安全帶”。

在更具流動性的社會中應對各類風險,也是對法治效能的考驗。我國的建筑法規定了建筑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主體的法律責任。應該說,制度的規定是比較完善的,但是另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是,中國社會幾十年來的變化發展太快了,市場主體的變更真如云起云散。如何在變動的市場秩序和社會環境中,做到守法的恒定性,責任分配的可落實性,的確是一個法治難題。這需要更加精細的制度設計、更負責任的職業倫理。

危樓施救,由于涉及多個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對地方治理的精細度和耐心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有些危樓不是“不能拆”,而是業主“不愿拆”。比如,奉化倒塌樓之所以長期沒有加固或搬遷,就與居民意見不統一、對置換房屋和補償不滿意、不愿意承擔部分資金等有關系。業內人士透露,任何地方在處理此類問題時都沒有通盤適用的“一攬子方案”,必須挨家挨戶地做工作、反復協商溝通,以耐心和細致回應群眾的正當訴求,才能把棋走對,把路走通。

正是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人的居住形態發生了改變,人們陸續從傳統的院落進入城市的樓房,居民樓成為豎起的街市和空中的家園。“建筑質量”不只是個行業術語,更關系群眾的家園安危。而危房問題也如同中國社會轉型進程中的一個具象,揭示出問題的復雜性和緊迫性。我們既要重建瓦礫中的家園,也要未雨綢繆地傾聽和回應危樓的呼救,并以更加細致和審慎的態度,為人們的安居夢筑起制度的保護網,這需要各責任主體的共同擔當。

【官員自殺事件或將給奉化塌樓事故調查帶來某種程度上的干擾,但調查不能停止,真相不容被官員自殺這潭渾水給掩蓋。】

4月4日上午,浙江寧波奉化市一幢居民住宅樓發生坍塌事故,致7人被困,其中1人送醫后不治。4月8日,奉化市政府確認,建設施工的3名直接責任人員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審1人。其他相關責任調查正在進行中。也正是在這個節骨眼上,塌樓小區所在的錦屏街道建設管理辦副主任何高波于9日自殺身亡。這一突發事件引來網民的猜度無數。如果沒有充分和及時的信息公開,謠言滿天飛將是可以預期的結果。

雖然官方信息披露稱,“經技術勘驗和初步調查,認為何系自殺。”但何高波的非正常死亡,仍然給關心塌樓事件的民眾留下了一連串的問號。比如,何的死亡與塌樓有無關聯?如有,是何關聯?又如,何高波有無留下遺書或安排后事?如有,又分別是什么?在公安機關目前認定的3名塌樓嫌犯中,并無何高波,他為何卻要自殺?警方認定何高波自殺的依據又在哪?

何高波生前系奉化錦屏街道建設管理辦副主任,倒塌的居敬小區正屬于該街道管轄。2012年12月31日,何高波就兼任了該街道危舊房屋安全檢查領導小組成員。塌樓事發前一天,還有檢測人員對29幢進行過檢測。何高波也曾就此向媒體作過解釋。這些似乎都證實了,何高波與塌樓事件關聯緊密。但無論如何對塌樓事件應承擔何種責任,也責不致死。尤其是,倒塌的居敬小區29幢建于1994年,當時何高波還只有24歲。要說何與塌樓事件的交集,也是在危房的檢測與監管上。

如今,何高波已經身亡。最讓人擔心的,除了何高波之死的權威結論之外,還有奉化塌樓事故調查能否堅持查辦下去?此前有消息稱,由奉化市紀委牽頭,會同監察局、行政問責中心成立責任追究調查組,啟動問責機制。同時,已派出3個工作組進行調查,并和坍塌原因調查組工作同步跟進,重點調查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是否存在瀆職失職行為。何高波若是無辜,調查結論應還其清白;何高波若是有責,雖然人已身亡在法律上不能再追究,但厘清其責任仍有助于讓在生的責任人罰當其罪。

不管基于何種原因,自殺都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是懦弱的代名詞。這起官員自殺事件或將給奉化塌樓事故調查帶來某種程度上的干擾,但調查不能停止,真相不容被官員自殺這潭渾水給掩蓋。調查進展的及時公開,相關證據的合法披露,都是調查組應該關切的下一步。

一名街道干部的自殺,將浙江省寧波奉化塌樓事件再次推入輿論的旋渦。奉化市公安局發布微博稱,4月9日上午,一男子在奉化西河路批發市場附近自殺身亡。經查,死者為塌樓小區所在的錦屏街道建設管理辦副主任何高波。

何高波曾任職危舊房屋安檢小組辦公室主任,據他的同事回憶,奉化塌樓后“他真的很忙”。幾天前,何高波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樓塌前一天,確實有人對房屋進行了檢測,但那只是一份數據采集。公眾對塌樓追責之時,類似的信息頗受關注。塌樓事件的調查,正在全面展開,紀委等相關部門,也已成立責任追究調查組,啟動問責機制,重點調查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是否存在瀆職失職行為。此時,何高波的突然自殺,必然引來猜測和質疑。

無論如何,一個生命的突然離去,都令人悲傷。何高波的親友可能最不希望輿論對其“不依不饒”——這對逝者及其家庭而言,確實不公平。只是,當塌樓成為一個公眾事件,當房屋質量安全又一次以殘酷的方式敲打人們的神經,當何高波與塌樓事件有著各種關聯時,不去叨擾他已不太可能。

有關何高波突然死亡的各種流言,或許缺少足夠的事實和證據,但在這樣一起敏感事件中,有揣測和疑惑當屬正常。一個忙于處理塌樓事故的人,為什么突然自殺?是確實有失察失職之責,還是當了“替罪羊”?自殺之時,他承受著怎樣的壓力?諸如此類的疑問,如果得不到回應,流言只會更加富有“想象力”。此時,盡快調查何高波的死因,并將其公之于眾,是消弭公眾質疑,同時也是尊重生命的最好方式。

一段時間以來,不時有官員自殺的消息,疑問、困惑、謠言也隨之四起。公眾的流言蜚語中,有不理性、有窺視甚至消遣的成分,對其簡單指責毫無用處,要想真正消彌質疑或者傳言,只能靠信息公開。官員自殺事件,不該成為某種禁忌。開放的輿論空間里,越是對其避而不談,各種流言蜚語小道消息,越會大行其道;官方的權威發言越是三緘其口,揣測質疑過度闡釋越會沸沸揚揚。

公眾對官員自殺事件的敏感,源于以往的經驗和認知。因為相當一部分官員的非正常死亡和腐敗、失職、黑幕相關。而對這些事件的回避,只會加劇公眾對官員,對官方消息的不信任,加劇“死亡遮掩了太多內幕”的刻板印象。在這樣的認知和偏見中,即便是那些出于個人情緒和疾病原因的非正常死亡,也會引來無端猜測,這其實是對逝者及其家人的再次傷害。

其實,官員的非正常死亡原因很多,既有工作壓力、升遷受挫、情感問題,也有涉嫌腐敗瀆職。公眾本該就事論事,理性看待,少做毫無事實依據的揣測。但是,由于各種原因的諱莫如深,信息不公開,人們無法知曉官員自殺的真正原因,難免做最壞的猜想。官員自殺事件不再成為禁忌,意味著此類事件的公布,不再是寥寥數語的簡單表述,而是對其調查過程、結論的公開。如此,公眾才會有理性的態度,才不會瞎猜亂想。當然,事件的調查需要一定的時間,公眾要有等待真相的耐心,相關部門要有公開真相的誠意。

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歷史的居民樓突然倒塌。幾天來,種種疑團縈繞在公眾心頭:究竟是設計施工時就埋下“苦果”,還是使用不當所致?鑒定為C級危房為何在隔天就粉碎性倒塌?徹查原因、深究責任無疑是當務之急。因為上世紀80年代后,我國各地城市化建設提速,大批樓房密集建成。有人擔憂,一些城市良莠不齊的建筑進入“質量報復周期”。這種擔憂不是沒根據的,住建部負責人曾透露:“我國是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國家,卻只能持續25-30年。”(4月7日《新快報》)

從危房的等級來看,C級危房屬于局部危房,不應該很快發生整體倒塌事故。但是,奉化這棟房子在被鑒定為C級危房的次日就發生粉碎性倒塌事故,不得不讓人懷疑相關鑒定結論的可靠性與房屋的質量問題。相關部門妥善安置本樓住戶,徹查樓房倒塌事故的前因后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無疑十分重要。

由于上世紀80年代后,我國各地城市化建設提速,大批樓房密集建成。有人據此擔憂,一些城市良莠不齊的建筑進入“質量報復周期”。雖說這種擔憂有一定的根據,但是,密集建房不是房屋質量差的遮羞布,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施工技術不成熟也不是建筑質量低劣的主要原因。在我看來,建設方、施工方偷工減料、缺乏責任心;監管部門工作缺位才是問題的關鍵。百年大計、質量第一。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也出過不少精品工程,再往前追溯,古代的精品建筑更是讓現代人汗顏。

至于有人拿“我國建筑壽命只有25-30年”說事,更是一種誤讀。住建部負責人說這話的背景不是我國建筑質量如何之差,也不是我國建筑技術落后,而是很多本該繼續服役的建筑因人為原因“英年早逝”。

建筑物壽命過短,浪費社會資源,造成大量建筑垃圾與巨大的環境威脅。分析建筑短命的成因,思考延長建筑壽命的對策十分重要。除了“樓脆脆”、“樓垮垮”這樣的豆腐渣工程需要追責以外,非質量原因的建筑“短命”現象實際上戳到了城市規劃短視病的痛處。因此,我的觀點是,奉化不僅要徹查房屋倒塌的前因后果,看看“可以繼續住幾年”的C級危房為何瞬間化為一片瓦礫,揪出20歲房屋倒塌的真兇;而且要舉一反三,做好安全排查,把更多建筑質量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危房倒塌事故重演。進一步說,不僅奉化要排查危房,所有地方都要監管好事關民眾福祉與生命財產安全的建筑質量。

此外,人為原因導致的建筑物倒塌、拆除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城鄉規劃法》規定,城鄉規劃不能因為地方領導的變更而變更,不能因為個別領導的意見擅自修改。但是,由于政績評價體系不完善,領導變更頻繁,有人認為前任領導制定的規劃方案,不能顯示政績。好大喜功,按自己的意圖隨意更改城市規劃者不在少數。于是乎,城市規劃陷入了“領導一句話就變”的規劃怪圈。不少建筑遠沒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就被人為拆除。既浪費社會資源、勞民傷財,也打亂了城市總體規劃部署,導致城市規劃缺乏連續性、前瞻性,滋生了不少華而不實的政績工程與爛尾工程。

投資2.5億興建的沈陽五里河體育場建成18年被拆除;建成不滿10年的海南“千年塔”淪為“短命塔”;福州中央商務區范圍內新修學校、住宅被拆遷;南昌建成13年的四星級酒店被爆破。這樣的規劃短視病例子可以信手拈來。城市規劃如同過家家,經過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的項目,因為要上馬形象工程,說拆就拆,無疑與《城鄉規劃法》精神背道而馳。正如有論者所言,一拆一建的過程就是制造GDP的過程——拆也GDP,建也GDP。

因此,要遏制建筑短命現象,除了嚴管建筑質量以外,還要改變“領導一句話就變”的規劃生態。具體說來,有兩項工作要做。一是完善政績評價機制,豐富政績評價內涵。多從民生角度看政績,少以形象工程論英雄。保持對官員政績考核的連續性與長效性,增加官員違規成本,約束官員的非理性政績沖動,防止一些地方脫離實際、大拆大建。二是強化民眾對城市規劃的參與權、監督權、評價權。讓億萬雙眼睛盯緊城市規劃與“短命”建筑。不能聽任領導拍腦袋調整城市規劃,用法律制度的力量洗刷“最大建筑浪費國”的恥辱。

【倒樓的開發商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仍未清算,其民事責任仍然存在;且開發商極有可能是國企,那么當地政府將作為公司未能履行清算責任的股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浙江寧波奉化市倒樓事件,還在發酵中。但據媒體披露,坍塌居民樓的開發商和施工方均已難覓。原開發商奉化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目前的營業狀態為“吊銷非注銷”,施工方象山第一建筑公司則于上世紀90年代被分拆為四家建筑公司。

如果最終認定倒房確屬建設質量問題,那么已經“吊銷”的開發商,已分拆的施工方,還要賠償嗎?現代公司的經營原則是“有限責任”,股東只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不用負無限責任。但現代商法也有一系列的措施,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有限責任”惡意逃債。原開發商目前的經營狀態是“吊銷非注銷”,這不意味著它的義務已經終止。

2000年,最高法在對下級法院的復函中有清晰表述: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企業法人還應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被吊銷執照的企業法人,到被注銷前,仍應視為存續。也就是說,企業被吊銷執照之后,如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還應承擔民事責任;最高法還明確:債權人可以起訴被吊銷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

此外,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依法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債權人可以要求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何謂“在造成損失范圍內”擔責?目前司法實踐中,多以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當年的資產水平為限,由股東承擔責任。如果公司的賬冊遺失,無法確定當年的資產水平怎么辦?按前述司法解釋規定,要由公司股東全額承擔連帶責任。

綜合分析,1990年初就在當地負責舊城改造的奉化市房地產開發公司,其應屬國有企業,或當時政府下設的公司。但公司目前“吊銷非注銷”,則當地政府部門可能作為未及時清算企業的股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公司賬冊遺失,則要全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基于相同的公司法原理,當年的施工方象山第一建筑公司雖已分拆為四家建筑公司,但仍需要對歷史負債擔責。

法律規定雖如此,但能不能把板子打到當年的肇事者身上,仍有很大的變數,將考驗浙江省政府追責、執法的決心。比如,2012年,寧波市區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樓房坍塌事件。去年12月,政府方面調查報告稱:建設單位寧波市房地產公司(現名為寧波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施工單位以及一戶拆掉承重墻的業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并接受行政處罰。但很快,作為寧波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的上市公司“寧波富達”,就發布公告:一是聲稱沒有收到政府方面的行政處罰通知;二是認為由于改制重組,寧波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不應作為賠償主體。此事已過去三個多月,那次倒樓事件的責任方寧波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似乎并未做出賠償。這也意味著,倒樓事件中政府先行墊付的錢,可能打了水漂;說白了,是納稅人為當年的劣質工程埋了單。

總之,倒樓的開發商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仍未清算,其民事責任仍然存在;且開發商極有可能是國企,那么當地政府將作為公司未能履行清算責任的股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近日,浙江奉化居民樓倒塌引發對建筑壽命問題的關注。由于許多建于上世紀末樓房的樓齡已經陸續達到20年、30年。有人擔憂,一些城市良莠不齊的建筑進入“質量報復周期”。2010年,住建部的一位負責人曾說:“我國是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國家,卻只能持續25~30年。”

按照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的規定,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為50年到100年。然而不論是公眾的親身感受,還是從媒體報道的“樓脆脆”“樓歪歪”等現實案例來看,真正能夠使用50年以上的建筑確實不多見,其內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像有專家分析的那樣,改革開放后為了提高老百姓的住房條件,很多地方確實建造了一批快餐式的房子。同時由于市場經濟剛剛起步,規范標準體系跟不上建設速度,因此房屋質量難以保證。這當然是不可忽視的客觀原因,但這樣的“先天不足”卻并非沒有辦法“后天彌補”,盡快開展全國性的房屋質量普查,建設標準化的維修、加固、安置方案,是解決這一歷史問題必不可少的“補課”。

與建筑質量不好相比,明知質量不好還不補救才是最可怕的。以奉化居民樓倒塌事故為例,有居民稱就在事發前幾天,當地有關部門及專家還來鑒定過,但并未發出預警,反而要居民安心居住。要將類似的“樓粉粉”扼殺在事故發生之前,現有的排查、預警處理方式應有所反思。

在排查質量不合格的危樓“存量”同時,也要控制豆腐渣工程的“增量”新增,這就要求加強政府的對于建筑質量的監管。近十年來房地產市場的火爆,讓我國成為世界上新增建筑面積最多的國家之一。但也有黑心開發商屢屢被曝光偷工減料,如鋼筋用量不達標、水泥標號太低等,這樣的建筑如流向市場,說不定未來有一天也會成為第二個“樓粉粉”。

不過,加強監管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理論上來說,房地產的監管部門很多,規劃、報建、施工、防火等等,若監管得力無疑能形成一張質量“安全網”,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監管一旦疏漏也可能存在于多個環節。因此,在關注建筑質量的同時,加強長遠規劃和維護,完善建筑建檔和責任追溯都是治療中國建筑“短命”的良藥。

房屋可能是國人一生中購買的價格最高的商品,也是使用時間最長的商品。從這個角度來看,監管建筑質量無論多么嚴格都不過分。如果我們自己的質檢不給力,時間和災害會用別的方式檢驗房屋的質量,只不過可能需要我們付出財產甚至生命的慘痛代價,這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結果。

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歷史的居民樓突然倒塌,由此引起的焦慮是,上世紀80年代后,我國各地城市化建設提速,大批樓房密集建成,一些城市良莠不齊的建筑進入“質量報復周期”。這種擔憂不是沒有根據,住建部一位負責人曾透露,我國是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國家,卻只能持續25—30年。相較之下,英國建筑的平均壽命達到132年。

上世紀“80后、90后”樓房建設,執行的是1988年頒布的《民用建筑工程設計質量評定標準(試行)》,其對房屋的壽命沒有硬規定,但使用僅20年的居民樓如麻將般倒掉仍屬極為不正常。相較于其他國家的建筑平均壽命,“80后、90后”樓盤根本不“老”,但卻“未老先衰”得令人驚愕。個中原因或許錯綜復雜,但質量缺陷不容回避,譬如奉化倒塌的樓房鋼筋不合格,有業主“住了19年反映了19年問題”。

就“80后、90后”樓盤,有建筑師提出:應借鑒香港“強制驗樓計劃”,各地相關部門盡快對所轄城市的老舊樓房進行全面普查和徹查,“樓房安全一分鐘都不能等”。對于曾經快餐式建房的歷史欠賬,強制驗樓并消除隱患固然十分必要。但是,我國建筑質量缺陷由來已久,還清了“舊賬”難免還會欠下“新債”,未來一段時間內,一些地方政府會不會陷入疲于應對的泥沼?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了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為50年到100年。但即便從此設定了房屋壽命,一些地方的樓盤也頻現“樓歪歪”、“墻脆脆”,正是在新的規范標準施行之后,住建部的有關負責人發出了“只能持續25—30年”的感嘆。由此可見,建筑質量隱患不只埋藏于磚混結構的“80后、90后”樓盤,如今的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建筑,也未必就是“樓堅強”。

究其原因,縱有萬千,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管乏力卻要占到大頭。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房地產大躍進,地方政府置身其中,通過土地供應促動房地產快速發展,卻對優化發展明顯失控;其興奮點在于土地財政和各種稅費收入,而非建筑質量和質量監督;甚至一些地方政府與房地產商關系密切,讓隸屬于地方政府的質量監督部門只能睜只眼閉只眼。

這種自我定位和利益關系下,不僅讓地方政府部門與房地產市場的關系很難厘清、理順,還涉及政府職能在房地產市場中的“錯位”,更讓建筑質量監督流于形式。面對一起又一起的“短命建筑”,地方政府需要盡快轉身,將行政職能定位在對開發商、建筑商和監理方的嚴格監管上,從而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嚴格控制建筑質量。

當然,在土地財政和形象政績的強大慣性下,讓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站到地產商的“對立面”實施嚴苛監管,似乎難度不小。但是,國內企業的“短命”,往往使建筑進入“質量報復周期”后只能由政府埋單,而無處去追償。面對或將疲于應對“質量報復周期”的風險與壓力,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除了轉身加強質量監督之外,還有其他選擇嗎?

燕農(河北 教師)

浙江奉化塌樓事件發生后,陸續有消息爆出,坍塌居民樓的開發商和施工方均已難覓。

這一事件共造成1死6傷,而現在人們最關心的問題是,這一事件帶來的損失誰來“埋單”?一方面奉化市已向事故涉及的家庭發放了慰問金、臨時安置費等,這筆錢政府可以臨時墊付,但最終誰來支付?另一方面,今后必然要對死傷者進行賠償,賠償的這筆錢由誰來掏?還有,坍塌的樓房到底誰來賠償?

事件損失誰來“埋單”?顯然,公眾首先會想到開發商、施工方。因為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為50至100年。而倒塌的這幢樓房壽命僅有20年。然而,如今當年的開發商和施工方一吊銷一分拆,難以尋覓。

面對開發商、施工方難覓這一現實該怎么辦?如果最終找不到開發商和施工方,是否由地方政府或者說納稅人來“埋單”?即使能找到開發商和施工方,若開發商、施工方把倒塌的責任推給臺風浸水又該怎么辦?

據悉,當年的開發商目前處于“吊銷非注銷”狀態。按照有關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還要完成注銷手續才算企業實現消亡。非注銷的企業,檔案必須是保存的,從檔案找到當年開發商的法人或股東并不是沒有可能,關鍵在于是否下決心去追查。

再說施工方,盡管已經分拆為四家企業,但當年的施工方與這四家企業還是存在“血緣”關系的,如果調查認定當年施工有問題,這四家企業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不能把目光全盯在開發商和施工方身上,還要根據調查結果追究工程驗收部門的責任。按理說,開發商、施工方及驗收方都逃脫不了責任。

現在的問題,一是有關部門能否公正公開調查事故原因,明確相關各方責任;二是如何去找當年的開發商、施工方追責;三是如果有關各方不承認自己的責任、陷入爭論怎么辦?

實際上,奉化塌樓事件的損失賠償問題,還帶出另一個問題,即我國建筑質量一旦出現問題,尤其是開發商注銷后誰來承擔后果?盡管我國有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房屋質量保險制度,但在實踐中都存在著各種不足,無法真正發揮效用。即使樓房參加房屋質量保險,但臺風等自然災害造成損壞,保險人是不賠償的。

因此,對奉化塌樓事件,我們不能止于表面追問,還應該有更深的反思,比如,老建筑一旦倒塌,找不到當年的開發商、施工方怎么辦?如果沒有納入房屋質量保障制度又怎么辦?

馮海寧(北京職員)

4月4日上午9點左右,浙江奉化市錦屏街道居敬小區有一幢居民樓西側單元一共15套房子發生垮塌事件。

這樣的事件發生在身邊,給公眾的震撼很難用語言來形容。一者,生命財產受到嚴重損失;二者,市民何以居住在一座已經被鑒定了的危房里;三者,對70年產權也構成了極大的諷刺,讓70年產權接近變成偽命題。

樓歪歪、樓脆脆等事件歷歷在目,奉化的居民樓還是沒有成為“亡羊補牢”的先進典型。不過,在看到“居民多次反映房屋有裂痕”和“去年12月已經被鑒定為危房”的消息之后,公眾不免要問,相關職能部門去哪了?他們的責任又去哪了?

1989年開始實施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對于危房的處理有一套近乎完善的處理規定措施。對于鑒定為危房的要進行四種處理: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另外,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時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對于房管部門的責任,其中明確規定,“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那么,當地房管部門對于這座危樓,為什么沒有采取強制措施進行拆除?即便是沒有拆除,為什么沒有把相關居民進行搬遷或疏散?

有一種事故,可以叫做“已經鑒定了危房卻仍要目視其出現安全事故”。這完全背離了“海恩法則”。“海恩法則”是安全領域的一個重要常識: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多次輕微事故和無數未遂先兆。

有數據顯示,我國建筑壽命平均僅為30年。這當然有城市轉型發展導致的拆遷原因,但也有建筑質量確實不能達標的原因。在建筑行業,層層轉包現象泛濫、劣質建筑材料充斥于市場之中,再加上國人喜歡“大干快上”,以至于劣質房屋比比皆是。

如此語境下,房管和住建部門就必須要從設計監管、施工監管到最后的危房處理的各個環節,強化相關公務人員的責任意識,讓“海恩法則”根植于他們的內心,讓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擺到比升官發財更重要的位置。由此,這樣荒謬的安全事件才不至于發生在我們身邊。

濟北南(山東 教師)

【居民樓已坍塌,真相不能再被掩埋于廢墟之下。查清事故中的無數疑問,并依法處理責任人,方可告慰死傷者。】

一幢早有危險信號,并于去年底被鑒定為C級危房的居民樓,4日9時許終于倒塌。7名居民不幸被埋,已有一人搶救無效死亡。死難者該找誰去負責?那些住戶該找誰去賠償損失?

發生倒塌的是浙江寧波奉化市居敬小區第29幢居民住宅樓,涉及15戶人家。與“樓歪歪”“樓倒倒”相比,這幢坍塌的居民樓堪稱“樓碎碎”。如此稱號,絕非夸大其詞,“像麻將一樣倒了”“粉碎性坍塌”等表述可以佐證。只是樓里的居民何辜,他們遭遇這突如其來的掩埋?

說是突如其來,其實早有端倪。居民早就發現,“墻角有裂縫,后來越來越大,開裂明顯”。去年就多次有人找政府反映,“結果都不了了之”;事發前一天,小區居民仍在打電話向政府反映;而事發的那個早晨,還有人致電當地電視臺反映此事,沒想到沒多久房子就塌了。

與不了了之相比,職能部門的錯誤判斷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就在事發前一天,危房檢測機構來檢測后,還說房子再住幾年沒問題。如此檢測,豈非拿居民生命當兒戲?據當地官員稱,這幢危樓2013年底已發現,鑒定結果為C級危房,“根據規定,C級危房只要加固,D級危房才要搬離”。問題是,直到居民樓坍塌,仍未見有人來加固。“覆巢之下無完卵”,入住危樓生命難安。悲劇早就埋下伏筆,而職能部門麻痹大意,缺乏惕厲之心,間接放縱了事故發生。如果稍有敬畏、稍作加固,哪怕轉移居民,也不至于出現今日之慘劇。

這座坍塌的居民樓建成于1994年7月,磚混結構。專家稱,磚混結構建筑設計使用壽命是80年,這幢樓竣工不過20年就轟然坍塌,其中有什么貓膩,相關部門必須查查清楚。其實,就在塌樓的同一個區域,另有一幢住宅樓于2009年倒塌,當時居民已搬出。那次事故的鑒定結果表明,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質量差,責任人被處理。兩相對照,這幢居民樓重蹈覆轍,卻造成人員傷亡,能說不是人禍?

權威消息稱,坍塌居民樓里的住戶,以老年人和外來打工者為主。這些人維權能力弱,沒有什么話語權,甚至處于權利貧困的尷尬境地,或許這也是當地職能部門一而再再而三無動于衷的原因。

事發后,當地一如往次事故過后的表態,稱要舉一反三,迅速開展房屋安全隱患大排查。可是,這樣的全市排查,奉化于2012年已經進行過一次,這次能吸取教訓真正消除隱患嗎?所謂“后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后人而復哀后人也”。居民樓已坍塌,真相不能再被掩埋于廢墟之下。查清事故中的無數疑問,并依法處理責任人,方可告慰死傷者。

【在工程質量良莠不齊的背景下,一些城市的樓房尤其是老舊樓房的安全性令人擔憂。這些樓房的開發商或許會“消失”,但管理責任不能消失,為了居民的生命安全,政府必須承擔起更多責任。】

據新華社報道,4月4日上午,浙江省奉化市錦屏街道居敬小區第29幢住宅樓西側一個半單元的房子突然坍塌。事后,有多人被救出,其中1名女性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家里待得好好的,突然房子就塌了,這情形想想都覺得恐怖。一個無辜的居民,就這樣被日日居住的房子奪去了生命,讓人悲慟而又無語。如果不是發生在白天上班時間,傷亡可能更加慘烈。那么,這樣的慘劇何以會發生?

原來,這幢有20年歷史的老樓,看起來是“突然坍塌”,其實早傳出很多危險信號。樓房里的住戶說,去年10月就發現墻角裂縫嚴重,并多次找政府反映,結果不了了之。甚至就在樓房坍塌前幾分鐘,居民還在給媒體打電話反映房子問題。眼看著身邊的危險潛伏,隱患如影隨形,卻求助無門,此刻站在坍塌的房屋廢墟前,那些居民該是一種怎樣的心情?

當地官方也并非不知道這處危房。去年12月底,這幢樓就被鑒定為C級危房,按照相關規定,C級危房是“局部出現險情”,居民不用搬離,但樓房需要加固。且不說鑒定完僅三個多月,就發生這么嚴重的坍塌,C級的鑒定是否準確,就算只要加固就能消除危險,為什么這么長時間拖著不辦呢?有居民說,加固方案已經出來,只是安置價格談不攏才一直拖著。詳情是否如此,還不得而知,但如果加固來得更快一些,至少一死多傷的悲劇就不會發生。

據了解,塌樓所在小區還曾是當地的“樣板工程”。“該小區開發商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小區規劃建設,多項工程榮獲‘甬江杯’及奉化市優質樣板工程稱號。”這么“優秀”的開發商建造的房子,20年時間竟然就存在這么大的隱患。真不知道那些“樣板工程”是怎么評選出來的。

“樓倒倒”“樓裂裂”之類現象,近年屢見不鮮。就在發生坍塌的錦屏街道,2009年也曾發生類似事件。一幢5層居民樓突然倒塌,所幸住戶提前轉移,沒有造成傷亡。事故之后,政府就要求各街道排查建造時間較長、年久失修的房屋,“一旦發現有危房就要求居民立即轉移,有質量問題的就地改造”。現在看來,當年的承諾,并沒有轉化為積極的行動。

這次坍塌事故之后,有網友評論說“進入建筑質量報復周期了”。這樣的說法,或許有些夸張,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工程質量良莠不齊的背景下,一些城市的樓房尤其是老舊樓房的安全性令人擔憂。這些樓房的開發商或許會“消失”,但管理責任不能消失,為了居民的生命安全,政府必須承擔起更多責任。在危房的鑒定上,標準寧可嚴一些,對危房的加固修繕,動作一定要快一些。在這方面多花一點錢,納稅人不會有意見。

【鑒于當地政府可能難辭其咎,要徹底追究倒樓的責任鏈,需要將調查提級,由浙江省全面接管,對坍塌房屋的設計、施工質量、錯誤鑒定的出爐,以及當地政府可能的行政責任做出徹底的調查。】

浙江奉化塌樓事件,撥動了億萬人對建筑安全的敏感神經。據最新報道,坍塌事故已造成1死6傷,小區居民被迫離家疏散。涉事居民反映,塌樓前剛經過官方檢測,鑒定稱可再住幾年。

1994年竣工的,還被評為當地的“樣板工程”的居民樓,竟粉碎性坍塌,著實不可思議。而公眾也想知道:誰該為這起災難負責,用什么來告慰死者、告慰那位被截肢的花季女大學生?

首先,從“近因原則”看,在此樓出現險情之后,鑒定機關將其鑒定為C級危房,認定“只需加固,不用搬離”,無疑對倒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負有重要責任,甚至還涉嫌犯罪。從民事角度說,鑒定機構的錯誤鑒定,延誤了居民的及時撤離,與倒樓造成的人身、財產受損構成因果關系,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如果當初鑒定機關玩忽職守,將倒樓在即的危樓鑒定為C級,并出具錯誤的證明文件,則涉嫌此罪。在此,也希望警方、檢察機關及時查清:這種“害人”鑒定結論是怎么出爐的?

其次,坍塌的房屋有沒有質量問題,也該縝密查究。該樓遠未到民用建筑的使用年限,好在目前該樓的設計方、施工方都還在,一旦查清房屋質量問題,他們必須做出賠償。關鍵是由誰查、怎么查?居民的正當維權,會否被維穩邏輯遮蔽?

這不是多慮:近年來,寧波市倒樓事件5年里發生了3次,但當地政府的追責、善后過程都耐人尋味。如2012年12月寧波市區一幢6層樓房整體坍塌,造成1死1傷。7個月后,事故原因尚未公布,居民就突然收到通知稱:統一按13826元/平方米補償,不容居民議價,且不涉及房內物品損失和精神損害。而當地街道表示:這筆“補償”是由政府先行墊付的。直到去年年底,當地才公布調查報告稱:倒塌房屋普遍存在拆改承重墻體、違法搭建等現象,導致底層大部分墻體承載力嚴重不足,引起不少質疑。

在奉化塌樓事故處置中,這種由當地政府全程掌控倒樓調查、補償的模式,或許并不妥當。因為倒樓前,奉化市相關部門、當地街道辦一直宣稱房屋“只需加固”,且不愿由政府全額墊資進行加固。他們對此次事故存在明顯的道義責任。在此情況下,由當地政府負責調查倒樓原因,難免面臨公信危機。

所以,鑒于之前當地政府對此次倒樓“于情有虧”,要徹底追究倒樓的責任鏈,需要將調查提級,由上一級政府全面接管,對坍塌房屋的設計、施工質量、錯誤鑒定的出爐,以及當地政府可能的行政責任做出全面徹底的調查。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