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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最高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相關指導性意見擬于今年年內出臺。

“家庭監護干預”在中國更多是執行層面的難題。因為在現行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中,不乏有關剝奪父母監護權的相關條款,但具體的操作規程卻始終缺失。中國是個大一統的成文法國家,要在地區差異懸殊的國情下追求法制統一,殊為不易。正因為有此背景,才有了國家層級的立法往往過于原則和抽象的特征。執行“法律”的第一步,也從法律在個案中的適用,變成了先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上位法”制定出實施細則,然后再進入個案。

監護干預制度的立法細化遲滯不前,除了地區差異難以協調一致之外,還有中國以家庭為社會基本組成細胞的內在結構。而我們所知道的監護干預制度較完善的地方,多是以個人為社會主體的西方國家。去年年底我在澳大利亞訪學,曾向堪培拉和墨爾本的幾位法學教授請教過這一問題。他們視監護干預制度為理所當然,這是因為在澳大利亞,小孩一出生就享受著國家福利——大到教育,小到奶粉。可以說,澳大利亞的未成年人并不是由父母獨自撫養的,政府在未成年人的成長中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政府也成了在親權之外未成年人保護最后的依靠。

從中國的情況來看,“清官不理家務事”源遠流長。所謂當父母打了自家的孩子,政府就要接管孩子,甚至還要禁止父母與孩子接觸。別說是監護人,就是很多旁觀者也難以接受。這種普遍觀念的存在,正是家庭監護干預制度在中國要走向真正實施的阻障。

與此同時,在急劇的社會轉型中,家庭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甚至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現象日漸多發。一些因監護權履行不到位而給未成年人造成傷害的悲劇性個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討論。

社會在向前發展,制度也不能安于現狀、一成不變。中國的社會轉型,也正處于“從身份到契約”的關鍵歷史階段。未成年人的權利與義務,正在從過去的由身份決定,轉向現在的由法律決定。事實上,監護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已經有了擴展——從過去的親屬監護,發展成今天的以親屬監護為主,組織監護為輔。這里的“組織”,既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等,也包括政府民政部門,將來還可能包括專門為政府提供未成年人監護的社會組織或企業法人。當務之急,既在于理念的更新,也在于制度的科學設計。行政和司法對家庭監護的干預必須適度。“度”在何處,除了職能部門貢獻力量,開門立法汲取民智亦是必由之路。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記者20日從相關部門獲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相關指導性意見擬于今年年內出臺。(1月21日,新華網)

“開水燙頭”、“跪碎玻璃”、“針扎手指”、“魚線縫嘴”,父親為何對自己的親生孩子下此毒手?中國人常說“虎毒不食子”,但近些年來的“虐童”事件屢見報端,挑動著我們敏感的神經,沖擊著我們做人的底線。

從“南京餓死女童案”到“貴州父母虐童案”,再到“當街毆打兒子扔垃圾”,并后悔沒打死兒子的“毒父”,多起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熱點事件,暴露出我國在未成年人監護監督方面的較大缺失,也推動著我國“研究制定對失責父母剝奪監護權”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在此,依法剝奪失責父母的監督權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孩子。

也許有人會說,“嚴父出孝子,慈母多敗兒”。對子女的管教是每一對父母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個度,父母管教子女的“度”就是不能威脅孩子的生命安全。“虐童”不是家務事,不能聽憑父母說了算。

其實,許多悲劇本可以避免,但我們的確做得很差。孩子不是父母的私產,對于不負責任的監護人,國家、社會就應該依法剝奪他們的監護權,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在這一點上,歐美發達國家的方法就值得我們借鑒。在前幾個月熱播的電視劇《小爸爸》里,夏天的舅舅和于果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借此,我第一次知道了,美國父母如果虐待孩子,甚至是收入低、酗酒,喪失了撫養孩子的能力,或者無法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是可以依法被剝脫監護人的監護權的。

因此,我國擬規定父母失責將被訴剝奪監護權,就是在完善這方面的法律漏洞,給拒不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震懾,通過行政干預的手段,為未成年人的保護設置法律底線。我們期待,這樣一部法律法規能夠早日通過人大審議,為我們的孩子們提供更好的保護。

記者20日從相關部門獲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相關指導性意見擬于今年年內出臺。(1月21日《新京報》)

目前,正由國家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著手研究建立和完善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所涉及到的內容有很多,其中最大的亮點,也是最引起公眾關注的內容,就是關于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關部門將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這就意味著,今后將有部分父母或監護人,因對未成年人監護不力而被強制剝奪監護權。

很多人應該還記得,多年前有一部電影《刮痧》,說的就是因為中西文化方面的差異,導致本來是作為治療手段的中醫刮痧,被美國有關方面認定為虐待,結果剝奪了父親的監護權。這部電影上映之后,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有人關注中西文化的差異,有人關注國內外對兒童權益保護的不同。

一旦中國也建立起完善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那么電影中的情節,就極有可能在國內上演。不管公眾對此有著怎樣的解讀與爭論,但在筆者看來,這都是國家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上邁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具有實質性的一步。近年來,因為發生了“南京餓死女童案”等多起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權益的熱點事件,引發了法律界人士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中所暴露出的,正是我國在未成年的監護監管方面存在的嚴重漏洞和缺失。

以往,發生成年人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甚至是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案例時,公眾只能站在道德的角度給予譴責,即便是鬧到派出所等執法機關,警方也往往只能以“家務事”為由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這樣的懲戒力度,顯然無法給個別不履行監護責任,肆意傷害未成年人者應有的教訓和警醒。

如果單純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看,我們似乎并不缺少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法律規定。除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專門法律之外,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勞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都對未成年人保護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但問題在于,這些法律過于側重和強調親屬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但對監護人監護能力的規定卻不甚明確,對公權力介入監護的舉措規定得不具體,對有過錯監護人的懲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

此次國家有關部門著手研究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顯然就是為了彌補以上這些漏洞和缺失,通過建立相關制度,對未成年人保護起到一種兜底的作用,對失職父母“亮劍”,對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起到一種更大的法律震懾作用,這無疑值得我們關注和期待。

記者近日獲悉,民政部等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相關指導性意見擬于今年年內出臺。

在中國現行法上,并不乏剝奪父母監護權的相關條款,但在具體如何執行上卻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加之手持公共權柄者通常并不愿意介入他人的家庭生活,因此,行政或司法對家庭監護的干預還極為罕見。

也正因為家庭監護干預制度僅有空殼而無實質內容,現實生活中不少監護權履行不到位甚至監護人直接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得不到及時制止和糾正,一些極端個案屢有發生。2012年11月,貴州畢節5名流浪兒童集體慘死于垃圾箱內;2013年6月,南京兩女童餓死家中震驚全國。這些悲劇至今讓人心有余悸。

當然不能將上述慘案都歸咎于監護干預制度的缺失。比如“鄉村空巢”現象,關聯著中國自有文明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人口遷徙。大批農民進城務工,導致正常的家庭結構被撕裂。但對這種階段性的監護缺失,是否應啟動行政或司法對家庭監護的干預,仍是值得討論的問題。至少,我們不能簡單地套用西方國家的監護干預標準。若不然,政府將要面對的監護對象,將動輒數以千萬計。再強大的政府,也無力承擔這樣的監護工作。

在操作層面,政府啟動監護干預制度的另一難題在于,剝奪了不稱職父母的監護權之后,誰來代行監護權?綜合《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以親屬監護為主,組織監護為輔。這里的“組織”,既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等,也包括民政部門、學校等等。從法律的實際運作中看,員工對單位的人身依附關系已越來越弱化,單位在理論上就不應、在實踐中也不愿對其員工的未成年子女承擔監護責任。居委會、村委會、學校同樣沒有足夠的人力和物力來支持“監護干預”。

在法律上,對未成年人監護具有兜底責任的,是民政部門。近日也傳出消息,從2013年5月起,民政部就以現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制為基礎,在江蘇、河南、四川等20個地區啟動了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力求建立監測、預防、報告、轉介、處置“五位一體”的聯動反應機制,推動構建以家庭監護干預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

當然,“五位一體”的聯運反應機制并不只是民政部門一家的事。比如,誰來監測監護人是否存在監護失職甚至已出現不適合繼續擔任監護人的情況?若有民眾以家長監護失職或監護不作為為由進行舉報,受理方能否及時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論公之于眾?也可以說,家庭監護干預制度的完善,其實重點并不在對家庭監護的限制或剝奪,而主要應體現出政府責任的補缺和強化。

如最高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紹,本次對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過行政與司法相銜接,實現對監護人監護權的轉移。這涉及兩個問題,一是行政職能部門應迅速介入,及時依法處置使之進入司法程序;二是法院應敢于處置,并在實踐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基礎上,通過裁判慎重地支持監護權的轉移。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對近親屬監護權的剝奪或限制,必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化的。不要一味去指責父母監護不力,而要先對照檢查,行政監護是否已經到位!

王琳(海南 學者)

國家監護機制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首先需要頂層的制度設計,制度出臺后,更需要地方政府積極承擔起對每個孩子的責任。

記者20日從相關部門獲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相關指導性意見擬于今年年內出臺。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稱:“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行政干預的核心就是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據新華社)

近年發生的一些惡性傷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屢屢引發社會上關于剝奪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的討論,譬如:去年南京兩女童餓死家中;近日西安一名7歲女童離奇死于家中,警方初步判斷是饑餓致死,其母親疑似患精神疾病。剝奪失責父母的監護權,是國際通行做法,其目的不僅僅是“對類似行為起到震懾作用”,而是讓國家承擔起對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責任。人們對于這項政策的最大擔心也在于,失去原來的監護人后孩子誰來管。建立國家監護機制勢在必行。

首先,我國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履約國,承擔起對兒童的國家監護,是一項國際責任。而目前,我國民政部門只是對生活困難的兒童進行外圍的救助、幫扶,而沒有以國家的名義行使監護的職責。而在英國,英國女王是兒童的最高監護人,在香港,是社會福利署承擔最終監護責任。

我國目前的法律也有關于“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相關條款,但并無可操作的具體規定。而這正是建設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的重點所在。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監護干預制度由這幾環構成:發現報告——調查核實——訴訟——善后安置。

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常發生在家庭內,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基于此,澳大利亞等國制定了強制報告制度,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和涉及兒童保護的社會工作人員如幼兒園老師、醫生,如果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尤其是家庭成員的侵害行為,有義務向相關部門報告。

發現報告是干預的起點,之后還應有專門的部門受理,并進行調查核實。每個國家負責調查和后面提起訴訟、安置等系列工作的部門并不一樣,在我國未來的制度設計中,建議由民政部門擔負這些職責。

訴訟是核心環節。社會保障部門在對失責父母提起訴訟時,不僅要提供調查結果、要求剝奪其監護權證據,同時也要提供對當事兒童的善后處置方案。同時,由專家學者、社會組織組成的第三方,也應對接收機構或寄養家庭進行評估。這樣,法院才能夠做出真正對未成年人有利的選擇。

未成年人的善后安置應由政府負責統籌。福利院、社區都是可選項,更合適的是寄養家庭。不過,我國目前的社區保護機制仍不健全,寄養家庭制度也未普及。現有狀況下,較可行的做法是,增加幼兒園的相關職能。對失去監護人又暫時沒找到新監護人的孩子,交由定點的幼兒園照料,政府給予政策與資金扶助。

國家監護機制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建立起來非一朝一夕。首先需要頂層的制度設計,制度出臺后,更需要地方政府積極承擔起責任。讓所有孩子的成長,都有國家的力量托底。為每個生命兜底的責任意識,才是制度建設的真正動力。

□孔維釗(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