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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這是貫徹中央對干部工作新精神和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經驗,建立科學選人用人機制的“制度成果”,是落實從嚴治黨、從嚴治吏,整治用人不正之風的“制度之籠”,是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把好干部用起來的“制度通道”。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自2002年實施以來,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整治用人不正之風等方面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執行條例10多年實踐中,不僅積累選拔任用干部的豐富經驗,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不及時修訂完善,就很可能讓一些人鉆了“制度漏洞”。

問題是工作的向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復雜性,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一些問題。有問題并不可怕,關鍵是找準問題、解決問題。縱觀這次條例修訂,最大亮點之一就是突出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突出問題。

選出好干部,關鍵要有好制度。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最根本還是要靠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制度上漏洞百出、機制上運行不暢,必然會使投機鉆營者有機可乘、老實干事者吃虧受屈。這次條例修訂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把實踐作為修訂條例的重要標準,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繼續堅持、出現偏差的予以糾正、存在漏洞的全力彌補,把好干部標準落實到干部選拔任用,破除好干部上得來的制度障礙、堵住壞干部謀升遷的制度空隙,真正讓好干部受重用、差干部受淘汰、壞干部受懲處。

好制度還須好執行。再好的制度不執行,就是一紙空文。用制度將好干部選出來、用起來,關鍵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使條例可執行、可監督、可追責,不讓條例成為“紙老虎”、“稻草人”。對用人不正之風“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抓早抓小、有病就治、有癰就除,防止條例“破窗效應”,使條例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裸官”不得提拔,這次動了真格。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條例明確提出,六種情形人員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早在201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也印發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規定適用人員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如今,“裸官”不得提拔,顯然符合公眾的期待,也順應現代政治常識。

特別是一些關鍵崗位的官員,如果其全家老小都出國了,是否有資格做中國的官員,這確實是一個問題。如何保證其對國家、公眾的忠誠?譬如在一些國家,對政務官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國籍要求異常嚴格。我國逐步給“裸官”上“緊箍咒”,這顯然是公眾樂見的一種和國際接軌。

規定很好,可如何落實不僅僅是嚴格執行那么簡單,也是個技術和現實難題。畢竟,目前對“裸官”的認定,主要來自于內部的登記管理,缺乏外部的監督和制約,容易流于形式。雖然規定了對隱瞞將嚴肅處理,但依舊會有官員會計算“得失”后,選擇不如實登記、報告,這不是沒可能。這一點,中央無疑也是認識到了,所以說登記管理只是第一步。

作為吏治的一部分,對“裸官”的嚴格監管,規定對其不得提拔,無疑是有必要的。不得提拔,不得任一把手,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可以讓官員知道不做“裸官”更有前途。但不做一把手、不提拔,同樣可能會腐敗。腐敗的本質源于權力的不受監督和尋租,“裸官”和其他官員一樣,都存在腐敗的可能。因此,日常對“裸官”權力的監督一樣非常重要,而這歸根結底無非靠的是對權力的監督和制衡。

  CFP供圖

中共中央日前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條例明確提出,六類人員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干部。

這次新印發的條例,亮點頗多。其中,關于“裸官”的內容之所以更受網絡關注,大概是因為,一方面貪官外逃現象令人深惡痛絕;另一方面,對“裸官”在制度上加強防控,正是公眾所期待的。

關于外逃貪官,《法制晚報》有一組數據足以讓人瞠目結舌:近30多年來,我國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卷走資金約500多億美元,人均卷款1億元人民幣。這些外逃貪官在國外通常出手闊綽,買房不眨眼。顯而易見,先“裸”后逃,是外逃貪官們的基本規律。而防控貪官外逃的第一要務,是管好“裸官”。

關于怎樣管好“裸官”這個問題,有些地方其實已經有了舉措。比如,廣東省、湖南湘潭市都規定,“裸官”原則上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顯然,有貪腐問題的“裸官”若擔任正職,或者獲得提拔,無疑為其外逃提供了方便之門,因為權力與約束力是一種反比關系。盡管在提拔任用方面收緊“裸官”權力是必要的,但終究只是治標之策。想想看,“裸官”如果已經是正職或重要崗位的領導,怎么辦?領導干部人數眾多,如何辨識哪些干部是“裸官”?“非裸”官員獲提拔后,有沒有“后裸”的可能?

所以治本之策,應當是以“裸”治“裸”,讓每一個官員在個人事項及家庭財產方面,先大大方方“裸”起來,這才是正能量的“裸”。說起來,“裸官”原本就是一個好詞兒,在許多國家,它的意思是公開透明,財產收入無秘密。在我國古代,也不乏“裸體”做官者,他們履新時,不帶親屬隨行,“裸”身而來,清白而去。可見當官還是“裸”的好。  

當然,防控“裸官”,不能搞有罪推定。當前語境下的“裸官”,并不能直接與貪官畫等號。畢竟,官員子女有權出國正當求學、就業。因而將“裸官”置于“聚光燈”下特別監管,存在掛一漏萬的風險。所以治“裸官”不能專門針對“裸官”,而應當讓所有官員都正確地“裸”起來。

正確的“裸”,就是讓官員家庭財產信息去神秘化,權力運行透明化。這既涉及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全面推行,也涉及官員權力的監督約束。毋庸置疑,讓官員財產和權力“全裸”起來,就無須另行專門建章立制防控錯誤的“裸”。一套科學的制度不僅可以管用上百年,而且還能管到其他很多方面,從而省去“一事一制”的怪象。

新華社特約評論員

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一個鮮明特點,就是突出問題意識,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近年來一些反映強烈的問題提出了改進措施。對此,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以《干部任用條例》為基本依據,推動解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不斷提高選人用人水平。

要著力解決簡單以票取人問題。民主推薦是干部工作走群眾路線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落實群眾對干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讓干部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一,防止少數人說了算。但在實踐中也產生了一些突出問題,如一些推薦人員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風票”,導致推薦結果失真失實;部分地方、單位黨組織被推薦票“綁架”,過分看重票數,簡單以票取人;一些干部因怕丟票而當“老好人”、不敢擔當甚至拉票賄選等。《干部任用條例》堅持發揚民主,把民主推薦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同時又對民主推薦重新定位,把民主推薦結果調整為確定考察對象的參考因素之一,并規定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這樣既能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又切實貫徹群眾公認原則,發揮了民主推薦作為選準用好干部重要手段的作用。

要著力解決簡單以分取人問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和地域、體制限制,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凡提必競”、動輒面向全國甚至海外選拔、“考試導向”沖擊“干事導向”等現象。《干部任用條例》既堅持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方式,又著力改進規范。明確了這兩種選拔方式的適用情形,強調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范圍;進一步嚴格了資格條件,防止隨意突破規定甚至“量身定制”;明確要求提高競爭性選拔的科學化水平,加強能力、素質測試測評,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有利于防止“一考定音”,真正讓干得好的干部脫穎而出。

要著力解決考察失真失實的問題。近年來,干部考察知人不深、識人不準導致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問題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干部任用條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提出了一系列改進措施。突出了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等的考察,防止單純以經濟總量和增長速度評定政績,與干部德才素質畫等號。優化考察程序和方法,強調考察要保證充足的時間,避免走過場。體現看平時、重一貫的要求,增加了綜合分析環節,要求把考察情況與干部的一貫表現相互比較印證。特別是突出了對干部廉政情況的把關,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這些新規定,有利于提高干部考察質量,客觀真實準確地評價干部。

要著力解決“破格”變成“出格”問題。這些年來絕大多數破格提拔的干部是優秀的,干部群眾是認可的,但也有一些單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現了不少問題,突出表現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規范,資格條件和破格人選把關不嚴,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等,影響了選人用人的公信度。《干部任用條例》堅持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又從嚴進行規范。規定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強調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突出嚴格審批把關,規定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規定討論決定和任職前公示時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改革的目的在于解決問題,任何一項工作都是在不斷解決問題中向前推進的。《干部任用條例》既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又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點。我們要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貫徹落實《干部任用條例》為抓手,推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取得新進展。

人民對未來的最大期待,只能是祖國的強盛和富足。因此,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最終必須落實為中國人民對國家未來的自信。而在建立自信的過程中,官員表現出足夠的自信,未必一定能帶動公眾的自信,但如果總是有官員以裸官的方式表現出對道路、制度的不自信,卻一定會動搖公眾的自信。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其中明確規定6種干部不得列入提拔考察對象,其中包括“群眾公認度不高的”、“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等。其中尤以“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即俗稱“裸官”,格外引起輿論高度關注。

裸官現象由來已久,以裸官之身聚斂財富,隨后向境外轉移財富,或干脆攜款移居或潛逃國(境)外與家人團聚,亦絕非孤例。對于那些裸官兼貪官來說,官位、權力及隨之可以支配的社會資源,都成了聚斂個人財富的“富礦”,而非為國家、社會、公眾服務的責任。而每一個被曝光的裸官外逃事件,對所有中國人都是一次深重的傷害,因為人們看到是一個對祖國沒有情感、對黨沒有忠誠、對人民沒有責任,卻依然可以身居官位且借此巧取豪奪,而且隨時準備棄祖國而去的小人、惡人。

客觀而言,裸官并不必然等于貪官。作為獨立的個人,官員的配偶、子女向往國外的生活,或對自己的人生有不同的規劃,也是其應該享有的權利。正當的移民、移居,并不觸犯法律,也不會因為其官員親屬的身份而受到法律之外的限制。

但是,如果官員鼓勵甚至刻意安排自己的親屬移民、移居,而至自己成為“裸官”的程度,則無論是黨的組織還是一般公眾,都會對這位官員產生本能的懷疑。這種懷疑甚至不需要另外的跡象佐證,也會“油然而生”,因為不信任裸官是最樸素的政治敏感。基于這種樸素的敏感,不給裸官以繼續提拔的機會,不使其掌握更大的權力,就應該成為官員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原則。

之所以把不信任裸官稱為最樸素的政治敏感,乃是基于以下更樸素的判斷:如果一個人對所服務的體制還有基本的忠誠,對所生活的社會還有基本的認同,對祖國的前途還有基本的信心,都不會做出讓自己最親近的人全部移居國(境)外,唯獨留下自己孤身“堅守”的安排。這種有違親情常理的安排背后,即使沒有貪腐的動機和行為,也足以證明裸官對體制的忠誠度不高,或對社會的信心不足。

中國社會正處在快速發展和艱難轉型的敏感期,不同群體和個人對社會前途可能有各種不同的判斷,有人堅信中國必將崛起,也有人憂心忡忡地擔心可能的混亂。不同的判斷之下,以合法的途徑、方式做出各自的選擇,都已經沒有法律和制度的障礙,也早已為社會輿論所接受。但唯獨官員不在此列,因為各級官員是這個社會的管理者,把國家、社會交給一群對體制沒有忠誠、對社會前途沒有信心的人管理,想想都讓人心驚。更何況,沒有信心還要“堅守”,也太容易讓人猜想其“別有用心”。

以中國之大、人口之眾,無論如何敞開國門,也無論中國的未來如何發展,普通民眾中能夠移居國(境)外的人數總是少之又少。人民對未來的最大期待,只能是祖國的強盛和富足。因此,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最終必須落實為中國人民對國家未來的自信。而在建立自信的過程中,官員表現出足夠的自信,未必一定能帶動公眾的自信,但如果總是有官員以裸官的方式表現出對道路、制度的不自信,卻一定會動搖公眾的自信。這個并不復雜的政治課題,卻需要下極大功夫解決。《條例》的相關規定,讓公眾看到了希望。

我們常說公道自在人心,但在干部選拔任用問題上,只有做到公道才能贏得人心。守住了公道,干部也才有帶領群眾這個資格。

僅僅過了11年左右時間,中央就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作出重大修訂。顯然,時代發展對干部選拔任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干部在選拔任用過程中出現了諸多新問題。新修訂的條例,則直面這些要求和問題,回應了干部群眾和社會的關切。

現在公眾關切的霧霾、水土污染等問題,我們可以追溯到是干部的政績觀出了問題,都是片面追求GDP惹的禍。但政績觀出了問題,歸根到底還是干部選拔任用的指揮棒有偏差。此次,新條例規定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近年來“裸官”現象一直為社會公眾所詬病,對干部而言,這是信仰信念出了問題。你對這個國家都不信,都不愿與她榮辱與共,隨時準備開溜,你拿什么讓群眾跟你走?新條例對此類干部作出極為嚴格的規約,以前是規定不得擔任正職,現在則是不得列入考察對象。這就堵住了裸官的漏洞。

“火箭”干部一度讓人莫衷一是,說明“火箭升官”缺少法度,新條例則嚴格了破格提升的約束。破格不是出格,夠破格,就必須有響當當、硬邦邦的成績,經得起晾曬和檢驗。

以前一說干部提拔,就必須公選、競聘。機械執行的結果,使會干不會說的老實人吃虧,由此形成一種不重實干的歪風。新條例校正,確認公選競聘為干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只是規定在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時可公選,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競崗,防止簡單以票取人、以分取人。這就為老實肯干的干部留出了一條制度通道。

事實上,新條例的新亮點遠不止這些,所直面和回應的問題也遠不止這些。在某種意義上,新條例是對舊條例的一個全面校正和糾偏,也是對鍛造新時期的好干部定制了科學軌道。其定制的核心理念,一言以蔽之就是公道。

給干部以公道,在選人用人上公正、公平、公心,干部心齊氣順了,干事才有合力。干部選拔任用公道了,那些私德官德不淑的干部,跑官要官、拉票賄選的不正之風,那些帶病提拔的腐敗分子,就會被整肅,就不會成為失去民心人心的“滑鐵盧”。

我們常說公道自在人心,但在干部選拔任用問題上,只有做到公道才能贏得人心。守住了公道,干部也才有帶領群眾這個資格。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1月16日《新京報》)

好規定要靠落實才能發揮效用,如何兌現是個現實問題,同時也是個技術問題。從過往一些官員的復出來看,即便是按照規定復出,有時候依舊釀成新聞事件。似乎,只要是官員復出被發現,就會讓公眾覺得不滿。也正是因此,一些被免官員的復出也就更加低調,而被發現后,公眾的不滿也就更加劇烈;一些地方被免職的官員火速違規復出,無論當地民眾還是媒體,往往都無從知曉,這加重了公眾對問責和免職效力的質疑。其實,類似的混亂,主要就是因為復出程序不夠透明公開造成的。

應該意識到,因為復出程序不透明引發的輿論事件,對黨和政府的公信力損害是很負面的。本來官員被問責背后,就包含著對公權力的損害,如果復出偷偷摸摸,程序不透明,這無異于再次傷害黨和政府部門自身的公信力。對被問責復出的官員來說,喜歡低調,相關部門不希望引起公眾注意,是可以理解的。但假如違背程序“暗箱操作”,或者在公眾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規定復出了,當其以新身份露面時,公眾必然會覺得困惑和不解。

正是因此,官員復出有必要從程序和制度上向社會公開。這樣的話,公眾才不至于眉毛胡子一把抓,天然認為官員復出都有問題、有蹊蹺,更不會理解為是官官相衛、問責規定太軟。以最透明的方式對待這一問題,復出也就名正言順,方能贏得公眾的理解。

其實,被免官員復出程序公開透明,無論對其自身,還是對同級和上級黨政機關都是有好處的。首先這樣做,不僅不會因為復出而引發質疑。按照規定公開透明地重新任免、調動,甚至提拔也就名正言順;其次,有利于培養官員和公眾的法制觀念、公開透明意識;再次,相關部門不是常說,培養一個干部不容易。那么公開透明讓公眾感覺踏實,也才不影響那些確實有才華官員的進一步發展。

近日,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較之12年前的版本,此番首次加入“裸官不得提拔”等與實際生活緊密聯系的內容——“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作為提拔的考察對象。

此舉顯然是必要的,也凸顯了公平和正義。對于“裸官”不僅僅要限制升遷,更要加強監管,嚴防其蛻變為貪官甚至畏罪外逃。

“裸官”已日益成為貪腐的高危人群。對于“身在曹營心在漢”的這個群體,限制其升遷,才能更好地保證公權力的潔凈與安全。“裸官”未必都有問題,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不能片面認定所有“裸官”都有貪腐問題。法律對官員的配偶、子女的出國事宜沒有禁止性規定,法律不能剝奪包括官員家屬在內的公民的自由遷徙權利,不能因為治理“裸官”,而無原則地限制一般公職人員家屬的遷徙自由。不過,“裸官”中的問題官員的確不在少數,而且在貪腐外逃方面,“裸官”顯然比非“裸官”腐敗所承擔的風險和成本要小得多。比如,陜西省原政協副主席龐家鈺,其妻兒早已移民加拿大,自己一人在國內斂財更加肆無忌憚;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長周金伙、浙江溫州市鹿城區原區委書記楊湘洪,兩人都是先把老婆、孩子送到國外定居,自己在國內撈夠了錢再潛逃出國。

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應全面掌握“裸官”的情況,及時監控其動向。公眾對“裸官”理應擁有知情權,否則就無從監督,有關部門也無法監管。

應切實做好“裸官”的申報、登記和公開工作,對虛假申報和漏登、不登,要予以嚴厲問責。在嚴格造冊登記的基礎上,要重視對“裸官”的信息聯網,讓紀檢監察、公安、法院、檢察、海關等部門隨時都可以查看和掌握“裸官”的動向,相關部門也要形成強有力的聯動處置機制。

要嚴密監控和嚴格管理“裸官”,將“裸官”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要嚴密監控“裸官”的財產,既要看其財產來源,又要看其流出方向;嚴密監控“裸官”動向,防止其向境外非正常轉移資產甚至外逃。監控“裸官”還是要走群眾路線,發動所有能盯緊“裸官”的社會力量,形成全民參與、完備高效的“裸官”治理格局。

還應完善并嚴格執行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加強公職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審查制度,適時將公職人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升級為個人事項公開制度,將公職人員配偶、子女出國(境)的事由及費用的數額、來源、用途等予以公開,推動公職人員政治忠誠度不斷提高。

此外,要合理界定和適當擴大“裸官”的監管范圍。目前“裸官”監管的適用對象主要限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公職人員,不僅包括各類黨政機關中的公職人員,還包括各類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中的公職人員。2006年修改后頒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的領導干部不包括副處級以下的公職人員。其實,在基層副處級以下實權崗位的科級公職人員也握有相當實權,有必要將他們也納入申報、登記范圍。

從一定意義上講,通過嚴格監管,形成“裸官”不敢、不能、不想腐敗以及不敢、不能、不想外逃的機制,防止”裸官“蛻變為貪官,本身就是對這一群體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