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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的赦免,應當有多種制度的配合協調,才能最終釋放正能量。

反腐敗,在科學的剛性制度還亟待建立的時候,著眼于徹底清除腐敗,往往會出現割韭菜式的結果,割掉一茬長出一茬。最終導致科學的反腐制度體系難以建立,尤其是官員財產公示等“源制度”始終難產。

在這個意義上,對腐敗分子零容忍,必須全部徹底清算,而不論何時貪腐、因何貪腐,雖然能獲得道義和輿論的高分,但在事實上會造成國家和民眾利益更大的損害。一個比較明智的策略是,國家和民眾暫時讓渡一部分利益,以換取剛性制度的建立。這種讓渡可以視為制度不健全所必須付出的代價,是腐敗分子的一種原罪,有條件赦免這種原罪,有利于反腐的根本性改觀。

官員財產公示應實行“有條件的部分赦免”,即腐敗分子將收受的全部賄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發后,經查實退回的贓款與實際情況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這樣可以減輕這些已經有腐敗行為的人對反腐敗的抵抗,以換取他們對政治體制改革的支持。這樣的思路,體現的

是現實主義的一種策略。

不要低估了這種抵抗。腐敗分子無法直接搞到好處,那他就會千方百計地阻擋反腐,讓你忽視不了,又因為其位分之重,讓你必須掂量。很多改革的阻力、很多制度建樹的步履維艱,就來自于各種理由充分的不可行性。面對這些過硬理由,你又怎么知道誰是因為自己腐敗的緣故,誰又是出于公心?

因此,以官員財產公示為例,這種有條件的部分赦免,的確免除了腐敗分子的后顧之憂,在無形中拆掉了阻力之墻,增大了改革的推力。一些地方在處理一些案件時,也常常采取這種特殊手段,促使紅包、過節費一類的賄金以無記名的方式上交,成效頗豐。這從一個側面表明,這種赦免有一定的現實基礎。

顯然,這種有條件的赦免不能是孤立的行動,應當有多種制度的配合協調,才能最終釋放正能量。比如,實現這個有條件赦免制度設計的科學化,推進新升職、任職人員財產公示,在金融和財產領域全面推行實名制,等等,如此系統協調推進,反腐的“防護堤”才會越筑越高。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表示,官員財產公示不能搞清算,如果腐敗分子將收受的全部賄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發后,經查實退回的贓款與實際情況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以換取他們對政治體制改革的支持。如果用“絕不赦免”的方法,抵抗會越來越頑強,最后可能出現魚死網破,甚至魚未死網已破的態勢。(《京華時報》12月17日)

在世界范圍內,財產公開是官員從政的起碼要求。在很多國家,官員財產公開被證明對反腐倡廉和民主法治建設成效顯著,制度不斷趨于完善,因而有現成的經驗可借鑒。然而我國從1994年開始就將“官員財產公開”納入立法規劃,這么多年過去,其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不斷呼吁,但制度就是不見出來。

從李永忠的主張,其實可以看到官員財產公開制度遲遲不能出臺的原因。一是財產見不得光的污點官員太多。如果絕大多數官員的財產來路都正當,只有極少數人的財產是通過權錢交易謀來的,那么,官員財產公開用不著講條件,因為少部分人不足以對制度出臺形成破壞性對抗。只有問題官員較多,才會形成對制度的阻力。二是公民力量不足以形成對問題官員的抗衡。反腐專家早已表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出臺,取決于社會力量的博弈,取決于社會對既得利益者的阻止能力。如果說,社會力量對問題官員處于優勢,整治貪腐是不需要“赦免”之類妥協的。

貪腐行為本沒有赦免理由,嚴重犯罪不能因為人家主動交待和退回非法所得就完全免于處罰。但當下對貪腐官員,不得不讓法律作某種形式的讓步,這完全是無奈之舉。18年立法醞釀無結果,可以印證李永忠“赦免說”的實際性。但另一面也說明,反腐的挑戰異常巨大,腐敗的程度和危害驚人,當然,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充分顯現出來。

如果遲遲不實行官員財產公開,腐敗程度會越來越嚴重。以前查處的貪腐官員,貪腐數額多在幾千幾萬元,漸漸數字越來越大,現在幾千萬上億是常事。從貪腐對象的年齡和職權上看,越來越呈低齡低職化趨勢,“晚節不保”已演變為“趁早下手”;從貪腐發生的領域看,已越來越從傳統“重災區”向其他領域普遍蔓延,甚至全社會效仿;從貪腐手段看,越來越形式多樣,甚至通過制定法律制度來為尋租者牟利。眾多現象表明了腐敗問題的嚴重性。

如果遲遲不實行官員財產公開,實行的難度會越來越大。制度的阻力來自腐敗分子的反對,隨著腐敗越來越嚴重,腐敗人數越來越多,財產公開的阻力會越來越大。不得不通過妥協的方式減少阻力,說明時機已經不早,如果還不出臺,可以想見,可能性會越來越小。

不能再讓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耽誤時機,什么“侵害了官員隱私權”、“影響官員工作積極性和隊伍穩定”、“技術條件不成熟”……這些一戳就破的理由,無非是既得利益者不想在自己身上動刀的借口。全國政協委員遲福林說得實在:財產公開沒有技術問題,立法更不是難點,而是決心問題。腐敗的危害,已被提到“亡黨亡國”的高度。這樣的憂患意識,應該能催生公開官員財產的強大決心。

俗話說的好“開弓沒有回頭箭”。用在官員干部身上,只要伸手貪污腐敗,一步錯步步錯,那就只能一條道走到黑,再也沒有后悔藥可賣。但現在,時任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制度反腐專家,國家行政學院等院校兼職教授,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特約研究員的李永忠教授提出他的觀點,即:官員財產公示應實行“有條件的部分赦免”,即腐敗分子將收受的全部賄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發后,經查實退回的贓款與實際情況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京華時報》12月17日)

在從重打擊官員腐敗的今天,突然聽到趙永忠教授的建議,直覺這是個好辦法。借官員財產公示的冬風,既能進一步打造和提高政府公信力,且能挽救一批失足官員,實為兩全齊美之法。

我們常說預防腐敗難,難在什么地方?就是只要官員開了口伸了手,就等同于“吃人嘴短,拿人手軟”,只能被別人牽著鼻子走。很多高官為何會腐敗?就是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鉆了空子,揪了辮子。當踏上了賊船,除了一門心思做賊,成為“一條繩上的螞蚱”,再也沒有“回頭是岸”的可能。

對于腐敗且被抓住現行的貪官,肯定應該嚴懲重懲,但對于曾經收受腐敗,不想腐敗但又不得不繼續腐敗的這部分官員卻可以挽救。如果能按趙永忠教授所講,利用財產公示,將自己曾經貪污受賄的贓款全部清退,哪怕是匿名,只讓紀檢監察部門知曉,但心里有了底氣,自然不怕別人敲詐勒索,也沒有后顧之憂。再者,曾經腐敗過或還更珍惜清廉為官的不易,特別是全額清退的官員,更會告誡自己慎獨慎微。由此,完全可能令官場少一批貪官污吏,多一批真心干事的領導干部。

當然,退贓予以赦免肯定是好辦法,但其中仍有部分環節需要商榷。那就是退贓的時間與退贓的程度。如果退贓是在已經立案之后,那退贓就失去了意義,這種退贓當不列入赦免范疇。只有在未事發前的退贓,才能證明領導干部的悔意,才有赦免的必要。再者,如果退贓不徹底,或者僅僅是形式上的退,而實質上還有諸多的壞賬死賬,一經查實,不僅不能赦免,更應該從重處置。第三,退贓赦免絕不能成為常態化,那會令官員覺得貪污了只要退臟就行,更容易被突破心理防線。相關部門不妨給退贓赦免定一個期限。給了機會如果不珍惜,東窗事發后被懲處自然沒有怨言。

綜上,退贓赦免當能讓想回頭的官員重走回頭路,讓官場少一些腐敗,當提倡并實施。

突破法治原則的“赦免”許愿,弄不好反會強化官員的僥幸心理,甚至衍生出更多“合法腐敗”的漏洞來。

基于當前嚴峻的反腐形勢,“有條件赦免”企圖以一種有限妥協的方法,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實質進展,可謂用心良苦。不可否認,官員財產公開最大的阻力來自有貓膩的官員,通過免除部分官員的后顧之憂來分解這種阻力,不失為務實的“鴕鳥政策”。但是這種妥協的背后,在根本上容易傷害法治的公平性原則,法律對公權治理區別對待,給長遠的法治反腐帶來損害。

反腐究竟需不需要“鴕鳥政策”?這需要充分的國情判斷,也需要堅守法治的底線標準。如建議者所言,我國的“腐敗呆賬”比較嚴重,存量越來越大致使抵抗也越來越頑強。在這種背景下,對那些將全部賄賂匿名清退的貪官“網開一面”,看似能減輕他們對反腐敗的抵抗。問題是,如此良好的愿望似乎高估了腐敗官員的自覺性。暫且不談有多少官員會自覺清退,也不論“赦免”的具體可操作性;單從原因分析,造成今日反腐嚴峻形勢,根本上就是由于懲治偏軟,沒有確立起刑事執法的普遍性、嚴密性。在執法已存偏漏的情況下,再行“網開一面”的方案,豈不是“與虎謀皮”?

對權力缺乏常態化的法治監督,對腐敗案件查處的疏漏讓法治缺乏權威性和公信力。一旦容忍“赦免”,便會在社會上造成反腐底線的突破,甚至慫恿更多的官員為求“一時之需”而先行貪腐。這種突破法治原則的“赦免”許愿,弄不好反會強化官員的僥幸心理,甚至衍生出更多“合法腐敗”的漏洞來。

反腐的正途就是對癥下藥,重塑法治的權威。解決舊的腐敗存量也好,遏制新的腐敗增量也罷,關鍵是要回歸到法治軌道上,以嚴密無缺的刑事執法確立起腐敗與罪責的必然邏輯。或許在這種“伸手必被捉”的法治威力下,那些腐敗分子才會權衡利弊,生出幾分主動退贓的自覺性來。